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事业部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采矿事业部所属矿山原矿质量管理,指导各采区质量管理工作,正确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工作方针、法律,有效降低矿石的损失率、贫化率,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采矿事业部质量效益的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采矿事业部所属矿山。
矿石质量管理
一、加强原矿质量的过程控制,即从地质控制、穿孔爆破、破碎、铲装、输出、排岩六个环节实行动态管控,降低矿石品位的贫化率、损失率,保证矿石输出指标。
二、实行采场“六分一清”管理制度,要求各采区根据生产实际,做到:分穿、分爆、分装、分运、分推、分垫、清理平台,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损失和贫化。
三、定期对各采区生产部位及计划开采部位进行矿石取样、化验,并及时通知事业部领导及采区,根据化验数据提出矿石调价意见,指导采区生产、输出。
四、地质、质量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采场矿石质量变化情况,出现质量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中和配矿。
五、各采区严格按照矿石质量要求,进行中和配矿,合理搭配输出,保证矿石指标均衡稳定,矿石质量满足用户要求,杜绝矿石流失、损失现象。采区若无矿石中和配矿能力,无法确保输出质量时,严禁装车,应及时与采矿事业部联系,以便采取措施。
六、矿石爆破后,质量管理人员未对爆堆矿石进行质量鉴定前,采区严禁对外私自销售输出。
七、在高品质矿石采区实施挑岩、挑矿管理制度,使矿山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八、暂不能利用的指标超标矿石排到岩场制定位置贮存,不得随意排弃。
九、矿石生产、输出指标及损失、贫化情况要定期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改善措施,确保矿石输出质量的合格和稳定。
十、建立取样、化验指标台账,指导下一步矿山生产和销售。
监督考核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公司监察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扣罚质量管理人员当月工资的20%。
二、采区采用欺瞒、暴力等非法手段阻扰、干扰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监督职能的,扣罚责任采区10000元,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矿山各生产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管理规定,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采区5000元。
四、各采区的工业边界品位矿石和目前烧结工艺不能处理的矿石随意排弃的,不进行中和配矿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采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五、采区矿石未经质量鉴定和定价,私自输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采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本制度由采矿事业部负责执行和解释。
采矿事业部 2015年6月25日
采矿事业部质量管理办法
为加强采矿事业部所属矿山原矿质量管理,指导各采区质量管理工作,正确贯彻国家和行业的质量工作方针、法律,有效降低矿石的损失率、贫化率,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采矿事业部质量效益的实现。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采矿事业部所属矿山。
矿石质量管理
一、加强原矿质量的过程控制,即从地质控制、穿孔爆破、破碎、铲装、输出、排岩六个环节实行动态管控,降低矿石品位的贫化率、损失率,保证矿石输出指标。
二、实行采场“六分一清”管理制度,要求各采区根据生产实际,做到:分穿、分爆、分装、分运、分推、分垫、清理平台,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矿石损失和贫化。
三、定期对各采区生产部位及计划开采部位进行矿石取样、化验,并及时通知事业部领导及采区,根据化验数据提出矿石调价意见,指导采区生产、输出。
四、地质、质量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采场矿石质量变化情况,出现质量异常,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中和配矿。
五、各采区严格按照矿石质量要求,进行中和配矿,合理搭配输出,保证矿石指标均衡稳定,矿石质量满足用户要求,杜绝矿石流失、损失现象。采区若无矿石中和配矿能力,无法确保输出质量时,严禁装车,应及时与采矿事业部联系,以便采取措施。
六、矿石爆破后,质量管理人员未对爆堆矿石进行质量鉴定前,采区严禁对外私自销售输出。
七、在高品质矿石采区实施挑岩、挑矿管理制度,使矿山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八、暂不能利用的指标超标矿石排到岩场制定位置贮存,不得随意排弃。
九、矿石生产、输出指标及损失、贫化情况要定期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改善措施,确保矿石输出质量的合格和稳定。
十、建立取样、化验指标台账,指导下一步矿山生产和销售。
监督考核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公司监察部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扣罚质量管理人员当月工资的20%。
二、采区采用欺瞒、暴力等非法手段阻扰、干扰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监督职能的,扣罚责任采区10000元,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矿山各生产工序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管理规定,每出现一次扣罚责任采区5000元。
四、各采区的工业边界品位矿石和目前烧结工艺不能处理的矿石随意排弃的,不进行中和配矿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由采区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五、采区矿石未经质量鉴定和定价,私自输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采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
本制度由采矿事业部负责执行和解释。
采矿事业部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