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第33卷第2期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AcademicJournalofShanxiProvincialCommitteePartySchoolofC.P.CApr.2010Vol.33%No.2
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探析
李
杰
大连
116029)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摘要〕目前中国宪法学教材的编著大致有两种体例,即“中西混同”和“法典诠释”。“中西混同”的核心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法理论体系的依赖,借用西方完善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我国的宪法问题;“法典诠释”的核心是没有理论框架作依托,将宪法典作为教材编著的基本支撑点。两种体例共同的问题在于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为此,从宪法的政治性来理解我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更能理顺并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宪法学;编著体例;中西混同;法典诠释;宪法的政治性
〔中图分类号〕G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10)02-0105-04
有些学者指出,现有宪法学教材仅是中国宪法典的注释宪法学、宪法学教材充满了政治色彩……
这些评价所指出的只是中国宪法学教材表象上的不足,并未从更深层次揭示中国宪法学教材问题的根源所在。笔者通过对不同版本宪法学教材的比对,认为中国宪法学教材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编著体例上。
一、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的两种体例:“中西混和“法典诠释”同”
目前我国宪法学教材版本繁多,尽管具体观点的提出和微观制度设计方面各有不同,但是其存在共同的不足:其一,不明确指出是“外国宪法”还是“中国宪法”,笼统以“宪法”或“宪法学”冠名,其中对宪法具体问题讨论的立足点是西方而不是我国,这种问题在宪法基本理论及基本权利部分较为多见。其二,在称作“中国宪法”的教材中,同样将我国的宪法条文简单地与西方的理论相联结,对于所谓中国缺失的部分(如违宪审查等)不得不拿外国的
教材重心放在了对宪法条文的案例来填充。其三,
解释上,不能深入挖掘宪法固有的文化内涵及宪政问题的历史发展、价值规律等动态的深层次理论问题,宪法学教材基本上等同于宪法条文释义。其四,不仅对中国宪法的实施模式没有系统的阐述,而且
〔收稿日期〕2010-01-16
对宪法实践也缺乏应有的描述。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宪法学教材的上述不足应该归结为编
著体例的问题。
当前,以编著体例所依托的理论框架的“有”与“无”为划分依据,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有两种体例:一种体例是“中西混同”,这一体例的核心在于对他者的依赖,试图借用西方完善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我国的宪法问题,用西方宪政制度反思我国的现实状况,选择这种体例的逻辑前提是:自由主义的一整套东西在中国也是应该能行得通的,不需要经过论证,直接拿过来即可。这种体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将中西方类似的表达视为等同,强行赋予它们相同的内涵。例如,有的教材在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解释中先转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然后仅以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为中介,认为我国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事实上我国宪法序言第三自然段对为什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述已非常完整。如此勉强的说法在其他版本的宪法学教材中同样也有出现,如权力行使民主化原则又叫三权分立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行使民主化原则表现为民主集中制。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权
〔作者简介〕李杰(1980-),女,山西汾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力配置原则,侧重各权力主体的独立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对抗性,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没有分权的内涵,强调的是各机关之间、各层级之间的合作与最终的统一性。
第二,以西方的理论为支撑解释我国的宪法文
“中西混同”外,对具本。除了在宪法的基本原理部分
体宪法文本的解读也明显是用西方相应的观点来帮助读者理解我国宪法中某项规定的具体含义。例如,有些教材在解读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人权的含义时,分别罗列了日本、德国、法国对人权的界定与理解,始终没有给出中国人权的界定。第三,以西方的制度为标准衡量我国的宪法是否完善。就某个具体的宪法问题,往往是先陈述西方各国的制度,后指出我国宪法中对应内容的缺失或者不足。例如,在关于生命权的阐释中,先列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关于这方面明确的宪法规定,然后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一番评述。有的教材则直接指出,参照其他国家宪法的权利体系,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体系中也可增补若干明示性的权利条款。这种直接以西方制度为标准的前提就是默认了西方宪政理论的普适性,显然这一思路是偏离了主体性思考的盲目跟随。
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的另一种体例是“法典诠释”,这一体例的核心是:没有理论框架作依托,将宪法典作为教材编著的基本支撑点,表现为几乎每个章节的安排都能找到对应的宪法条文,对具体内容的阐述虽然也是围绕对应的宪法条文展开的,但是却没有统一的内在章法可循,所以导致人们对这种宪法典的解读也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宪法实施的环节在这一体例指导下必然被挤出了教材编著者的思考范围。这种体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在基本理论(或总论)部分,僵化的固有格式比较明显。这类教材很难与以往的中学政治教科书加以区别,强调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按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四大社会关系分别对应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在解释我国宪法属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时,直接的依据是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总纲第五条。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宪法典是这类教材编著直接的且是全部的依托。
第二,分论部分与宪法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对宪法典的诠释缺乏内在统一的联系。通过对极具代表性的教材的分论部分与宪法典的比对,我们发现教材对宪法典的依赖是非常明显的。此外,每章节之间都是孤立存在的,彼此所涉及的宪法问题之间似
例如,讲政党制度就是讲执政党与民主乎没有关联。
党派的关系,至于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作为自己的代
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之间有无区别,它们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在宪法中对这些方面没有明确的阐述,当然也就在教材中被忽略掉了。
二、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缺陷之根源:泛自由主义倾向和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缺失
针对以上两种体例所体现的种种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只有进一步究其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的问题。
“中西混同”体例的教材对自由主义的青睐源自中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泛自由主义倾向,与“法典诠释”体例的“保守”相比,似乎“中西混同”体例采用了一个较开放的、多元化的方式对以往教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来了个彻底的改头换面。可见,对自由主义的拥抱不是空穴来风,作出某种学术选择是有其深刻缘由的。
第一,自由主义最早由洛克作出精辟的阐述,后来逐渐成为近代西方一种主流的社会政治主张,因为它正好吻合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它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适应了市场经济的个体本位意识的道德观念,所以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高举的一面大旗,同时也成为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理论武器。在自由主义基础上搭建起来的宪政观主张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保障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最终目的,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西方近现代的发展,也充分证明是高效的。
第二,自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所追求的宪政,源于中国民族面对列强环伺、国势陵夷的救亡图存动机,是站在“民族立场”上说话的,并构成中国“民族自救运动”的一部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西方文化的冲击伴随着经济大开放来势汹汹,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重新捡起了“欧美”这一工具,如同梁漱溟先生指出的,西方的宪政乃是从人家生活的历史中自然演进而来的,宪政本身即是目的,即是价值归依,而宪政在我们这里却是“手段”,另有一种借此欲达成的目的;宪政在人家那里是一项逐渐累积而得的文化成果,而在我们这里却被当作一项政治成果来追求,当作一剂即用即灵、可以立即解决“中国问题”的良药来服用,试图借自由主义在西
方“有效”的余力完成我们“富国强民”的新使命。“法典诠释”体例方面的教材很直观的一个特点就是“大话、空话、假话、套话”或者是“政治口号”占了太大的比例,给人以死板、教条的感觉,对宪法典过于执著,而对宪法的实际运行却有所忽视。相比“中西混同”对“他者框架”的依赖,“法典诠释”体例则“无框架”作依托,也就是独立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没有处理好宪法典与宪法学的关系。“法典诠释”的教材编著体例对宪法典的执著是有其“充分”理由的,认为宪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具有系统性、科学性;教材的体系安排以宪法典的体系结构为依据。以上叙述将宪法典体系直接等同于宪法学体系,宪法学完全附属于宪法典,不再承认宪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显然这一点不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当前,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宪法典
制宪的理论、宪法的发展外,还有其他宪法性法律、
过程以及宪法在现实中的运用。而“法典诠释”仅仅是对宪法典的详尽解释或阐明。如果把宪法学教材的编写仅限于对宪法典的解释,使得教材成为狭隘的宪法典诠释学,那么就严重缩小了学生对宪法学了解认识的范围,不能使其形成多角度理解宪法的思路。也就是说,从单一视角看待问题的结论一定是片面的、不周延的。为此,宪法学教材所研究的内容必须明确两个基本出发点,即我国宪法文本和我国宪法运作实际,舍弃任何一个基点之后所构建的体系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
第二,对宪法典缺乏立体式的解读。对宪法典的阐释是“法典诠释”体例教材的固有任务,然而这类教材对宪法序言的阐释竟然只字未提。宪法序言为“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有机体赋予了灵魂,它为宪法赋予了生命的气息。如此重要的部分就这样被忽略了,从这点上看,这类教材的编著体例确切地说应该是“半法典诠释”,这恐怕也是宪法学教材未能构建自我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此外,对宪法典其余部分的解读也是各自成篇,彼此之间没有很好地体现内在联系,忽略了宪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事实上,对宪法典进行立体式的解读,注重其内在一体性的分析,是构建中国宪法理论体系所必需的。如强世功博士就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看作宪法的核心内容,并认为它们是互为前提的,不以先后顺序断定哪个重要;“总则”作为一个神经系统,是促使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辩证运动的纽带;由这三者创建的政治有机体还
“思考的大脑”,即宪法序言。需要一个总之,在泛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中西混同”的状况似乎不可避免,它忽略了中西方宪法文本、观念以及现
“法典实运作的种种不同,有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差异。诠释”体例由于对中国宪法文本解读的教条化及其对
运作实际的偏离,也容易给学生传递混乱的信息。
三、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宪法的政治性优先
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是造成目前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而一个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是对核心概念提炼并作出准确界定,然后以核心概念为主要材料来搭建理论体系的大厦。借用苏力教授大胆的说法,那就是,我国目前仍处于“训政”到“宪政”的进程中,宪政尚未或刚刚开始,宪法首先是政治法。笔者认为,探讨宪法的政治性对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对中国宪法的认识以及教材的编著等问题都有着至关重大的意义。
宪法的政治性在西方宪政发展初期也是很显然的,这正是我们研究时发现的中西方的共同之处,也是宪政文明的真正原理所在。在马歇尔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之前,美国宪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明确的政治原则;宪法的司法实施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如说是一个特殊的政治行动。美国宪法教材喜欢把司法审查作为第一章,他们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宪政的起点,是美国宪法法律化的第一步。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为“从政治性宪法向法律性宪法的转变”,其背后的政治性隐退了吗?此案之后美国宪法真的顺利法律化了吗?问题的答案还得从案件的关键人物马歇尔本身来找。
马歇尔由于自己的延误,导致了新上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马伯里的委任状,马歇尔通过巧妙设计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之间的逻辑陷阱,以表面上的败诉为代价换取了联邦党人所坚持的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在此之后,马歇尔更以“政治家”的身份代表联邦党人取得了反击民主共和党在国会和行政领域的全面胜利。马歇尔一生的政治信念就是为美国的强有力的联邦主义而奋斗终生,他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他毕生所受的唯一一次法学教育是25岁时在威廉玛利学院旁听法律,仅两个月。1800年,马歇尔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国务卿。次年2月,亚当斯总统为了控制司法机关的权力,牵制国会和行政机关,于是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书中的法律漏洞恰恰说明了他并非一个忠实的法律人,宪法不过
是其背后政治操作的一个幌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党派利己动机成就了这一“伟大的
。事业”
这一“伟大事业”确立之后,美国并无所作为,54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黑人奴隶德里德·斯考特败诉,并且宣布国会于1819年制定的限制奴隶制度蔓延的《密苏里协定》无效,表面上是否决国会的立法,实际上也同赫鲁晓夫的报纸批评斯大林一样,不过是对当时强势集团的献媚罢了。政治意图是宪法的“指挥棒”,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操控法律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法律所呈现的一切程序正义均为政治需要服务。宪法政治性优于法律性,这一判断还可以从我国宪法的演变史和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进一步证明。
在中国近代政治权力的争夺战中,宪法更是与
“挡箭牌”的权术运用,从法无缘,有的只是以宪法为清末预备立宪开始到临时政府,从北洋军阀到国民
政府,没有一个政府制定的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不仅如此,宪法也从来没有被当政者遵行过。而新中国成立后三部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根据当时国内外形势作出的政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根据斯大林的治选择。例如,
建议,三条分析意见主要集中于政权合法性和进一步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问题,最终促成了宪法的急速出台。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在反思百余年宪法坎坷历程的基础上作出的英明决策,这次宪法的全面修订自始至终都是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和关注下进行的。
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序言中也明确宣示或者隐含了宪法的政治性原则和政治制度。宪法序言第二自然段明确指出:“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这个负有政治意义的表达将中国历史有目的、有意识地限定在某种阶段范围内,从根本上说是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加以区别。第五自然段明确了主权者或制宪者“中国人民”是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政权的合法性。根据陈端洪博士的分析,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是最能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此外,序言中同样具有宪政意义的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不能动摇,否则就构成对中国主权结构和制宪权的挑战,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
韩有的一项制度,无法套用现有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秀义教授基于多年对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宪法政治主权与法律主权的二分法,根据他的
一体二元理论体系分析,人民政协是联结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各族人民的一条重要的政治纽带,它是中国主权者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主权者提供与反馈各种信息的政治责任,同时人民政协还是政治主权者“政治集中”的重要的“民主”基础。中国
不容挑战宪法序言所蕴含的这些原则具有不可更改、的政治权威与法律意义。与此相对应,宪法总纲和具
体章节中规定的内容,从经济制度、文化发展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的设置,都属于法律层面的“最高法”,可以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我们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的修改,都以绝对意义上的改法原则为指导,并且
政修宪的动因主要在于反映执政党政策变化的要求。
策性修宪作为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模式,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说目前中国宪法的政治性远远高于法律性,在研究中国宪法问题的时候,应将宪法首先当政治法来考量。
四、结论
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宪法学理论研究上的缺憾,宪法学学者首先应该站在宪法政治性的立场上,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式,多吸取其他学科的最新学术成果,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的宪政理论问题,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笔者在此未能对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详尽的阐述,仅是提出了这一理论体系构建的一个前提,即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优于法律性,以期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宪法及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点。
〔参考文献〕
〔1〕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董和平.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许崇德,胡锦光.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4〕蒋碧昆.宪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张千帆.宪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J〕.中外法学,
2008,(4).
责任编辑芳晔
2010年4月第33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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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探析
李
杰
大连
116029)
(辽宁师范大学,辽宁
〔摘要〕目前中国宪法学教材的编著大致有两种体例,即“中西混同”和“法典诠释”。“中西混同”的核心是对西方自由主义宪法理论体系的依赖,借用西方完善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我国的宪法问题;“法典诠释”的核心是没有理论框架作依托,将宪法典作为教材编著的基本支撑点。两种体例共同的问题在于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为此,从宪法的政治性来理解我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构,更能理顺并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宪法学;编著体例;中西混同;法典诠释;宪法的政治性
〔中图分类号〕G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1203(2010)02-0105-04
有些学者指出,现有宪法学教材仅是中国宪法典的注释宪法学、宪法学教材充满了政治色彩……
这些评价所指出的只是中国宪法学教材表象上的不足,并未从更深层次揭示中国宪法学教材问题的根源所在。笔者通过对不同版本宪法学教材的比对,认为中国宪法学教材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主要体现在编著体例上。
一、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的两种体例:“中西混和“法典诠释”同”
目前我国宪法学教材版本繁多,尽管具体观点的提出和微观制度设计方面各有不同,但是其存在共同的不足:其一,不明确指出是“外国宪法”还是“中国宪法”,笼统以“宪法”或“宪法学”冠名,其中对宪法具体问题讨论的立足点是西方而不是我国,这种问题在宪法基本理论及基本权利部分较为多见。其二,在称作“中国宪法”的教材中,同样将我国的宪法条文简单地与西方的理论相联结,对于所谓中国缺失的部分(如违宪审查等)不得不拿外国的
教材重心放在了对宪法条文的案例来填充。其三,
解释上,不能深入挖掘宪法固有的文化内涵及宪政问题的历史发展、价值规律等动态的深层次理论问题,宪法学教材基本上等同于宪法条文释义。其四,不仅对中国宪法的实施模式没有系统的阐述,而且
〔收稿日期〕2010-01-16
对宪法实践也缺乏应有的描述。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宪法学教材的上述不足应该归结为编
著体例的问题。
当前,以编著体例所依托的理论框架的“有”与“无”为划分依据,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有两种体例:一种体例是“中西混同”,这一体例的核心在于对他者的依赖,试图借用西方完善的理论体系来阐明我国的宪法问题,用西方宪政制度反思我国的现实状况,选择这种体例的逻辑前提是:自由主义的一整套东西在中国也是应该能行得通的,不需要经过论证,直接拿过来即可。这种体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将中西方类似的表达视为等同,强行赋予它们相同的内涵。例如,有的教材在对人民主权原则的解释中先转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然后仅以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为中介,认为我国宪法明确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事实上我国宪法序言第三自然段对为什么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述已非常完整。如此勉强的说法在其他版本的宪法学教材中同样也有出现,如权力行使民主化原则又叫三权分立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行使民主化原则表现为民主集中制。三权分立是一种政治权
〔作者简介〕李杰(1980-),女,山西汾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力配置原则,侧重各权力主体的独立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对抗性,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没有分权的内涵,强调的是各机关之间、各层级之间的合作与最终的统一性。
第二,以西方的理论为支撑解释我国的宪法文
“中西混同”外,对具本。除了在宪法的基本原理部分
体宪法文本的解读也明显是用西方相应的观点来帮助读者理解我国宪法中某项规定的具体含义。例如,有些教材在解读我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中人权的含义时,分别罗列了日本、德国、法国对人权的界定与理解,始终没有给出中国人权的界定。第三,以西方的制度为标准衡量我国的宪法是否完善。就某个具体的宪法问题,往往是先陈述西方各国的制度,后指出我国宪法中对应内容的缺失或者不足。例如,在关于生命权的阐释中,先列出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关于这方面明确的宪法规定,然后就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进行一番评述。有的教材则直接指出,参照其他国家宪法的权利体系,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利体系中也可增补若干明示性的权利条款。这种直接以西方制度为标准的前提就是默认了西方宪政理论的普适性,显然这一思路是偏离了主体性思考的盲目跟随。
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的另一种体例是“法典诠释”,这一体例的核心是:没有理论框架作依托,将宪法典作为教材编著的基本支撑点,表现为几乎每个章节的安排都能找到对应的宪法条文,对具体内容的阐述虽然也是围绕对应的宪法条文展开的,但是却没有统一的内在章法可循,所以导致人们对这种宪法典的解读也是零散的、不系统的。宪法实施的环节在这一体例指导下必然被挤出了教材编著者的思考范围。这种体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第一,在基本理论(或总论)部分,僵化的固有格式比较明显。这类教材很难与以往的中学政治教科书加以区别,强调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认为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宪法基本原则按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四大社会关系分别对应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原则和宪法至上原则。在解释我国宪法属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时,直接的依据是宪法序言最后一段和总纲第五条。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内容上看,宪法典是这类教材编著直接的且是全部的依托。
第二,分论部分与宪法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对宪法典的诠释缺乏内在统一的联系。通过对极具代表性的教材的分论部分与宪法典的比对,我们发现教材对宪法典的依赖是非常明显的。此外,每章节之间都是孤立存在的,彼此所涉及的宪法问题之间似
例如,讲政党制度就是讲执政党与民主乎没有关联。
党派的关系,至于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作为自己的代
表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之间有无区别,它们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在宪法中对这些方面没有明确的阐述,当然也就在教材中被忽略掉了。
二、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缺陷之根源:泛自由主义倾向和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缺失
针对以上两种体例所体现的种种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只有进一步究其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的问题。
“中西混同”体例的教材对自由主义的青睐源自中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泛自由主义倾向,与“法典诠释”体例的“保守”相比,似乎“中西混同”体例采用了一个较开放的、多元化的方式对以往教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来了个彻底的改头换面。可见,对自由主义的拥抱不是空穴来风,作出某种学术选择是有其深刻缘由的。
第一,自由主义最早由洛克作出精辟的阐述,后来逐渐成为近代西方一种主流的社会政治主张,因为它正好吻合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内在需求,它的兴起极大地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适应了市场经济的个体本位意识的道德观念,所以自由主义便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高举的一面大旗,同时也成为资产阶级在政治领域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理论武器。在自由主义基础上搭建起来的宪政观主张国家权力的有限性,保障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最终目的,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西方近现代的发展,也充分证明是高效的。
第二,自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所追求的宪政,源于中国民族面对列强环伺、国势陵夷的救亡图存动机,是站在“民族立场”上说话的,并构成中国“民族自救运动”的一部分。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西方文化的冲击伴随着经济大开放来势汹汹,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重新捡起了“欧美”这一工具,如同梁漱溟先生指出的,西方的宪政乃是从人家生活的历史中自然演进而来的,宪政本身即是目的,即是价值归依,而宪政在我们这里却是“手段”,另有一种借此欲达成的目的;宪政在人家那里是一项逐渐累积而得的文化成果,而在我们这里却被当作一项政治成果来追求,当作一剂即用即灵、可以立即解决“中国问题”的良药来服用,试图借自由主义在西
方“有效”的余力完成我们“富国强民”的新使命。“法典诠释”体例方面的教材很直观的一个特点就是“大话、空话、假话、套话”或者是“政治口号”占了太大的比例,给人以死板、教条的感觉,对宪法典过于执著,而对宪法的实际运行却有所忽视。相比“中西混同”对“他者框架”的依赖,“法典诠释”体例则“无框架”作依托,也就是独立的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没有处理好宪法典与宪法学的关系。“法典诠释”的教材编著体例对宪法典的执著是有其“充分”理由的,认为宪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具有系统性、科学性;教材的体系安排以宪法典的体系结构为依据。以上叙述将宪法典体系直接等同于宪法学体系,宪法学完全附属于宪法典,不再承认宪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显然这一点不能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当前,宪法学的研究对象除了宪法典
制宪的理论、宪法的发展外,还有其他宪法性法律、
过程以及宪法在现实中的运用。而“法典诠释”仅仅是对宪法典的详尽解释或阐明。如果把宪法学教材的编写仅限于对宪法典的解释,使得教材成为狭隘的宪法典诠释学,那么就严重缩小了学生对宪法学了解认识的范围,不能使其形成多角度理解宪法的思路。也就是说,从单一视角看待问题的结论一定是片面的、不周延的。为此,宪法学教材所研究的内容必须明确两个基本出发点,即我国宪法文本和我国宪法运作实际,舍弃任何一个基点之后所构建的体系都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
第二,对宪法典缺乏立体式的解读。对宪法典的阐释是“法典诠释”体例教材的固有任务,然而这类教材对宪法序言的阐释竟然只字未提。宪法序言为“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有机体赋予了灵魂,它为宪法赋予了生命的气息。如此重要的部分就这样被忽略了,从这点上看,这类教材的编著体例确切地说应该是“半法典诠释”,这恐怕也是宪法学教材未能构建自我体系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此外,对宪法典其余部分的解读也是各自成篇,彼此之间没有很好地体现内在联系,忽略了宪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完整的、具有系统性的特点。事实上,对宪法典进行立体式的解读,注重其内在一体性的分析,是构建中国宪法理论体系所必需的。如强世功博士就将“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机构”看作宪法的核心内容,并认为它们是互为前提的,不以先后顺序断定哪个重要;“总则”作为一个神经系统,是促使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之间辩证运动的纽带;由这三者创建的政治有机体还
“思考的大脑”,即宪法序言。需要一个总之,在泛自由主义的影响下,“中西混同”的状况似乎不可避免,它忽略了中西方宪法文本、观念以及现
“法典实运作的种种不同,有的甚至是本质上的差异。诠释”体例由于对中国宪法文本解读的教条化及其对
运作实际的偏离,也容易给学生传递混乱的信息。
三、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宪法的政治性优先
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缺失是造成目前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而一个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是对核心概念提炼并作出准确界定,然后以核心概念为主要材料来搭建理论体系的大厦。借用苏力教授大胆的说法,那就是,我国目前仍处于“训政”到“宪政”的进程中,宪政尚未或刚刚开始,宪法首先是政治法。笔者认为,探讨宪法的政治性对中国宪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对中国宪法的认识以及教材的编著等问题都有着至关重大的意义。
宪法的政治性在西方宪政发展初期也是很显然的,这正是我们研究时发现的中西方的共同之处,也是宪政文明的真正原理所在。在马歇尔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之前,美国宪法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明确的政治原则;宪法的司法实施与其说是一种法律行为,不如说是一个特殊的政治行动。美国宪法教材喜欢把司法审查作为第一章,他们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宪政的起点,是美国宪法法律化的第一步。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为“从政治性宪法向法律性宪法的转变”,其背后的政治性隐退了吗?此案之后美国宪法真的顺利法律化了吗?问题的答案还得从案件的关键人物马歇尔本身来找。
马歇尔由于自己的延误,导致了新上任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马伯里的委任状,马歇尔通过巧妙设计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之间的逻辑陷阱,以表面上的败诉为代价换取了联邦党人所坚持的司法审查原则的确立,在此之后,马歇尔更以“政治家”的身份代表联邦党人取得了反击民主共和党在国会和行政领域的全面胜利。马歇尔一生的政治信念就是为美国的强有力的联邦主义而奋斗终生,他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律教育,他毕生所受的唯一一次法学教育是25岁时在威廉玛利学院旁听法律,仅两个月。1800年,马歇尔被亚当斯总统任命为国务卿。次年2月,亚当斯总统为了控制司法机关的权力,牵制国会和行政机关,于是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书中的法律漏洞恰恰说明了他并非一个忠实的法律人,宪法不过
是其背后政治操作的一个幌子。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党派利己动机成就了这一“伟大的
。事业”
这一“伟大事业”确立之后,美国并无所作为,54年后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黑人奴隶德里德·斯考特败诉,并且宣布国会于1819年制定的限制奴隶制度蔓延的《密苏里协定》无效,表面上是否决国会的立法,实际上也同赫鲁晓夫的报纸批评斯大林一样,不过是对当时强势集团的献媚罢了。政治意图是宪法的“指挥棒”,它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操控法律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法律所呈现的一切程序正义均为政治需要服务。宪法政治性优于法律性,这一判断还可以从我国宪法的演变史和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进一步证明。
在中国近代政治权力的争夺战中,宪法更是与
“挡箭牌”的权术运用,从法无缘,有的只是以宪法为清末预备立宪开始到临时政府,从北洋军阀到国民
政府,没有一个政府制定的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不仅如此,宪法也从来没有被当政者遵行过。而新中国成立后三部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根据当时国内外形势作出的政
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根据斯大林的治选择。例如,
建议,三条分析意见主要集中于政权合法性和进一步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问题,最终促成了宪法的急速出台。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在反思百余年宪法坎坷历程的基础上作出的英明决策,这次宪法的全面修订自始至终都是在邓小平同志的领导和关注下进行的。
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的序言中也明确宣示或者隐含了宪法的政治性原则和政治制度。宪法序言第二自然段明确指出:“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这个负有政治意义的表达将中国历史有目的、有意识地限定在某种阶段范围内,从根本上说是把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加以区别。第五自然段明确了主权者或制宪者“中国人民”是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政权的合法性。根据陈端洪博士的分析,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是最能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此外,序言中同样具有宪政意义的还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不能动摇,否则就构成对中国主权结构和制宪权的挑战,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
韩有的一项制度,无法套用现有的理论框架来解释。秀义教授基于多年对中国宪法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中国宪法政治主权与法律主权的二分法,根据他的
一体二元理论体系分析,人民政协是联结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各族人民的一条重要的政治纽带,它是中国主权者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为主权者提供与反馈各种信息的政治责任,同时人民政协还是政治主权者“政治集中”的重要的“民主”基础。中国
不容挑战宪法序言所蕴含的这些原则具有不可更改、的政治权威与法律意义。与此相对应,宪法总纲和具
体章节中规定的内容,从经济制度、文化发展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的设置,都属于法律层面的“最高法”,可以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我们对1982年宪法的四次修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的修改,都以绝对意义上的改法原则为指导,并且
政修宪的动因主要在于反映执政党政策变化的要求。
策性修宪作为我国宪法修改的主要的和基本的模式,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说目前中国宪法的政治性远远高于法律性,在研究中国宪法问题的时候,应将宪法首先当政治法来考量。
四、结论
中国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存在的一些问题,最终可以归结为宪法学理论研究上的缺憾,宪法学学者首先应该站在宪法政治性的立场上,采用多元化的研究方式,多吸取其他学科的最新学术成果,实事求是地研究中国的宪政理论问题,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学理论体系。笔者在此未能对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详尽的阐述,仅是提出了这一理论体系构建的一个前提,即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优于法律性,以期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国宪法及宪法学教材编著体例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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