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少年与法 2000年05期
1999年7月1日,北京亮甲小学教师组织六年级的学生到分校的青少年射箭培训中学学习射箭。在活动尚未正式开始时,12岁的女学生胡蓉突然出现流鼻血现象。在报告老师后,带队的老师顺手指向楼梯口方向说:“从哪去”,让胡蓉自己去处理。胡蓉顺着老师指的方向走了过去,却不想撞在一扇玻璃屏幢上,玻璃被撞碎,胡蓉血流满面,经医生诊断为:颜面皮肤撕裂伤,头皮裂伤,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
胡蓉的家长以学校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胡蓉医疗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面部皮肤整容费等费用。
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经过庭审调查后,法院认为:学校在对学生履行监护职责时确实存在有不当之处,应该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告胡蓉在事件发生时已年满12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行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般危险应有能力预见并有所防范,但胡蓉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小学赔偿胡蓉医疗费1039元,家长误工费4237 元, 营养费270元,依法驳回胡蓉其他诉讼请求。
监护是国家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学生进入学校,等于监护关系的一部分转移即延伸到了学校,监护关系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承担了一定责任,有了问题肯定是要按法律规定负责的了。
作者:
少年与法 2000年05期
1999年7月1日,北京亮甲小学教师组织六年级的学生到分校的青少年射箭培训中学学习射箭。在活动尚未正式开始时,12岁的女学生胡蓉突然出现流鼻血现象。在报告老师后,带队的老师顺手指向楼梯口方向说:“从哪去”,让胡蓉自己去处理。胡蓉顺着老师指的方向走了过去,却不想撞在一扇玻璃屏幢上,玻璃被撞碎,胡蓉血流满面,经医生诊断为:颜面皮肤撕裂伤,头皮裂伤,挫伤,闭合性颅脑损伤。
胡蓉的家长以学校未尽监护职责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胡蓉医疗费、家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面部皮肤整容费等费用。
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经过庭审调查后,法院认为:学校在对学生履行监护职责时确实存在有不当之处,应该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告胡蓉在事件发生时已年满12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她的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行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般危险应有能力预见并有所防范,但胡蓉未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本人对事故发生也应负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小学赔偿胡蓉医疗费1039元,家长误工费4237 元, 营养费270元,依法驳回胡蓉其他诉讼请求。
监护是国家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学生进入学校,等于监护关系的一部分转移即延伸到了学校,监护关系一旦形成,就意味着承担了一定责任,有了问题肯定是要按法律规定负责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