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271-201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ICS 13.030.40

J 88 备案号:43214-2014 DB11

市地方标准

DB 11/ T 271—2014

代替 DB11/T 271-2005 北京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目 次

前言 ........................................................... I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规定 ..................................................... 3

5 工艺运行 ..................................................... 3

6 设备车辆 ..................................................... 6

7 计量信息 ..................................................... 7

8 在线监管 ..................................................... 8

9 环境保护 ..................................................... 9

10 安全运行 .................................................... 9

11 节能减排 ................................................... 11

12 对公众开放 ................................................. 1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设备台账 ............................ 1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记录 ............................ 14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 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27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资源回收和工艺调整的工艺过程及技术要求(见5.9和5.10); ——修改了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见7.1.2,2005版7.1.1) ;

——修改了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的标准(见9.3,2005版8.3);

——增加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要求(见10.1.3) ;

——增加了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见10.1.5) ;

——增加了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见10.2.3) ;

——增加了在线监管、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第8、11和12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州区生活垃圾转运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坦、杨跃金、周凯音、赵克、任一、陈芳、刘惠惠、陈浩、吕志强、何亮、刘晓光、尉俊、高靖、张志永、王建平。

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CJJ 47中规定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J/T 16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清扫、收集、运输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DB11/T 273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垃圾转运站 MSW transfer station

将垃圾从收集车转载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2

大件垃圾 bulky MSW

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等。

3.3

垃圾收集车 MSW collecting truck

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

3.4

垃圾转运车 MSW transfer truck

将垃圾从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

3.5 DB11/ T 271—2014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类在城市生活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严格执行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符合相关规定;

——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车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满足生产需求; ——计量器具运行规范,信息记录完整、清晰、及时和准确 ;

——在线监管系统按相关要求有效运行;

——环保措施有效,设施运行可靠,污染物排放达标;

——安全运行应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安全生产制

度明晰,执行严格,避免安全事故;

——防火、防爆、防雷电、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完善,职责分明,定期

演练;

——节能减排制度完善,执行有效;

——对公众开放制度落实到位,应接受并配合监督工作。

5 工艺运行

5.1 垃圾进站

5.1.1 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工业、医疗、危险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应进入转运站。

5.1.2 进站垃圾应来源明确,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

5.1.3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

5.1.4 进站垃圾运输车辆应整洁、密闭运输,无渗沥液遗洒、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并符合CJ/T 16中对垃圾车的相关要求。

5.2 垃圾卸料

5.2.1 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有序卸料。

5.2.2 转运站内垃圾不应露天或在卸料平台堆放。

5.2.3 混合垃圾卸料时,应去除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并密闭储存。

5.3 分选压缩

5.3.1 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或简化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应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

5.3.2 单一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垃圾转运车转运出站。

5.3.3 带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生产线按工艺要求进行分选处理,分类选出部分应分别转运,其中适合压缩的部分应进行压缩。

5.3.4 应按工艺要求装箱、换箱,不应超重、超高。

5.4 垃圾转运

5.4.1 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回收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随处处置。

5.4.2 处理后的垃圾应及时转运,不应在站内积存,应密闭运输,不应出现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转运途中不应遗洒垃圾渗沥液。

5.4.3 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

5.5 除尘系统

5.5.1 卸料点应设有扬尘收集、控制系统,分选车间、压装车间和重箱区等易扬尘区域应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5.5.2 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

5.6 污水处理

5.6.1 转运站应有渗沥液收集和存储设施,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如设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达标排放;如没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运送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5.6.2 站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按DB11/307的规定集中排放。

5.6.3 收集、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记录;在进水口和各出水口设置有效计量设备、监测设备;对出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

5.7 臭气控制

5.7.1 产生臭气的车间及设施(如引桥、垃圾卸料、分选、压装、重箱区、渗沥液处理区等)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非密闭区域(如垃圾收集车等候区),必要时应采取辅助除臭措施。

5.7.2 收集后的臭气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5.7.3 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并自行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地点进行氨气、硫化氢监测、记录。监测频次为每日1次。

5.8 站内交通

5.8.1 转运站交通路线、交通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设置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

5.8.2 转运站内工作人员及车辆应服从交通路线、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指挥。

5.8.3 转运站内垃圾收集车辆与垃圾转运车辆行驶路线应避免相互干涉,保证交通安全。

5.9 资源回收

5.9.1 具有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分选可再生资源,并密闭存储。

5.9.2 分选出来的塑料、金属等可再生资源按有关规定提供给资源回收单位。

5.10 工艺调整

5.10.1 工艺调整包括工艺流程调整、转运形式变化、设备类型变化等。

5.10.2 工艺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6 设备车辆

6.1 运行

6.1.1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中的表A.1。

6.1.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参见附录B 中的表B.1。

6.1.3 实行设备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工艺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6.1.4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法定检测。

6.2 维修更新

6.2.1 设备车辆应制定维修更新制度,内容包括维修更新周期、内容和标准。

6.2.2 应及时修理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车辆故障,保持设备车辆工况良好。

6.2.3 作业设备、车辆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无积尘。

7 计量信息

7.1 计量

7.1.1 进站垃圾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全部经过计量器具计量,应按相关规定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

7.1.2 计量器具应采用地磅双向称重方式,精度应满足结算的需求;应具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系统互联互通。

7.1.3 计量数据(总重、皮重、净重)、视频监控数据、垃圾运输车辆、垃圾来源、垃圾种类、进出站时间等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按相关规定报送。

7.1.4 计量器具应依法定期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检定合格印后方可使用,检定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年。

7.1.5 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器具,以确保正常使用并有记录;如计量器具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如影响计量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元器件发生故障,修复后还应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使用;修复过程中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并有相应记录。

7.2 信息

7.2.1 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应及时、准确和完整。

7.2.2 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 中的表C.1。

7.2.3 卸料口有异常垃圾进站时应有记录,紧急卸料应有上报、批准和实施记录。

7.2.4 按时填报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在线监管

8.1 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8.2 执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保障与管理手册,不应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在线监测仪器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

8.3 做好在线监控系统现场运行与维护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系统校准,每年还应进行监测数据的比对等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

9 环境保护

9.1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9.2 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

9.3 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

9.4 厂界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气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臭气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站区(含站前道路)及站外500m 内无明显特征臭味。

9.5 站区(含站前道路)环境应整洁,无渗沥液、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和明显扬尘,定期冲洗,地面无渗沥液污渍,应采取有效的灭蝇除臭措施。

9.6 垃圾卸料、分选、压装、引桥等作业空间应全密闭且负压运行。

9.7 站内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应及时维护,地面硬化无破损,绿化区域无裸露。

9.8 环境监测应按DB11/T 273的要求执行。

9.9 转运站环境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10 安全运行

10.1 生产安全

10.1.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避免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10.1.2 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建立操作规程培训与考核制度。

10.1.3 应取得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其他等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认证。

10.1.4 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10.1.5 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CJJ 109-2006中2.1.6和

4.1.8的相关规定。

10.1.6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有实施记录。

10.1.7 应在关键区域设置监控探头,定期对全站进行安全检查,并能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专业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记录。

10.1.8 安全监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法定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检测校准。

10.1.9 运行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该区域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佩戴防护用具。

10.2 消防安全

10.2.1 站内消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站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带火种车辆不应进入作业区。

10.2.2 应对易积聚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不应出现明火,当建构筑物内甲烷浓度≥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10.2.3 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遵守CJJ 47的相关规定。 10.3 交通安全

10.3.1 站内应设置标线、信号、文字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特别是事故易发点标识。

10.3.2 站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相关规定。

11 节能减排

11.1 应建立节能减排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符合国家现行节能减排规定。

11.2 主要工艺环节应配备节能减排计量设备,采用节能产品,合理选用并匹配通风量,鼓励节能技术改造。

11.3 应采取建构筑物保温、中水和沼气利用、合理用电等措施,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11.4 雨水污水应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

12 对公众开放

12.1 转运站对公众开放制度健全,并有参观、宣传、接待的内容、资料及安全管理措施。

12.2 在转运站大门或人员出入口附近设立电子显示屏,公示生产运行和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信息。

12.3 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单位网站内设置专栏,定期公开相关运行和环境数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12.4 外来人员参观应有专业人员陪同,并接受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

12.5 应接受并配合监督工作,并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设备台账

表A.1 转运站设备台账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记录

表B.1 转运站运行记录

填表人(签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表C.1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填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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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88 备案号:43214-2014 DB11

市地方标准

DB 11/ T 271—2014

代替 DB11/T 271-2005 北京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目 次

前言 ........................................................... I 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一般规定 ..................................................... 3

5 工艺运行 ..................................................... 3

6 设备车辆 ..................................................... 6

7 计量信息 ..................................................... 7

8 在线监管 ..................................................... 8

9 环境保护 ..................................................... 9

10 安全运行 .................................................... 9

11 节能减排 ................................................... 11

12 对公众开放 ................................................. 1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设备台账 ............................ 13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记录 ............................ 14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 15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27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资源回收和工艺调整的工艺过程及技术要求(见5.9和5.10); ——修改了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见7.1.2,2005版7.1.1) ;

——修改了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的标准(见9.3,2005版8.3);

——增加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要求(见10.1.3) ;

——增加了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见10.1.5) ;

——增加了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见10.2.3) ;

——增加了在线监管、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第8、11和12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北京环卫集团环境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海淀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州区生活垃圾转运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坦、杨跃金、周凯音、赵克、任一、陈芳、刘惠惠、陈浩、吕志强、何亮、刘晓光、尉俊、高靖、张志永、王建平。

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工艺运行、设备车辆、计量信息、在线监管、环境保护、安全运行、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CJJ 47中规定的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CJ/T 16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 清扫、收集、运输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109-2006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DB11/T 273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环境监测规范

DB11/307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垃圾转运站 MSW transfer station

将垃圾从收集车转载到转运车的转运设施。

3.2

大件垃圾 bulky MSW

体积大、整体性强,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物品,包括家具和家用电器等。

3.3

垃圾收集车 MSW collecting truck

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

3.4

垃圾转运车 MSW transfer truck

将垃圾从转运站运往处理处置场所的车辆。

3.5 DB11/ T 271—2014

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人类在城市生活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

4 一般规定

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保证全年连续、稳定运行,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严格执行工艺运行管理手册,重大工艺调整需符合相关规定;

——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车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完好,满足生产需求; ——计量器具运行规范,信息记录完整、清晰、及时和准确 ;

——在线监管系统按相关要求有效运行;

——环保措施有效,设施运行可靠,污染物排放达标;

——安全运行应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安全生产制

度明晰,执行严格,避免安全事故;

——防火、防爆、防雷电、防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完善,职责分明,定期

演练;

——节能减排制度完善,执行有效;

——对公众开放制度落实到位,应接受并配合监督工作。

5 工艺运行

5.1 垃圾进站

5.1.1 进入转运站处理的垃圾应是居民生活垃圾,建筑、工业、医疗、危险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不应进入转运站。

5.1.2 进站垃圾应来源明确,来源不清的垃圾不应进入垃圾转运站。

5.1.3 进站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转运站技术工艺要求,服从转运站管理。

5.1.4 进站垃圾运输车辆应整洁、密闭运输,无渗沥液遗洒、垃圾飞扬、遗撒、粘挂现象,并符合CJ/T 16中对垃圾车的相关要求。

5.2 垃圾卸料

5.2.1 卸料区域应设置指挥人员或自动指挥系统,合理组织垃圾收集车辆按工艺规定路线到指定区域有序卸料。

5.2.2 转运站内垃圾不应露天或在卸料平台堆放。

5.2.3 混合垃圾卸料时,应去除妨碍生产线运行的大件垃圾等废弃物,并密闭储存。

5.3 分选压缩

5.3.1 进入转运站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变更或简化处理工艺;分类收集垃圾应按特定工艺处理,分类转运。

5.3.2 单一压缩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压缩后由垃圾转运车转运出站。

5.3.3 带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把混合垃圾全部经过生产线按工艺要求进行分选处理,分类选出部分应分别转运,其中适合压缩的部分应进行压缩。

5.3.4 应按工艺要求装箱、换箱,不应超重、超高。

5.4 垃圾转运

5.4.1 处理后的垃圾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回收或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应随意、随处处置。

5.4.2 处理后的垃圾应及时转运,不应在站内积存,应密闭运输,不应出现遗撒及垃圾粘挂现象,转运途中不应遗洒垃圾渗沥液。

5.4.3 转运车辆运输途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规定。

5.5 除尘系统

5.5.1 卸料点应设有扬尘收集、控制系统,分选车间、压装车间和重箱区等易扬尘区域应采取有效的扬尘控制措施。

5.5.2 除尘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

5.6 污水处理

5.6.1 转运站应有渗沥液收集和存储设施,及时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渗沥液;如设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达标排放;如没有渗沥液处理设施,应运送到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5.6.2 站内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按DB11/307的规定集中排放。

5.6.3 收集、处理设施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记录;在进水口和各出水口设置有效计量设备、监测设备;对出水进行监测并记录,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

5.7 臭气控制

5.7.1 产生臭气的车间及设施(如引桥、垃圾卸料、分选、压装、重箱区、渗沥液处理区等)应全密闭、负压运行,并采取臭气收集、控制措施;非密闭区域(如垃圾收集车等候区),必要时应采取辅助除臭措施。

5.7.2 收集后的臭气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

5.7.3 除臭系统应按工艺要求有效运行并有相应记录,并自行对集中排气口和臭气易积聚地点进行氨气、硫化氢监测、记录。监测频次为每日1次。

5.8 站内交通

5.8.1 转运站交通路线、交通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设置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

5.8.2 转运站内工作人员及车辆应服从交通路线、标志、信号灯以及指挥人员的指挥。

5.8.3 转运站内垃圾收集车辆与垃圾转运车辆行驶路线应避免相互干涉,保证交通安全。

5.9 资源回收

5.9.1 具有分选功能的转运站应分选可再生资源,并密闭存储。

5.9.2 分选出来的塑料、金属等可再生资源按有关规定提供给资源回收单位。

5.10 工艺调整

5.10.1 工艺调整包括工艺流程调整、转运形式变化、设备类型变化等。

5.10.2 工艺调整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6 设备车辆

6.1 运行

6.1.1 建立设备台帐,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中的表A.1。

6.1.2 实行运行记录制度,主要内容参见附录B 中的表B.1。

6.1.3 实行设备车辆使用率和完好率考核制度,使用率和完好率应达到设施工艺运行管理手册或合同规定的要求。

6.1.4 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符合国家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法定检测。

6.2 维修更新

6.2.1 设备车辆应制定维修更新制度,内容包括维修更新周期、内容和标准。

6.2.2 应及时修理生活垃圾转运站设备车辆故障,保持设备车辆工况良好。

6.2.3 作业设备、车辆每班作业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无积尘。

7 计量信息

7.1 计量

7.1.1 进站垃圾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全部经过计量器具计量,应按相关规定保留计算机中原始称重记录。

7.1.2 计量器具应采用地磅双向称重方式,精度应满足结算的需求;应具备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 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系统互联互通。

7.1.3 计量数据(总重、皮重、净重)、视频监控数据、垃圾运输车辆、垃圾来源、垃圾种类、进出站时间等信息应详细记录存档,按相关规定报送。

7.1.4 计量器具应依法定期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检定合格印后方可使用,检定间隔时间不应超过1年。

7.1.5 计量器具管理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依法履行职责,按有关规定做好记录、备份、报送等工作;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器具,以确保正常使用并有记录;如计量器具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如影响计量数据准确性的关键元器件发生故障,修复后还应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使用;修复过程中采用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计量统计并有相应记录。

7.2 信息

7.2.1 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应及时、准确和完整。

7.2.2 建立“运行工作日志”制度,日志主要内容参见附录C 中的表C.1。

7.2.3 卸料口有异常垃圾进站时应有记录,紧急卸料应有上报、批准和实施记录。

7.2.4 按时填报设施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作业量、工艺、技术、设备、人员、能耗、成本等方面信息。

8 在线监管

8.1 应配备环境监测、视频监控、工艺运行在线监控系统,并按相关要求与市级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8.2 执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保障与管理手册,不应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在线监测仪器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

8.3 做好在线监控系统现场运行与维护的工作,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控系统校准,每年还应进行监测数据的比对等工作,保证在线监控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

9 环境保护

9.1 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GB 12348的规定。

9.2 渗沥液和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DB11/307的规定。

9.3 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

9.4 厂界恶臭污染物硫化氢、氨气应符合DB11/501的规定,臭气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站区(含站前道路)及站外500m 内无明显特征臭味。

9.5 站区(含站前道路)环境应整洁,无渗沥液、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和明显扬尘,定期冲洗,地面无渗沥液污渍,应采取有效的灭蝇除臭措施。

9.6 垃圾卸料、分选、压装、引桥等作业空间应全密闭且负压运行。

9.7 站内建构筑物等基础设施应及时维护,地面硬化无破损,绿化区域无裸露。

9.8 环境监测应按DB11/T 273的要求执行。

9.9 转运站环境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10 安全运行

10.1 生产安全

10.1.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GB 12801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避免发生工伤、火灾、爆炸等安全生产事故。

10.1.2 应具有完备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实施,建立操作规程培训与考核制度。

10.1.3 应取得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或其他等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化认证。

10.1.4 应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及劳保用品。

10.1.5 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CJJ 109-2006中2.1.6和

4.1.8的相关规定。

10.1.6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应有实施记录。

10.1.7 应在关键区域设置监控探头,定期对全站进行安全检查,并能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安全专业监察部门的安全检查记录。

10.1.8 安全监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法定监测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并及时通过有关的检测校准。

10.1.9 运行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该区域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佩戴防护用具。

10.2 消防安全

10.2.1 站内消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站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带火种车辆不应进入作业区。

10.2.2 应对易积聚沼气的区域进行监测,不应出现明火,当建构筑物内甲烷浓度≥1.25%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10.2.3 应做好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遵守CJJ 47的相关规定。 10.3 交通安全

10.3.1 站内应设置标线、信号、文字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特别是事故易发点标识。

10.3.2 站内运输管理应符合GB 4387的相关规定。

11 节能减排

11.1 应建立节能减排制度,制定年度节能减排计划,符合国家现行节能减排规定。

11.2 主要工艺环节应配备节能减排计量设备,采用节能产品,合理选用并匹配通风量,鼓励节能技术改造。

11.3 应采取建构筑物保温、中水和沼气利用、合理用电等措施,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11.4 雨水污水应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

12 对公众开放

12.1 转运站对公众开放制度健全,并有参观、宣传、接待的内容、资料及安全管理措施。

12.2 在转运站大门或人员出入口附近设立电子显示屏,公示生产运行和环境监测相关数据信息。

12.3 转运站的运行管理单位网站内设置专栏,定期公开相关运行和环境数据,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

12.4 外来人员参观应有专业人员陪同,并接受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后,方可进入生产作业区。

12.5 应接受并配合监督工作,并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设备台账

表A.1 转运站设备台账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记录

表B.1 转运站运行记录

填表人(签字):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表C.1 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填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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