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
乙方:黑龙江万路集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原基建库房北侧水泥地面2232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 场地面积及范围:
四置位置:自基建库房东侧算起到该库房西侧7m处,东西长46.5m;自基建库房西北墙根往北48m宽。该场地东侧宽度米数不足,总体要求往北不准跨越铁路专用线,并与之保持1.5m以上距离,以保证火车通过。
二、租赁期限
租期为二年,即2009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止。如继续租用,在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原则同意此协议顺延。
三、租金
两年租金叁万元,保证金伍万元,于此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交到甲方财务。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期间构建各种建筑物只能为租赁期内临时使用,合同终止时自行无条件拆除租用甲方场地上的一切临时建筑及设施;
2、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征用土地、直接制约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材料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搬出,并拆除所有临时建筑物及一切设施,此合同终止执行,甲方除按合同使用时间退还乙方部分租金外,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损失;
3、乙方承租期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乙方负全责,甲方在乙方承租场地院内的厕所,乙方负有养护责任。如需拆除,按32m2×800元/m2=25600元补偿损失。
五、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交款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附件: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场地租赁平面示意图。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场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黑龙江省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
乙方:黑龙江万路集团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原基建库房北侧水泥地面2232平方米租赁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 场地面积及范围:
四置位置:自基建库房东侧算起到该库房西侧7m处,东西长46.5m;自基建库房西北墙根往北48m宽。该场地东侧宽度米数不足,总体要求往北不准跨越铁路专用线,并与之保持1.5m以上距离,以保证火车通过。
二、租赁期限
租期为二年,即2009年4月1日-2011年3月31日止。如继续租用,在不拖欠租金的情况下,甲方原则同意此协议顺延。
三、租金
两年租金叁万元,保证金伍万元,于此协议签订之时一次性交到甲方财务。
四、其他事项
1、乙方在租用甲方场地期间构建各种建筑物只能为租赁期内临时使用,合同终止时自行无条件拆除租用甲方场地上的一切临时建筑及设施;
2、乙方租用甲方场地期间,如遇国家政府征用土地、直接制约本合同的履行时,甲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材料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按甲方通知要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搬出,并拆除所有临时建筑物及一切设施,此合同终止执行,甲方除按合同使用时间退还乙方部分租金外,双方互不承担对方损失;
3、乙方承租期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乙方负全责,甲方在乙方承租场地院内的厕所,乙方负有养护责任。如需拆除,按32m2×800元/m2=25600元补偿损失。
五、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交款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附件: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场地租赁平面示意图。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二OO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