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
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
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
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
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
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
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
2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
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
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
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
环节。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
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
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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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
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
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
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
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
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
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
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
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
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
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4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
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
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
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
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
和本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5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
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
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
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
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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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范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
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
告的过程。
第三条 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
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
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
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评价指引,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评价的原则、内容、
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
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1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
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
价。
第七条 企业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
险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
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
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企业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
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
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
2 企业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
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企业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
规定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
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
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
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
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
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
环节。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部门或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
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明确
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报经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后实施。
3
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
应当吸收企业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
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
务。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
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
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
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
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企业对内部
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
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七条 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
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
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
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4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评价方案,
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
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企业根据上
述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建立评价质量交叉复
核制度,评价工作组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
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
汇总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进
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
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
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企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
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
和本指引,设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编制程序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对外报出。
5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
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
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
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
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
构批准后对外披露或报送相关部门。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
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
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基准日。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内
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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