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03日 15时51分 253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独资公司”

 “监事会”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发[2007]83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机制,加强国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行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委派。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

委备案,其他兼职监事由市国资

委选任和委派。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其他监事可以继续聘任或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 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作出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六)指导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向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公司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要求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构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就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监事会决议,提出监督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监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监事会应当将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每年至少1次)作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评价;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

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重要专项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管理、纪律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事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事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专职监事按不同的人员来源,分别实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加考核奖励或年薪制的薪酬制度;对社会上聘请的兼职监事给予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国资委负责拨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管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四)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在公司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

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公司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款者,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人员认为监事会、监事没有正确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本人提出意见,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如实、定期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2007年12月03日 15时51分 253

 主题分类: 国企国资

 “独资公司”

 “监事会”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国资发[2007]83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为加强和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营机制,加强国资监管、实现保值增值目标,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规范所出资企业监事会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活动、资产运行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监事会由主席1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若干人组成。其中,职工监事比例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委派。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经济工作。

  第六条 专职监事主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委派。专职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兼职监事中,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

委备案,其他兼职监事由市国资

委选任和委派。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主席在任期届满后,一般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其他监事可以继续聘任或连选连任。

  第十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公司监事会的相应职务,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且离职不满 3年的公司、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工作方式、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监督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营运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依法作出决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从监管角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向市国资委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六)指导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出资人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的一般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依法应当由监事会主席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可以采取以下

方式:

  (一)向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了解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的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经理办公会议以及与公司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三)要求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和机构报告重大经营事项和财务活动情况,报送财务报告及监事会监督所需的其他材料;

  (四)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后,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就公司财务、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换意见,或者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和监事会决议,提出监督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监事会在监督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监事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监事会应当将监督工作情况定期(每年至少1次)作出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表现评价;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

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提交的重要专项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录。

  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监事会成员管理、纪律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监事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事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对监事会成员的业绩考核制度。专职监事按不同的人员来源,分别实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加考核奖励或年薪制的薪酬制度;对社会上聘请的兼职监事给予工作津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国资委负责拨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管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

  (三)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四)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得在公司报销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

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工作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公司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款者,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人员认为监事会、监事没有正确或者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本人提出意见,也可以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十一条 公司必须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如实、定期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 ...查看


  •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查看


  •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落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市 ...查看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
  • 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03月27日 文章来源: 点击数:2708 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国资委[2008]87号 各 ...查看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查看


  •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 [2011] 3 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1年第二次办公会 ...查看


  • 探索公有制有效实现形式,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协调发展
  • 作者:李永平 特区理论与实践 2000年10期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也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查看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
  •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查看


  •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权益而设立的举证制度.民事诉讼中推行"谁主张.谁主证&quo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