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司法解释解读:人肉公布贪腐信息可免责

“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

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3位全程参与该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司法解释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此前,因为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知道”、“通知”都没有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稳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公民权利保护、互联网行业发展3方面权益,对明确各方责任承担界限、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义特别重大。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蔡雄山认为,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多次听取了互联网企业的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思路。以“通知删除”的时限为例,最开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接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之时起24小时需要删除侵权内容,否则需要承担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后,正式解释改为考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及时删除”。正式解释考虑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时限没有可操作性,避免该通知制度被滥用,同时,也避免大量恶意“通知删除”而抑制言论自由,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专家们表示,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等行业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相关司法实践及企业合规等具有指导意义。

自媒体转载改标题也侵权

近年来,诸多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谣言事件中,自媒体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转载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问题。有的信息转载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要加了标题、中间融入自己个人观点那就有问题。”杨立新说,应当综合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这是国内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自媒体转发的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明确“大V”等网络公众人物传播责任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网络信息转载的限制并不会影响表达自由,在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大V”、“大咖”更需要核实信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或是转载的是裸照、暴力等本身就有问题的内容才会受到限制。

“在传统传播法上,转载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区分转载主体的性质。”朱巍告诉记者,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拥有的粉丝众多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位网友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近年来,网友“人肉”出了不少贪官,但频发的“人肉”致死事件也让许多普通公民感到不安。

杨立新表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有200多个,但比较零散,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朱巍说,该条规定对敏感信息做出说明,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这一部分信息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朱巍说。

无需举证说理由即可删帖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杨立新说。

朱巍表示,按照“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因此适用“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原告或者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需要提供构成侵权的一般证据。但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司法解释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3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杨立新说。

朱巍告诉记者,过去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被侵权的相关链接和证据,司法解释将证据换成了理由,被侵权人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张权利。

“网站只是商事主体没有权力判断证据,不能充当法官的职责,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朱巍说。

水军非法删帖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蔡雄山说,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列举了7种情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明知,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科学有序发展。”蔡雄山说。

加大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杨立新说。

他指出,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体现在第16条、17条和18条中。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明确规定极大加大司法保护被侵权人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杨立新说。

记者袁定波刘子阳

“人肉搜索”、“网络水军”、“有偿删帖”……网络给人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也因侵权事件平添了一些烦恼。

10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连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形成有关互联网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

3位全程参与该部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司法解释统一、细化了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对于规范网络行为、建立良好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司法解释细化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说,此前,因为立法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知道”、“通知”都没有统一标准。司法解释严格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在充分考虑互联网技术的特点、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前提下,为民事主体权益保护提供充分的司法手段。稳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边界、公民权利保护、互联网行业发展3方面权益,对明确各方责任承担界限、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意义特别重大。

腾讯互联网与社会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蔡雄山认为,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多次听取了互联网企业的意见,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思路。以“通知删除”的时限为例,最开始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接到被侵权人的有效通知之时起24小时需要删除侵权内容,否则需要承担责任。听取各方意见后,正式解释改为考虑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为“及时删除”。正式解释考虑了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时限没有可操作性,避免该通知制度被滥用,同时,也避免大量恶意“通知删除”而抑制言论自由,适应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

专家们表示,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的认定、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问题等行业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对相关司法实践及企业合规等具有指导意义。

自媒体转载改标题也侵权

近年来,诸多影响恶劣的网络侵权案件和网络谣言事件中,自媒体充当了“帮凶”的角色。

“转载有过错就应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问题。有的信息转载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要加了标题、中间融入自己个人观点那就有问题。”杨立新说,应当综合考虑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这是国内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自媒体转发的责任,对于规范网络秩序,减少网络违法信息传播,明确“大V”等网络公众人物传播责任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表示,网络信息转载的限制并不会影响表达自由,在网络中有重要社会影响力的“大V”、“大咖”更需要核实信息,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或是转载的是裸照、暴力等本身就有问题的内容才会受到限制。

“在传统传播法上,转载属于不完全抗辩事由,可以减轻承担侵权责任,但要区分转载主体的性质。”朱巍告诉记者,解释对于转载主体的身份进行了区分,目的在于约束网络“大V”等公众人物的转载行为。拥有的粉丝众多意味着表达者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在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就越高。

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

“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一位网友这样形容“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也把他放到人肉引擎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近年来,网友“人肉”出了不少贪官,但频发的“人肉”致死事件也让许多普通公民感到不安。

杨立新表示,司法解释再次强调了个人信息不能在网络上擅自被公开。司法解释第12条指出,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有200多个,但比较零散,司法解释第一次将个人信息上升为人格权进行保护。”朱巍说,该条规定对敏感信息做出说明,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出去,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对这一部分信息给予最高级别的保护。

“人肉搜索”不能一棒子打死,司法解释同时也开了个口子,如规定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个人信息有的时候是可以被合理使用的,比如‘表哥’、‘房叔’、‘房婶’的情况,为反腐利用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公布敏感信息,同样可以免责。”朱巍说。

无需举证说理由即可删帖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具有通知删除义务,过去被侵权人要求删除需要提供被侵权的一般证据,此次司法解释则强调理由,即被侵权人只要提供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即可。”杨立新说。

朱巍表示,按照“避风港规则”(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因此适用“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原告或者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侵权信息需要提供构成侵权的一般证据。但司法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就可以删了,不删就有相应的后果。

司法解释指出,通知需要具备以下3方面内容: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司法解释还明确网站应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就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杨立新说。

朱巍告诉记者,过去被侵权人要求网站删除信息,需要提供自己的联络方式、被侵权的相关链接和证据,司法解释将证据换成了理由,被侵权人只要说明理由即可,可以更加快捷地主张权利。

“网站只是商事主体没有权力判断证据,不能充当法官的职责,判断证据是否充分。司法解释厘清了网站、被侵权人和发帖人的关系。”朱巍说。

水军非法删帖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以非法删帖服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灰色产业之所以存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互联网技术的不对等性,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具备技术优势。

司法解释明确,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蔡雄山说,目前,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的“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如果司法裁判中认定的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可能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审查过严,经营负担加大,进而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如果司法裁判中的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司法解释列举了7种情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明知,有利于规范互联网行业科学有序发展。”蔡雄山说。

加大对被侵权人权益保护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财产损失。”杨立新说。

他指出,司法解释当中关于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体现在第16条、17条和18条中。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关于财产损失,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如何计算?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取证的费用、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比如律师费等都可以作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这一明确规定极大加大司法保护被侵权人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杨立新说。

记者袁定波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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