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 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

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 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 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

第九条 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

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十条 被委派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主持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对集团本部负责,根据集团本怒的指令和要求主持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

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依据财务资料,运用财务分析手段,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派驻单位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负责制定派驻单位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

5、对派驻单位进行实施财务监督,依据有关制度和办法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重大或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向集团本部领导和财物处报告;

6、负责派驻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做到账目清楚、依据充分,手续合规,数字准确,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负责派驻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做好派驻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8、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机密。

9、处理集团本部和派驻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委派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规独立从事财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有权抵制并拒绝执行派驻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

4、对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

正无效时,有可直接向集团本部报告。

5、监督审核派驻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6、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被委派人员的待遇

1、被委派人员享受集团本部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集团本部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核定,财物处按月发放。

2、被委派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派驻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被委派人员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遵守派驻单位的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搞特殊化。

第四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的职责

1、派驻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支持被委派人员的工作,确保本办法的顺利推行。

2、派驻单位领导要认真听取被委派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并带头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3、派驻单位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服从被委派人员的正确管理,按照被委派人员的部署开展工作,不得消极怠慢。

4、派驻单位要为被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不能超出派驻单位同等人员的规定标准。

5、派驻单位要按照委派单位的要求如实报告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

但不得对被委派人员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对侵犯被委派人员职权的单位,集团本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驻单位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权利

1、派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委派人员提出要求,也可以对委派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派驻单位有权对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向集团本部提出撤换要求。

3、派驻单位发现被委派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本部领导报告。

第五章 被委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集团本部每年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被委派人员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委派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被委派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财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不力导致派驻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派驻单位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对外泄露派驻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本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 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 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

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 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 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 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

第九条 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

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十条 被委派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主持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对集团本部负责,根据集团本怒的指令和要求主持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

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依据财务资料,运用财务分析手段,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派驻单位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负责制定派驻单位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

5、对派驻单位进行实施财务监督,依据有关制度和办法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重大或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向集团本部领导和财物处报告;

6、负责派驻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做到账目清楚、依据充分,手续合规,数字准确,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负责派驻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做好派驻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8、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机密。

9、处理集团本部和派驻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被委派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规独立从事财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有权抵制并拒绝执行派驻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

4、对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

正无效时,有可直接向集团本部报告。

5、监督审核派驻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6、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 被委派人员的待遇

1、被委派人员享受集团本部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集团本部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核定,财物处按月发放。

2、被委派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派驻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被委派人员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遵守派驻单位的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搞特殊化。

第四章 派驻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 派驻单位的职责

1、派驻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支持被委派人员的工作,确保本办法的顺利推行。

2、派驻单位领导要认真听取被委派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并带头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3、派驻单位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服从被委派人员的正确管理,按照被委派人员的部署开展工作,不得消极怠慢。

4、派驻单位要为被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不能超出派驻单位同等人员的规定标准。

5、派驻单位要按照委派单位的要求如实报告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

但不得对被委派人员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对侵犯被委派人员职权的单位,集团本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驻单位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派驻单位的权利

1、派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委派人员提出要求,也可以对委派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派驻单位有权对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向集团本部提出撤换要求。

3、派驻单位发现被委派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本部领导报告。

第五章 被委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集团本部每年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被委派人员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被委派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被委派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财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不力导致派驻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派驻单位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对外泄露派驻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本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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