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督职能,确保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9名委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监事长,副行长、稽审部、综合部、合规部、监察室、保卫部负责人及独立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稽核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对本行的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监督的方案;
(二)负责拟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三)负责拟定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审查本行内控制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工作报告;
(五)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报告;
(六)本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本行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本行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
(四)对本行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本行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六)对行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办公室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本行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