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编号

本科生毕业论文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研究

Research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on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汪恭焰 社会工作 101221212 王立红 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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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承诺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

作 者 签 名:• 年 月•••日

摘 要

十八大在司法改革再一次提到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一时之间成为热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开始实行,随之有众多学者的研究及工作人员的不断实践,努力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趋于完善。本文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首先从以前的研究出发,讨论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其次指出当前的问题焦点是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然后介绍了生态系统理论的框架,即本文的研究思路。接着从社区矫正的过程出发,从纵向上和横向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其评估视角即生态系统理论,并在分析中同时提出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最后总结并提出了该模式下的最大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生态系统理论 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Abstract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once again mentioned “community corrections”, which leads to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s” becomes hot words at this moment. Our community corrections trials was introduced in 2003, followed by research of many academic staffs and continuous practice of the line workers to make community corrections tend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way in social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terven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First, the deficiency of previous studies is discussed and the view of author is put forward. Second, the focus of the current problem is pointed out, which is theoretical issue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n the framework of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is introduced, namely the method of research. Next, starting from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assessment of the objec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analyzed from the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perspective. And in the analysis present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method simultaneously. Last conclude and put forward the bigges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is mode.

Key words:ecology system theory; social work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一、相关概念界定 ............................................................................................... 2

(一)社区矫正 ........................................................................................... 2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 3

(三)社会工作介入 ................................................................................... 4

三、研究思路: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 6

(一)引入该理论的必要性 ....................................................................... 6

(二)理论的具体内容 ............................................................................... 6

(三)理论和社区矫正的联系 ................................................................... 8

四、社工介入方式研究 ....................................................................................... 9

(一)社区矫正过程 ................................................................................... 9

(二)各系统层次社工介入分析 ............................................................. 10

1.微观系统 .......................................................................................... 10

2.中观系统 .......................................................................................... 12

3.外层系统 .......................................................................................... 13

4.宏观系统 .......................................................................................... 13

(三)各系统间的联系 ............................................................................. 14

(四)社工角色定位分析 ......................................................................... 15

五、结论和困境 ................................................................................................. 16

(一)生态系统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 16

(二)社工介入方式 ................................................................................. 16

1、以微观系统为首要,积极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的互动方式 .. 16

2、关注中观系统,改善并协调各微观系统的关系 ...................... 17

3、对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给予经验反馈,提出建议 .................. 17

4、整合各个系统,建立新的平衡的系统 ...................................... 17

(三)应用生态系统理论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17

参考文献 ............................................................................................................. 18

致 谢 ................................................................................................................. 19

引 言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数十年,依旧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逐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之一,而违法犯罪则危害着社会的治安与和谐。传统的刑罚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社区矫正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出。我国的社区矫正一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着重于社区矫正的政治化及其立法,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矫正理论的缺乏成为当前的焦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共通性使得社会工作人员涉入社区矫正成为可能。笔者的专业是社会工作,为了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结合当前的问题焦点,探讨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中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再犯罪率降至0.02%。然而,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从研究的方向转变也可以看出,首先是论证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正当性,接着集中于青少年矫正工作及个案工作,直到现在的社区矫正理论的探讨和研究。由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才刚开始,而且我国是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探索,因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理论的指导。这种理论可以有两种来源。一是我国的实践总结。我国经过11年的实践,形成了经典的模式,如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为了更好的指导其他地区的社会矫正工作,需要将这些实践升华至理论。二是国外的借鉴。由于国外社区矫正实施的较早,经过长期的摸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考虑到国内外条件的差异,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要加强调查,结合具体的环境因素。本文中笔者采用第二种方式,从生态系统理论出发,在抽象层面探讨如何用该理论分析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以及不同层次系统的作用。在此之前,笔者先介绍该理论。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生态系统理论,之所以在众多理论中选择该理论,主要是因为该理论很好的体现了人在情境中的理念。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注重对罪犯自身的监督和思想教育,忽略了罪犯所处的家庭以及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以及犯罪率,所以不能忽视罪犯给家庭、社区带来的变化以及家庭、社区对罪犯造成的影响。罪犯在犯罪前处在一个系统当中,犯罪的原因则是该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不平衡,而犯罪自身似乎是消除这种不平衡,然而新的平衡的系统并不是我们想要的那种系统,经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首先打破这种畸形的平衡,然后建立新的平衡,这种新平衡的系统,无疑是有利于罪犯及家庭和社区的系统。当这种系统建立后,可考察其特性并推而广之,加快社区矫正的发展,并预防违法与犯罪。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同社会工作一样同为舶来品。众多学者皆以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作为一个起点,此后在这方面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得以兴盛。根据该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在本文并不采取以上定义,原因有三:首先,以上定义突出了社区矫正的地域性,即置于社区内,但是,置于社区并不代表一定会和社区产生联系和作用。第二,以上定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包含社会工作者。事实上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有区别。第三,以上定义侧重了罪犯个体,忽略了与罪犯产生作用的社区。可以说以上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狭隘的。

对于已经定罪的罪犯,如何惩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让他付出同等的代价,体现公平和公正。毫无疑问,罪犯需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国家机器就是这种保障。然而,这样违背了宽容的原则。罪犯犯罪的原因有很多,而这么多原因中,大多数是社会原因。即使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罪犯造成的后果并没有得到弥补。第二个问题则是,我们想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我国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那么,假如惩罚罪犯的效果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是否要寻找新的方式?美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大面积的进行替代方式,即社区矫正,然而并没降低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于是得出结论,社区矫正没有任何作用。然而,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后来,随着标签理论的提出,该问题似乎得到了解释。该理论认为,不管罪犯是在监狱,还是在非监狱的地区,他们已经贴上了罪犯的标签。社会上的其他人不是当正常人去看待,对待他们的行为也和正常人有所异。当将罪犯放在非监狱的社会上时,罪犯的行为和心理会受影响,他们很难在人们的眼光中摆正自己,因此给矫正带来了巨大困难。那么,社区矫正应当怎么消除这种困难?事实上,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已经在逐渐解决这些问题,社区矫正也越来越富有成效。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结论不是社区矫正没有作用,而是,当我们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时,忽略了罪犯所处的社区环境。

社区矫正自引入时,来自于community corrections,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很多学者并没有对此作区分。然而,community的意思广泛。在

美国,非监禁刑几乎和community corrections等价,community只是一个修饰词,而corrections才是重要的。Community-based同样是一个修饰词。在此所做的区分是:community corrections 和corrections 等价,而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和我国众多学者对社区矫正所做的定义等价,也是笔者所要研究的对象。正因为以上定义的缺陷,笔者将所有研究的对象定义如下:

社区矫正,即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法律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将其置于和罪犯产生联系的社区的环境下进行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社区矫正往往作为一种手段出现,正如监禁是一种手段。对于一种手段,我们就会关注其目标。假如监禁能和社区矫正一样达成相同的目标,那么又何必冒险尝试新方式?一是新的方式会有更低的成本。据统计,社区矫正确实成本更低。然而,我们更关注成本和效果的比,成本低,效果好是最好的选择。二是,新的方式不仅仅能实现旧的方式的目标,还能实现旧的方式无法实现的目标。

很多学者将社区矫正的首位目标定位为改造罪犯,让其重新做人,重返社会。我们讨论改造罪犯的问题。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是假释人员,那么其改造往往被认为是消除监禁带来的副作用,即无法适应出狱后的社会正常生活,以至于重新犯罪。而一般的改造则是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和行为的限制。而前者是主要方面,因为行为只能强制。一旦社区矫正圆满完成,对象是完全自由的。如果其思想没有得到改变,那么很难保证其不再犯罪。当前我国在思想教育方面有一个缺陷,和行为限制一样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的谈话,强制性的思想报告,强制性的思想教育课。姑且不论这些方式的正确性,其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即使罪犯说出了思想正确或者提交了思想及其向上的报告,也无法知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这些都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相悖。我们自然需要改变罪犯。但是改变罪犯也是作为手段存在的。我们之所以改变罪犯,不是为了要让罪犯得到更好的资源改善和发展自己,而是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罪率,为了我们和我们的社区。而改变罪犯不过是其中必要的手段。假设改变罪犯是目标,那么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这些资源来发展和改善自己的境况。所以,我们矫正的目标是减少犯罪率和再犯罪率,维护我们以及社区的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

这个目标对于监禁同样可以实现,所以,我们就关注成本和效益。怎么样的制裁才是有效的?单方面的监禁有很多副作用。比如,在监狱里因为接触到的都是罪犯,可能会使得很多新罪犯学到更多的犯罪技巧;监禁单方面强调了

惩罚,忽视了罪犯作为一个人的存在;监狱环境差,不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长期在监狱的罪犯出狱后很难适应社会上的生活。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的基石之一。有研究表明,惩罚的威慑性是有限度的,有一个最适点,而一旦超过就会有反作用。另有理论认为,制裁包括奖赏性和惩罚性两方面,只有将这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社区矫正无疑体现了奖赏性的一面。

此外,社区矫正有监禁不能达成的目标。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和社区产生良好的互动,那么,不仅仅能改变罪犯,还能改变社区。如改变社区人们对罪犯的看法,对罪犯的容忍度的改变,产生新的社区资源。这些反过来又使得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三)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可以称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一开始阶段就引入了社会工作者。不过,早期社会工作者并没有被完全接受,也不是主导力量。于是,众多学者纷纷做出了论证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正当性。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正当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正如以上所言,改变罪犯的核心是改变罪犯的思想。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制性往往治标不治本。一个人的思想无法强制改变。改变思想目前的职位除了思想政治工作者外,还有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的特点是强调个人,一切都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比如用催眠从个体的过去和现实寻找问题的根源。解决方式以谈话为主。这种谈话相比思想教育,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可是,即使罪犯在监狱同样可以做这些心理咨询。换句话说,心理咨询没有利用社区矫正的优势。该优势即罪犯与社区的互动。而社会工作者则很好的结合了个人和环境,强调人在情境中,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致的。

社会志愿者确实是一个巨大的力量。然而,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志愿者没有专业人员发挥的作用大。但是一份工作,可以分为几个部分,专业部分,如计划的安排,活动的设计,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半专业部分,即和社区矫正有关的学科,可以由相关的学者及人员参与;非专业部分,即活动实现部分的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参与,这是面向全社会的。社会志愿者属于第二和第三部分,社会工作者属于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不论是早期阶段还是现在都是由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主导。前者主要负责制定矫正计划,后者则负责实施。这些人员拥有的知识属于法学和行政学方面。改变思想需要的是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因此目前应有两种选择:其一,培训这些人员,使其拥有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其二,选择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即社会工作者。我们来比较这两

个选择。社区矫正一般可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矫正,二是保障矫正效果的监控。后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假设前者也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监控具备强制性、管理性,而矫正具备非强制性、非管理性。而且,培训需要增加成本,而社会工作急需扩大就业率和影响率。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越高,短期的培训无法达到专业人员的程度。因此,第二个选择是最好的选择。

二、研究思路: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一)引入该理论的必要性

与社区矫正有关的理论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矫正正当性的理论,焦点是刑罚的惩罚主义与人道主义的争论。另一类是指导进行社区矫正的理论。从目前来看,这方面几乎没有理论。人们是一边探索一边总结经验,注重社区矫正的实效,综合利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行政学以及社会工作的知识制定一定的计划并实施,检查成效,查找问题,改变出现问题的措施,如此反复。然而,实践只有上升为理论才可以使实践得到指导。而理论需要抽象到什么样的程度也决定着该理论的试用范围。抽象层次越高,试用范围越大。社区矫正本质是利用社区来改变罪犯以及社区本身,这种本质要求所需要的理论必定关注罪犯自身、社区以及社区和罪犯的互动。而众多理论中,系统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恰好符合这种特性。系统论的抽象层次更高,它可以应用到很多学科,诸如数学和计算机等。而生态系统论和系统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系统论在发展心理学中的应用。我们所要研究的社区矫正与生态系统论契合度更大,因此笔者选择了生态系统理论。此处,我们所遵从的原则是最佳匹配原则。

(二)理论的具体内容

生态系统理论是由尤里·布朗芬布伦纳(Urie Bronfenbrenner)提出并完善,现在被普遍接受为发展心理学领域的领导性理论。该理论研究的是人的发展。罪犯的改变无疑是人的发展一个过程。该理论认为,一个人的发展是四个系统影响并且相互作用的过程。这四个系统分别是: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外层系统、宏观系统。此外,还提出了时间系统。

人类发展的生态一般是对象所处的环境,但是,它包括的不仅仅是环境本身,还包括不同环境的互动以及环境的改变。因此把握生态的概念在于两点:不同系统同一时间的互动以及同一系统不同时间的变化。

生态系统是由五个系统组成,首先提及的是不同系统同一时间的互动,即以上提到的前四个系统。那么,这些不同系统又是如何界定的?

微观系统是指直接所经历的、接触到的环境,能够直接和对象作用,同时改变环境和对象。这种改变不论是哪个系统内,还是系统间,总是双向的。该环境不仅仅包括客观环境,即外在环境本身所呈现的真相,不会因为不同的对象而改变;还包括主观环境,即对象所认知的环境。因不同对象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对象认知能力的差异,从而导致主观环境的差异,并且其改变相对客观环境而言,具有不稳定性、突发性等特点。主观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在客观环

境很难改变的时候,考虑的是主观环境的改变。同时,主观环境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容易造成各种误解,而找出这种不一致便是消除误解的关键所在。

对于孩子来说,微观系统一般包括家庭、父母、学校以及同伴、亲戚。对于大人来说,一般是家庭、工作场所。此后,又将个人生物因素补充到微观系统中,因此生态系统理论又被成为生物生态系统理论。生物因素又包括人的身体、情感、认知。

中观系统是微观系统的系统,它是指微观各系统间的互动和联系。除了微观系统,其他系统对对象的作用都是间接的。如家庭、学校和邻居的联系,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生活的联系。这种联系总是以中介的方式产生的,即一个系统的人进入了另一个系统,而后才产生这种联系。这种联系一旦产生,可能会改变这种联系本身,如更多的中介出现,从而增加联系的程度,也有可能失去这种联系,比如中介人随着搬迁消失。

外层系统则是指和微观系统有直接联系而和对象没有直接联系的系统。这样的例子如对象父母的工作场所、哥哥所在的班级、父母的朋友网络、学校的董事会等。外层系统是通过影响和对象的微观系统间接影响对象的。这种影响本身有其复杂性。即使是同一外层系统,对于不同的微观系统,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截然相反。

宏观系统是指由底层系统抽象而成的具有一致性的环境,涉及到的是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诸如社区、文化、宗教、习俗皆属于此类。宏观系统可以影响以上三个系统。它往往决定着以上三个系统的表现形式。比如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由于文化和制度、习俗等的差异,我们会发现,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培养孩子的方式、邻里相处方式、学校的教育观、父母和老师的交流方式、父母的朋友、父母的工作场所等及其间的作用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而在同一个社区,这些差异很小。

其次体现同一系统不同时间差异的是时间系统。时间系统的核心在于个人发展的转折点,也可以称为生态转换。人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不总是一直相反,而是不断交替着顺境和逆境,这种交替即为转折点。转折点有两种:一是顺境到逆境的转折点,比如突发危险事件的发生;二是逆境到顺境的转折点,如农民买彩票中了五百万。以上转折点的分类不是绝对的,最重要的是对转折点的认知。如搬迁,客观上会给对象造成失去原先的朋友、无法适应新的环境的后果,但是如果对象将它当作是顺境到逆境的转折点,那无疑会让他一蹶不振。而相反则会让他快速适应新的环境,增强自己的能力,扩大知识面。影响这个过程包括以上提到的四个系统。

以上提到的五个系统是作为一个层次提出来的,在具体借助以上系统分析问题时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各个系统本身,二是各个系统的交互作用。第二点

较为第一点更重要,它也是生态系统理论的灵魂。

(三)理论和社区矫正的联系

通过该理论,社区矫正可以称作是通过介入社区各个层次的系统以及各个系统的联系,同时改变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不同层次系统。当前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而忽略了社区各个不同层次的系统。罪犯个体只是微观系统一部分。按照标签理论,如果不改变罪犯以外的人们对罪犯的看法,那么改变罪犯是一件困难的事,即使罪犯改变了,也无法正常和社会上的人相处。因此,改变罪犯只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改变社区不同层次的系统及其联系。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很容易知道社区矫正中各个不同层次系统是:微观系统包括罪犯个体、罪犯所处家庭、罪犯的朋友、亲密的亲戚、直接接触的矫正人员、直接接触的邻里、罪犯工作场所;中观系统是以上系统之间的联系;外层系统包括非直接接触的矫正人员、罪犯家庭中其他人的工作场所或者上学场所、家庭其他人的接触对象、罪犯朋友所处的工作场所、罪犯朋友的接触对象、亲戚的接触对象等通过罪犯直接接触的系统和对象影响对象的系统;宏观系统则包括罪犯所处的社区、社区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社区所处的更大的文化环境。

三、社工介入方式研究

(一)社区矫正过程

在我国从试点开始,比较注重社区矫正的立法,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及其内容皆由立法来限定。诚然,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手段,同时也具备监禁刑的法治性。并且社区矫正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当将涉及社区矫正的所有相关内容皆由立法限定时便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创造性的利用多样化的方式。按照一些社区矫正的法律及条例,我国社区矫正的大体过程是:确定矫正对象、接收矫正对象、评估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终止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实现。这方面必须靠立法强制。主要是监控罪犯、限定罪犯的活动范围、检查罪犯改变与否以及改变的程度、监督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与之伴随着行政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社区矫正的实施。这个方面不需要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条例进行规定,而应该由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评估制定灵活的矫正计划。负责这两方面的人员自然需要合作,但是首先是分离,而不是一体化。分工合理的优势在于合理使用人才资源。

社会工作者介入的开始阶段是评估矫正对象,然后是重点阶段即开展矫正工作,最后的终止矫正工作则是结案阶段。确定以及接收矫正对象两个阶段都由司法部门完成。当矫正对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手续时,就可以在确定的社区住下,一般是自己犯罪前的家庭,因而社区也是自己生活的社区。为什么是自己生活的社区呢?一方面节约了资源,另一方面,影响罪犯最大的系统即是罪犯生活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改变罪犯需要从这些系统入手。

社会工作者对罪犯的接案和一般的社会工作接案有所不同。首先这体现的是社会工作和法学的合作,增加了制约性;其次,考虑到案主的特殊性,这不是案主的主动选择,也不是社会工作者的被动接案。假设为了增加这种自由,那么目前最好的做法无疑是社会工作者和罪犯先相互认识,然后相互自由选择,但是必须要做选择。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对于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建立的是与案主的信任关系。

如果接案顺利,接下来的评估环节显得尤为重要。评估环节不仅仅在开展矫正工作之前,还在矫正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阶段。每个社会工作者都明白评估的重要性,但是怎么样做好评估一直是一个难题。评估本身意味着分析各种资料,得出恰当的结论。然而这种资料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的,即使是完全的,由于其复杂性,得出的结论或者不恰当,或者不完整。这都给工作带来困

难。因而,工作中同样逐步跟进评估,逐步改变或完善工作内容。

评估的第一步是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对于罪犯,法律部门的档案是不可缺少的。如果罪犯有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是犯罪的问题。即该罪犯为什么犯罪,犯罪的过程又是怎样,危险程度如何等等。除此之外,罪犯本人、罪犯的父母、罪犯所在社区、学校以及罪犯的社交圈皆是收集资料的源头。为了完整收集这方面的资料,需要政府给予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贯彻保密原则。收集资料应本着最大化信息原则。

收集好资料后需要分析资料。分析资料需借助专业知识和相关工具。首先需要保证严谨的逻辑性,不夸大,尊重事实。同时需要进行正确的推理,得出超出资料的结论。深入分析发生在罪犯每一件事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响,并将所有的资料的联系起来,分析各种联系。可以帮助分析的工具如建表格、思维导图、对象图、数据图,以及计算机中有助于整理分析资料的工具软件。笔者十分重视这个环节,事实上分析资料得出的报告依然需要多人的审核。当然,可以同时多人分工分析资料,实现相互合作。

分析资料得出的通过审核的结论即是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是社会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的依据之一。第二个依据是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对各系统层次的分析结果。笔者将在下个论题讨论。

(二)各系统层次社工介入分析

当我们考虑到罪犯犯罪的原因时,除却个人因素,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事实上,不同地区犯罪率的差异体现出这一点。社会工作者需要矫正罪犯的行为,使其不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需要考虑个人与环境两个方面。而实际的矫正措施也总是从这两方面入手。然而,根据生态系统理论,我们忽略了第三个方面,即联系。这种联系包括微观系统和罪犯个体之间、微观各系统间(即中观系统)、外层系统与微观系统间以及宏观系统和下三层系统间。

1.微观系统

首先是罪犯自身。罪犯始终是社区矫正的焦点,改变罪犯同样需要和罪犯进行交互作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罪犯虽然犯了罪,但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而人难免犯错。除了程度性差异,犯罪和犯错大体相同。对于罪犯,他也有身体、情感、认知以及行为习惯。身体的健康是矫正的根本性保证。如果罪犯回归社区中自己所在的家庭,无法保证基本生活,那么毫无疑问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罪犯的情感以及认知是矫正成效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不仅仅是客观环境,还需要将客观环境转换为罪犯的主观环境,而这依赖罪犯的情感和认知。当然,我们不是强制性的进行思想灌输教育,而是对他给予这个方面的关怀,那么就要让他知道他自己受到了这个方面的关怀,不是没有

关怀,也不是其它方面的关怀。同时,他也不会认为这种关怀是虚假的。为了达到以上要求,首要的是这种关怀是无条件的、真诚的。对于罪犯的行为系统,行为心理学的方法自是可以借鉴。确实,思想、心理这些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是个体的行为。首先需要观察罪犯的行为习惯,总结其中那些行为习惯是需要改正的,如说脏话的频率高、急躁的行为、自私的行为等;其次,培养新的行为习惯。据研究,旧的习惯很难纠正,而事实上也无需纠正,因为只要培养新的习惯,自然的也就覆盖了旧的习惯。

毫无疑问,家庭对于每个人的影响都相当巨大。只要是研究个体发展,都无法避免家庭的话题。家庭总是大多数孩子社会化的第一步。那么,家庭又是如何影响罪犯的?罪犯返回社区,居住在原先的家庭,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改变,而事实上,该罪犯的犯罪已经成为他所在家庭的转折点。对于他的归来,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如何看待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矫正的成败。但是,这并不是说如果家庭其他成员很排斥他,他的矫正就一定不成功。事实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态度是矫正的一部分。此处是为了说明改变家庭成员态度是矫正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环。家庭成员的态度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如果说家庭成员的态度是排斥性的,那么究竟让他们的态度改变成什么样是合适的?无条件宽容吗?这是另外一个极端。但是,这不是我们考虑问题的方式。我们不是要教导他们强制性的原谅或者应持什么样的态度,而是改变他们间的互动方式,增进彼此的理解,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相互提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社会工作者的问题是怎么样改变他们间的互动方式,这需要社会工作者高超的沟通和控制技巧。事实上相反的方向才更为麻烦,即如果家庭成员从一开始就是维护、无条件宽容呢?那么这样可能就将社会工作者排斥在外,他们纵容了罪犯,罪犯有可能没有改变的动力,这些不免给矫正带来了困难。这时,他们的互动方式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家庭其他成员。社会工作者还是需要强制性的改变他们吗?答案依然是否。我们考虑的思维依旧是生态系统论,家庭其他成员不是孤立的,他们和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在发生着作用,罪犯对他们也在产生作用,其他人对罪犯的反应同样能够改变他们的思想乃至行为。媒体监督并不是一个好例子,但至少说明了这个问题。

家庭成员的态度决定了家庭成员的行为,然后作用于罪犯,这种作用对矫正起促进还是阻碍作用依赖于行为,而罪犯的行为反过来影响家庭成员,促成家庭成员新的改变。这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曲折的,并非一开始就一定会产生良性互动。而一旦产生了非良性的互动,社会工作者需要做的是,找清原因,再进行下一次的互动尝试。有的时候需要间歇式的冷静。

此时罪犯已经脱离了原先的学校,而研究原先学校对他的影响属于评估的那一部分,考虑到当前矫正措施中包括采取上课这种形式教育罪犯,因此课堂

属于罪犯的微观环境,依然在笔者讨论的范围以内。这里包含两种互动。一是罪犯和教育者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社会工作者需要介入这种互动,尤其当这种互动是非良性的。

我国的就业本身是一个问题,如果罪犯犯罪之前有一份工作,那么在犯罪后,便失去了原先的工作,并且在矫正期难以找到新的工作。我国的矫正工作往往让罪犯参与指派的公益工作,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不过需要给予报酬。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为了改善罪犯当下的处境,矫正机构难免出资,如果只是根据罪犯的处境无条件的给予帮助,那么就增加了罪犯的依赖性,同时有损罪犯的自尊心。二是让罪犯获取和劳动相应的报酬,可以让罪犯找回自己的价值感和自信。

社区矫正机构既是矫正主体,又作为微观系统存在。罪犯往往因社区矫正后的国家机构而产生畏惧或者厌恶的心理,而这两种心理都不利于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媒介,必须消除罪犯这种心理。首先,改变对罪犯的态度。不歧视、尊重、理解他们。其次,改变对罪犯的行为,尤其是当罪犯违反规定的时候,不得以暴力对待。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方式,并且这种方式是合法的。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罪犯首要的是相信罪犯是可以通过矫正得到恰当的改变,因为这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前提。

2.中观系统

中观系统按照是否以罪犯为中介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以罪犯为中介的各微观系统的联系。家庭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居于首要的地位。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家庭需要和社区矫正机构保持良好的联系,比如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然而现实的问题是这种联系是单向的,即家庭是被动的,而这不利于矫正工作的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应重视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应允许家庭其他成员提出参考意见。毕竟,最了解罪犯的,莫过于和罪犯生活多年的家庭成员。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其他所有微观系统都有联系,都需要将这种联系从单向向双向转化。这样便形成了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中心的系统结构,从而形成第二类中观系统。

其二,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中介的各微观系统之间的联系。家庭和学校(指教育罪犯的场所)的联系是这类联系的核心。学校需要通过家庭了解罪犯,然后适时调整教育方式。而家庭也要通过学校获取有用的信息以调整和罪犯的交流方式。家庭和学校的作用往往是互补的。

中观系统和罪犯无直接联系,看似脱离了罪犯,也脱离了社会工作者,一般只需隐式介入,即在互动为良性时减少干扰甚至不干扰,只需观察和记录以进行评估。在中观系统中,社会工作者主要是通过积极配合和协调的方式介入。毫无疑问的是,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各微观系统的互动,并期待这种互动朝着

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方向进行,假若方向出现问题,那么社会工作者必须显示介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加强沟通和协调,这种协调同样是双向的。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记录中观系统的变化,并分析这种变化给整个系统造成的影响。

3.外层系统

传统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而忽视改变罪犯所处的环境,当我们矫正罪犯时,我们同样无法避免改变罪犯的外层系统。罪犯家庭的其他成员对罪犯有直接的作用,而其他成员的处遇对他们自身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他成员无法解决自身的问题或者单方面关注自己的问题,那么必定不利于矫正。然而,这样不免产生疑问,社区矫正真的有必要将资源用在罪犯周围人的处境吗?毫无疑问这样会增加社区矫正的成本。但是笔者相信这是必要的,不过需要设限,即以不影响社区矫正进程为限,假若一个家庭成员的处境已经干扰到矫正的进程,那么就需要改变该家庭成员的处境,直到将这种处境转变成不干扰矫正的进程或者很小影响。以上的工作需要工作中评估的支持。

影响社区矫正机构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当前的关系是司法部门是矫正执行的最高主体,而公安部门则是帮助实施的主体。而社区机构则处于中介地位,他们负责将司法部门的矫正原则和计划落实。这种典型的上下级关系确实效率高,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自由度不够,难以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知识和能力。因而需要改变这种关系。前文中提到社区矫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障,二是内容。这两个方面是平等的。前者由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后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他们同样是平等的。

外层系统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似乎与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无关。事实上,论及社会工作方法,改变环境总是必要的。社会工作此时只能采取相关的交流、建议的方式积极改变罪犯所处的外层系统环境。最重要的是评估该系统及其变化。

4.宏观系统

罪犯所处的社区是宏观系统之一,也是和罪犯接触最密切的宏观系统。当将罪犯安置在社区时,我们希望借助社区的力量去矫正罪犯。社区的力量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社区的人。人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改变的关键。社区的人的行为和态度可以改变罪犯,这主要体现在人们对罪犯的容忍度上。如果排斥力量巨大,矫正的很多涉及社区的措施便难以执行。为了改变人们对罪犯的厌恶感,一方面需要做好教育指导工作,需要拿出证据证明社区矫正确实富有成效,并将社区构建的更好;另一方面需要罪犯自身的努力,积极树立正面形象,在社会工作者介入下,帮助社区居民。其二,社区文化与习俗。社区的文化是一个社区赖以存在的精神载体。社区文化的开放与否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那么,社区文化作为历史的产物,经过了长时间的积淀,假如这种当前

既定文化,比如保守,对罪犯的态度是憎恶的,如此这些对社区矫正有阻碍作用,那么社会工作者又该如何介入呢?诚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文化始终要被淘汰。而社会工作者只是能够加速这种进程,培育一种新文化同样需要时间。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宣传新文化的作用。其三,社区资源。社会工作中的社区工作方法强调社区资源的利用。社区资源主要包括医疗、教育、体育设施以及社区志愿者。

通过社区和罪犯的互动,改变的不仅是罪犯个体,社区也在矫正过程中发生改变。当这种改变已经非常适合社区矫正工作时,那么在实践中需要研究这种社区的特性,然后改变其他社区使其拥有这种特性。这样便可以加快社区矫正的发展。

我国国情是实行我国社区矫正的依据之一,考察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在国外(主要是美国)发展经过了很多年的历史,经历兴起、衰落、重新兴起,中间伴随着很多的疑问,也不断的去实践,理论也逐渐变得成熟。而我国自2003年开始至今不过11年,经过几年的外国文献和实践研究以及试点、试点的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呈现一派繁荣景象。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犯罪率即使下降,犯罪的人数依然巨大。政府的腐败问题也一直是社区矫正的瓶颈。如此的宏观政治环境,社会工作者很难改变,这些也是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宏观环境同样影响着中国的每一个人。

事实上,笔者考虑到的宏观环境更为广阔。这个社会已经是科技化社会,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发展都受到国际的影响。社区矫正同样如此,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措施,遵守国际的相关条约。

社区矫正不是一个人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同样无法完成所有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而社工在其间扮演了一个角色。宏观系统是一种保障,是社会工作者做好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作为政府的政策,社工本无需介入,然而这种政策总是不完美的,因此需要实地社工的经验反馈来检验政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三)各系统间的联系

以上各个系统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如何把握这些联系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中观系统联系了各个微观系统,而外层系统、宏观系统都和微观系统有联系,并且通过这种联系改变中观系统。

比如,社区文化能够影响家庭。如果一个社区向来认为犯罪是丑恶的、不值得原谅的,那么该社区所在的家庭往往持相同的态度,即使相反也会受到很

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足够使人妥协。此时,当社工要求家庭正常看待罪犯时,会受到很大阻力,这种阻力间接的来自社区。该社区的文化需要改变,而这种改变也需要罪犯及其家庭的努力。即他们之间需要进行互动。很明显,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止一个,这些罪犯以及这些罪犯需要同这种文化做斗争。不过这是一场文明的战争。罪犯需要通过自己让社区的人改观,从而逐渐改变社区的文化。从而达成家庭影响社区的目标。家庭、社区、罪犯都得到了改变。

罪犯的犯罪对于罪犯及其家庭都是一个转折点。该转折点被视为罪犯从顺境到逆境的标志。然而,社区矫正则是另外一个转折点。我们需要知道该转折点对罪犯意味着什么。如果罪犯相信社区矫正,那么社区矫正成功的概率很大。如果相反,那么,社区矫正的时间需要更长一些。罪犯需要意识到社区矫正是什么以及它的目的,内容,这些都需要工作者去完成。对时间系统的分析通常用于评估,一项矫正措施是否有效通常需要改变与否以及改变程度的指标。

(四)社工角色定位分析

社会工作者是属于微观系统之一,然而他是作为工作者存在,因此不能简单的将他当作一般的微观系统来分析,那么社会工作者怎样对罪犯影响?

社会工作者完成矫正任务为目标,罪犯的改变是最好的效度。但是,不同于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不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还作为一个中介运用环境,这种运用,包括改变环境、改变环境和罪犯的互动方式。为了有效的矫正罪犯,工作者需要结合个案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其中的个案工作方法可以凸显社会工作者的个体作用,这样类似于心理咨询师。而社区工作方法截然不同,它强调人在情境中的理念,与生态系统理论的本质相同。此时,社会工作者作为中介存在,他联系了各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外层系统以及宏观系统。这些系统需要平衡,然而这种平衡可能不利于矫正罪犯,那么,社会工作者就需要打破原先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

四、结论和困境

(一)生态系统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和罪犯自由选择对象后,完成了接案阶段。而后的评估阶段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罪犯个体过去的评估,一部分是对社区现在各系统层次的评估。这两种评估是开展矫正工作的主要根据。自此,社工的介入过程便进入了第三阶段,开展矫正工作。开展矫正包括制定矫正计划和实施、跟进计划。矫正工作中依然需要评估,该评估主要是各系统的改变状况。如果顺利完成计划,那么矫正就可以进入最后的评估及结案阶段。

生态系统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应用体现在社区矫正过程的评估阶段,而评估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全程。在介入前期,无论是横向的系统评估,还是纵向的分析时间系统评估,都需要借助生态系统理论框架。比如,分析罪犯个体过去的资料时,需要考察当时各系统对罪犯的影响,以及罪犯当时对社区的影响,并且需要分析这种互动方式及其影响。评估在矫正工作中始终起关键作用。只有做好这种评估,才能制定可行而有效的矫正计划。而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则需要及时评估各系统的状态,并根据状态的改变来更新计划。在结案阶段则评估新系统的平衡及其作用,并总结该系统的特征,以扩大应用范围。

生态系统理论的应用不仅仅从根本上有效的矫正社区罪犯,还能改变社区的各个方面,促进人与社区的和谐,进而有效的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该理论强调人在情境中,同时关注个体和环境,并将环境分层次探讨其对个体造成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在环境中分析造成罪犯行为的原因。然后通过改变环境来改善罪犯,而罪犯的改变又能促成环境的改变,从而实现环境和罪犯的双向改变,实现社区矫正的双重目标。这种改变是根本性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罪犯的自我定位,改变了社区中其他人对罪犯的态度及行为,进而改变社区文化,降低社区的犯罪率和再犯罪率。

此外,社会工作自身有其理论和方法,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子领域,按照抽象层次,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都可以运用到社区矫正中去。这样可以增加社工介入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开创新的社区矫正的道路。

(二)社工介入方式

1、以微观系统为首要,积极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的互动方式

微观系统因和罪犯有直接的联系,对罪犯的影响都要超过其他层次的系统,所以社工应当将介入微观系统作为首位。在介入时,社工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之间不合理的互动方式。其方式则是运用沟通、协调等社交控制

技巧,分为两种,一是指导和教育微观系统及罪犯学习如何良性互动,二是社工自身直接介入互动过程,在互动过程中作为中介加以指导。

2、关注中观系统,改善并协调各微观系统的关系

各个微观系统的协调对罪犯所受的到的经验一致性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各微观系统的价值理念不一致,在和罪犯互动以后会使得罪犯无所适从,思想和行为同样会产生矛盾。因此,社工在介入中观系统时首要的是在辨别各微观系统的价值理念和态度后,为达成关键要素的一致性做出努力。这些关键性要素都是从社区矫正为出发点的。

3、对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给予经验反馈,提出建议

由于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不容易得到直接改变,并且需要更多时间。而社工所做的便是当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有关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的因素时,分析该因素对整个社区矫正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并记录下来,以后适时的将这些经验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还可以加大宣传,尤其是在文化方面,静待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的逐渐转变。

4、整合各个系统,建立新的平衡的系统

以上的介入都是为了建立新的系统。社工介入的主要目的即是建立新的能够自动矫正罪犯的平衡系统。然而,在具体介入各系统的时候往往会忽略掉不同层次系统的整合,因此提出整合各个系统很有必要。社工需要在介入各个系统时关注其他系统因介入该系统而带来的变化,并分析该变化对整个系统的影响,然后做出相关的措施消除不良的影响。

(三)应用生态系统理论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笔者也注意到这样注重评估的专业分析的介入方式有这样一个问题,即要求专业人员具备很强分析、运用其它工具、沟通、控制及协调的能力。这涉及到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问题,社会在发展,社区需要更高能力的矫正工作人员,因此我国的人才培养需要改革。此外,罪犯和社工作为微观系统,前文只说明了社工对罪犯带来的影响,而忽略了罪犯对社工的影响。事实上,作为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对象,以及社会工作经历的增加,对自己必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当然希望这种影响是良性的。面对罪犯这样特殊的对象,似乎需要社会工作者更多的经验和自我控制能力。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他不是一个人做社区矫正工作,类似于社工有督导一样。首先自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培训与学习,而这些都是理论方面的,实践中依然会出现理论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当出现这些问题时,需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比如负责人或者督导,通过探讨决定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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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转眼便到了六月,马上就要毕业了。回想从一开始写论文到现在,收获颇丰。首先特别感谢两位老师,一位是我的导师王立红老师,从开题,查阅资料,拟提纲,写初稿及其修改,王老师无不细微的指导,最重要的是这种互动是双向的,老师同样尊重我的意见。另一位则是卜长莉教授,在我找不到英文文献时,她无偿提供了英文书籍,而这本书是写好论文主体的关键。其次,很感谢各位老师这四年来对我的悉心教导,才让我有如此的能力写好这篇论文。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朋友,同学在我写论文时给予的鼓励与支持,如果没有你们,我肯定无法坚持下去。非常感谢大家!

编号

本科生毕业论文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研究

Research of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on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学 号 指 导 教 师

学 院

汪恭焰 社会工作 101221212 王立红 法学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承诺书

1.本人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研究》,是认真学习理解学校的《长春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后,在教师的指导下,保质保量独立地完成了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别人的工作内容。

2.本人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均在文中加以注释或以参考文献形式列出,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注明。

3.在毕业设计(论文)中对侵犯任何方面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人完全了解学校关于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论文和相关材料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同意学校保留毕业设计(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允许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毕业设计(论文),可以公布其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以上承诺的法律结果将完全由本人承担!

作 者 签 名:• 年 月•••日

摘 要

十八大在司法改革再一次提到社区矫正,使得社区矫正一时之间成为热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开始实行,随之有众多学者的研究及工作人员的不断实践,努力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趋于完善。本文从生态系统理论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方式。首先从以前的研究出发,讨论了其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其次指出当前的问题焦点是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然后介绍了生态系统理论的框架,即本文的研究思路。接着从社区矫正的过程出发,从纵向上和横向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其评估视角即生态系统理论,并在分析中同时提出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最后总结并提出了该模式下的最大问题及解决方法。

关键词:生态系统理论 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Abstract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once again mentioned “community corrections”, which leads to that “community corrections” becomes hot words at this moment. Our community corrections trials was introduced in 2003, followed by research of many academic staffs and continuous practice of the line workers to make community corrections tend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way in social work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nterven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First, the deficiency of previous studies is discussed and the view of author is put forward. Second, the focus of the current problem is pointed out, which is theoretical issue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Then the framework of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is introduced, namely the method of research. Next, starting from the proces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the longitudinal and transverse assessment of the objec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analyzed from the ecological systems theory perspective. And in the analysis present social work intervention method simultaneously. Last conclude and put forward the bigges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is mode.

Key words:ecology system theory; social work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

目 录

摘 要 ................................................................................................................... I Abstract ................................................................................................................. II

引 言 ................................................................................................................... 1

一、相关概念界定 ............................................................................................... 2

(一)社区矫正 ........................................................................................... 2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 3

(三)社会工作介入 ................................................................................... 4

三、研究思路: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 6

(一)引入该理论的必要性 ....................................................................... 6

(二)理论的具体内容 ............................................................................... 6

(三)理论和社区矫正的联系 ................................................................... 8

四、社工介入方式研究 ....................................................................................... 9

(一)社区矫正过程 ................................................................................... 9

(二)各系统层次社工介入分析 ............................................................. 10

1.微观系统 .......................................................................................... 10

2.中观系统 .......................................................................................... 12

3.外层系统 .......................................................................................... 13

4.宏观系统 .......................................................................................... 13

(三)各系统间的联系 ............................................................................. 14

(四)社工角色定位分析 ......................................................................... 15

五、结论和困境 ................................................................................................. 16

(一)生态系统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 16

(二)社工介入方式 ................................................................................. 16

1、以微观系统为首要,积极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的互动方式 .. 16

2、关注中观系统,改善并协调各微观系统的关系 ...................... 17

3、对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给予经验反馈,提出建议 .................. 17

4、整合各个系统,建立新的平衡的系统 ...................................... 17

(三)应用生态系统理论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 17

参考文献 ............................................................................................................. 18

致 谢 ................................................................................................................. 19

引 言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方式,在我国的发展不过数十年,依旧需要大量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才能逐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之一,而违法犯罪则危害着社会的治安与和谐。传统的刑罚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而社区矫正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提出。我国的社区矫正一开始借鉴国外的经验,着重于社区矫正的政治化及其立法,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社区矫正理论的缺乏成为当前的焦点。社会工作和社区矫正的共通性使得社会工作人员涉入社区矫正成为可能。笔者的专业是社会工作,为了扩大社会工作的影响力,结合当前的问题焦点,探讨了社会工作的介入方式。

从政府的工作报告中看,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再犯罪率降至0.02%。然而,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从研究的方向转变也可以看出,首先是论证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正当性,接着集中于青少年矫正工作及个案工作,直到现在的社区矫正理论的探讨和研究。由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才刚开始,而且我国是按照“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探索,因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理论的指导。这种理论可以有两种来源。一是我国的实践总结。我国经过11年的实践,形成了经典的模式,如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为了更好的指导其他地区的社会矫正工作,需要将这些实践升华至理论。二是国外的借鉴。由于国外社区矫正实施的较早,经过长期的摸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理论。考虑到国内外条件的差异,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同时要加强调查,结合具体的环境因素。本文中笔者采用第二种方式,从生态系统理论出发,在抽象层面探讨如何用该理论分析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以及不同层次系统的作用。在此之前,笔者先介绍该理论。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生态系统理论,之所以在众多理论中选择该理论,主要是因为该理论很好的体现了人在情境中的理念。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注重对罪犯自身的监督和思想教育,忽略了罪犯所处的家庭以及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以及犯罪率,所以不能忽视罪犯给家庭、社区带来的变化以及家庭、社区对罪犯造成的影响。罪犯在犯罪前处在一个系统当中,犯罪的原因则是该系统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不平衡,而犯罪自身似乎是消除这种不平衡,然而新的平衡的系统并不是我们想要的那种系统,经过社会工作者的介入,首先打破这种畸形的平衡,然后建立新的平衡,这种新平衡的系统,无疑是有利于罪犯及家庭和社区的系统。当这种系统建立后,可考察其特性并推而广之,加快社区矫正的发展,并预防违法与犯罪。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同社会工作一样同为舶来品。众多学者皆以2003年两院两部下发的通知作为一个起点,此后在这方面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得以兴盛。根据该通知,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笔者在本文并不采取以上定义,原因有三:首先,以上定义突出了社区矫正的地域性,即置于社区内,但是,置于社区并不代表一定会和社区产生联系和作用。第二,以上定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包含社会工作者。事实上社会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有区别。第三,以上定义侧重了罪犯个体,忽略了与罪犯产生作用的社区。可以说以上社区矫正的定义是狭隘的。

对于已经定罪的罪犯,如何惩罚需要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让他付出同等的代价,体现公平和公正。毫无疑问,罪犯需要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是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而国家机器就是这种保障。然而,这样违背了宽容的原则。罪犯犯罪的原因有很多,而这么多原因中,大多数是社会原因。即使让罪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罪犯造成的后果并没有得到弥补。第二个问题则是,我们想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我国提出了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那么,假如惩罚罪犯的效果并不能降低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是否要寻找新的方式?美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大面积的进行替代方式,即社区矫正,然而并没降低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于是得出结论,社区矫正没有任何作用。然而,这样的结论是错误的。后来,随着标签理论的提出,该问题似乎得到了解释。该理论认为,不管罪犯是在监狱,还是在非监狱的地区,他们已经贴上了罪犯的标签。社会上的其他人不是当正常人去看待,对待他们的行为也和正常人有所异。当将罪犯放在非监狱的社会上时,罪犯的行为和心理会受影响,他们很难在人们的眼光中摆正自己,因此给矫正带来了巨大困难。那么,社区矫正应当怎么消除这种困难?事实上,美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已经在逐渐解决这些问题,社区矫正也越来越富有成效。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结论不是社区矫正没有作用,而是,当我们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时,忽略了罪犯所处的社区环境。

社区矫正自引入时,来自于community corrections, 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很多学者并没有对此作区分。然而,community的意思广泛。在

美国,非监禁刑几乎和community corrections等价,community只是一个修饰词,而corrections才是重要的。Community-based同样是一个修饰词。在此所做的区分是:community corrections 和corrections 等价,而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和我国众多学者对社区矫正所做的定义等价,也是笔者所要研究的对象。正因为以上定义的缺陷,笔者将所有研究的对象定义如下:

社区矫正,即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法律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将其置于和罪犯产生联系的社区的环境下进行矫正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目标

社区矫正往往作为一种手段出现,正如监禁是一种手段。对于一种手段,我们就会关注其目标。假如监禁能和社区矫正一样达成相同的目标,那么又何必冒险尝试新方式?一是新的方式会有更低的成本。据统计,社区矫正确实成本更低。然而,我们更关注成本和效果的比,成本低,效果好是最好的选择。二是,新的方式不仅仅能实现旧的方式的目标,还能实现旧的方式无法实现的目标。

很多学者将社区矫正的首位目标定位为改造罪犯,让其重新做人,重返社会。我们讨论改造罪犯的问题。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是假释人员,那么其改造往往被认为是消除监禁带来的副作用,即无法适应出狱后的社会正常生活,以至于重新犯罪。而一般的改造则是进行思想上的教育和行为的限制。而前者是主要方面,因为行为只能强制。一旦社区矫正圆满完成,对象是完全自由的。如果其思想没有得到改变,那么很难保证其不再犯罪。当前我国在思想教育方面有一个缺陷,和行为限制一样是强制性的。如强制性的谈话,强制性的思想报告,强制性的思想教育课。姑且不论这些方式的正确性,其有效性就值得怀疑。即使罪犯说出了思想正确或者提交了思想及其向上的报告,也无法知其内心的真实想法。这些都与社会工作的理念相悖。我们自然需要改变罪犯。但是改变罪犯也是作为手段存在的。我们之所以改变罪犯,不是为了要让罪犯得到更好的资源改善和发展自己,而是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罪率,为了我们和我们的社区。而改变罪犯不过是其中必要的手段。假设改变罪犯是目标,那么是不公平的,因为每个人都需要这些资源来发展和改善自己的境况。所以,我们矫正的目标是减少犯罪率和再犯罪率,维护我们以及社区的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

这个目标对于监禁同样可以实现,所以,我们就关注成本和效益。怎么样的制裁才是有效的?单方面的监禁有很多副作用。比如,在监狱里因为接触到的都是罪犯,可能会使得很多新罪犯学到更多的犯罪技巧;监禁单方面强调了

惩罚,忽视了罪犯作为一个人的存在;监狱环境差,不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长期在监狱的罪犯出狱后很难适应社会上的生活。人道主义是社区矫正的基石之一。有研究表明,惩罚的威慑性是有限度的,有一个最适点,而一旦超过就会有反作用。另有理论认为,制裁包括奖赏性和惩罚性两方面,只有将这两方面有机结合,才能取得最佳效果。社区矫正无疑体现了奖赏性的一面。

此外,社区矫正有监禁不能达成的目标。社区矫正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和社区产生良好的互动,那么,不仅仅能改变罪犯,还能改变社区。如改变社区人们对罪犯的看法,对罪犯的容忍度的改变,产生新的社区资源。这些反过来又使得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三)社会工作介入

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是指在社区矫正中引入社会工作者作为社区矫正人员的主体,可以称为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一开始阶段就引入了社会工作者。不过,早期社会工作者并没有被完全接受,也不是主导力量。于是,众多学者纷纷做出了论证社会工作者参与的正当性。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正当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正如以上所言,改变罪犯的核心是改变罪犯的思想。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强制性往往治标不治本。一个人的思想无法强制改变。改变思想目前的职位除了思想政治工作者外,还有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的特点是强调个人,一切都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比如用催眠从个体的过去和现实寻找问题的根源。解决方式以谈话为主。这种谈话相比思想教育,更容易为人所接受。可是,即使罪犯在监狱同样可以做这些心理咨询。换句话说,心理咨询没有利用社区矫正的优势。该优势即罪犯与社区的互动。而社会工作者则很好的结合了个人和环境,强调人在情境中,充分发挥了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和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致的。

社会志愿者确实是一个巨大的力量。然而,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今天,志愿者没有专业人员发挥的作用大。但是一份工作,可以分为几个部分,专业部分,如计划的安排,活动的设计,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半专业部分,即和社区矫正有关的学科,可以由相关的学者及人员参与;非专业部分,即活动实现部分的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参与,这是面向全社会的。社会志愿者属于第二和第三部分,社会工作者属于第一部分。

我国社区矫正不论是早期阶段还是现在都是由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主导。前者主要负责制定矫正计划,后者则负责实施。这些人员拥有的知识属于法学和行政学方面。改变思想需要的是社会学、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方面的知识。因此目前应有两种选择:其一,培训这些人员,使其拥有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其二,选择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即社会工作者。我们来比较这两

个选择。社区矫正一般可分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矫正,二是保障矫正效果的监控。后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假设前者也由公安部门负责,那么就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监控具备强制性、管理性,而矫正具备非强制性、非管理性。而且,培训需要增加成本,而社会工作急需扩大就业率和影响率。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程度越高,短期的培训无法达到专业人员的程度。因此,第二个选择是最好的选择。

二、研究思路:生态系统理论视角

(一)引入该理论的必要性

与社区矫正有关的理论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区矫正正当性的理论,焦点是刑罚的惩罚主义与人道主义的争论。另一类是指导进行社区矫正的理论。从目前来看,这方面几乎没有理论。人们是一边探索一边总结经验,注重社区矫正的实效,综合利用社会学、心理学、法学、行政学以及社会工作的知识制定一定的计划并实施,检查成效,查找问题,改变出现问题的措施,如此反复。然而,实践只有上升为理论才可以使实践得到指导。而理论需要抽象到什么样的程度也决定着该理论的试用范围。抽象层次越高,试用范围越大。社区矫正本质是利用社区来改变罪犯以及社区本身,这种本质要求所需要的理论必定关注罪犯自身、社区以及社区和罪犯的互动。而众多理论中,系统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恰好符合这种特性。系统论的抽象层次更高,它可以应用到很多学科,诸如数学和计算机等。而生态系统论和系统论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系统论在发展心理学中的应用。我们所要研究的社区矫正与生态系统论契合度更大,因此笔者选择了生态系统理论。此处,我们所遵从的原则是最佳匹配原则。

(二)理论的具体内容

生态系统理论是由尤里·布朗芬布伦纳(Urie Bronfenbrenner)提出并完善,现在被普遍接受为发展心理学领域的领导性理论。该理论研究的是人的发展。罪犯的改变无疑是人的发展一个过程。该理论认为,一个人的发展是四个系统影响并且相互作用的过程。这四个系统分别是: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外层系统、宏观系统。此外,还提出了时间系统。

人类发展的生态一般是对象所处的环境,但是,它包括的不仅仅是环境本身,还包括不同环境的互动以及环境的改变。因此把握生态的概念在于两点:不同系统同一时间的互动以及同一系统不同时间的变化。

生态系统是由五个系统组成,首先提及的是不同系统同一时间的互动,即以上提到的前四个系统。那么,这些不同系统又是如何界定的?

微观系统是指直接所经历的、接触到的环境,能够直接和对象作用,同时改变环境和对象。这种改变不论是哪个系统内,还是系统间,总是双向的。该环境不仅仅包括客观环境,即外在环境本身所呈现的真相,不会因为不同的对象而改变;还包括主观环境,即对象所认知的环境。因不同对象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对象认知能力的差异,从而导致主观环境的差异,并且其改变相对客观环境而言,具有不稳定性、突发性等特点。主观环境是极其重要的,在客观环

境很难改变的时候,考虑的是主观环境的改变。同时,主观环境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容易造成各种误解,而找出这种不一致便是消除误解的关键所在。

对于孩子来说,微观系统一般包括家庭、父母、学校以及同伴、亲戚。对于大人来说,一般是家庭、工作场所。此后,又将个人生物因素补充到微观系统中,因此生态系统理论又被成为生物生态系统理论。生物因素又包括人的身体、情感、认知。

中观系统是微观系统的系统,它是指微观各系统间的互动和联系。除了微观系统,其他系统对对象的作用都是间接的。如家庭、学校和邻居的联系,家庭、工作场所和社会生活的联系。这种联系总是以中介的方式产生的,即一个系统的人进入了另一个系统,而后才产生这种联系。这种联系一旦产生,可能会改变这种联系本身,如更多的中介出现,从而增加联系的程度,也有可能失去这种联系,比如中介人随着搬迁消失。

外层系统则是指和微观系统有直接联系而和对象没有直接联系的系统。这样的例子如对象父母的工作场所、哥哥所在的班级、父母的朋友网络、学校的董事会等。外层系统是通过影响和对象的微观系统间接影响对象的。这种影响本身有其复杂性。即使是同一外层系统,对于不同的微观系统,有着不同的作用,甚至截然相反。

宏观系统是指由底层系统抽象而成的具有一致性的环境,涉及到的是文化和意识形态方面。诸如社区、文化、宗教、习俗皆属于此类。宏观系统可以影响以上三个系统。它往往决定着以上三个系统的表现形式。比如城市社区和乡村社区,由于文化和制度、习俗等的差异,我们会发现,父母对孩子的态度、培养孩子的方式、邻里相处方式、学校的教育观、父母和老师的交流方式、父母的朋友、父母的工作场所等及其间的作用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而在同一个社区,这些差异很小。

其次体现同一系统不同时间差异的是时间系统。时间系统的核心在于个人发展的转折点,也可以称为生态转换。人的发展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不总是一直相反,而是不断交替着顺境和逆境,这种交替即为转折点。转折点有两种:一是顺境到逆境的转折点,比如突发危险事件的发生;二是逆境到顺境的转折点,如农民买彩票中了五百万。以上转折点的分类不是绝对的,最重要的是对转折点的认知。如搬迁,客观上会给对象造成失去原先的朋友、无法适应新的环境的后果,但是如果对象将它当作是顺境到逆境的转折点,那无疑会让他一蹶不振。而相反则会让他快速适应新的环境,增强自己的能力,扩大知识面。影响这个过程包括以上提到的四个系统。

以上提到的五个系统是作为一个层次提出来的,在具体借助以上系统分析问题时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各个系统本身,二是各个系统的交互作用。第二点

较为第一点更重要,它也是生态系统理论的灵魂。

(三)理论和社区矫正的联系

通过该理论,社区矫正可以称作是通过介入社区各个层次的系统以及各个系统的联系,同时改变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不同层次系统。当前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而忽略了社区各个不同层次的系统。罪犯个体只是微观系统一部分。按照标签理论,如果不改变罪犯以外的人们对罪犯的看法,那么改变罪犯是一件困难的事,即使罪犯改变了,也无法正常和社会上的人相处。因此,改变罪犯只是社区矫正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改变社区不同层次的系统及其联系。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很容易知道社区矫正中各个不同层次系统是:微观系统包括罪犯个体、罪犯所处家庭、罪犯的朋友、亲密的亲戚、直接接触的矫正人员、直接接触的邻里、罪犯工作场所;中观系统是以上系统之间的联系;外层系统包括非直接接触的矫正人员、罪犯家庭中其他人的工作场所或者上学场所、家庭其他人的接触对象、罪犯朋友所处的工作场所、罪犯朋友的接触对象、亲戚的接触对象等通过罪犯直接接触的系统和对象影响对象的系统;宏观系统则包括罪犯所处的社区、社区文化、习俗、宗教信仰以及社区所处的更大的文化环境。

三、社工介入方式研究

(一)社区矫正过程

在我国从试点开始,比较注重社区矫正的立法,社区矫正的整个过程及其内容皆由立法来限定。诚然,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手段,同时也具备监禁刑的法治性。并且社区矫正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当将涉及社区矫正的所有相关内容皆由立法限定时便使得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创造性的利用多样化的方式。按照一些社区矫正的法律及条例,我国社区矫正的大体过程是:确定矫正对象、接收矫正对象、评估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终止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实现。这方面必须靠立法强制。主要是监控罪犯、限定罪犯的活动范围、检查罪犯改变与否以及改变的程度、监督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与之伴随着行政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则是社区矫正的实施。这个方面不需要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条例进行规定,而应该由社区矫正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评估制定灵活的矫正计划。负责这两方面的人员自然需要合作,但是首先是分离,而不是一体化。分工合理的优势在于合理使用人才资源。

社会工作者介入的开始阶段是评估矫正对象,然后是重点阶段即开展矫正工作,最后的终止矫正工作则是结案阶段。确定以及接收矫正对象两个阶段都由司法部门完成。当矫正对象完成这两个阶段的手续时,就可以在确定的社区住下,一般是自己犯罪前的家庭,因而社区也是自己生活的社区。为什么是自己生活的社区呢?一方面节约了资源,另一方面,影响罪犯最大的系统即是罪犯生活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改变罪犯需要从这些系统入手。

社会工作者对罪犯的接案和一般的社会工作接案有所不同。首先这体现的是社会工作和法学的合作,增加了制约性;其次,考虑到案主的特殊性,这不是案主的主动选择,也不是社会工作者的被动接案。假设为了增加这种自由,那么目前最好的做法无疑是社会工作者和罪犯先相互认识,然后相互自由选择,但是必须要做选择。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对于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建立的是与案主的信任关系。

如果接案顺利,接下来的评估环节显得尤为重要。评估环节不仅仅在开展矫正工作之前,还在矫正工作中,以及工作完成阶段。每个社会工作者都明白评估的重要性,但是怎么样做好评估一直是一个难题。评估本身意味着分析各种资料,得出恰当的结论。然而这种资料从一开始就不是完全的,即使是完全的,由于其复杂性,得出的结论或者不恰当,或者不完整。这都给工作带来困

难。因而,工作中同样逐步跟进评估,逐步改变或完善工作内容。

评估的第一步是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对于罪犯,法律部门的档案是不可缺少的。如果罪犯有问题,那么第一个问题是犯罪的问题。即该罪犯为什么犯罪,犯罪的过程又是怎样,危险程度如何等等。除此之外,罪犯本人、罪犯的父母、罪犯所在社区、学校以及罪犯的社交圈皆是收集资料的源头。为了完整收集这方面的资料,需要政府给予的权利,同时还需要贯彻保密原则。收集资料应本着最大化信息原则。

收集好资料后需要分析资料。分析资料需借助专业知识和相关工具。首先需要保证严谨的逻辑性,不夸大,尊重事实。同时需要进行正确的推理,得出超出资料的结论。深入分析发生在罪犯每一件事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影响,并将所有的资料的联系起来,分析各种联系。可以帮助分析的工具如建表格、思维导图、对象图、数据图,以及计算机中有助于整理分析资料的工具软件。笔者十分重视这个环节,事实上分析资料得出的报告依然需要多人的审核。当然,可以同时多人分工分析资料,实现相互合作。

分析资料得出的通过审核的结论即是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是社会工作者开展矫正工作的依据之一。第二个依据是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对各系统层次的分析结果。笔者将在下个论题讨论。

(二)各系统层次社工介入分析

当我们考虑到罪犯犯罪的原因时,除却个人因素,不得不考虑环境因素。事实上,不同地区犯罪率的差异体现出这一点。社会工作者需要矫正罪犯的行为,使其不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需要考虑个人与环境两个方面。而实际的矫正措施也总是从这两方面入手。然而,根据生态系统理论,我们忽略了第三个方面,即联系。这种联系包括微观系统和罪犯个体之间、微观各系统间(即中观系统)、外层系统与微观系统间以及宏观系统和下三层系统间。

1.微观系统

首先是罪犯自身。罪犯始终是社区矫正的焦点,改变罪犯同样需要和罪犯进行交互作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罪犯虽然犯了罪,但首先是作为一个人存在,而人难免犯错。除了程度性差异,犯罪和犯错大体相同。对于罪犯,他也有身体、情感、认知以及行为习惯。身体的健康是矫正的根本性保证。如果罪犯回归社区中自己所在的家庭,无法保证基本生活,那么毫无疑问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罪犯的情感以及认知是矫正成效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工作者提供的不仅仅是客观环境,还需要将客观环境转换为罪犯的主观环境,而这依赖罪犯的情感和认知。当然,我们不是强制性的进行思想灌输教育,而是对他给予这个方面的关怀,那么就要让他知道他自己受到了这个方面的关怀,不是没有

关怀,也不是其它方面的关怀。同时,他也不会认为这种关怀是虚假的。为了达到以上要求,首要的是这种关怀是无条件的、真诚的。对于罪犯的行为系统,行为心理学的方法自是可以借鉴。确实,思想、心理这些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是个体的行为。首先需要观察罪犯的行为习惯,总结其中那些行为习惯是需要改正的,如说脏话的频率高、急躁的行为、自私的行为等;其次,培养新的行为习惯。据研究,旧的习惯很难纠正,而事实上也无需纠正,因为只要培养新的习惯,自然的也就覆盖了旧的习惯。

毫无疑问,家庭对于每个人的影响都相当巨大。只要是研究个体发展,都无法避免家庭的话题。家庭总是大多数孩子社会化的第一步。那么,家庭又是如何影响罪犯的?罪犯返回社区,居住在原先的家庭,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改变,而事实上,该罪犯的犯罪已经成为他所在家庭的转折点。对于他的归来,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如何看待他,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矫正的成败。但是,这并不是说如果家庭其他成员很排斥他,他的矫正就一定不成功。事实上改变家庭成员的态度是矫正的一部分。此处是为了说明改变家庭成员态度是矫正程序中很重要的一环。家庭成员的态度是一个很微妙的问题。如果说家庭成员的态度是排斥性的,那么究竟让他们的态度改变成什么样是合适的?无条件宽容吗?这是另外一个极端。但是,这不是我们考虑问题的方式。我们不是要教导他们强制性的原谅或者应持什么样的态度,而是改变他们间的互动方式,增进彼此的理解,有什么问题都可以相互提出。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社会工作者的问题是怎么样改变他们间的互动方式,这需要社会工作者高超的沟通和控制技巧。事实上相反的方向才更为麻烦,即如果家庭成员从一开始就是维护、无条件宽容呢?那么这样可能就将社会工作者排斥在外,他们纵容了罪犯,罪犯有可能没有改变的动力,这些不免给矫正带来了困难。这时,他们的互动方式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家庭其他成员。社会工作者还是需要强制性的改变他们吗?答案依然是否。我们考虑的思维依旧是生态系统论,家庭其他成员不是孤立的,他们和自己所处的环境也在发生着作用,罪犯对他们也在产生作用,其他人对罪犯的反应同样能够改变他们的思想乃至行为。媒体监督并不是一个好例子,但至少说明了这个问题。

家庭成员的态度决定了家庭成员的行为,然后作用于罪犯,这种作用对矫正起促进还是阻碍作用依赖于行为,而罪犯的行为反过来影响家庭成员,促成家庭成员新的改变。这是一个过程。而且这个过程是曲折的,并非一开始就一定会产生良性互动。而一旦产生了非良性的互动,社会工作者需要做的是,找清原因,再进行下一次的互动尝试。有的时候需要间歇式的冷静。

此时罪犯已经脱离了原先的学校,而研究原先学校对他的影响属于评估的那一部分,考虑到当前矫正措施中包括采取上课这种形式教育罪犯,因此课堂

属于罪犯的微观环境,依然在笔者讨论的范围以内。这里包含两种互动。一是罪犯和教育者的互动。二是罪犯之间的互动。社会工作者需要介入这种互动,尤其当这种互动是非良性的。

我国的就业本身是一个问题,如果罪犯犯罪之前有一份工作,那么在犯罪后,便失去了原先的工作,并且在矫正期难以找到新的工作。我国的矫正工作往往让罪犯参与指派的公益工作,这种做法是可取的,不过需要给予报酬。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为了改善罪犯当下的处境,矫正机构难免出资,如果只是根据罪犯的处境无条件的给予帮助,那么就增加了罪犯的依赖性,同时有损罪犯的自尊心。二是让罪犯获取和劳动相应的报酬,可以让罪犯找回自己的价值感和自信。

社区矫正机构既是矫正主体,又作为微观系统存在。罪犯往往因社区矫正后的国家机构而产生畏惧或者厌恶的心理,而这两种心理都不利于矫正。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媒介,必须消除罪犯这种心理。首先,改变对罪犯的态度。不歧视、尊重、理解他们。其次,改变对罪犯的行为,尤其是当罪犯违反规定的时候,不得以暴力对待。在处理这种情况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方式,并且这种方式是合法的。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罪犯首要的是相信罪犯是可以通过矫正得到恰当的改变,因为这是实施社区矫正的前提。

2.中观系统

中观系统按照是否以罪犯为中介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以罪犯为中介的各微观系统的联系。家庭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居于首要的地位。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家庭需要和社区矫正机构保持良好的联系,比如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然而现实的问题是这种联系是单向的,即家庭是被动的,而这不利于矫正工作的进行。社区矫正机构应重视家庭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应允许家庭其他成员提出参考意见。毕竟,最了解罪犯的,莫过于和罪犯生活多年的家庭成员。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其他所有微观系统都有联系,都需要将这种联系从单向向双向转化。这样便形成了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中心的系统结构,从而形成第二类中观系统。

其二,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中介的各微观系统之间的联系。家庭和学校(指教育罪犯的场所)的联系是这类联系的核心。学校需要通过家庭了解罪犯,然后适时调整教育方式。而家庭也要通过学校获取有用的信息以调整和罪犯的交流方式。家庭和学校的作用往往是互补的。

中观系统和罪犯无直接联系,看似脱离了罪犯,也脱离了社会工作者,一般只需隐式介入,即在互动为良性时减少干扰甚至不干扰,只需观察和记录以进行评估。在中观系统中,社会工作者主要是通过积极配合和协调的方式介入。毫无疑问的是,社会工作者需要关注各微观系统的互动,并期待这种互动朝着

有利于社区矫正的方向进行,假若方向出现问题,那么社会工作者必须显示介入,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加强沟通和协调,这种协调同样是双向的。同时,社会工作者需要记录中观系统的变化,并分析这种变化给整个系统造成的影响。

3.外层系统

传统的社区矫正将焦点放在罪犯个体而忽视改变罪犯所处的环境,当我们矫正罪犯时,我们同样无法避免改变罪犯的外层系统。罪犯家庭的其他成员对罪犯有直接的作用,而其他成员的处遇对他们自身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其他成员无法解决自身的问题或者单方面关注自己的问题,那么必定不利于矫正。然而,这样不免产生疑问,社区矫正真的有必要将资源用在罪犯周围人的处境吗?毫无疑问这样会增加社区矫正的成本。但是笔者相信这是必要的,不过需要设限,即以不影响社区矫正进程为限,假若一个家庭成员的处境已经干扰到矫正的进程,那么就需要改变该家庭成员的处境,直到将这种处境转变成不干扰矫正的进程或者很小影响。以上的工作需要工作中评估的支持。

影响社区矫正机构的是国家有关部门机构,主要是公安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当前的关系是司法部门是矫正执行的最高主体,而公安部门则是帮助实施的主体。而社区机构则处于中介地位,他们负责将司法部门的矫正原则和计划落实。这种典型的上下级关系确实效率高,但是社区矫正机构的自由度不够,难以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知识和能力。因而需要改变这种关系。前文中提到社区矫正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保障,二是内容。这两个方面是平等的。前者由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后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他们同样是平等的。

外层系统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似乎与他们要解决的问题无关。事实上,论及社会工作方法,改变环境总是必要的。社会工作此时只能采取相关的交流、建议的方式积极改变罪犯所处的外层系统环境。最重要的是评估该系统及其变化。

4.宏观系统

罪犯所处的社区是宏观系统之一,也是和罪犯接触最密切的宏观系统。当将罪犯安置在社区时,我们希望借助社区的力量去矫正罪犯。社区的力量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社区的人。人是社区的主体,也是社区改变的关键。社区的人的行为和态度可以改变罪犯,这主要体现在人们对罪犯的容忍度上。如果排斥力量巨大,矫正的很多涉及社区的措施便难以执行。为了改变人们对罪犯的厌恶感,一方面需要做好教育指导工作,需要拿出证据证明社区矫正确实富有成效,并将社区构建的更好;另一方面需要罪犯自身的努力,积极树立正面形象,在社会工作者介入下,帮助社区居民。其二,社区文化与习俗。社区的文化是一个社区赖以存在的精神载体。社区文化的开放与否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那么,社区文化作为历史的产物,经过了长时间的积淀,假如这种当前

既定文化,比如保守,对罪犯的态度是憎恶的,如此这些对社区矫正有阻碍作用,那么社会工作者又该如何介入呢?诚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落后的文化始终要被淘汰。而社会工作者只是能够加速这种进程,培育一种新文化同样需要时间。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宣传新文化的作用。其三,社区资源。社会工作中的社区工作方法强调社区资源的利用。社区资源主要包括医疗、教育、体育设施以及社区志愿者。

通过社区和罪犯的互动,改变的不仅是罪犯个体,社区也在矫正过程中发生改变。当这种改变已经非常适合社区矫正工作时,那么在实践中需要研究这种社区的特性,然后改变其他社区使其拥有这种特性。这样便可以加快社区矫正的发展。

我国国情是实行我国社区矫正的依据之一,考察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理论。社区矫正在国外(主要是美国)发展经过了很多年的历史,经历兴起、衰落、重新兴起,中间伴随着很多的疑问,也不断的去实践,理论也逐渐变得成熟。而我国自2003年开始至今不过11年,经过几年的外国文献和实践研究以及试点、试点的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呈现一派繁荣景象。然而,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犯罪率即使下降,犯罪的人数依然巨大。政府的腐败问题也一直是社区矫正的瓶颈。如此的宏观政治环境,社会工作者很难改变,这些也是政府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的宏观环境同样影响着中国的每一个人。

事实上,笔者考虑到的宏观环境更为广阔。这个社会已经是科技化社会,全球化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发展都受到国际的影响。社区矫正同样如此,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社区矫正措施,遵守国际的相关条约。

社区矫正不是一个人的工作,社会工作者同样无法完成所有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而社工在其间扮演了一个角色。宏观系统是一种保障,是社会工作者做好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作为政府的政策,社工本无需介入,然而这种政策总是不完美的,因此需要实地社工的经验反馈来检验政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三)各系统间的联系

以上各个系统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如何把握这些联系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问题。中观系统联系了各个微观系统,而外层系统、宏观系统都和微观系统有联系,并且通过这种联系改变中观系统。

比如,社区文化能够影响家庭。如果一个社区向来认为犯罪是丑恶的、不值得原谅的,那么该社区所在的家庭往往持相同的态度,即使相反也会受到很

大的压力,而这种压力足够使人妥协。此时,当社工要求家庭正常看待罪犯时,会受到很大阻力,这种阻力间接的来自社区。该社区的文化需要改变,而这种改变也需要罪犯及其家庭的努力。即他们之间需要进行互动。很明显,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不止一个,这些罪犯以及这些罪犯需要同这种文化做斗争。不过这是一场文明的战争。罪犯需要通过自己让社区的人改观,从而逐渐改变社区的文化。从而达成家庭影响社区的目标。家庭、社区、罪犯都得到了改变。

罪犯的犯罪对于罪犯及其家庭都是一个转折点。该转折点被视为罪犯从顺境到逆境的标志。然而,社区矫正则是另外一个转折点。我们需要知道该转折点对罪犯意味着什么。如果罪犯相信社区矫正,那么社区矫正成功的概率很大。如果相反,那么,社区矫正的时间需要更长一些。罪犯需要意识到社区矫正是什么以及它的目的,内容,这些都需要工作者去完成。对时间系统的分析通常用于评估,一项矫正措施是否有效通常需要改变与否以及改变程度的指标。

(四)社工角色定位分析

社会工作者是属于微观系统之一,然而他是作为工作者存在,因此不能简单的将他当作一般的微观系统来分析,那么社会工作者怎样对罪犯影响?

社会工作者完成矫正任务为目标,罪犯的改变是最好的效度。但是,不同于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不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还作为一个中介运用环境,这种运用,包括改变环境、改变环境和罪犯的互动方式。为了有效的矫正罪犯,工作者需要结合个案工作方法和社区工作方法。其中的个案工作方法可以凸显社会工作者的个体作用,这样类似于心理咨询师。而社区工作方法截然不同,它强调人在情境中的理念,与生态系统理论的本质相同。此时,社会工作者作为中介存在,他联系了各微观系统、中观系统、外层系统以及宏观系统。这些系统需要平衡,然而这种平衡可能不利于矫正罪犯,那么,社会工作者就需要打破原先的平衡,建立新的平衡。

四、结论和困境

(一)生态系统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的重要性

社会工作者和罪犯自由选择对象后,完成了接案阶段。而后的评估阶段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罪犯个体过去的评估,一部分是对社区现在各系统层次的评估。这两种评估是开展矫正工作的主要根据。自此,社工的介入过程便进入了第三阶段,开展矫正工作。开展矫正包括制定矫正计划和实施、跟进计划。矫正工作中依然需要评估,该评估主要是各系统的改变状况。如果顺利完成计划,那么矫正就可以进入最后的评估及结案阶段。

生态系统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应用体现在社区矫正过程的评估阶段,而评估贯穿社区矫正工作全程。在介入前期,无论是横向的系统评估,还是纵向的分析时间系统评估,都需要借助生态系统理论框架。比如,分析罪犯个体过去的资料时,需要考察当时各系统对罪犯的影响,以及罪犯当时对社区的影响,并且需要分析这种互动方式及其影响。评估在矫正工作中始终起关键作用。只有做好这种评估,才能制定可行而有效的矫正计划。而在实施计划过程中,则需要及时评估各系统的状态,并根据状态的改变来更新计划。在结案阶段则评估新系统的平衡及其作用,并总结该系统的特征,以扩大应用范围。

生态系统理论的应用不仅仅从根本上有效的矫正社区罪犯,还能改变社区的各个方面,促进人与社区的和谐,进而有效的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该理论强调人在情境中,同时关注个体和环境,并将环境分层次探讨其对个体造成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在环境中分析造成罪犯行为的原因。然后通过改变环境来改善罪犯,而罪犯的改变又能促成环境的改变,从而实现环境和罪犯的双向改变,实现社区矫正的双重目标。这种改变是根本性的,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罪犯的自我定位,改变了社区中其他人对罪犯的态度及行为,进而改变社区文化,降低社区的犯罪率和再犯罪率。

此外,社会工作自身有其理论和方法,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子领域,按照抽象层次,社会工作理论和方法都可以运用到社区矫正中去。这样可以增加社工介入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开创新的社区矫正的道路。

(二)社工介入方式

1、以微观系统为首要,积极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的互动方式

微观系统因和罪犯有直接的联系,对罪犯的影响都要超过其他层次的系统,所以社工应当将介入微观系统作为首位。在介入时,社工的主要任务是改变微观系统和罪犯之间不合理的互动方式。其方式则是运用沟通、协调等社交控制

技巧,分为两种,一是指导和教育微观系统及罪犯学习如何良性互动,二是社工自身直接介入互动过程,在互动过程中作为中介加以指导。

2、关注中观系统,改善并协调各微观系统的关系

各个微观系统的协调对罪犯所受的到的经验一致性有重要的影响,如果各微观系统的价值理念不一致,在和罪犯互动以后会使得罪犯无所适从,思想和行为同样会产生矛盾。因此,社工在介入中观系统时首要的是在辨别各微观系统的价值理念和态度后,为达成关键要素的一致性做出努力。这些关键性要素都是从社区矫正为出发点的。

3、对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给予经验反馈,提出建议

由于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不容易得到直接改变,并且需要更多时间。而社工所做的便是当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遇到有关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的因素时,分析该因素对整个社区矫正过程所产生的影响、原因以及解决办法并记录下来,以后适时的将这些经验进行反馈,并提出建议,还可以加大宣传,尤其是在文化方面,静待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的逐渐转变。

4、整合各个系统,建立新的平衡的系统

以上的介入都是为了建立新的系统。社工介入的主要目的即是建立新的能够自动矫正罪犯的平衡系统。然而,在具体介入各系统的时候往往会忽略掉不同层次系统的整合,因此提出整合各个系统很有必要。社工需要在介入各个系统时关注其他系统因介入该系统而带来的变化,并分析该变化对整个系统的影响,然后做出相关的措施消除不良的影响。

(三)应用生态系统理论进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笔者也注意到这样注重评估的专业分析的介入方式有这样一个问题,即要求专业人员具备很强分析、运用其它工具、沟通、控制及协调的能力。这涉及到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的人才培养问题,社会在发展,社区需要更高能力的矫正工作人员,因此我国的人才培养需要改革。此外,罪犯和社工作为微观系统,前文只说明了社工对罪犯带来的影响,而忽略了罪犯对社工的影响。事实上,作为社会工作者,面对不同的对象,以及社会工作经历的增加,对自己必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们当然希望这种影响是良性的。面对罪犯这样特殊的对象,似乎需要社会工作者更多的经验和自我控制能力。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他不是一个人做社区矫正工作,类似于社工有督导一样。首先自是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培训与学习,而这些都是理论方面的,实践中依然会出现理论中没有提到的问题,当出现这些问题时,需要及时反馈给相关人员,比如负责人或者督导,通过探讨决定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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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转眼便到了六月,马上就要毕业了。回想从一开始写论文到现在,收获颇丰。首先特别感谢两位老师,一位是我的导师王立红老师,从开题,查阅资料,拟提纲,写初稿及其修改,王老师无不细微的指导,最重要的是这种互动是双向的,老师同样尊重我的意见。另一位则是卜长莉教授,在我找不到英文文献时,她无偿提供了英文书籍,而这本书是写好论文主体的关键。其次,很感谢各位老师这四年来对我的悉心教导,才让我有如此的能力写好这篇论文。最后,感谢我的父母,朋友,同学在我写论文时给予的鼓励与支持,如果没有你们,我肯定无法坚持下去。非常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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