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简答题3

8. 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 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8. 简述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效力;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是和也不承担责任。

9. 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10. 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1. 简述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公德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优良民风和习惯,都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均应尊重,不得违反。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12. 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论述)

答: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如相互间有隶属关系,地位不平等,则不为民法调整。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如果当事人的一方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能自愿协商的,则这种财产关系也不为民法调整。3受价值规律支配。具备上述特点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主要是:①主体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支配关系;②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③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这部分人身关系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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