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力商品过程的内涵与界定

作者:张金良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05期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93(2001)01-0036-05

  劳动力商品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争论20年了,但至今仍未取得共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理论界长期流行一种对事物“重外轻内”的研究方法所致,即重视事物以外的研究,如只重视从经典著作或权威论述中找依据,作注解,判定事物,而轻视对事物内部本质特性的研究。在争论中,有一些同志对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及其特性还未搞清楚,他们作出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判断必然是不科学的。科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揭示事物内部的本质特性及其对客观的作用。只有事物的内部本质特性才能决定事物。

  纵观这场争论,可以说,分歧集中于两点:一是涉及劳动力商品过程内涵方面的争论,如劳动力只能用于租赁,不能用于买卖等;二是涉及劳动力商品过程界定方面的争论,如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等。因此,研究劳动力商品过程的内涵与界定是解决这场争论的关键。

  一、劳动产品、劳动力及其属性

  劳动产品是经过劳动获取的使用价值。它的属性按产生时间顺序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属性,称为固有属性(俗称先天属性);二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叠加上的属性,称为叠加属性(俗称后天属性)。

  1.劳动产品的固有属性。劳动产品从形态上可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类。其共性,一是有使用价值,二是可用时间来度量。有形劳动产品是常见的一类。其特征:①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该产品所耗用劳动时间的载体。这样,劳动时间由载体储存,位置就可移动。②生产该产品的全部劳动时间不等于使用者使用该劳动产品的时间,有的前者时间长,有的前者时间短。无形劳动产品如电力、运力等,特征是:①作用时间与正常时间同步,随着正常时间存在而存在,消失而消失。这样作用时间就无载体,位置不能移动。②作用时间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另外劳动产品还有各自的固有属性,构成不同劳动产品的质。

  2.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作用的时间。这是因为它以前的作用时间不能储存、移动的缘故。因此它具有无形劳动产品的特性,属于无形劳动产品。劳动者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越长,劳动力的值就大,反之则小。劳动者劳动时间可分为每天部分(指劳动时间)时间和全天时间两类。按道理,这两类劳动时间统称劳动力,但由于劳动者全天时间劳动的制度已经被废除,因此人们所谓的劳动力泛指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的劳动。

  3.劳动产品叠加属性。交换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人们叠加上的属性。它是两个利益主体分别将所属的客体产权转移到对方的经济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完成一个交换必须同时存在三个条件:①两个不同利益(即存在不同所有制)的交换主体,一个利益主体之间客体转移,如夫妻二人相互拿对方的物品,又如双方在交换中各自获取的利益归第三方所有,这些交换均不成立;②两个不同质(即存在社会分工)的交换客体;③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如果一方不同意,交换即不能完成。交换者是否同意交换是依据交换中获取利益的大小作取舍,不允许以权力、人情等因素作取舍。这样双方在各自利益目标范围内进行讨价还价、平等竞争,最后双方确认一个都能接受的价值尺度,并以此办理交换客体产权转移手续,即等价交换。于是我们得出:

  交换定理:劳动产品实现交换的充分与必要条件同时存在:①两个不同利益的交换主体;②两个不同质的交换客体;③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

  证明:显然,条件是充分的,即当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即可实现;条件是必要的,即当其中一个条件不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则不能实现。如当条件①不存在时,条件②、③随之亦不存在,当然交换也不存在;当条件②不存在时,形成欺诈,交换即不成立;当条件③中一方不同意交换,交换当然不能实现。

  此定理对现实经济生活作用非常大,如国有企业三角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就在于此(见张金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思考》——《中国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研究文库》,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7页)。

  二、商品过程

  为了研究劳动力商品问题,必须先讨论商品这一概念。

  目前在我国教科书中表述的商品定义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由于它的定义项“为交换而生产”(或用来交换)是生产者的思想动机,非这类劳动产品所固有的属性,而人的思想动机与劳动产品是两件事物,根据形式逻辑学关于对事物定义的规则可知,它是一个假定义。从这一定义看出,当人们“为交换”的思想动机存在时,该劳动产品称商品,否则称产品。这样人的思想动机就决定商品的客观存在了。这种意识决定客观存在的商品定义,显然是形而上学的,是错误的。但是这一定义竟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流行了几十年,而且还在流行着。这样在此定义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理论的科学性,就令人怀疑了。

  恩格斯曾指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见《马列著作选读(哲学)》第37页)。商品亦如此,它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和灭亡历史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在质与量的规定性方面是不同于劳动产品所经历的其他过程的。

  先讨论商品质的规定性。这一问题马克思早已作出科学的论述。他说:“作为商品,它们都是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资本论》第3卷,1957年版,第1013页)。恩格斯也指出:“这种租税谷物和什一谷物,……要变为商品,这个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移到别一个把它当做使用价值来用的人手里”(《资本论》第四版第1卷第1章第1节)。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商品本质属性——经过交换,意见是一致的,是科学的。事实上,交换实现,交换双方原来各自所属的物,随之发生形态变化,即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时的劳动产品就具有了经过交换的特有属性。这一特有属性正是商品与产品的本质差异。

  其次讨论商品量的规定性。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时止,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基本属性——使用价值为时间轴,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两次属性。第一次叠加了经过交换的属性,即劳动产品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即叠加上了经过交换的属性;第二次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即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使用者经过交换将劳动产品拿在手中)开始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如图:

  

  如果我们把两次属性叠加的起点投影到基本属性时间轴上的话,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要经历三个阶段:产品过程、商品过程、物品过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对这三个阶段分别简称为产品、商品、物品。产品是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第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商品是从第一次交换实现起到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既有经过交换的属性,同时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物品是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除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外,同时还具有经过交换、使用的属性。

  由以上讨论可知,商品在质和量的方面存在着不同于产品的本质属性。按照形式逻辑学关于定义的逻辑方法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商品的这些特有属性概括地表述为: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从这一定义看出:①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产生到毁灭全过程中经历的一段过程。该过程有的经历时间长,有的经历时间短。如果有的劳动产品生产出来使用者即刻买到手里,那么它的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②定义把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和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均排除在商品之外。③“使用者拿到手里”的劳动产品,说明已完成商品过程而进入使用过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购回的劳动产品,只能称为物品,企业购置的设备,称固定资产,不能再称为商品了。

  由于在商品过程的劳动产品是必须经过交换的,因此交换定理亦称商品定理。

  三、劳动力商品过程

  现在讨论劳动力商品问题。劳动力即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它与有形劳动产品是对应的。劳动力能否叠加上交换的属性,即劳动力能否成为商品,这一问题不取决于人们主观判定,只能由劳动者流动中是否符合交换定理的三个条件来判定。事实上,①劳动力交换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二者系非同一利益主体。这一问题宋建英同志已作了科学阐明:“因为我国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绝大部分还必须由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支付”(《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见《经济科学》1993年第1期,第31-34页)。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的资本金非劳动力使用者所有,而是劳动者本人或家庭所有。②劳动者的交换物是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使用者的交换物是非劳动时间外的货币或物品,即交换的客体是非同质的。③劳动力所有者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愿意出卖自己的劳动时间;劳动力使用者为了资本保值和增值,需要购买这些劳动时间。这样劳动力交换即可成立,而且这样的交换是客观大量存在的。正因为这一客观事实的长期存在,才有了今天人类文明的社会。

  劳动力经过交换,就具有了交换的属性,这正是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的本质差异。我们所称的劳动力交换,即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指劳动时间)的交换。劳动者人身交换,是劳动者将每天全部时间出卖了,这样劳动者就丧失了自由,变为奴隶。这两种交换在历史上都存在过。新中国成立后,劳动者人身交换已被取缔。劳动力交换取代人身交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劳动力实现交换的标志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双方签订合同,即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劳动力就具有经过交换的属性(或称商品属性);当合同规定的劳动力使用期开始时,劳动力就进入使用过程了。由此可以作出劳动力属性叠加图如下:

  

  如果B、C点投影到劳动力时间轴上的话,这样劳动力可分为三个阶段:①AB段为劳动力产品过程。②BC段为劳动力商品过程。这段过程既有劳动力的属性,又有经过交换的属性。③CX段为劳动力物品过程即劳动者工作过程。这段过程既有劳动力属性,又有经过交换的属性,还有劳动作用过程的属性。这样劳动力商品过程(或称劳动力商品)可定义为: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作用过程的劳动力。

  上述定义说明:①劳动力商品仅是劳动力全过程中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有的时间长,有的时间短。在劳动力交换过程中,当合同签订后,劳动力立即进入作用过程时,劳动力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一旦这一过程进行完毕,就不能再称该劳动力为劳动力商品。正如对某个大学生,因为他的中学生全过程已经进行完毕,所以就不能再称其为中学生是一样的道理。②该定义把劳动力产品过程和劳动力物品过程(即劳动力作用过程)排除在外。③劳动力商品过程是劳动者最关注的过程,只有完成这一过程,劳动力的价值才能实现。

  有形劳动产品与劳动力对应图

  形态

  过程 交换前过程交换过程

  使用过程

  有形劳动产品

   产品过程,简称:产品

  商品过程,简称:商品

  物品过程,简称:物品

  劳动力(劳动者从现在起以 劳动力产品过程,简称: 劳动力商品过程,简称: 劳动力物品过程,简称:

  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产品(劳动者从现 劳动力商品(从签订合同 劳动力物品(即合同使用

  

   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

  时起到合同使用期开始

  期开始劳动者工作和服

   间)

  这段时间)

   务的时间)

  注:劳动力产品、劳动力商品、劳动力物品表示与有形劳动产品对应的三个特点不同的过程。

  四、对争论意见的辨析

  对在关于劳动力商品的争论中几个颇为流行的论点,笔者在此加以粗略辨析。

  其一,“当劳动力买卖与人身买卖联系在一起时,即为买卖,否则即为租赁”。其意是当劳动者永久转移到买方时,称买卖;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转移到买方时,称租赁。显然,这里把劳动力和劳动者混为一谈了。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这一劳动时间可分为劳动者全天时间劳动和每天部分时间劳动两类。如果劳动时间交换的话,前者称人身交换,后者称劳动力交换。交换与租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活动。前者转移所有权,后者转移定期使用权。当租赁期到达时,承租方还要把租赁客体归还给出租方,于是就发生租赁客体位移问题。由于劳动力属无形劳动产品,它的存在与消失和正常时间同步,无载体储存,不存在位移,因此,劳动力只可以用于交换,不能用于租赁。由此可知,租赁这一经济活动只能适用于有形劳动产品,不适用于无形劳动产品。

  其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与其相关联的劳动力有两类:一是劳动者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位应聘确认时至开始上班时止,在这段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劳动的时间,称劳动力商品过程;二是凡劳动者正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时间,称劳动力物品过程。该过程是劳动力商品过程以后的过程,因此不能称该过程为劳动力商品。这正如我们见到某大学生一样,他曾经过中学过程,你能否还称他是中学生吗?劳动者在经历劳动力物品(即劳动力作用过程)过程之前,必须经历商品过程。不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如此,而且其他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亦如此。

  其三,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是一种人格贬抑。我们知道,劳动力买卖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的所有权等价转让给劳动力使用者。买卖实现必须同时满足交换定理的三个条件:①两个不同利益的交换主体;②两个不同质的交换客体存在;③交换双方同意交换。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交换定理三个条件的事物是很多的。如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大学生的就业,劳务市场中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甚至政府官员的选举产生等皆是。如某个国家的总统选举,竞选主持者受全体国民的委托,代表劳动力买方,候选人是劳动力的卖方。按照选举规则一旦某候选人被选上,这时劳动力交换即可实现。这样,从他当选之日起,他以后的劳动时间就具有了交换的属性,至他宣暂就职前夕止,这段过程称商品过程。显然,这些具体事物的个性是不存在人格贬抑的。科学研究就是从具体事物的个性中综合、归纳、总结出事物的共性。这样存在于具体事物个性之中的共性——劳动力交换,还会存在人格贬抑吗?事实上劳动者人格贬抑与劳动力交换无关,而与劳动力作用内容相关。凡劳动力作用的内容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劳动者的人格就高尚,否则就被广大人民所唾弃。劳动力商品是一个过程,是劳动者所经历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称劳动力商品,并非劳动者本人是商品。

  另外,在劳动力商品争论中,不少同志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同样存在,即劳动者一无所有和劳动者是自由人。有的同志又加上一条: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由此推理劳动力应成为商品。根据形式逻辑学假言判断的逻辑思维要求,我们对以上劳动力商品存在的条件性质进行分析。根据交换定理可知,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同时满足实现交换的三个条件。而劳动者经济状况差、劳动者流动,充其量只说明卖方具备交换的三个条件,而判定不了买方交换三个条件的存在。因此,劳动者经济状况差、劳动者流动等条件是不充分支持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同时这些条件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当这些条件不存在时,劳动力交换也不一定不存在。当劳动者是自由的人这一条件存在时,劳动力交换也不一定实现。因此这一条件是不充分的。而这一条件确实是必要的,即当这一条件不存在时,劳动力交换肯定不存在。但是在实践中劳动力交换的必要条件是很多的,如空气、水等皆是。一些理论工作者投入大量精力研究这些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或既不必要又不充分的条件,并就这些条件进行争论,虽然不能说没有意义,但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实现劳动力交换的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只有当这样的条件存在时才能判定劳动力交换的存在。

  最后,在劳动力商品讨论中,有些提法也是不科学的。如“劳动力合理流动”。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而这一时间无载体,不会发生位移。若称为“劳动者合理流动”,用词就规范了。又如“买卖与租赁作为交换的两种形式”、“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交换是租赁”。这里把交换与买卖看成是不同涵义的两个概念。实质上交换与买卖是同义词,反映的是同一性质的经济活动,它们与租赁并列为市场经济中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

  [收稿日期]2000-12-16

作者介绍:张金良(1937-),男,河南镇平人,河南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 郑州 450008

作者:张金良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05期

  [中图分类号]F01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793(2001)01-0036-05

  劳动力商品问题,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争论20年了,但至今仍未取得共识。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理论界长期流行一种对事物“重外轻内”的研究方法所致,即重视事物以外的研究,如只重视从经典著作或权威论述中找依据,作注解,判定事物,而轻视对事物内部本质特性的研究。在争论中,有一些同志对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商品的概念及其特性还未搞清楚,他们作出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判断必然是不科学的。科学研究的任务主要是揭示事物内部的本质特性及其对客观的作用。只有事物的内部本质特性才能决定事物。

  纵观这场争论,可以说,分歧集中于两点:一是涉及劳动力商品过程内涵方面的争论,如劳动力只能用于租赁,不能用于买卖等;二是涉及劳动力商品过程界定方面的争论,如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等。因此,研究劳动力商品过程的内涵与界定是解决这场争论的关键。

  一、劳动产品、劳动力及其属性

  劳动产品是经过劳动获取的使用价值。它的属性按产生时间顺序可分为两类:一是劳动产品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属性,称为固有属性(俗称先天属性);二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叠加上的属性,称为叠加属性(俗称后天属性)。

  1.劳动产品的固有属性。劳动产品从形态上可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类。其共性,一是有使用价值,二是可用时间来度量。有形劳动产品是常见的一类。其特征:①其形态是劳动者生产该产品所耗用劳动时间的载体。这样,劳动时间由载体储存,位置就可移动。②生产该产品的全部劳动时间不等于使用者使用该劳动产品的时间,有的前者时间长,有的前者时间短。无形劳动产品如电力、运力等,特征是:①作用时间与正常时间同步,随着正常时间存在而存在,消失而消失。这样作用时间就无载体,位置不能移动。②作用时间等于使用者使用的时间。另外劳动产品还有各自的固有属性,构成不同劳动产品的质。

  2.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即劳动者脑力和体力相结合的作用力作用的时间。这是因为它以前的作用时间不能储存、移动的缘故。因此它具有无形劳动产品的特性,属于无形劳动产品。劳动者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越长,劳动力的值就大,反之则小。劳动者劳动时间可分为每天部分(指劳动时间)时间和全天时间两类。按道理,这两类劳动时间统称劳动力,但由于劳动者全天时间劳动的制度已经被废除,因此人们所谓的劳动力泛指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的劳动。

  3.劳动产品叠加属性。交换是劳动产品形成之后人们叠加上的属性。它是两个利益主体分别将所属的客体产权转移到对方的经济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可知,完成一个交换必须同时存在三个条件:①两个不同利益(即存在不同所有制)的交换主体,一个利益主体之间客体转移,如夫妻二人相互拿对方的物品,又如双方在交换中各自获取的利益归第三方所有,这些交换均不成立;②两个不同质(即存在社会分工)的交换客体;③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如果一方不同意,交换即不能完成。交换者是否同意交换是依据交换中获取利益的大小作取舍,不允许以权力、人情等因素作取舍。这样双方在各自利益目标范围内进行讨价还价、平等竞争,最后双方确认一个都能接受的价值尺度,并以此办理交换客体产权转移手续,即等价交换。于是我们得出:

  交换定理:劳动产品实现交换的充分与必要条件同时存在:①两个不同利益的交换主体;②两个不同质的交换客体;③交换主体双方同意交换。

  证明:显然,条件是充分的,即当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即可实现;条件是必要的,即当其中一个条件不存在时,劳动产品的交换则不能实现。如当条件①不存在时,条件②、③随之亦不存在,当然交换也不存在;当条件②不存在时,形成欺诈,交换即不成立;当条件③中一方不同意交换,交换当然不能实现。

  此定理对现实经济生活作用非常大,如国有企业三角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就在于此(见张金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论思考》——《中国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研究文库》,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版,第7页)。

  二、商品过程

  为了研究劳动力商品问题,必须先讨论商品这一概念。

  目前在我国教科书中表述的商品定义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或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由于它的定义项“为交换而生产”(或用来交换)是生产者的思想动机,非这类劳动产品所固有的属性,而人的思想动机与劳动产品是两件事物,根据形式逻辑学关于对事物定义的规则可知,它是一个假定义。从这一定义看出,当人们“为交换”的思想动机存在时,该劳动产品称商品,否则称产品。这样人的思想动机就决定商品的客观存在了。这种意识决定客观存在的商品定义,显然是形而上学的,是错误的。但是这一定义竟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流行了几十年,而且还在流行着。这样在此定义基础上建立的经济理论的科学性,就令人怀疑了。

  恩格斯曾指出:“世界不是一成不变的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见《马列著作选读(哲学)》第37页)。商品亦如此,它是劳动产品发生、发展和灭亡历史中所经历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在质与量的规定性方面是不同于劳动产品所经历的其他过程的。

  先讨论商品质的规定性。这一问题马克思早已作出科学的论述。他说:“作为商品,它们都是经历交换过程和随之发生的形态变化”(《资本论》第3卷,1957年版,第1013页)。恩格斯也指出:“这种租税谷物和什一谷物,……要变为商品,这个产品必须通过交换,转移到别一个把它当做使用价值来用的人手里”(《资本论》第四版第1卷第1章第1节)。马克思、恩格斯揭示的商品本质属性——经过交换,意见是一致的,是科学的。事实上,交换实现,交换双方原来各自所属的物,随之发生形态变化,即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时的劳动产品就具有了经过交换的特有属性。这一特有属性正是商品与产品的本质差异。

  其次讨论商品量的规定性。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时止,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以基本属性——使用价值为时间轴,在此基础上叠加了两次属性。第一次叠加了经过交换的属性,即劳动产品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即叠加上了经过交换的属性;第二次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即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使用者经过交换将劳动产品拿在手中)开始叠加了使用过程的属性。如图:

  

  如果我们把两次属性叠加的起点投影到基本属性时间轴上的话,劳动产品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要经历三个阶段:产品过程、商品过程、物品过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对这三个阶段分别简称为产品、商品、物品。产品是从使用价值形成之日起到第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商品是从第一次交换实现起到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前夕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既有经过交换的属性,同时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物品是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起到使用价值毁灭止。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产品除具有使用价值的属性外,同时还具有经过交换、使用的属性。

  由以上讨论可知,商品在质和量的方面存在着不同于产品的本质属性。按照形式逻辑学关于定义的逻辑方法的要求,我们可以把商品的这些特有属性概括地表述为: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从这一定义看出:①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产生到毁灭全过程中经历的一段过程。该过程有的经历时间长,有的经历时间短。如果有的劳动产品生产出来使用者即刻买到手里,那么它的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②定义把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和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均排除在商品之外。③“使用者拿到手里”的劳动产品,说明已完成商品过程而进入使用过程。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购回的劳动产品,只能称为物品,企业购置的设备,称固定资产,不能再称为商品了。

  由于在商品过程的劳动产品是必须经过交换的,因此交换定理亦称商品定理。

  三、劳动力商品过程

  现在讨论劳动力商品问题。劳动力即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它与有形劳动产品是对应的。劳动力能否叠加上交换的属性,即劳动力能否成为商品,这一问题不取决于人们主观判定,只能由劳动者流动中是否符合交换定理的三个条件来判定。事实上,①劳动力交换主体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二者系非同一利益主体。这一问题宋建英同志已作了科学阐明:“因为我国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绝大部分还必须由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支付”(《试论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见《经济科学》1993年第1期,第31-34页)。这就是说,生产劳动力的资本金非劳动力使用者所有,而是劳动者本人或家庭所有。②劳动者的交换物是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使用者的交换物是非劳动时间外的货币或物品,即交换的客体是非同质的。③劳动力所有者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愿意出卖自己的劳动时间;劳动力使用者为了资本保值和增值,需要购买这些劳动时间。这样劳动力交换即可成立,而且这样的交换是客观大量存在的。正因为这一客观事实的长期存在,才有了今天人类文明的社会。

  劳动力经过交换,就具有了交换的属性,这正是劳动力商品与劳动力的本质差异。我们所称的劳动力交换,即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指劳动时间)的交换。劳动者人身交换,是劳动者将每天全部时间出卖了,这样劳动者就丧失了自由,变为奴隶。这两种交换在历史上都存在过。新中国成立后,劳动者人身交换已被取缔。劳动力交换取代人身交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劳动力实现交换的标志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双方签订合同,即当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劳动力就具有经过交换的属性(或称商品属性);当合同规定的劳动力使用期开始时,劳动力就进入使用过程了。由此可以作出劳动力属性叠加图如下:

  

  如果B、C点投影到劳动力时间轴上的话,这样劳动力可分为三个阶段:①AB段为劳动力产品过程。②BC段为劳动力商品过程。这段过程既有劳动力的属性,又有经过交换的属性。③CX段为劳动力物品过程即劳动者工作过程。这段过程既有劳动力属性,又有经过交换的属性,还有劳动作用过程的属性。这样劳动力商品过程(或称劳动力商品)可定义为: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作用过程的劳动力。

  上述定义说明:①劳动力商品仅是劳动力全过程中的一段过程,这段过程有的时间长,有的时间短。在劳动力交换过程中,当合同签订后,劳动力立即进入作用过程时,劳动力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一旦这一过程进行完毕,就不能再称该劳动力为劳动力商品。正如对某个大学生,因为他的中学生全过程已经进行完毕,所以就不能再称其为中学生是一样的道理。②该定义把劳动力产品过程和劳动力物品过程(即劳动力作用过程)排除在外。③劳动力商品过程是劳动者最关注的过程,只有完成这一过程,劳动力的价值才能实现。

  有形劳动产品与劳动力对应图

  形态

  过程 交换前过程交换过程

  使用过程

  有形劳动产品

   产品过程,简称:产品

  商品过程,简称:商品

  物品过程,简称:物品

  劳动力(劳动者从现在起以 劳动力产品过程,简称: 劳动力商品过程,简称: 劳动力物品过程,简称:

  后可以劳动的时间)劳动力产品(劳动者从现 劳动力商品(从签订合同 劳动力物品(即合同使用

  

   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

  时起到合同使用期开始

  期开始劳动者工作和服

   间)

  这段时间)

   务的时间)

  注:劳动力产品、劳动力商品、劳动力物品表示与有形劳动产品对应的三个特点不同的过程。

  四、对争论意见的辨析

  对在关于劳动力商品的争论中几个颇为流行的论点,笔者在此加以粗略辨析。

  其一,“当劳动力买卖与人身买卖联系在一起时,即为买卖,否则即为租赁”。其意是当劳动者永久转移到买方时,称买卖;劳动者每天部分时间转移到买方时,称租赁。显然,这里把劳动力和劳动者混为一谈了。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这一劳动时间可分为劳动者全天时间劳动和每天部分时间劳动两类。如果劳动时间交换的话,前者称人身交换,后者称劳动力交换。交换与租赁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经济活动。前者转移所有权,后者转移定期使用权。当租赁期到达时,承租方还要把租赁客体归还给出租方,于是就发生租赁客体位移问题。由于劳动力属无形劳动产品,它的存在与消失和正常时间同步,无载体储存,不存在位移,因此,劳动力只可以用于交换,不能用于租赁。由此可知,租赁这一经济活动只能适用于有形劳动产品,不适用于无形劳动产品。

  其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与其相关联的劳动力有两类:一是劳动者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位应聘确认时至开始上班时止,在这段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劳动的时间,称劳动力商品过程;二是凡劳动者正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时间,称劳动力物品过程。该过程是劳动力商品过程以后的过程,因此不能称该过程为劳动力商品。这正如我们见到某大学生一样,他曾经过中学过程,你能否还称他是中学生吗?劳动者在经历劳动力物品(即劳动力作用过程)过程之前,必须经历商品过程。不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如此,而且其他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亦如此。

  其三,把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是一种人格贬抑。我们知道,劳动力买卖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的所有权等价转让给劳动力使用者。买卖实现必须同时满足交换定理的三个条件:①两个不同利益的交换主体;②两个不同质的交换客体存在;③交换双方同意交换。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交换定理三个条件的事物是很多的。如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大学生的就业,劳务市场中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甚至政府官员的选举产生等皆是。如某个国家的总统选举,竞选主持者受全体国民的委托,代表劳动力买方,候选人是劳动力的卖方。按照选举规则一旦某候选人被选上,这时劳动力交换即可实现。这样,从他当选之日起,他以后的劳动时间就具有了交换的属性,至他宣暂就职前夕止,这段过程称商品过程。显然,这些具体事物的个性是不存在人格贬抑的。科学研究就是从具体事物的个性中综合、归纳、总结出事物的共性。这样存在于具体事物个性之中的共性——劳动力交换,还会存在人格贬抑吗?事实上劳动者人格贬抑与劳动力交换无关,而与劳动力作用内容相关。凡劳动力作用的内容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劳动者的人格就高尚,否则就被广大人民所唾弃。劳动力商品是一个过程,是劳动者所经历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称劳动力商品,并非劳动者本人是商品。

  另外,在劳动力商品争论中,不少同志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同样存在,即劳动者一无所有和劳动者是自由人。有的同志又加上一条: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由此推理劳动力应成为商品。根据形式逻辑学假言判断的逻辑思维要求,我们对以上劳动力商品存在的条件性质进行分析。根据交换定理可知,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同时满足实现交换的三个条件。而劳动者经济状况差、劳动者流动,充其量只说明卖方具备交换的三个条件,而判定不了买方交换三个条件的存在。因此,劳动者经济状况差、劳动者流动等条件是不充分支持劳动力商品存在的。同时这些条件也是不必要的,因为当这些条件不存在时,劳动力交换也不一定不存在。当劳动者是自由的人这一条件存在时,劳动力交换也不一定实现。因此这一条件是不充分的。而这一条件确实是必要的,即当这一条件不存在时,劳动力交换肯定不存在。但是在实践中劳动力交换的必要条件是很多的,如空气、水等皆是。一些理论工作者投入大量精力研究这些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或既不必要又不充分的条件,并就这些条件进行争论,虽然不能说没有意义,但是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实现劳动力交换的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只有当这样的条件存在时才能判定劳动力交换的存在。

  最后,在劳动力商品讨论中,有些提法也是不科学的。如“劳动力合理流动”。劳动力是劳动者从现在起以后可以劳动的时间,而这一时间无载体,不会发生位移。若称为“劳动者合理流动”,用词就规范了。又如“买卖与租赁作为交换的两种形式”、“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交换是租赁”。这里把交换与买卖看成是不同涵义的两个概念。实质上交换与买卖是同义词,反映的是同一性质的经济活动,它们与租赁并列为市场经济中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

  [收稿日期]2000-12-16

作者介绍:张金良(1937-),男,河南镇平人,河南省财政厅高级会计师。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 郑州 45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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