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是给予家人温暖的港湾、是躲避风雨的地方,生活在一个好的居住环境是衡量家人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个标准。那怎样来维护家庭的平衡点,是
大多数人一直想解决的问题。房子作为不动产,家人之间矛盾就把住房牵扯其中。今天用一个亲办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在家庭,我们需要怎样去维护自己的那些合法权益?
霖澳案例:夫妻协议离婚,未过户的
案情简介:贺某与廖某于2015年2月23日在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廖某明确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房产50%分给贺某,当时廖某名下有两套私人房产。关于房屋使用一栏约定: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一套住房由贺某使用。廖某于2015年3月8日将此房腾空,交贺某使用,并协助贺某搬离房屋过户手续。
但廖某迟迟不肯过户,贺某便多次找到廖某要求协助办理,廖某又各种理由推托。为此双方发生多次争执,2015年9月17日廖某在高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贺某随后报警,有接处警记录为证。贺某通过多次协商未果便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廖某听闻贺某要起诉自己,便于2015年10月11日闯入贺某家中,且以2015年2月23日的协议约定只是同意其使用房屋并非房屋归其所有为由,逼迫贺某签署《还房协议书》,并称如不还房将卖掉房屋。迫于高某的压制,贺某只能依照廖某的要求签字,随后贺某立即报警。并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贺某特别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桂花律师代理此案,希望张桂花律师能够帮助她取得房屋所有权。
判定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所有权归贺某所有,现已执行过户完毕。
律师解读:
本案中有以下两点可以为贺某佐证:
第一,廖某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廖某同意房产分给高某50%”,应视为廖某对其财产所有权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贺某自离婚后就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处
。廖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系廖某与贺某协议离婚时自愿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二,《还房协议书》系贺某在被逼迫威胁的情况下与廖某所签订得,并非贺某真实意愿的表示,应认定无效,因此廖某关于诉争房由高某使用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律师提醒:在订立合同对遇到受威胁胁迫的情况时,首先要确保个人安全,再及时报警并留下受胁迫书写合同的相关证据。其次,无论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因房屋未过户而引起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家庭住房是给予家人温暖的港湾、是躲避风雨的地方,生活在一个好的居住环境是衡量家人生活幸福指数的一个标准。那怎样来维护家庭的平衡点,是
大多数人一直想解决的问题。房子作为不动产,家人之间矛盾就把住房牵扯其中。今天用一个亲办案例,来为大家讲解在家庭,我们需要怎样去维护自己的那些合法权益?
霖澳案例:夫妻协议离婚,未过户的
案情简介:贺某与廖某于2015年2月23日在成都市高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廖某明确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房产50%分给贺某,当时廖某名下有两套私人房产。关于房屋使用一栏约定: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一套住房由贺某使用。廖某于2015年3月8日将此房腾空,交贺某使用,并协助贺某搬离房屋过户手续。
但廖某迟迟不肯过户,贺某便多次找到廖某要求协助办理,廖某又各种理由推托。为此双方发生多次争执,2015年9月17日廖某在高某家中对其进行殴打。贺某随后报警,有接处警记录为证。贺某通过多次协商未果便决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廖某听闻贺某要起诉自己,便于2015年10月11日闯入贺某家中,且以2015年2月23日的协议约定只是同意其使用房屋并非房屋归其所有为由,逼迫贺某签署《还房协议书》,并称如不还房将卖掉房屋。迫于高某的压制,贺某只能依照廖某的要求签字,随后贺某立即报警。并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贺某特别委托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张桂花律师代理此案,希望张桂花律师能够帮助她取得房屋所有权。
判定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所有权归贺某所有,现已执行过户完毕。
律师解读:
本案中有以下两点可以为贺某佐证:
第一,廖某书写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廖某同意房产分给高某50%”,应视为廖某对其财产所有权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贺某自离婚后就一直居住于诉争房处
。廖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系廖某与贺某协议离婚时自愿订立的,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二,《还房协议书》系贺某在被逼迫威胁的情况下与廖某所签订得,并非贺某真实意愿的表示,应认定无效,因此廖某关于诉争房由高某使用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
律师提醒:在订立合同对遇到受威胁胁迫的情况时,首先要确保个人安全,再及时报警并留下受胁迫书写合同的相关证据。其次,无论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是房屋所有权归属协议,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因房屋未过户而引起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