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合同文本

借款合同

(变动利率·2009年修订版)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人(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 系 电 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此项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的用途为以下第 项(填大写壹、贰或叁)。

1、流动资金周转;

2、借新还旧(转贷),具体为:归还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3、其他,具体为 。

— 1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

存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贷款转存凭证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月

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即执行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本合同执行利率(填大写壹、贰或叁):

(一)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相应期限

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不再另行

通知甲方。

(二)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乙方即按

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

行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三)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对月对日起,乙方即按

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

行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填大写壹或贰):

(一)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二)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甲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乙方可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甲方不

能及时支付利息,乙方有权对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四、本合同签订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则按下述第 项执行(填大写壹或贰):

(一)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

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

(二)继续执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 2 —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一)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书面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

放贷款:

1、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结算;

2、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

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方式已依法设立且持续有效;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

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二)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乙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

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

则偿还。

二、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合

同组成部分)

三、还款方式

— 3 —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

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

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划收。

四、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

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甲方提前还本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额×万分之 ×提前天数。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

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借款合同采取 借款方式(填“信用”或“担保”),担保方式为以

下第 种(填大写壹、贰、叁或肆):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

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取得乙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甲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

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

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4 —

(二)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和存贷款余额情

况,并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

的调查、检查、审查和监督;

(四)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若出现甲方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则甲方应举证说明没

有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或担保没有超过其自身能力,否则,视为违反本

条约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

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八)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

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

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及时提供

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的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乙方;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合资、减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

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

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担保;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

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十二)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检查、

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十三)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有权要求甲方提

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成都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三)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乙方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

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

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

方义务的履行;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未履行其他到期债务,或在与乙方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发生违约;

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

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11、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12、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 6 —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减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

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

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

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转移或以其他方

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

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7、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

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

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 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

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

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5、出质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担保人出现

— 7 —

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

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

期及未到期债务和本金、利息、费用。

(二)按贷款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挤占、挪用的部分,按本合

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来计收罚息。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

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

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复利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

利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

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本金部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

水平上浮 %来计收罚息,逾期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结息方

式计收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的,罚息与复利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

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从甲方在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

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七)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行使担保权利。

(九)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

式解决(填大写壹或贰);

— 8 —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执 份,甲方及担保

人 , , 各执一份,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合法、准确、有效,乙方有权按照该联系方式向甲方送交权利主张文书或解除合同、转让权利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乙方继续以本合同项下的联系方式送交的相关文书或通知,相关

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9 —

借款合同

(变动利率·2009年修订版)

合同编号:

贷款种类: 借款人(甲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乙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联 系 电 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此项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愿共同遵守执行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的用途为以下第 项(填大写壹、贰或叁)。

1、流动资金周转;

2、借新还旧(转贷),具体为:归还 号借款合同项下贷款;

3、其他,具体为 。

— 1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

存凭证所载日期为准。贷款转存凭证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月

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 %,即执行利率为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本合同执行利率(填大写壹、贰或叁):

(一)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相应期限

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不再另行

通知甲方。

(二)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乙方即按

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

行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三)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对月对日起,乙方即按

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

行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二、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贷款期限计算。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月利率/30。

三、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填大写壹或贰):

(一)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二)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甲方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乙方可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甲方不

能及时支付利息,乙方有权对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复利。

四、本合同签订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则按下述第 项执行(填大写壹或贰):

(一)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确

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

(二)继续执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贷款利率。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

— 2 —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一)除乙方全部或部分书面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

放贷款:

1、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经济业务往来结算;

2、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

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方式已依法设立且持续有效;

4、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

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二)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

第六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乙方均有权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

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

则偿还。

二、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填的附表,作为本合

同组成部分)

三、还款方式

— 3 —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

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甲方未按期还款

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

划收。

四、提前还款

(一)甲方提前还息时,只需提前通知乙方。

(二)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

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甲方提前还本的,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额×万分之 ×提前天数。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

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本借款合同采取 借款方式(填“信用”或“担保”),担保方式为以

下第 种(填大写壹、贰、叁或肆):

一、保证; 二、抵押; 三、质押;

四、其他: 。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借款展期;

(四)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

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在取得乙方及担保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甲方的义务

(一)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

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末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

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 4 —

(二)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

(三)应当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和存贷款余额情

况,并积极配合、自觉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

的调查、检查、审查和监督;

(四)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五)甲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

(六)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若出现甲方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则甲方应举证说明没

有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或担保没有超过其自身能力,否则,视为违反本

条约定;

(七)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本合同项下

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八)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

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

合同项下贷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财产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甲方应及时提供

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九)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经

营范围、注册资本金等事项的变更,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乙方;

(十)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合资、减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乙方贷款债

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

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担保;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

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

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均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

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十二)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资信调查、检查、

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十三)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

一、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和经营及还款计划,有权要求甲方提

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有权监督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成都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

(三)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乙方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

(一)甲方的违约:

1、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

关资料;

2、未按双方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

4、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

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

方义务的履行;

7、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义务的履行;

8、未履行其他到期债务,或在与乙方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发生违约;

9、在合同有效期内,实施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

制改造等改变经营方式或转换经营机制的行为,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乙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10、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11、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12、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

(二)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 6 —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减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

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5、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三)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

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

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转移或以其他方

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

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

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7、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四)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

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

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财产, 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

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债务本息清偿的,出质人未及时恢复

质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的;

5、出质人违反其所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

6、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五)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担保人出现

— 7 —

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形或者拒绝履行担保义务,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

新的担保的,视为甲方违约。

二、违约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第(一)至(五)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

期及未到期债务和本金、利息、费用。

(二)按贷款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挤占、挪用的部分,按本合

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 %来计收罚息。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

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四)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

息方式计收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调整的,复利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

利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五)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

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本金部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

水平上浮 %来计收罚息,逾期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贷款利率及结息方

式计收复利。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的,罚息与复利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

率及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本合同约定的

分次还款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六)从甲方在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

划收任何币种款项。

(七)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八)行使担保权利。

(九)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

式解决(填大写壹或贰);

— 8 —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一、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乙方执 份,甲方及担保

人 , , 各执一份,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合法、准确、有效,乙方有权按照该联系方式向甲方送交权利主张文书或解除合同、转让权利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日内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已收到乙方继续以本合同项下的联系方式送交的相关文书或通知,相关

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

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 9 —


相关文章

  •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 附件1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无追索权) 合同编号: 甲方(转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邮编: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 ...查看


  •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及业务规程
  •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及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特点,制定本制度及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是 ...查看


  •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
  •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操作行为,实现信贷程序化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依据< ...查看


  •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信贷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做好信贷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强我行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查看


  • 信贷资产转让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 摘要:信贷资产转让对于我国构建信贷资产二级市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三大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风险.债权归属风险和担保权益转让风险.这三大风险严重影响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需要通过立法 ...查看


  •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 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 流程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如下 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图)所示. 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图 第一阶段:受理.自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请,就进入受理阶段.在此阶段,受 ...查看


  •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之解析
  • 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之解析 风险及合规管理部 何玉鸣 2011-05-06 2005年4月20日,央行和银监会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查看


  • 信用社信贷相关试题网上搜集信贷知识
  • 信贷专业业务知识问答(125题) 1. 信贷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信贷是体现一定经济关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货币借贷行为.广义的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存款.贷款.结算的总称.狭义的信贷一般指银行或信用社的贷款. 2. 信贷资金的概念是什么? 信贷资金 ...查看


  • 内控岗位细则
  • 信贷营销部管理制度 信贷经理岗位职责 1.信贷经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 (二).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 ...查看


  •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