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
(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
用地用途:未明确。(征地返还用地按居住用地评估,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工商用地按一半工业,一半居住用地评估)
选址范围:
关于非农建设用地与征地返还用相关问题的理解
1、非农建设用地定义: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
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台帐包括:
(1)工商用地(工业和商住,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按一半工业指标和一半居住用地指标【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第(三)款】),此类用地进入市场交易。
(2)居民住宅用地(含一户一栋的住宅用地、统建楼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3)公共设施用地。此类用地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说明:非农建设用地中只有工商用地指标适用《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适用城市更新办法中城中村地价政策的《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收地价。
2、征地返还用地定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
【关于严格征转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用地规模:按补偿协议的约定确定;
用地用途:未明确。(征地返还用地按居住用地评估,非农建设用地中的工商用地按一半工业,一半居住用地评估)
选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