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涉税问题
您好,请问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名下有的一块土地,土地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及税法依据?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1.参照《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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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
土地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涉税问题
您好,请问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股东为自然人)名下有的一块土地,土地评估增值转增资本,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及税法依据?
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1.参照《关于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能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复函》(湘注协函〔2008〕5号)第一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增值处理的复函》(财会二字〔1995〕25号)的规定,资产评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业产权变动”的情况下,才能调整被评估资产账面价值,不属于产权变动所进行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入账,不能调增资产价值。
(注:“法定重估”一般是指按国家规定进行的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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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不得将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在没有国家规定的“法定重估”和“产权变动”的情况下的评估增值部分进行账务处理,不得转增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对此进行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