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持股中的信托计划应用
许学军
一、现存法律法规框架下MBO 与ESOP 的障碍分析
(一)收购主体的确定问题
承担收购主体的“壳公司”的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收购公司除了国务院特许的一些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虽然在已经成功的一些收购案例中,很多突破了这样的限制,但是这一法规障碍还是严重存在的。
(二)职工持股会的法律障碍
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停止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同年12月证监会明确:不再受理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和发起人的上市申请。以上法规,标志着职工持股会作为ESOP 载体已经基本没有可能。
二、收购过程中融资的法律障碍
(一)商业银行贷款的法规障碍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权益性投资”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现在变通的做法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再将贷款用于管理层对股权的收购,但是毕竟这样的变通做法有较大的违规风险。这样的贷款,有时候也很难通过上级行的
批准。例如,在美的“MBO ”中,管理层的美托投资公司就是是通过信用社这一法规的盲点进行贷款融资的。
另外,商业银行贷款还有时间差问题:商业银行贷款均要求有抵押物,而MBO 中要求先行支付收购款项,然后才能交割股权,这就是“时滞”问题。
(二)私募基金的法规障碍
私募基金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疑问。同时,私募基金的资金成本一故都是比较高的,一般会达到10%左右。更加为难的是,私募基金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根本的用意往往在于通过融资让自己获得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权。例如上海著名的邦联投资,通过这样的方式,收购了很多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
(三)税收问题
收购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和年终分红缴纳所得税成为了双重纳税。
三、信托模式的优点以及案例分析
(一)优点分析
税收:避免重复纳税;
收购主体:以信托作为收购主体,避免了收购主体问题;不受50%限制,解决职工持股会问题。
(二)过桥贷款:利用信托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过桥贷款
问题,而且可以避免战略投资人的“醉翁之意不在酒”
(三)避免贷款中的时滞问题:
免费财务顾问:如果以信托作为收购主体,信托公司一般会承诺免费充当财务顾问
(四)案例分析
延边高速案例:
延边高速的管理层收购一直是委托深圳国际信托进行的,只是由于其董事长出了问题,才使得收购计划暂缓。 苏州精细集团MBO 案例分析(非上市公司案例)
1、企业简介
苏州国有企业中的佼佼者,8年上缴利税5.2亿,2002年末净资产18886万。
2、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5亿,期限三年。信托资金由苏州信托集合管理与运用,并且以指定用途贷款形式发给徐建荣和顾一平,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6%,扣除年1%的信托管理佣金,投资者年收益约为5%。
3、风险控制
以上二人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1%(这个数字确实太低,一般要达到10%),而且这部分资金自信托计划结束之前,不得有本金和利息的支出。
4、信用增强
以上二人将自有的房产和低产等固定资产作为信托贷款的抵押。
全员持股中的信托计划应用
许学军
一、现存法律法规框架下MBO 与ESOP 的障碍分析
(一)收购主体的确定问题
承担收购主体的“壳公司”的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收购公司除了国务院特许的一些公司,其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虽然在已经成功的一些收购案例中,很多突破了这样的限制,但是这一法规障碍还是严重存在的。
(二)职工持股会的法律障碍
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停止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同年12月证监会明确:不再受理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和发起人的上市申请。以上法规,标志着职工持股会作为ESOP 载体已经基本没有可能。
二、收购过程中融资的法律障碍
(一)商业银行贷款的法规障碍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权益性投资”和《贷款通则》规定:不得将贷款用于股权投资。现在变通的做法主要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再将贷款用于管理层对股权的收购,但是毕竟这样的变通做法有较大的违规风险。这样的贷款,有时候也很难通过上级行的
批准。例如,在美的“MBO ”中,管理层的美托投资公司就是是通过信用社这一法规的盲点进行贷款融资的。
另外,商业银行贷款还有时间差问题:商业银行贷款均要求有抵押物,而MBO 中要求先行支付收购款项,然后才能交割股权,这就是“时滞”问题。
(二)私募基金的法规障碍
私募基金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疑问。同时,私募基金的资金成本一故都是比较高的,一般会达到10%左右。更加为难的是,私募基金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其根本的用意往往在于通过融资让自己获得被收购公司的控股权。例如上海著名的邦联投资,通过这样的方式,收购了很多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
(三)税收问题
收购过程中,存在严重的重复纳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和年终分红缴纳所得税成为了双重纳税。
三、信托模式的优点以及案例分析
(一)优点分析
税收:避免重复纳税;
收购主体:以信托作为收购主体,避免了收购主体问题;不受50%限制,解决职工持股会问题。
(二)过桥贷款:利用信托模式不仅可以解决过桥贷款
问题,而且可以避免战略投资人的“醉翁之意不在酒”
(三)避免贷款中的时滞问题:
免费财务顾问:如果以信托作为收购主体,信托公司一般会承诺免费充当财务顾问
(四)案例分析
延边高速案例:
延边高速的管理层收购一直是委托深圳国际信托进行的,只是由于其董事长出了问题,才使得收购计划暂缓。 苏州精细集团MBO 案例分析(非上市公司案例)
1、企业简介
苏州国有企业中的佼佼者,8年上缴利税5.2亿,2002年末净资产18886万。
2、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募集资金1.25亿,期限三年。信托资金由苏州信托集合管理与运用,并且以指定用途贷款形式发给徐建荣和顾一平,双方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为6%,扣除年1%的信托管理佣金,投资者年收益约为5%。
3、风险控制
以上二人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1%(这个数字确实太低,一般要达到10%),而且这部分资金自信托计划结束之前,不得有本金和利息的支出。
4、信用增强
以上二人将自有的房产和低产等固定资产作为信托贷款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