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五项制度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一标段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部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 产条件审查。各施工工班负责本班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施工班组应当具备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施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五条

各个施工班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项目部对建施工班组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班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各班组对本班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项目部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要求的,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各班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

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参建班组安全责任要明确,要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现场文明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费要计划使用,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提前计划。拟进 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必须完好。施工现场围档、 冲洗台、临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职工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2、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 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 谁负责的目的。

3、本规定实用本项目部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

4、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二条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各单位、部门、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部门、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

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 有关部门上报。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 现隐患及时排除。

6、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7、行政追究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留用、除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各有关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项目部所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带班工点范围主要包括:路面摊铺、拌合楼搅拌、更换板块及其它高风险工点等。

第三条

落实包保责任,贯彻“公路质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 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环水保等目标实现,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条

项目部和沥青摊铺施工队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 有一名领导在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

第五条

施工现场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 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段落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 控制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主要领导包保,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各部室人员和沥青摊铺施工队轮流带班作业制度,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

高风险工点实行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并督办旁站情况和检查带 班制度落实。

第八条

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成立风险工点包保领导组,按类别路面、拌合楼和附属3个包保组。

第九条

包保工作主要内容:检查重大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检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执

行情况,全面控制极高度和高度风险工点施工组织及工序衔接情况,分析节点工期与施组兑现情况。

第十条

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根据施工评估和施工进程情况风险 点予以动态管理,经评估风险为中度及以下风险工点由工区责任到人实施风险 工点包保,并将包保人予以公示。对于极高、高风险等级以下的点进行风险评 估,报项目部安质部审批。

安全事故与信用考核挂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防范,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 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五条

凡受到市容、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责任追究处理的施工单位和生产 企业及责任人,将按规定对其进行相应信用扣分,记不良信用记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程项目实施限期内行业重点监管,取消企业、责任人当年评优 评先资格,从严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市场准入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严管重罚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逾期不改的,撤回或吊销企业资质,清出建 筑市场。

第六条 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内容,特别是要组织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力维护本制度的严肃性。本制度考核工作的主办部门为安质部,由工程

管理部牵头,各部室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挂牌、轻办、整改、销号四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号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处理

(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以上 (含 2 人) 或者重伤 5 人以上;

(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工程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办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上,或者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 大

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 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上,或者造成较 大济损失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伤 5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 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

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质量安全责任管理,保障每一道工序质量每个工人的安全,确保我部

安全质量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等有关法规性文章,经研究决定,结合我部实际,实施质量安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公路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整体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 重大意义,结合本部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 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第四条

本部所有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分部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 设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质量责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 所承 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表,详细记录。

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要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7、主持召开安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10、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

班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 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项目部、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 安全,经常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和事故预案演练。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车间。发生

事故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

工作,使其保持完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灭火器材。

7、落实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措施。

8、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9、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现场整齐、清洁,实 现安全文明生产。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一标段

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国省干线纵四线长泰草洋至枧头段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部工程均须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 产条件审查。各施工工班负责本班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 项目部具体负责本部范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施工班组应当具备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各施工单位应当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施工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五条

各个施工班组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项目部对建施工班组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班组不得施工。

第六条

各班组对本班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项目部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要求的,报项目安质部备案。各班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

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七条

参建班组安全责任要明确,要按规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现场文明施 工、安全技术措施费要计划使用,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提前计划。拟进 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必须完好。施工现场围档、 冲洗台、临时设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搞好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职工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2、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 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 谁负责的目的。

3、本规定实用本项目部各部门、科室、班组和职工。

4、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

第二条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1、各单位、部门、班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部门、班组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

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 ,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 有关部门上报。

4、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5、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 现隐患及时排除。

6、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 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7、行政追究的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调离岗位、开除留用、除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各有关部门、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危险作业领导带班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项目部所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带班工点范围主要包括:路面摊铺、拌合楼搅拌、更换板块及其它高风险工点等。

第三条

落实包保责任,贯彻“公路质量高于一切,公路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 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环水保等目标实现,确保工程建设安全有序可控。

第四条

项目部和沥青摊铺施工队是落实领导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 有一名领导在风险工点带班作业,并与工人同时上下班

第五条

施工现场是风险控制的实施主体,必须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地质条件、施 工条件等对承担任务范围内的高风险工点段落逐一进行分析,逐条细化风险 控制措施,选择适宜的施工工艺。

第六条

极高度风险工点实行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主要领导包保,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各部室人员和沥青摊铺施工队轮流带班作业制度,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七条

高风险工点实行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班子成员包保制度,并督办旁站情况和检查带 班制度落实。

第八条

同集路(银湖中路—印斗路段)改造工程项目部成立风险工点包保领导组,按类别路面、拌合楼和附属3个包保组。

第九条

包保工作主要内容:检查重大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检查《风险管理实施细则》执

行情况,全面控制极高度和高度风险工点施工组织及工序衔接情况,分析节点工期与施组兑现情况。

第十条

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阶段风险评估,根据施工评估和施工进程情况风险 点予以动态管理,经评估风险为中度及以下风险工点由工区责任到人实施风险 工点包保,并将包保人予以公示。对于极高、高风险等级以下的点进行风险评 估,报项目部安质部审批。

安全事故与信用考核挂钩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防范,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 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 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五条

凡受到市容、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责任追究处理的施工单位和生产 企业及责任人,将按规定对其进行相应信用扣分,记不良信用记录;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工程项目实施限期内行业重点监管,取消企业、责任人当年评优 评先资格,从严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和市场准入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严管重罚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培训。责令限期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逾期不改的,撤回或吊销企业资质,清出建 筑市场。

第六条 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相关内容,特别是要组织全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力维护本制度的严肃性。本制度考核工作的主办部门为安质部,由工程

管理部牵头,各部室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挂牌、轻办、整改、销号四级建设工程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制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号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省建设厅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处理

(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以上 (含 2 人) 或者重伤 5 人以上;

(二)安全生产管理失控,建设项目非法占地、违法建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工程当年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序时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办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上,或者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1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 大

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 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处理:

(一)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 2 人,或者重伤 5 人以上,或者造成较 大济损失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重伤 5 人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有 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的;

质量安全责任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质量安全责任管理,保障每一道工序质量每个工人的安全,确保我部

安全质量责任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等有关法规性文章,经研究决定,结合我部实际,实施质量安全登记制度。

第二条

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公路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不落实,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公路工程整体质量。各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的 重大意义,结合本部实际情况,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 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落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抓实抓好。

第四条

本部所有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分部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 设各岗位、各环节安全质量责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人。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 所承 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认真落实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表,详细记录。

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1、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此要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中纳入安全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检查并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7、主持召开安委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8、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制定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年度安全工作规划,并落实工作安排;

10、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

班组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工段(班组 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项目部、班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

术操作规程,教育员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 安全,经常开展事故案例教育和事故预案演练。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处理,并报告车间。发生

事故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与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

工作,使其保持完好。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灭火器材。

7、落实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措施。

8、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9、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现场整齐、清洁,实 现安全文明生产。

工人安全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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