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 万元,利息 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此后利息依法在开庭时主张至本息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曾是战略伙伴关系,一方在经营出现资金紧缺时另一方长予以无私的援助,目的是发展XXX 经济,实现合作共赢的美好未来,在此之前,原告多次向被告伸出援助之手,解决其运营资金困难,由于原告也急需资金运作项目,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现原告被迫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原告方借去了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至2017年2月28日。同时载明原告方应按被告指定将该款付至被告人在中国银行XXX 支行开设的
账户上(账号为:[***********]21)。
原告用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归还该款,但迟迟未付。
2、2017年1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取了6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原告方将该款付至被告方在XXX 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账号为:[***********]51841)。同时该借条还载明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2月15日,年利率15%,按月支付,利息每月10日前付至账户,若任一期利息不能及时支付则视为该笔借款立即到期,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借款总额的3‰违约金。结合被告方借取该款后,数月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事实,该借款实属到期理应归还,更何况原告方此前数次向被告索要。依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利息、复息、违约金、中介费用等超出年利率24%时,应按年率24%计算利息,所以该笔款项应计算利息为 元。
3、被告由于2017年3月9日从原告处借去200万元人民币约定的利率为:原告方于2016年12月在XXX 莱商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约定将款项付至被告方在XXX 市农商银行城南支行开的账户。该借条虽未载明归还日期,但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结合原告方多次索要的事实该款本确应归还。该款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利息为 元。
4、被告又于2017年4月10日以应急为由,从原告处
借去11万元,并要求将该款付至被告方在XXX 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同时约定的利率为:原告方于2016年12月在XXX 莱商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多次索要的事实,虽未约定归还日期,该款也确应归还。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5、2017年4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去100万元,用于经营急需,被告要求将该款付至其在XXX 市农商行开设的账户上,同时约定利率为:XXX 莱商行同期贷款利率,故该款利率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6、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从原告处借取了45万元,同样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另约定利率为:2016年XXX 莱商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以该款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7、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借取了150万元人民币,另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另约定按照XXX 莱商银行2016年12月的利率计算利息,所以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8、2017年5月23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取了85万元用于经营,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另约定利率为XXX 莱商银行2016年12月的利率计算利息,所以该款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综上,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此前也多次借款给被告
应急,眼瞎原告也急需筹集款项投资于相关项目,被迫无奈多次与被告协商,甚至索要,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方为了能够及时筹集到相关资金,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更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收回案款。如被告一意孤行,不顾及原告此前的善行,我行我素,原告方也将一如既往的依法维权。
此致
XXX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8月9日
证据目录
1、江苏联泰装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3、2016年11月5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2017年1月24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2017年3月9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6、2017年4月10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2017年4月11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2017年4月18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2017年4月27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10、2017年5月23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民事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 万元,利息 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9日,此后利息依法在开庭时主张至本息付清为止)。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曾是战略伙伴关系,一方在经营出现资金紧缺时另一方长予以无私的援助,目的是发展XXX 经济,实现合作共赢的美好未来,在此之前,原告多次向被告伸出援助之手,解决其运营资金困难,由于原告也急需资金运作项目,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现原告被迫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被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原告方借去了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至2017年2月28日。同时载明原告方应按被告指定将该款付至被告人在中国银行XXX 支行开设的
账户上(账号为:[***********]21)。
原告用于2017年2月28日向原告归还该款,但迟迟未付。
2、2017年1月2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取了6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原告方将该款付至被告方在XXX 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账号为:[***********]51841)。同时该借条还载明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2月15日,年利率15%,按月支付,利息每月10日前付至账户,若任一期利息不能及时支付则视为该笔借款立即到期,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借款总额的3‰违约金。结合被告方借取该款后,数月未按期支付利息的事实,该借款实属到期理应归还,更何况原告方此前数次向被告索要。依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利息、复息、违约金、中介费用等超出年利率24%时,应按年率24%计算利息,所以该笔款项应计算利息为 元。
3、被告由于2017年3月9日从原告处借去200万元人民币约定的利率为:原告方于2016年12月在XXX 莱商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约定将款项付至被告方在XXX 市农商银行城南支行开的账户。该借条虽未载明归还日期,但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结合原告方多次索要的事实该款本确应归还。该款自2017年3月9日至2017年8月9日利息为 元。
4、被告又于2017年4月10日以应急为由,从原告处
借去11万元,并要求将该款付至被告方在XXX 农村商业银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上,同时约定的利率为:原告方于2016年12月在XXX 莱商行贷款利率计算。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多次索要的事实,虽未约定归还日期,该款也确应归还。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5、2017年4月11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去100万元,用于经营急需,被告要求将该款付至其在XXX 市农商行开设的账户上,同时约定利率为:XXX 莱商行同期贷款利率,故该款利率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6、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从原告处借取了45万元,同样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内,另约定利率为:2016年XXX 莱商行同期贷款利率。所以该款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7、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原告借取了150万元人民币,另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另约定按照XXX 莱商银行2016年12月的利率计算利息,所以该款利息自2017年4月27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8、2017年5月23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取了85万元用于经营,要求原告将该款付至XXX 农商行城南支行开设的账户,另约定利率为XXX 莱商银行2016年12月的利率计算利息,所以该款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8月9日为 元。
综上,原被告双方为朋友关系,此前也多次借款给被告
应急,眼瞎原告也急需筹集款项投资于相关项目,被迫无奈多次与被告协商,甚至索要,但至今没有结果。原告方为了能够及时筹集到相关资金,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更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结案,收回案款。如被告一意孤行,不顾及原告此前的善行,我行我素,原告方也将一如既往的依法维权。
此致
XXX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7年8月9日
证据目录
1、江苏联泰装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委托书、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
3、2016年11月5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2017年1月24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5、2017年3月9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6、2017年4月10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7、2017年4月11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8、2017年4月18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9、2017年4月27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10、2017年5月23日借据及付款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