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市卫发„2015‟180号
延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延安市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及中省驻延各医疗机构: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卫生局 2015年8月4日
延安市卫生局政秘科 2015年8月4日印发
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资质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口腔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方便,简化相关手续,引导多点执业有序开展。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审核、备案、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原则
第五条 按照医院等级,原则上允许医师从上级医疗机构到下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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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第六条 市级医院(含延大附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仅限于本市域内。县级医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仅限于本县域内。
第七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实行申请备案制,原则上不限制执业地点数。
第九条 原则上允许国内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院级领导职务。 (三)能够较好的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配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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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类别和范围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致;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申请备案制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医师需填写《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在告知原执业单位,且拟执业单位同意后,携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双方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审核表由双方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证书复印件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存档。接受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每季度汇总填写《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报双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申请备案手续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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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多点执业的劳务所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造成医疗事故的,由该执业医师及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医师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同时停止在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人,不得在该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评审、校验、审核、统计时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人事行政关系、职称晋升、政策性工资办理等均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在职在岗医师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科学合理地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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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指派在本市域内的巡回医疗、义诊、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医务人员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及医务人员在各类突发事件中为减少灾害伤亡实施的现场医疗救治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的备案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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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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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市卫发„2015‟180号
延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延安市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及中省驻延各医疗机构: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卫生局 2015年8月4日
延安市卫生局政秘科 2015年8月4日印发
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医师合理流动,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取得医师执业资质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口腔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执业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为医师多点执业提供方便,简化相关手续,引导多点执业有序开展。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审核、备案、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原则
第五条 按照医院等级,原则上允许医师从上级医疗机构到下级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申请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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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师暂不允许申请多点执业。
第六条 市级医院(含延大附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仅限于本市域内。县级医院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仅限于本县域内。
第七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多点执业时实行申请备案制,原则上不限制执业地点数。
第九条 原则上允许国内其他三级医疗机构具有多点执业资质的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实行申请备案制。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二)未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院级领导职务。 (三)能够较好的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配的工作任务。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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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执业类别和范围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一致;
(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申请备案制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医师需填写《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在告知原执业单位,且拟执业单位同意后,携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双方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申请审核表由双方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各存一份,证书复印件由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存档。接受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每季度汇总填写《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报双方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申请备案手续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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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多点执业的劳务所得,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造成医疗事故的,由该执业医师及发生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不承担相关责任。医师被依法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同时停止在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原则上不得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人,不得在该医疗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准入、评审、校验、审核、统计时纳入“工作人员”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的人事行政关系、职称晋升、政策性工资办理等均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在职在岗医师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在不影响原单位工作前提下开展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八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科学合理地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争上岗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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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经批准由所在医疗机构指派在本市域内的巡回医疗、义诊、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医务人员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及医务人员在各类突发事件中为减少灾害伤亡实施的现场医疗救治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的备案审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技、护理人员多点执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2.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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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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