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知识问答
一、房屋租赁应缴哪些税?
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屋租赁各项税收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房屋租赁各项税收的征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房屋租赁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纳税义务人。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出租(转租)起始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出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房屋租赁税收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法定税率及相关规定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六、房屋租赁税收由谁征收管理?
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收(新办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除外)由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塘厦厂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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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可委托公安、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承租人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房屋租赁各项税款及附加。 七、有关发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承租人支付租金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根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可持代征单位开具的“代征代扣税款凭证”、房主身份证(单位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经地税机关审核应缴税款超过代征税款的部分,应先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后,再予以开具发票。
八、对拒不按规定缴纳税款行为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
房屋租赁税收政策知识问答
一、房屋租赁应缴哪些税?
房屋租赁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屋租赁各项税收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房屋租赁各项税收的征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房屋租赁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凡在我市范围内出租(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屋租赁业纳税义务人。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出租(转租)起始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与出租人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时间或收取租金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房屋租赁税收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法定税率及相关规定确定以下征收标准:
六、房屋租赁税收由谁征收管理?
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各项税收(新办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除外)由房屋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塘厦厂房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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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地税机关可委托公安、建设、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中介机构以及承租人等具备代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房屋租赁各项税款及附加。 七、有关发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开具或提供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税务发票。
承租人支付租金未取得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对其租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根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可持代征单位开具的“代征代扣税款凭证”、房主身份证(单位需携带经办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经地税机关审核应缴税款超过代征税款的部分,应先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后,再予以开具发票。
八、对拒不按规定缴纳税款行为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