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关注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时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原因。对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一些基本的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按照合同履行的要求,应当做到履行无任何瑕疵。
2、协议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助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
一般认为,合作履行原则包含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具体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债务人在选择运输方式、履行期、选用设备、变更合同时,均应采用最为经济合理的方式。
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一是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二是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而对情势变更,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三是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最后,情势变更也不同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①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
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②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③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④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⑤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关注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合同的履行时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原因。对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履行一些基本的原则。 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按照合同履行的要求,应当做到履行无任何瑕疵。
2、协议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助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
一般认为,合作履行原则包含以下内容:①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具体体现在很多方面,如债务人在选择运输方式、履行期、选用设备、变更合同时,均应采用最为经济合理的方式。
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一是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达到异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属此类;而情势变更则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动。二是对商业风险,法律推定当事人有所预见,能预见,而对情势变更,当事人未预见,不能预见。三是商业风险带给当事人的损失,从法律观点看可归责于当事人;而情势变更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最后,情势变更也不同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为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要求所发生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二者的“情势”常发生重合,但二者仍有区别:①客观表现不同: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
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②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③直接造成的后果不同:有些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能克服的;情势变更可以相对克服,只是这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不利于债务人。④免责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一方当事人当然免于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即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该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赔偿或补偿责任。⑤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在不可抗力下,当事人享有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形成权,只要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履行了附随义务,即可发生法律上的后果,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决定,须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