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1.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二)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2.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哪些项目组成?
按照《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计发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3.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职业年金缴费。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4.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分为三类人员计算发放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基本养老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平衡衔接
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据了解,新办法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其中,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4%为过渡系数。
老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按新办法执行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据了解,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不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组成、计算和发放等政策。
1.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具体来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按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根据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二)尚未划分类型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的离休待遇由原渠道解决。
2.改革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哪些项目组成?
按照《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计发办法》)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3.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二)职业年金缴费。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
4.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作人员12月份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含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只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保低限高”。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分为三类人员计算发放
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待遇标准不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基本养老基金支付的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改革后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待遇平衡衔接
改革前参加工作,在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标准高于老办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据了解,新办法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其中,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4%。其中,1.4%为过渡系数。
老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其中属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按新办法执行
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统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组成,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据了解,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及单位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含折算工龄。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之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会挤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
不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格独立,单独建账管理,钱不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