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摘要】2013年陈永洲事件的曝光引起整个新闻媒体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对新闻自由的又一轮思考,作为监督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府工作的中坚力量,新闻自由对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作为一项权利,其行使是否有界限以及界限如何确定,这不仅关乎陈永洲事件的走向,更对今后整个新闻媒体行业行使新闻自由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
陈永洲事件;新闻自由;界限;保护
2013年10月18日,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警方称,陈永洲在未经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发表了数篇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严重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规定,为此决定对陈永洲处以刑事拘留。在陈永洲被拘留之后,其所在的《新快报》第一时间以头版报道要求警方放人。报社的行为引起整个社会对陈永洲事件的广泛关注,舆论压倒性地倾向报社和陈永洲,许多法学学者在对该事件发表评论时也纷纷对长沙警方的拘人行为提出批评。2013年10月25日,陈永洲向长沙警方正式认罪。随着陈永洲的认罪,报社发表了致歉声明,新快报报社社长、副社长均被免职,支持陈永洲的舆论也全部噤声。陈永洲事件似乎也就以陈永洲认罪,新快报报社班子重组这样画上了句号。
在陈永洲被拘留之初,新快报以头版报道要求警方放人的行为以及舆论对陈永洲的强烈支持源于陈永洲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享有的特殊权利,能够保证新闻媒体发挥公众事务监督职能。陈永洲的行为是否是行使新闻自由,以及其行为是否越过新闻自由的界限是其能否定罪的关键,本文将由此针对新闻自由及其界限进行探析论述。
一、新闻自由的性质
“新闻自由”一词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先驱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明确提出来的,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含义包括:第一,自由接近新闻。第二,自由传播新闻。第三,自由发行报纸(包括电台、电视台)。第四,自由发表意见。新闻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中国一般是将其定性为政治权利和自由,即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延伸得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新闻自由的定性及其内容也随之发展并被不断丰富和定义。C.Edwin Baker教授将新闻自由归纳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防御性权利、表意性权利和外求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为维护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一个重要制度,据以免于政府干预的权利;表意性权利指保护新闻媒体得以自由传播其所选择的信息或意见的权利;外求性权利指能够获得一些特别的机会去获取资讯或资料,而增进其效能的权利,因此可以推得
新闻自由及其法律界限
【摘要】2013年陈永洲事件的曝光引起整个新闻媒体行业甚至整个社会对新闻自由的又一轮思考,作为监督公共事务尤其是政府工作的中坚力量,新闻自由对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意义。但作为一项权利,其行使是否有界限以及界限如何确定,这不仅关乎陈永洲事件的走向,更对今后整个新闻媒体行业行使新闻自由发挥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关键词】
陈永洲事件;新闻自由;界限;保护
2013年10月18日,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了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警方称,陈永洲在未经实地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从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6月1日发表了数篇关于中联重科的负面文章,严重损害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给中联重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规定,为此决定对陈永洲处以刑事拘留。在陈永洲被拘留之后,其所在的《新快报》第一时间以头版报道要求警方放人。报社的行为引起整个社会对陈永洲事件的广泛关注,舆论压倒性地倾向报社和陈永洲,许多法学学者在对该事件发表评论时也纷纷对长沙警方的拘人行为提出批评。2013年10月25日,陈永洲向长沙警方正式认罪。随着陈永洲的认罪,报社发表了致歉声明,新快报报社社长、副社长均被免职,支持陈永洲的舆论也全部噤声。陈永洲事件似乎也就以陈永洲认罪,新快报报社班子重组这样画上了句号。
在陈永洲被拘留之初,新快报以头版报道要求警方放人的行为以及舆论对陈永洲的强烈支持源于陈永洲作为一个新闻记者所享有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作为新闻媒体工作者享有的特殊权利,能够保证新闻媒体发挥公众事务监督职能。陈永洲的行为是否是行使新闻自由,以及其行为是否越过新闻自由的界限是其能否定罪的关键,本文将由此针对新闻自由及其界限进行探析论述。
一、新闻自由的性质
“新闻自由”一词最早是由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先驱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明确提出来的,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含义包括:第一,自由接近新闻。第二,自由传播新闻。第三,自由发行报纸(包括电台、电视台)。第四,自由发表意见。新闻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中国一般是将其定性为政治权利和自由,即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中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延伸得出。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新闻自由的定性及其内容也随之发展并被不断丰富和定义。C.Edwin Baker教授将新闻自由归纳为三种类型,分别是防御性权利、表意性权利和外求性权利,防御性权利是为维护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一个重要制度,据以免于政府干预的权利;表意性权利指保护新闻媒体得以自由传播其所选择的信息或意见的权利;外求性权利指能够获得一些特别的机会去获取资讯或资料,而增进其效能的权利,因此可以推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