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1995年

11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省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省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

可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缺额或重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省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全省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财务专业小组,聘请有关志愿者组成,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问题,提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和专业小组提出的重要

建议;

(四)聘任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甘肃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地区性的行业计划生育协会,国家机关和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解放军兵种、大军区,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活动、表彰及奖励、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有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决议,承担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乡(镇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七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从当地计划生育的实际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创造性的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以群众会员为主体。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有效地开展适合群众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技术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的积极分子为主体。应有专人负责协会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中国公民,拥护计划生育,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所在基层协会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彰与奖励、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做好协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内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按政府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第二届代表大会1995年

11月2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并在社团登记处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群众团体。法人代表为常务副会长。

第二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把维护全省人民的总体利益与更多地表达和维护育龄群众的具体利益相结合。

第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宗旨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全心全意为广大群众服务,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全面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省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与各地计划生育协会在工作上具有指导关系。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尊重各地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支持它们从当地实际出发所开展的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发动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以其模范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为实现自身的宗旨和目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展实现协会目标所必须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 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全国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普及避孕节育、少生优生等科学知识,启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七条 组织社会力量,向育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推动举办人口福利事业和计划生育保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行计划生育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八条 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总结交流开展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的经验,动员广大群众更广泛地参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省计划生育协会和各地计划生育协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有关的全省性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邀代表组成。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发展规划;

(三)修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四)选举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理事会;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由全省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

可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省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全省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必要时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省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缺额或重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的理事所在地区、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替补或更换人选,报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全省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全省理事会决议。

常务理事会下设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社会发展、财务专业小组,聘请有关志愿者组成,组长由常务理事担任。主要任务是,研究各专业领域中的问题,提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的建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全省理事会;

(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三)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和专业小组提出的重要

建议;

(四)聘任省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三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在会长的领导下,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四条 甘肃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副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全省性或地区性的行业计划生育协会,国家机关和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单位的计划生育协会,解放军兵种、大军区,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享有参加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有关活动、表彰及奖励、对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有执行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理事会决议,承担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交办的任务和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乡(镇和乡镇企、事业单位)以上各级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七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及必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地方组织,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从当地计划生育的实际和广大群众的需要出发,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加强组织建设,创造性的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应依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居委会,农村乡(镇)、行政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所建立的计划生育协会为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以群众会员为主体。指导村级计划生育协会有效地开展适合群众需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技术骨干、致富能手和育龄群众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和的积极分子为主体。应有专人负责协会工作。

村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建立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活动网络,建立“会员之家”活动阵地,经常地、富有成效地组织群众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

第六章 会 员

第二十三条 凡中国公民,拥护计划生育,可自愿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由所在基层协会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表彰与奖励、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宣传和实行计划生育,做好协会工作,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支持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内有关人士,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友人,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名誉理事。

第七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五)按政府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建立经费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甘肃省计划生育协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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