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
一、企业用工
1.用人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招用人员?
⑴委托公共就业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⑵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⑶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⑷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办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⑸其他合法途径
2.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
⑴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⑶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国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二、就业援助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什么政策?
对当年吸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放贷后能够正常还贷,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并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照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5.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界定?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6.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两项补贴均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不发放给个人。
7.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8.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9.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10.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
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 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11.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12.青年见习基地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备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5.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6.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生产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9.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四项:(1)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合同手册,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当劳动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9.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和意见;(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度、修改规章制度;(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以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要求。
四、劳动报酬
3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
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3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和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36.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含五个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如以后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①在试用期内的;②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③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⑤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③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④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3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①在事假期间的;②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③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39.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0.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什么规定?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③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发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2.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3.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休息24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休息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或综
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4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岗位: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独立非法人的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企业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②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③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④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⑤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4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按级别管辖原则和申报审批的程序,经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企业内公布后方能实施。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47.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8.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哪些节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全年法定休假日11天。(1)元旦1天;(2)除夕至春节初二3天;(3)清明节1天;(4)五〃一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50.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1.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52.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5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54.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要不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等在内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未超过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5.如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目前,市区用人单位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56.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②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其中2005年12月5日后从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转入后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57.企业为招用的协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如何申请返还?
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协保人员本人同意,可到职工协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返还资金来源为协保人员本人“协保资金账户”余额。
58.参保人员申请后延缴费有何规定?
本市户籍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后延缴费。
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继续参保缴费,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
59.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2)居民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对象:①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③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精减退职人员;④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3)学生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各类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及本市各类高校就读的大学生。
60.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8+2”的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缴纳。
61.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如何建立和使用?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职工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个人缴纳。自2009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统筹基金中划转。
62.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如何建立?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财政按退
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按月转入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63.参加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后如何看病?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IC)》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64.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如中断缴费期间,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续保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65.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①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或转移手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对个人账户清算后将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②职工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的公积金医疗账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③从外地转入本市各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应当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
66.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②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③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67.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如何补缴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
68.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6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②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70.哪些是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①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②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③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④一次性生育补贴;⑤计划生育手术费。
71.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①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
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②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③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功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72.一次性生育补贴对象是哪些?
①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工伤保险
73.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职工工资收入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按工程总造价的0.6—1‰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74.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5.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6.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8.工伤认定决定如何作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其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用人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9.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1)工伤救治医疗费用;
(2)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4)经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5)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80.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1.对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体检,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失业保险
82.哪些用人单位需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按什么比例缴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工资的1%代扣代缴。
8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办理退工备案及申请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为其到相应劳动部门办理退工备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退工备案后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84.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与标准如何计算?
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须在当地政府公布的范围内。
七、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85. 企业对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有那些培训规定?
答: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招用未经劳动预备培训的本市初、高中毕业生。
86. 什么是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87.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认证的活动。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88.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核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89.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有些什么规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以内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90. 企业对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有些什么政策?
答:鼓励企业对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从2009年至2010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具有一定规模,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经申报、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不超过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经费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91. 列为市区企业内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的试点企业有何政策?如何申报?
答: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开展企业内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的试点企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和减免技能鉴定费。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有专门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培训经费,企业使用外来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稳定率在90%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填写《苏州市区企业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和企业情况简介,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报(地点:桐泾北路11号)。
92.高技能人才的定义是什么?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人员。这类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及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93.企业在聘高技能人才应享受那些待遇?
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94. 企业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有何政策?
答: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 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技术骨干,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凡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企业核心骨干,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可优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价。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试点企业开展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资格;列入市区企业内试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
95. 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是什么?如何评选、申报?
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50元。
申报条件是:苏州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且在生产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或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者。
申报、评选程序是:由个人申报,单位或社区推荐(县级市的申报对象需县级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推荐),上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初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申报材料:《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评审时间及奖励是: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首次评选表彰为2004年,下次评选在2010年3月份开始受理申报)。
申报受理部门是: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的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地址:体育场路4号,咨询电话:0512-65241405
八、劳动争议仲裁
96.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伤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97.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处理?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以及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诉讼:
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争议;
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8.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1年;
(2)在1年时效内,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99.劳动争议中的证据举证分配是指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100.何为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企业手册》
一、企业用工
1.用人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招用人员?
⑴委托公共就业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⑵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⑶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⑷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办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⑸其他合法途径
2.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
⑴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⑵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⑶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 国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二、就业援助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什么政策?
对当年吸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放贷后能够正常还贷,本息已清(包括提前还贷)并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实际吸纳就业困难对象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按照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给予贴息,展期贷款不贴息。
5. 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界定?
依据《就业促进法》第52条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确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对象: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6.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2009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社会保险补贴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两项补贴均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不发放给个人。
7.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各类用人单位吸纳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8.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有哪些政策规定?
对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的女45周岁和男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200元/月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时间暂定至2009年12月31日止。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原规定执行,不再重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9. 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2007年有利润,2008年7月后受金融危机影响连续6个月出现亏损的;
(二)生产经营虽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承诺当年参保人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
(四)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五)2008年末实际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六)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
(七)劳动保障A级诚信单位。
10.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和参加失业保险人
数比年初减少不超过5%的困难企业,按实际参保人数予以每人每月480元的“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被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再重复享受“稳定岗位补贴”;企业在享受“稳定岗位补贴”期间也不重复享受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对吸纳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用工补贴。“稳定岗位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和经贸等部门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包括稳定职工队伍 计划措施、稳定职工队伍承诺书及各统筹地区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稳定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
11.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由相关企业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12.青年见习基地可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周岁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的本市失业青年,通过双向选择,可进入青年见习基地,参加全日制职业(创业)见习活动,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见习补贴。见习期间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商业保险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凡属我市经济发展产业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能够提供一定知识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并具备一定带教师资的各类单位,均可申报,经劳动和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成为见习基地。政府按当年度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对见习基地予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学员见习结束并取得《见习合格证书》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4.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5.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6.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17.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订立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生产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9.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1.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有四项:(1)用人单位招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2.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劳动者无过错行为,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5.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遵守哪些程序?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人员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第一步,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步,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三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四步,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埋解除劳动合同手册,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26.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还需注意哪些事项?
当劳动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7.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8.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9.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应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0.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33.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制定或者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形成方案和意见;(2)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制度、修改规章制度;(3)使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内容,一是公示,二是以各种方式告知劳动者。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合理或者违法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重新协商的要求。
四、劳动报酬
3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
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3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和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36.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含五个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2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以上各项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如以后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37.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①在试用期内的;②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③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⑤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③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④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38.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①在事假期间的;②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③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39.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①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②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③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40.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什么规定?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②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③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发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4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2.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五、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3.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休息24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休息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或综
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44.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的岗位: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正、副总经理及承包经营者;企业总师、总监;独立经营的分支机构独立非法人的负责人;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的中层以上部门经理);(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①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包括采购人员、按完成一定生产任务,但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在企业外进行产品安装维修的人员。②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③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④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⑤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并且其工作场所提供住宿或休息条件的值班人员。
4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6.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按级别管辖原则和申报审批的程序,经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企业内公布后方能实施。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下列条件:(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47.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8.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9.哪些节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全年法定休假日11天。(1)元旦1天;(2)除夕至春节初二3天;(3)清明节1天;(4)五〃一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50.如何确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劳动者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等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51.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52.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社会保险
(一)养老保险
5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我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市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54.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要不要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必须为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协保人员等在内的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未超过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55.如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目前,市区用人单位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按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性收入等。每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的基准数,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公布。参保人员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工资收入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56.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职工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企业或档案托管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三项条件:
(1)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①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②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③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在接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后3个月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缴费年限15年以上。其中2005年12月5日后从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转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转入后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还须满5年。
57.企业为招用的协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如何申请返还?
用人单位招用协保人员并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经双方协商、协保人员本人同意,可到职工协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返还本单位为协保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返还资金来源为协保人员本人“协保资金账户”余额。
58.参保人员申请后延缴费有何规定?
本市户籍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申请后延缴费。
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按单位职工继续参保缴费,后延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批准次月起发放。
参保人员后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可以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
59.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职工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2)居民医疗保险: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下列对象:①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③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精减退职人员;④被征地农民,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⑤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3)学生医疗保险;在本市就读的各类中小学生和儿童以及本市各类高校就读的大学生。
60.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8+2”的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缴纳。
61.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如何建立和使用?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保职工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由个人缴纳。自2009年4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统筹基金中划转。
62.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如何建立?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财政按退
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按月转入地方补充保险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
63.参加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后如何看病?
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自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职工可持《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IC)》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到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64.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有什么影响?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如中断缴费期间,冻结医疗保险IC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续保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65.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①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或转移手续。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对个人账户清算后将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②职工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的公积金医疗账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
③从外地转入本市各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应当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
66.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条件?
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②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③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67.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如何补缴医疗保险费?
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生育保险
68.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6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①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②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70.哪些是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①生育医疗费: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②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③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1000元;④一次性生育补贴;⑤计划生育手术费。
71.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①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
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②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③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功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72.一次性生育补贴对象是哪些?
①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时可申领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为: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工伤保险
73.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职工工资收入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2009年1月起至2010年12月止,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按工程总造价的0.6—1‰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74.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5.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6.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7.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8.工伤认定决定如何作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将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其中,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用人单位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9.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下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结付:
(1)工伤救治医疗费用;
(2)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4)经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5)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80.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81.对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及法定监护人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体检,提出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作出鉴定结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五)失业保险
82.哪些用人单位需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按什么比例缴费?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参保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其工资的1%代扣代缴。
8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如何办理退工备案及申请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为其到相应劳动部门办理退工备案。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职工,在退工备案后办理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除了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84. 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与标准如何计算?
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满一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须在当地政府公布的范围内。
七、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
85. 企业对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有那些培训规定?
答: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任何企业不得招用未经劳动预备培训的本市初、高中毕业生。
86. 什么是就业准入?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强、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87.什么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认证的活动。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88. 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核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89.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有些什么规定?
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2.5%范围以内据实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90. 企业对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有些什么政策?
答:鼓励企业对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从2009年至2010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具有一定规模,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经申报、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不超过当地失业人员社会培训经费标准的50%,给予企业补贴。
91. 列为市区企业内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的试点企业有何政策?如何申报?
答:对经企业自主申报,核准列入开展企业内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的试点企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和减免技能鉴定费。申报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具有一定的培训能力,有专门的培训机构或专职的培训人员、有专门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培训经费,企业使用外来农村劳动力500人以上,培训后一年内就业稳定率在90%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填写《苏州市区企业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岗位技能培训申请表》和企业情况简介,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报(地点:桐泾北路11号)。
92.高技能人才的定义是什么?
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人员。这类人才主要包括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及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的人员。
93.企业在聘高技能人才应享受那些待遇?
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举办的高级班毕业生,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学历毕业生待遇执行。
94. 企业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有何政策?
答: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 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技术骨干,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凡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企业核心骨干,符合技师、高级技师破格申报条件,并经企业认定推荐的,可优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评价。对于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认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试点企业开展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技师资格;列入市区企业内试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的单位,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一定的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减免30%。
95. 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是什么?如何评选、申报?
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200元,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150元。
申报条件是:苏州市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且在生产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者;或荣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成绩者。
申报、评选程序是:由个人申报,单位或社区推荐(县级市的申报对象需县级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推荐),上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负责初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初审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市政府授予称号,颁发证书。
申报材料:《苏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
评审时间及奖励是: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首次评选表彰为2004年,下次评选在2010年3月份开始受理申报)。
申报受理部门是: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具体负责高技能人才的评审、日常管理等工作,地址:体育场路4号,咨询电话:0512-65241405
八、劳动争议仲裁
96.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伤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97.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处理?
(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以及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诉讼:
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争议;
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十五日内,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8.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1年;
(2)在1年时效内,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99.劳动争议中的证据举证分配是指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
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100.何为终局裁决?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