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驾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双方之间的商品车公路运输业务关系,条款如下:
1. 承运车辆
乙方承运的车辆为:XXXXXXXXXXXX 公司生产的xxxxxxxxxxxx 车,以及甲方为开发产品外购需运送的车辆。
2. 承送路线
2.1根据双方洽谈,乙方获得甲方生产销售的部分车辆路送承运权,或由甲方临时指定的驾送路线。
2.2从甲方所在地出发送车,如甲方送车委托方收车地点出现跨区域,以最终收车地点确定运输归属路线。
3. 计划下达
甲方根据各区域产品销售情况每天向乙方下达车辆运送计划、运送需求和运输指令,包括:运送商品车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等运输要求,乙方凭甲方的提货凭证、送车单提车并承运。
4. 运输费用结算:
4.1运输费用的计算
4.1.1运输费用计算公式:运输费用=运输单价×运输里程
4.1.2运输单价:6×4车型,每台运费为3.5元/公里,8×4车型,每台运费为3.8元/公里.
4.1.3运输里程与送达天数按《XX 公司车辆驾送里程及送达时间表》所订的里程和时间执行,如收车地点出现跨区域、新收车地点,以甲方核定公布的运输里程、送达天数为准。车辆驾送里程的确认以地图为标准,到达目的地地区级及以下城市加30公里,省会城市加40公里,北京(包括张家口、承德方向)加70公里。
4.1.4专项费用结算标准:加急车、外购车、调车、巡展运费结算按甲方公布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4.2运费结算程序:
4.2.1乙方按要求整理粘贴好签章有效的送车单、调车单及运输过程当中发生费用的有效凭据交甲方审验。
4.2.2 每满50台车,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结算凭据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单据审核,并打印结算清单,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付给乙方,如有新规定另行协商通知。
4.2.3乙方必须在结算运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运费全额至少50%的增值税发票,剩余50%运费款甲方将按5%的税率扣除税金,(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时不扣税金),逾期按每日100元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在次月结算运费时直接扣除。
4.2.4 甲方以现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
5.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运甲方商品车的送达时间、安全质量、运输质量、送车过程跟踪、信息反馈提出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与考核要求。
5.2 为提高送车质量及降低送车费用,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制定、修改各项管理规定. 但在制定或修改前需与乙方协商确认。所执行的运输单价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而引发油费、过路过桥等费用大幅变化,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运价进行适当调整,以正式的书面文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做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予以执行。未经协商同意,仍按双方原确定的运价执行,单方面不执行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3 甲方有权力对乙方送车司机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对不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且不通过甲方审批备案的司机,乙方不得安排承送甲方车辆。
5.4甲方有权对归属乙方运送区域的批量车(如中标车、出口车等) ,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适当车源调整。
5.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运送需求和运输指令,内容包括:需运送商品车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等运输要求,让乙方在运力和操作上做好准备。
5.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车场地等必要的商品车发车便利条件。
5.7甲方对乙方在送车过程当中所遇到的涉及经销商、服务站、保险公司的事项提供协调支持。
5.8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及司机组织进行送车业务、产品、技能、安全法规学习和培训。
6.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1乙方有权拒绝承送不符合甲方PDI 检查标准要求的车辆。
6.2乙方有权知晓甲方区域车辆运送计划安排信息与车辆合理要求。
6.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组织司机进行产品、安全方面的培训支持,以提高司机的综合素质。
6.4乙方须不断补充运力,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在运输合同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的商品车运输服务。
6.5乙方在商品车交接、运输、交验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管理、时间进度、运送质量、质量跟踪等规定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6.6 在途返回核单过程的在途监控和信息反馈、质量反馈(使用现有信息平台或将来开发成功甲方通知使用的监控平台和设备),乙方应设置专人负责此工作每天检查、汇集和上报各项信息。
6.7非甲方安排,乙方不得对所承运车辆运送任何货物。
6.9 乙方必须执行并完成甲方安排的商用车随车运送配件的指令和任务。
6.10 乙方必须执行并完成甲方安排的产品宣传物料、其他物料的随车运送的指令和任务。
7. 违约责任
7.1违约、赔偿责任
7.1.1乙方如未经甲方安排利用甲方商品车拉货,一经查实,甲方将按每辆20000元对乙方处以重罚,如合同期内累计达3辆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直接取消乙方承运商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1.2乙方对其已接收的商品车从接收时间至送到目的地交付期间的所有商品车的灭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商品车降价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降价损失不设限额。甲方有权从最近支付给乙方的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而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承诺理赔。
7.1.3若因为不可抗力(必须提供法律上承认的书面证明)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乙方应被免除责任。
7.1.4甲方开具的提车凭证必须与乙方所提的商品车在数量、型号、配置上一致,若有不相符的现象,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拒绝运送。
7.1.5由于甲方的指令或产品自有质量问题造成商品车完好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由甲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7.1.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错送,甲方将不支付运费,对于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要进行赔偿,并应无偿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
7.1.8如乙方将甲方的商品车合格证丢失,则乙方应按每次每辆车1000元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补办合格证费用另计)。
7.1.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正确驾送,甲方有权对整个运送过程进行安全监督。运送途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运送线路,不得恶意拖延运送时间,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于甲方的专职库存管理员,如有不报、瞒报和迟报,发现一次考核乙方100元。
7.1.10 乙方在驾送途中必须使用中石油、中石化等正规加油站燃油,不得加注地方小油站、临时售卖点等劣质燃油,不得往油箱中加水、泥沙、石块、石灰粉等物质,否则乙方按照10000元/台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乙方承担因前述问题导致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7.1.11乙方按照不低于450公里/天的标准驾送速度进行送车,甲方以实际收车个人或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商品车交接检验单》为运费结算的判断依据。对超出规定时间驾送的,乙方同意按照300元/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甲方将在乙方结算运费时直接扣除。
7.1.12、乙方在承运期间必须保证运输能力充足,因乙方自身运力不足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甲方商品车延期送达,按每辆车扣罚300元(或按所运路线运价下调0.15元/公里/台进行结算)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当月出现延期送达3次以上,即对乙方实行停运整顿处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承运车辆出现故障,乙方应在3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超期5天以上按每辆车40元/小时赔偿甲方损失,超
期30天以上由乙方向甲方照价购买所承送的商品车,并按每辆车40元/小时加赔。乙方必须按承运路线将甲方的车源送出,不准无故拒运,违者每辆赔偿甲方2000元。
7.1.13 乙方提车时,应对整车进行全面检查,并当场清点随车票证、技术资料、工具及附件。如未检查点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随车宣传物料、配件运送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则由乙方照价赔偿。
7.1.14 如乙方使用不经甲方审批且备案的送车司机承运甲方商品车,每发现壹人次考核乙方500元。因此造成甲方商品车丢失或造成的所有损坏由乙方承担。
7.1.15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在乙方的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 合同履约保证金
8.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XX 万元(XXX 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及无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双方合同期内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退还。如乙方违约,不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出赔偿金额。
9. 其他约定事项
9.1不可抗力
9.1.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9.1.2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9.2保密和广告
9.2.1各方均应根据各自的程序使其他类似信息处于保密状态,除非该等信息已适当地进入共有领域,包括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在本合同中列出的任何专有财务数据,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或是经被泄露方批准外,不论任何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的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
9.2.2所有本合同项下或因与本合同有关而由乙方收到或形成的甲方的专有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报告以及计划和其他甲方系统信息,属于且将会持续是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承诺该等信息将只有需要如悉本合同项下该等信息的乙方雇员方可使用,以及当就本合同乙方不需要使用该等信息时,应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批示,销毁或返还。
9.2.3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就其签订合同提供本合同所述的运输服务的信息制作或发行广告,或是在广告或促销材料中使用甲方或所承运商品车及其生产厂家的商标或是名称。
9.3保险及出险操作
9.3.1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新车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如乙方不按规定办理新车保险由此出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调车、委改送车保险规定另行制定)。
9.3.2乙方必须为其工作人员和送车司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3.3出险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积极收集理赔证明材料,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9.3. 4 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车辆修复后,如影响到了正常销售,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维修过程中100元/日的延时金。由于此台车辆的销售日后所造成的所有纠纷由乙方负责。
9.3. 5 事故车辆的维修应到正规4S 店,所有损坏配件必须更换原厂正品配件。修复后需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确定。
10. 附则
10.1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在下次招标前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按本合同条款可续签合同。
10.2合同附件
10.2.1附件1:《商品车交接检验单》;
10.2.2附件2:《XX 公司车辆驾送里程及送达时间表》。
10.3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0.3.1若一方违反合同实质性条款并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的30天内未以纠正,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10.3.2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
10.3.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前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前所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被彻底执行,除非双方另外达成协议。
10.4争议的解决
10.4.1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4.2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此协议的条款。
10.5其他条款
10.5.1未经另外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或其关联企业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10.5.2乙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对甲方的车辆或设备或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产生、出现或容许任何留置、费用或任何其他债务或索赔。乙方同意不对合同项下的由于甲方的清偿引起的任何车辆或设备进行留置。
10.5.3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如遇之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运输规定内容冲突,以本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为
准。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4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XX 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车辆驾送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建立双方之间的商品车公路运输业务关系,条款如下:
1. 承运车辆
乙方承运的车辆为:XXXXXXXXXXXX 公司生产的xxxxxxxxxxxx 车,以及甲方为开发产品外购需运送的车辆。
2. 承送路线
2.1根据双方洽谈,乙方获得甲方生产销售的部分车辆路送承运权,或由甲方临时指定的驾送路线。
2.2从甲方所在地出发送车,如甲方送车委托方收车地点出现跨区域,以最终收车地点确定运输归属路线。
3. 计划下达
甲方根据各区域产品销售情况每天向乙方下达车辆运送计划、运送需求和运输指令,包括:运送商品车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等运输要求,乙方凭甲方的提货凭证、送车单提车并承运。
4. 运输费用结算:
4.1运输费用的计算
4.1.1运输费用计算公式:运输费用=运输单价×运输里程
4.1.2运输单价:6×4车型,每台运费为3.5元/公里,8×4车型,每台运费为3.8元/公里.
4.1.3运输里程与送达天数按《XX 公司车辆驾送里程及送达时间表》所订的里程和时间执行,如收车地点出现跨区域、新收车地点,以甲方核定公布的运输里程、送达天数为准。车辆驾送里程的确认以地图为标准,到达目的地地区级及以下城市加30公里,省会城市加40公里,北京(包括张家口、承德方向)加70公里。
4.1.4专项费用结算标准:加急车、外购车、调车、巡展运费结算按甲方公布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4.2运费结算程序:
4.2.1乙方按要求整理粘贴好签章有效的送车单、调车单及运输过程当中发生费用的有效凭据交甲方审验。
4.2.2 每满50台车,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结算凭据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单据审核,并打印结算清单,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运费结付给乙方,如有新规定另行协商通知。
4.2.3乙方必须在结算运费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运费全额至少50%的增值税发票,剩余50%运费款甲方将按5%的税率扣除税金,(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时不扣税金),逾期按每日100元的违约金进行处罚,在次月结算运费时直接扣除。
4.2.4 甲方以现款方式向乙方支付运费。
5.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运甲方商品车的送达时间、安全质量、运输质量、送车过程跟踪、信息反馈提出管理办法、评价标准与考核要求。
5.2 为提高送车质量及降低送车费用,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制定、修改各项管理规定. 但在制定或修改前需与乙方协商确认。所执行的运输单价如遇国家政策调整而引发油费、过路过桥等费用大幅变化,严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运价进行适当调整,以正式的书面文件,经双方签字认可后,做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予以执行。未经协商同意,仍按双方原确定的运价执行,单方面不执行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3 甲方有权力对乙方送车司机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对不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且不通过甲方审批备案的司机,乙方不得安排承送甲方车辆。
5.4甲方有权对归属乙方运送区域的批量车(如中标车、出口车等) ,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适当车源调整。
5.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准确的运送需求和运输指令,内容包括:需运送商品车的品种、数量、时间、流向等运输要求,让乙方在运力和操作上做好准备。
5.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车场地等必要的商品车发车便利条件。
5.7甲方对乙方在送车过程当中所遇到的涉及经销商、服务站、保险公司的事项提供协调支持。
5.8甲方有权利对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及司机组织进行送车业务、产品、技能、安全法规学习和培训。
6.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1乙方有权拒绝承送不符合甲方PDI 检查标准要求的车辆。
6.2乙方有权知晓甲方区域车辆运送计划安排信息与车辆合理要求。
6.3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组织司机进行产品、安全方面的培训支持,以提高司机的综合素质。
6.4乙方须不断补充运力,完善管理规章制度,在运输合同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安全、快捷的商品车运输服务。
6.5乙方在商品车交接、运输、交验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管理、时间进度、运送质量、质量跟踪等规定和其它相关管理规定。
6.6 在途返回核单过程的在途监控和信息反馈、质量反馈(使用现有信息平台或将来开发成功甲方通知使用的监控平台和设备),乙方应设置专人负责此工作每天检查、汇集和上报各项信息。
6.7非甲方安排,乙方不得对所承运车辆运送任何货物。
6.9 乙方必须执行并完成甲方安排的商用车随车运送配件的指令和任务。
6.10 乙方必须执行并完成甲方安排的产品宣传物料、其他物料的随车运送的指令和任务。
7. 违约责任
7.1违约、赔偿责任
7.1.1乙方如未经甲方安排利用甲方商品车拉货,一经查实,甲方将按每辆20000元对乙方处以重罚,如合同期内累计达3辆次视为乙方违约,甲方直接取消乙方承运商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7.1.2乙方对其已接收的商品车从接收时间至送到目的地交付期间的所有商品车的灭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商品车降价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降价损失不设限额。甲方有权从最近支付给乙方的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进行扣除,而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已承诺理赔。
7.1.3若因为不可抗力(必须提供法律上承认的书面证明)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乙方应被免除责任。
7.1.4甲方开具的提车凭证必须与乙方所提的商品车在数量、型号、配置上一致,若有不相符的现象,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拒绝运送。
7.1.5由于甲方的指令或产品自有质量问题造成商品车完好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拒收或找不到收货人,由甲方进行协调解决,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甲方承担。
7.1.6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错送,甲方将不支付运费,对于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要进行赔偿,并应无偿运抵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
7.1.8如乙方将甲方的商品车合格证丢失,则乙方应按每次每辆车1000元标准向甲方进行赔偿(补办合格证费用另计)。
7.1.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正确驾送,甲方有权对整个运送过程进行安全监督。运送途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运送线路,不得恶意拖延运送时间,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于甲方的专职库存管理员,如有不报、瞒报和迟报,发现一次考核乙方100元。
7.1.10 乙方在驾送途中必须使用中石油、中石化等正规加油站燃油,不得加注地方小油站、临时售卖点等劣质燃油,不得往油箱中加水、泥沙、石块、石灰粉等物质,否则乙方按照10000元/台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乙方承担因前述问题导致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7.1.11乙方按照不低于450公里/天的标准驾送速度进行送车,甲方以实际收车个人或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商品车交接检验单》为运费结算的判断依据。对超出规定时间驾送的,乙方同意按照300元/天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甲方将在乙方结算运费时直接扣除。
7.1.12、乙方在承运期间必须保证运输能力充足,因乙方自身运力不足或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甲方商品车延期送达,按每辆车扣罚300元(或按所运路线运价下调0.15元/公里/台进行结算)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当月出现延期送达3次以上,即对乙方实行停运整顿处理,如发生交通事故或承运车辆出现故障,乙方应在3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超期5天以上按每辆车40元/小时赔偿甲方损失,超
期30天以上由乙方向甲方照价购买所承送的商品车,并按每辆车40元/小时加赔。乙方必须按承运路线将甲方的车源送出,不准无故拒运,违者每辆赔偿甲方2000元。
7.1.13 乙方提车时,应对整车进行全面检查,并当场清点随车票证、技术资料、工具及附件。如未检查点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乙方对甲方安排的随车宣传物料、配件运送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失,则由乙方照价赔偿。
7.1.14 如乙方使用不经甲方审批且备案的送车司机承运甲方商品车,每发现壹人次考核乙方500元。因此造成甲方商品车丢失或造成的所有损坏由乙方承担。
7.1.15各项违约金、赔偿金在乙方的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8. 合同履约保证金
8.1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XX 万元(XXX 万元整),合同期满后,如无违约及无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双方合同期内债权债务清算完毕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退还。如乙方违约,不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出赔偿金额。
9. 其他约定事项
9.1不可抗力
9.1.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则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
9.1.2遭受事故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9.2保密和广告
9.2.1各方均应根据各自的程序使其他类似信息处于保密状态,除非该等信息已适当地进入共有领域,包括本合同的附件以及在本合同中列出的任何专有财务数据,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或是经被泄露方批准外,不论任何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的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等信息。
9.2.2所有本合同项下或因与本合同有关而由乙方收到或形成的甲方的专有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报告以及计划和其他甲方系统信息,属于且将会持续是甲方的专有财产。乙方承诺该等信息将只有需要如悉本合同项下该等信息的乙方雇员方可使用,以及当就本合同乙方不需要使用该等信息时,应按甲方的明确要求批示,销毁或返还。
9.2.3在未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就其签订合同提供本合同所述的运输服务的信息制作或发行广告,或是在广告或促销材料中使用甲方或所承运商品车及其生产厂家的商标或是名称。
9.3保险及出险操作
9.3.1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新车保险,保险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如乙方不按规定办理新车保险由此出险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调车、委改送车保险规定另行制定)。
9.3.2乙方必须为其工作人员和送车司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9.3.3出险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积极收集理赔证明材料,否则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
9.3. 4 出险后,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车辆修复后,如影响到了正常销售,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维修过程中100元/日的延时金。由于此台车辆的销售日后所造成的所有纠纷由乙方负责。
9.3. 5 事故车辆的维修应到正规4S 店,所有损坏配件必须更换原厂正品配件。修复后需向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确定。
10. 附则
10.1合同有效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在下次招标前经双方协商无异议后按本合同条款可续签合同。
10.2合同附件
10.2.1附件1:《商品车交接检验单》;
10.2.2附件2:《XX 公司车辆驾送里程及送达时间表》。
10.3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0.3.1若一方违反合同实质性条款并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的30天内未以纠正,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10.3.2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况。
10.3.3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发生在合同解除之前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前所发生的责任和义务必须被彻底执行,除非双方另外达成协议。
10.4争议的解决
10.4.1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4.2在争议的解决过程中,双方有义务继续履行此协议的条款。
10.5其他条款
10.5.1未经另外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或其关联企业转让本合同的权利义务。 10.5.2乙方不能因为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对甲方的车辆或设备或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产生、出现或容许任何留置、费用或任何其他债务或索赔。乙方同意不对合同项下的由于甲方的清偿引起的任何车辆或设备进行留置。
10.5.3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如遇之前发布的有关管理、运输规定内容冲突,以本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为
准。本合同未尽的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5.4本合同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
XX 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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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银行及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