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王菲案”为例
姓名:赵丹妹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陈航
20100501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工具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利用网络的紧密社区,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机制,与传统的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方式相比,具有高效性、精确性、系统性以及全方位性等特点。网络时代,搜索引擎已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但是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格权,特别是针对公民身份进行的“人肉搜索’’是天使还是魔鬼目前亦是众说纷纭。
“人肉搜索”是带着维护道德、伸张正义的因素产生的,现在人们已经习惯地认同它的存在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热门事件中。因为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让人们坚信它的出现可以让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模糊的道德界限不断地被清晰化。但是在它被奉为“正义使者"、“网络福尔摩斯”的同时,我们又听到了社会的另一种呼声,即“人肉搜索"导致了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本文以“王菲案”(又称“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分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人肉搜索"的概念、发展趋势以及案例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进行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以及正义等三个方面的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即侵犯公民名誉权、侵犯公民隐私权,进而提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两点建议。
“人肉搜索”既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在伸张现实正义的同时也伴随着权利侵害甚至网络暴力,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使其既能发挥舆论监督、弘扬正气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切实保护到被搜索人的合法权利,以扬长避短,实现法治的目标。关键词:人肉搜索正义名誉权隐私权
Abstract
With
rapidlyas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met,”humanfleshsearch”emergesanewtypeofsearchtools.”Humanfleshsearch”,asaman—involved
findsearchingapproachinthenetwork,usestheclosecommunityandhumanworkto
theanswers.Itembracesthecharacteristicofefficiency,accuracyandsystematiccomparing埘tIlBaidu,Googleandothersearchengines.Inintemetage,searchingenginehasbecome
evilaninevitablepartofourlife.Tosomeextent,ithelpstopunishtheandprotectthekind,however,itmayeasilyintrudepeople’S
fleshsearch”isaprivacy.Wether“humanghostoraangel,itisstillindiscussion.
“Humanfleshsearch'’popsup、^,itIltheaimtobackupthemoralityandrighteousness.Peoplebegantogetusedtousingittothesocialdisputableissues,becauseitreally‘'upholdsjustice’’andletpeopleassurethatthefuzzymoral
hasbeenclarified.Andboundaryfleshmeanwhile,anothervoicewhichspeaksthat‘'humansearch’’violatespeople’Sprivacy.
Inthispaper,theauthordiscussesfromthe“wongcase”.Thewholepaperconsistsofthreeparts.Partl:tointroducetheconcept
howitdevelops;part2:toof“humanfleshsearch’’andthreeanalyzethelegalvalueof‘‘humanfleshsearch’’fromparts;part3:analyzethenegativeeffectsof‘'humanfleshsearch”.
a“Humanfleshsearch”hasbecomemonitoringtooltomaintain
ajusticeandmorality,however,italsoviolatespeople’Sprivacy.It’Sjustlike
Therefore,howtoregulateitdouble—edgessword.throughlegalapproachestoavoidweaknessandfoster
callstrengthsisthemainfocusofthepaper.Atlast,weachievethegoalofrulingby
Keywords:Humanfleshsearch;Justice;Reputation;PrivacyII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刘斌斌副教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己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盘盈盆日期:礁。蟛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在导师刘斌斌副教授的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敝作者躲趋园超导师签名亨巡日期:型:磁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工具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短短几年时间,从仅由少数网络精英把控到今天普通大众驾驭自如,从陌生到熟悉、从喜欢到害怕、担心。当下的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行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化网络行为,“人肉搜索"现象也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利用网络的紧密社区,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机制,与传统的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方式相比,具有高效性、精确性、系统性以及全方位性等特点。“人肉搜索"的最早发端可追溯到2001年的微软公司“陈自瑶事件’’。“陈自瑶事件"被公认为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的首次小试牛刀。2006年“人肉搜索’’变成流行词语。一段女人用高跟鞋踩死小猫的视频引起了网友的愤怒,通过分析视频的场景,将地址锁定在了黑龙江省。不到一周,这个女人的全部信息都被挖了出来。随后,这个女人不仅在网上遭到了斥责,在现实生活中也处处受窘。“人肉搜索"更是让2008成了网络问责年,各种各样的人成为了人肉搜索的目标:一位背叛妻子的丈夫,一位在巴黎火炬传递中滋事的人,一位对四川地震受灾群众不敬的女孩,一位自称拍到华南虎照片的陕西农民,一位猥亵11岁深圳女孩的“交通部高官”,以及抽天价烟的房管局长等等,这些网络热门事件的当事人无一不在“人肉搜索"下被“扒’’得一览无遗。
“人肉搜索"从一个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的名词,到现在人们已经习惯地认同它的存在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热门事件中。因为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让人们坚信它的出现可以让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模糊的道德界限不断地被清晰化。但在它被奉为“正义使者"、“网络福尔摩斯"的同时,我们又听到了社会的另一口水淹没真相或是泄愤打败善良。如果“人肉搜索"真的泛滥起来,现实世界的
兰州大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人们将没有个人隐私的空间,将在现实世界中无可逃遗。如何平衡宪法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索引擎,是大量网民参与、互动的信息搜索方式,基于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发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客观上能够对违法和背离道德的行为产生震慑;但是,不当使用则会牵涉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待这个新的事物和现象,我们不应当过早地下结论。如果单纯地因为它的负面因素而否定了其正面的作用,是得不偿失的。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角度来看,“人肉搜索"既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是,不管是基于“人肉搜索”的道德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还是“人肉搜索"的负面性,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网民道德教育的加强和网络法规的监管,相信“人肉搜索"会走上其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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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一、“人肉搜索’’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早年的互联网上有句名言:“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随着“人肉搜索”在超过3亿中国互联网网民中飞速发展,这旬名言也得到了改变——“网络不仅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知道你是一条什么样的狗。"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及其发展趋势“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其个人信息的过程。“人肉搜索"并非“人肉搜索引擎(manpower
的简称。1
具体来讲,“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一些网站的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者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该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等详细身份资料信息,这样只要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搜索对象就无所遁形。“人肉搜索"的强大在于,其通过发动广大网友组成一张巨大的侦探网,使得人肉搜索的范围扩展到网络之外的现实世界。searchengine)”
2、“人肉搜索"的发展趋势
在经过“微软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铜须门"、“辽宁女”“华南虎事件"、“王菲案”“奥运冠军寻父"等一系列事件,“人肉搜索"机制也得到了迅速的演进和升级。
①从问答式搜索到专业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的源起要追溯到网络社区中的问答模式:网友提出某个问题或1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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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人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倡议,其他具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网民则提供帮助、解答和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许多网站都提供了这样的问答平台,例如百度知道、雅虎知识堂、新浪爱问等。人肉搜索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催生了专业的“人肉搜索”引擎,例如人肉搜索商业网、人肉搜索引擎等,这些专业引擎从论坛、虚拟社区的综合式服务中独立出来,致力于“人肉搜索"专项服务,网民只需输入内容点击搜索即可,这些专业搜索引擎取消或简化了用户注册等门槛条件,并将服务和运作方式推向更加便利、快捷、高效和人性化的方向。
②从静态信息提供到动态信息追踪
“人肉搜索"最初主要是网友之间的简单信息互动。在某个虚拟社区,网友以发帖等形式将自己的实际需求提出来,比如寻找某首歌曲、某部电影,或者某些难题的解决方法等,网友基于热心或者虚拟悬赏制度,给予解答、分析和帮助,基本上属于静态信息的提供。随着“人肉搜索"的广泛运用,其搜索范围和功能也随之扩大,网友从提供简单实用的静态信息发展到提供动态的信息追踪。“虐猫事件"、“辽宁女事件"等事件的演进过程,都是网友逐步发现和披露事实的真相的过程。在这种机制下,信息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运动过程。
③从实用性、娱乐性到议程设置
早期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是以问题解答的实用性或者娱乐性为目的,随着“人肉搜索”的普及和发展,它逾越了单纯的娱乐或实用性目的,发挥了议程设置的功能。某些特别是具有公共性性质的事件,由于网友快速复制、粘贴、传播,被暴露于大众的目光之下,甚至影响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成为大众一段时间内关注、议论的焦点话题。换言之,许多“人肉搜索”事件是民意的表达,是公众自发设置的议程。
(二)“王菲案"及其引发的争论
1、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9日晚,31岁的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的远洋天地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据悉,姜岩4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与丈夫王菲在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2007年1o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该段时间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在姜岩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详细信息。
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把自己的密码告诉了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再次自杀,在其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王菲的婚外情被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并且不断被其他网友转发到不同网站。
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乌”,并且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一接。其本人、姜岩的亲属及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几天之后,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从24楼跳下自杀的Ⅲ最后的日记》,在该专题中,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许多网友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友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详细信息逐渐披露;个别网友到王菲家中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在遭遇“人肉搜索”,被网友骚扰恐吓、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不敢聘用之后,2008年3月,王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和大旗网、天涯社区。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照片、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该案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了“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并由此引发了上至法学专家,下至普通百姓对“人肉搜索"5
兰州人学法律硕.I: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的大讨论。
2、法院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进行了披露,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网友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了侵害。
因此,一审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2
此案一审宣判后,张乐奕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认定王菲的行为属违法背德行为,改判自己不侵权。2009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市二中院认为,王菲婚外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最终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3
2搜狐网:http://news.sohu.c锄/20081218/n261289823.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1月20日。
3中国广播网:http://vnnv.cn/".cn/gundong/200912/t20091224—505801585.html,访问时间:2010年3月2日。6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3、本案的争议
2008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该院第二次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该院的高级法官就本案展开热烈研讨,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也应邀参与了研讨,同时该院多名民事法官列席了会议。主审法官指出,合议庭认为,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案情新颖,涉及网络侵权、网站监管义务以及隐私权保护等多个问题。同时,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就以下问题进行研讨:l、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2、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3、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4
与会高级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各位法官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5此案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仍留下许多思考的空间。
‘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Yid=68831,访问时间:2009年12月3日。
6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8831,访问时间:2009年12月3日。7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分析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法律价值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后,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开始出现“法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等概念。关于法律价值的概念有不同见解,笔者比较认同“法律价值所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的根据,是支撑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终极性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6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秩序、自由、效率、公平、正义、人权等均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人肉搜索’’中,笔者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正义均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的现。
(一)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7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在《世界人权公约》以及中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规定。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在这六项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姚建宗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7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载于‘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8
兰州大学法律硕’卜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是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保障占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保护民众的这种个人权利,为公民提供了个人之间最好的自由交流环境,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对公民个人的发展还是民主的实现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言论自由价值
①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8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公民能自由地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传递自己的声音。但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却受到来自公权力有意无意的限制。主流话语权往往来自国家出资、以行政事业单位的面目出现的主流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政府的立场和意志,发表的是政府的观点和态度,而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依然停留在口耳相传的原始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说,公民表达观点,形成舆论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得到了极大地改变,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改善。“人肉搜索"使你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都可以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人肉搜索"使每个人都成为网络互动的个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②言论自由得以更有效的实现
网络日益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公认的继报刊、广播、电视这样的大众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介",它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它打破了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对信息和舆论的相对垄断,相反,在网络上,“人肉搜索”使传送者和受送者相互转化,每一个网民都能成为传送者,传播信息,发表言论,有了更多的言论自由。。丁娟,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网络言论自由权》,2007年。9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被视为公民的第一权利,“人肉搜索”以其及时、便利、可以进行双向、开放地交流等技术特点成为新的“言论自由市场”,极大地促进了人们言论自由权的实现。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介,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言论空间、更多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人肉搜索"则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发泄不满的机会和方式,让文化的矛盾问题及时被发现,从而及时解决。
3、本案中言论自由的法律价值分析
本案中,王菲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为了抨击王菲的这种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并与姜岩的亲朋好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大旗网、天涯社区也先后在网站披露其婚外情。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告上法庭,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案件,是我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本案中,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是相适应的。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但是我们也要承认,它也可以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应。“人肉搜索’’的启动,往往也是带着维护道德、伸张正义的目的。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人肉搜索"凭借其强大的力量维护了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尊严。
(二)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舆论"一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有傲狠,殊无人志,俱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舆论监督"作为一个政治概念首次出现是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其本意来说,“舆论"是自下而上的,“监10
兰州火学法律硕七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督"是自上而下的。
关于舆论监督,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各种定义,例如:“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现象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9;“舆论监督主要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10;“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公开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n
舆论监督的主体,从本源上看,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12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而社会由公众组成,所以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舆论监督作用的对象。对于舆论监督客体的界定,有三不同看法。第一种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展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称之为狭义客体论。第二种认为舆论监督负有对全社会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权力人物的监督,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品行的评判以及对社会风气的引导,我们称之为广义客体论。第三种可以称之为综合客体论,这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的客体,从理论上说,应该是背离、妨碍以至损害现行社会度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切现象和行为。从国家的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众人物工作和思想作风的问题,从各种错误的理论思潮到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现象,无一不在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但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利的一种方式,所以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众人物,是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和行为。13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舆论监督职能
9李卓钧著,《新闻理论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6页。
”周甲禄著,《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孙旭培著,‘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陈力丹著,《典论学一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第ll页。”姜伟,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探析》,2006年。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媒体,具有媒体的一些功能,如舆论监督功能。这种监督由于参与的人多,知情者众,挖掘的角度深等特点,比起传统意义上的监督影响力更大,效果更好。“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网民主导的监督方式,与传统媒体相比较,这种监督模式似乎更体现着“舆论监督’’。
①主体参与的广泛性、民主性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H监督主体的空间上、时间上、社会地位上等的多元性,使其形成了比以往任何网络都更加强大的道德监督网,全民参与性也更加突出。网络人肉搜索搜索引擎的进步,互联网所拓展的言论空间使得更多的民众参与到话题讨论之中,将民众的观点与情绪在网络上得到了最大化的表达与宣泄。《媒体与民主》的作者约翰・基恩认为,人类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集会式民主,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网络提供的参与平台就很好的体现出了参与式民主。“人肉搜索’’将社会不规范现象公诸于众,能够唤起社会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社会规范的作用。同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人人可以参与其中,能够自由地提出问题,可以说“人肉搜索’’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言论、传播信息最自由、最便捷的途径,使公民可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得以更好的实现。
②舆论监督的实效性
在“人肉搜索”的虚拟社区里,通过充分发挥网民的力量,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甚至不需要媒体的介入就可以推动事情的逆转或者解决。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是推进事件调查、还原真相的动力。他们积极寻找线索、帮助调查、发帖表达态度及看法,甚至直接参与了现实的事件进展。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人肉搜索"的特性使得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真实化,也使得它的舆论监督功能比传统媒体更加突出。“虐猫事件"中的残忍虐待动物行为,“铜须门事件"和“王菲案"中的第三者行为,“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流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12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外教案"、“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李铭佳侮辱周总理事件”等等,可以看到“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层面彰显出的巨大作用。“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了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追究机制,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顾理平教授说。
3、本案中舆论监督的法律价值分析
基于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的“人肉搜索",充分的发挥了舆论监督职能,在本案中,很多网友不仅通过发帖等方式谴责王菲的不道德行为,还通过电话、邮件、直接上门等方式质问王菲,甚至有网友不远万里从上海、深圳等地飞往北京旁听诉讼庭审。网友的这些行为,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甚至是过激,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网友的执着告诉当事人以及案外人,法律、传统道德、公序良俗,是必须遵守而不能背离的。“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但是网民的监督与批评行为不能过当,应建立在真实事实和恰当的评论基础上。
(三)正义
1、正义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可以说正义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价值理想。在汉语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在西方,正义一词最早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关于正义的概念,学着们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从根本意义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要求的,就是这个社会“公认’’的,就是正义的。
①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目标
正义法以正义原则为标准。正义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基本的到的道德标准或要求,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精神的文化模式之中,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等价值内涵,也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求的最高目标。法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也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因此,法无论是出于利益的分配、权利义务的划分还是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不得离开“正义"这个最基本的准则。
②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尺度和标准
正义是法的价值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衡量法好坏善恶的一项重要标准。符合正义的即良法,不符合正义的法是恶法。这种思想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政治上正义的体现,法律必须以促进正义为目的。美国当代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到:“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川5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从而推动法律的进化。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作为衡量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进化的驱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为,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正义
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可以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使丑恶得到鞭笞,正义获得匡扶。从整体上看,“人肉搜索’’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谁鱼肉百姓,我们就人肉谁’’,从这句话来看,追寻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的动力,“人肉搜索’’的启动,往往是带着维护道德、”【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14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伸张正义的目的。从“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逐渐转变为扬善惩恶,这在“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等事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人肉搜索"凭借其强大的力量维护了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尊严。
3、本案中体现出的正义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张乐奕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二审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们要看到:第一,原告王菲的确做出了违背法律、背离社会道德的事情;第二,被告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是出于祭奠大学同学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网友的留言痛骂行为、上门骚扰行为,出发点显而易见也是出于正义。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也是基于对王菲婚外情行为的鞭笞。虽然天涯网及时删除了涉及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其与大旗网相同,出发点都是源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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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
(一)侵犯公民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界定和主要内容
名誉权(rightofreputation),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即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思想、品德、修养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以此为客体,名誉权所保护的正是民事主体对于这些评价的维护和支配的权利。具体来说,名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他人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二是民事主体内心对其内在价值的感知,即内部名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外部名誉,而并不包括内部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人格权之一,有学者将其法律特征总结为专属性、非财产性和可克减性。埔有学者总结为法定性、非财产性、专属性、特定性和普遍性。17笔者将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专属性,即名誉权是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这种专属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而不是社会一般人。二是指名誉权作为一种专属性的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随着主体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忘,不能被主体所抛弃、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第二,特定性。名誉权的特定性表现为认定是否有侵权行为,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如果指向的是不能够予以具体确定的团体或个体,则无所谓名誉权的被侵犯,也无法对此进行法律保护。
名誉保护的目的不是让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而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l款规定:”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0-32页.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86—487页。16
兰州大学法律硕一L.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应具备的一般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名誉权属于绝对权,行为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实施名誉权侵权行为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或者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即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且加以传播。第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时行为人实施行为过程中所抱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第三,客观上出现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一定影响’’。第四,侵权行为与名誉遭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人肉搜索”与公民的名誉权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行为,“人肉搜索’’为人类解决问题、寻求帮助和信息交流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条件,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毁人名誉的在线侮辱诽谤场所。在一些“人肉搜索"中,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对与现实生活中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现实生活中降低,由此而形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肉搜索”侵害名誉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中介的一种新型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当然,这并非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而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除了具有一般侵害名誉权的一般特征,“人肉搜索"侵害公民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言论的传播范围非常之大
网络环境中,信息危害的速度相当快,网络的链接与搜索引擎,使网络媒介传播更广泛,尤其是网络的全球性特点,通常情况下,只要拥有一台已联网的电脑,进入相关社区、论坛、贴吧等网络空间,轻轻敲动键盘就可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上载到网络上的信息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将消息向全世界用17
兰州大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户传播开去。
②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发布言论及其方便,不会像传统的传播途径一样受到较多的限制,信息的传播也更加广泛与深入,网民在网上任意发布的一条信息可以传遍世界各个角落,这给受害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带来了更高难度,使得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比之其它名誉侵权,影响更加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
③名誉侵权责任者更加难以确定
传统媒体一般难以用假名发表言论,但在网络论坛和电子公告版上,恶意侵权人可以以匿名的形式对他人实施诽谤、中伤。用户常常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要找到侵权行为人似大海捞针。
3、本案中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王菲在其婚外情信息被披露之后,许多网民发表了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其正常生活、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社会评价也极大降低,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在本案中,天涯网因及时删除了设计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因此法院判定其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了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并且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故法院一审判决大旗网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市二中院终审也维持了原判,最终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二)侵犯公民隐私权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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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和主要内容
隐私权这一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与塞缪尔D・沃伦发表了《论隐私权》(TheRighttoPdvacy)一文。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个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在我国,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隐私的界定也有多种见解,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王小能教授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比较认同同意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第二,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第三,个人通讯秘密权。第四,个人隐私利用权。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将不断的丰富和扩展。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形成一套
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可以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条款。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刑法》对非法剥夺人生自由、侵犯公民人身和住宅、侮辱诽谤他人及通信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名誉权处理。’’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19
兰州人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是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的重要的司法解释。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人肉搜索"与公民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但是当“人肉搜索"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的行为时,就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了。“人肉搜索"擅自公开或传播私人信息,例如将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公开,并进一步调查、刺探其社会关系,乃至发展到侵入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使得被“人肉"者就像玻璃缸里的鱼,因此其从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隐私问题。
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予以公布,都对其隐私权构成侵犯。“陈自瑶事件’’、“铜须门"、“虐猫事件"、“辽宁女骂人事件”、“林嘉祥涉嫌狠裹女童事件”、“钱军打人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王菲案"、“香水门事件”、“天价头事件’’等,这些也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些涉及公共利益,有些只关乎个人言论或个人纠纷。
3、本案中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问题之一就是被告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及隐私权。法院之所以难以断案,就是该案背后涉及到不同类型权利的博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被告披露的原告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从而判被告侵犯了原告隐私权;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由于该案本身所涉及的社会道德问题已经使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原告的个人隐私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角度理应受到限制。
在本案中,被告张乐奕在未经当事人王菲的允许下,将其和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等在其注册的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因此,法院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同样,大旗网等网站在转载的同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同样构成侵权。在本案中,原告王菲的权利得到了救济。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判定“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要件来分析:首先,“人肉搜索”的信息是否与人格尊严有着直接关系,此为客体要件。其次,网民单纯的评论不宜认定为构成民事侵权,即使构成追究单个网民的法律责任也不现实,故应认定网络运营商为侵权主体,此为主体要件。再次,鉴于个人隐私范围因人而异,故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该搜索行为对自身造成了精神或物质损害,此为客观要件。最后,网络运营商依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一看其对在网上出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是否知否,是否就当事人的要求及时删除。瞎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
网络时代,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行为也应该有“网络道德"来加以约束。尽管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仍然应当提倡人类的普遍价值观,现实生活中那些最基本和最普遍的价值观一尊重、正义、真诚等都应当得以传承和发扬。网络世界的公民在保护自己隐私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倡导网络道德,网民群体自行规制,例如2008年年底有网友自发地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希望借此来促使网友更理性地对待“人肉搜索”。而且在网络侵权行为中追究网民的侵权责任相当困难,因为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使用自己的真名、假名或者匿名)出现在聊天室、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的特点,加之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各方面都存在困难,使得公民的权利在网络世界中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加强网络平台的行业自律
网站作为“第四媒体",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业务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不”张蜀俊、杜晋,‘“人肉搜索”之迁衍、困境及其解决…与侦查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弈》,载于‘云南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2卷第4期。2l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断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在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上,美国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倾向于业界自律。如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公司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网站等。它的做法是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但要遵守其所要求的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加拿大、荷兰都建立了相关的民间组织。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重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纷纷推出自律规章或准则,以博得客户的信任。如SOHU在信箱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隐私的声明: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邮件内容以及未经用户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等。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19
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①比较法上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考察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对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更多的是体现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在美国有大量的侵权行为判例,确立了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另外还有一系列专门法律。例如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美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随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不断补充进来。此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德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德国的立法从人格权的角度,注重规范权利的实施过程和侵权后的救济,也明确了信息保护的具体权利类型。德国于1977年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一《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互联网时代,德国联邦议院又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来保护个人信息,该法由三个新的联邦法律和六个附属条款所组成。《数据保护法》便是三个联邦法律之一。这部法律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的法律——“多媒体法"。∞
”赖俊、刘光亮,r人肉搜索“的法律闯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一期。砷胡蕴桐,《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②我国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
“人肉搜索”表现出的立法真空以及“人肉搜索”现象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等层面上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对公众权利、自由的行使和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划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而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规规定笼统而且不够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对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有零散规定,但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多是参照名誉权进行主张的,这种方式明显是不利于隐私侵权救济的,而作为特殊类型的网络隐私权更是如此,如在遭到侵害时仍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将受到很大限制。
在“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侵权问题,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问题,很少触及到国家安全这样的层面,这类问题应该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这使得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公民人格权保护成为一种矛盾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网络隐私权。
兰州火学法律硕一l: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结语
“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行为,也只是~种网络行为,如果对其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碰撞,若因噎废食显然过犹不及。对于这把双刃剑,如何引导它趋利避害发挥其集思广益、释疑解惑的作用,抑制和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探讨。笔者结合“王菲案",尝试着从法律价值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评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最后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提出了几点规制建议,希望能正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起到一些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现象,目前对它的认识和研究尚属于探索阶段,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也比较有限,加之笔者才疏学浅,理论水平有限,对其论述难免有疏漏之处,诚望师长和同行指正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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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陆文军:“人肉搜索":网络的正义与暴力,载于《法治聚焦》,2008年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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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沈木珠:网络名誉侵权与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杂志》,2008
年第6期。
17、王立海:浅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载于《科技资讯》,2005年第25期。
18、钟金:论虚拟人格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载于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2009年
第3卷第1期。
19、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20、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兰州人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致谢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回首过去的三年,是我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三年。在这里我收获了很多,成长了很多。
我要感谢我的恩师陈航老师,是您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和在一些疑难问题上的点拨迷津。并对我论文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少走了很多弯路节约了很多时间。陈老师渊博的学识、缜密的思维、严谨的治学态度给了我很大的鞭策,您循循善诱令愚钝的我茅塞顿开。这些都让我终生难忘。
我要感谢三年来传授我们知识的老师们:贾登勋老师、马明贤老师、刘光华老师、刘斌斌老师、周桂党老师、胡珀老师、杨雅妮老师、韩雪梅老师等。是你们教授了我法律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开阔了我的法律知识视野,提升了我的专业素质,引领我在法学知识的海洋中邀游。我还要感谢法学院所有的领导和老师们,是你们用辛勤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也感谢你们三年来为我提供的帮助。
我要感谢我的同学们,你们不仅给予了我学习上的帮助,在生活上更是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支持和鼓励,尤其在每一个困难的时刻,是你们与我携手前行。我要感谢我的家人们,感谢你们为我提供了一个在兰大深造的机会,感谢你们三年来在物质和精神上给我的关爱和支持。今天的成长与成熟与你们是分不开的。谢谢你们!
赵丹妹2010年4月9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王菲案”为例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赵丹妹兰州大学
本文读者也读过(3条)
1. 宋琳 从法学的视角看“人肉搜索”[学位论文]2010
2. 陆一凡 对“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学位论文]2010
3. 向品 “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学位论文]2010
本文链接:http://d.g.wanfangdata.com.cn/Thesis_Y1704681.aspx
兰州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王菲案”为例
姓名:赵丹妹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陈航
20100501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工具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利用网络的紧密社区,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机制,与传统的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方式相比,具有高效性、精确性、系统性以及全方位性等特点。网络时代,搜索引擎已成为人们工作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舆论监督、捍卫道德和惩恶扬善的作用,但是又容易侵犯公民的隐私等人格权,特别是针对公民身份进行的“人肉搜索’’是天使还是魔鬼目前亦是众说纷纭。
“人肉搜索”是带着维护道德、伸张正义的因素产生的,现在人们已经习惯地认同它的存在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热门事件中。因为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让人们坚信它的出现可以让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模糊的道德界限不断地被清晰化。但是在它被奉为“正义使者"、“网络福尔摩斯”的同时,我们又听到了社会的另一种呼声,即“人肉搜索"导致了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
本文以“王菲案”(又称“人肉搜索第一案")为例,分三部分论述:第一部分对“人肉搜索"的概念、发展趋势以及案例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对“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进行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以及正义等三个方面的分析;第三部分通过分析“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即侵犯公民名誉权、侵犯公民隐私权,进而提出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两点建议。
“人肉搜索”既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人肉搜索"这把双刃剑,在伸张现实正义的同时也伴随着权利侵害甚至网络暴力,我们应该通过立法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对其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制,使其既能发挥舆论监督、弘扬正气的作用,同时又可以切实保护到被搜索人的合法权利,以扬长避短,实现法治的目标。关键词:人肉搜索正义名誉权隐私权
Abstract
With
rapidlyastherapiddevelopmentoftheIntemet,”humanfleshsearch”emergesanewtypeofsearchtools.”Humanfleshsearch”,asaman—involved
findsearchingapproachinthenetwork,usestheclosecommunityandhumanworkto
theanswers.Itembracesthecharacteristicofefficiency,accuracyandsystematiccomparing埘tIlBaidu,Googleandothersearchengines.Inintemetage,searchingenginehasbecome
evilaninevitablepartofourlife.Tosomeextent,ithelpstopunishtheandprotectthekind,however,itmayeasilyintrudepeople’S
fleshsearch”isaprivacy.Wether“humanghostoraangel,itisstillindiscussion.
“Humanfleshsearch'’popsup、^,itIltheaimtobackupthemoralityandrighteousness.Peoplebegantogetusedtousingittothesocialdisputableissues,becauseitreally‘'upholdsjustice’’andletpeopleassurethatthefuzzymoral
hasbeenclarified.Andboundaryfleshmeanwhile,anothervoicewhichspeaksthat‘'humansearch’’violatespeople’Sprivacy.
Inthispaper,theauthordiscussesfromthe“wongcase”.Thewholepaperconsistsofthreeparts.Partl:tointroducetheconcept
howitdevelops;part2:toof“humanfleshsearch’’andthreeanalyzethelegalvalueof‘‘humanfleshsearch’’fromparts;part3:analyzethenegativeeffectsof‘'humanfleshsearch”.
a“Humanfleshsearch”hasbecomemonitoringtooltomaintain
ajusticeandmorality,however,italsoviolatespeople’Sprivacy.It’Sjustlike
Therefore,howtoregulateitdouble—edgessword.throughlegalapproachestoavoidweaknessandfoster
callstrengthsisthemainfocusofthepaper.Atlast,weachievethegoalofrulingby
Keywords:Humanfleshsearch;Justice;Reputation;PrivacyII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刘斌斌副教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学位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己明确注明出处。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盘盈盆日期:礁。蟛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在导师刘斌斌副教授的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州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敝作者躲趋园超导师签名亨巡日期:型:磁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绪论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工具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短短几年时间,从仅由少数网络精英把控到今天普通大众驾驭自如,从陌生到熟悉、从喜欢到害怕、担心。当下的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行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化网络行为,“人肉搜索"现象也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人工参与的网络搜索方式,利用网络的紧密社区,通过大量人工参与来寻找问题答案的网络搜索机制,与传统的百度、谷歌等网络搜索方式相比,具有高效性、精确性、系统性以及全方位性等特点。“人肉搜索"的最早发端可追溯到2001年的微软公司“陈自瑶事件’’。“陈自瑶事件"被公认为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的首次小试牛刀。2006年“人肉搜索’’变成流行词语。一段女人用高跟鞋踩死小猫的视频引起了网友的愤怒,通过分析视频的场景,将地址锁定在了黑龙江省。不到一周,这个女人的全部信息都被挖了出来。随后,这个女人不仅在网上遭到了斥责,在现实生活中也处处受窘。“人肉搜索"更是让2008成了网络问责年,各种各样的人成为了人肉搜索的目标:一位背叛妻子的丈夫,一位在巴黎火炬传递中滋事的人,一位对四川地震受灾群众不敬的女孩,一位自称拍到华南虎照片的陕西农民,一位猥亵11岁深圳女孩的“交通部高官”,以及抽天价烟的房管局长等等,这些网络热门事件的当事人无一不在“人肉搜索"下被“扒’’得一览无遗。
“人肉搜索"从一个听起来令人毛骨悚然的名词,到现在人们已经习惯地认同它的存在并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热门事件中。因为它一次又一次地“伸张正义",让人们坚信它的出现可以让现实社会中越来越模糊的道德界限不断地被清晰化。但在它被奉为“正义使者"、“网络福尔摩斯"的同时,我们又听到了社会的另一口水淹没真相或是泄愤打败善良。如果“人肉搜索"真的泛滥起来,现实世界的
兰州大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人们将没有个人隐私的空间,将在现实世界中无可逃遗。如何平衡宪法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问题值得探讨。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信息搜索引擎,是大量网民参与、互动的信息搜索方式,基于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在人们生活中起着越发重要的作用,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重要表现。客观上能够对违法和背离道德的行为产生震慑;但是,不当使用则会牵涉到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待这个新的事物和现象,我们不应当过早地下结论。如果单纯地因为它的负面因素而否定了其正面的作用,是得不偿失的。从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角度来看,“人肉搜索"既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是,不管是基于“人肉搜索”的道德舆论监督的积极性,还是“人肉搜索"的负面性,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网民道德教育的加强和网络法规的监管,相信“人肉搜索"会走上其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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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一、“人肉搜索’’及其带来的法律问题
早年的互联网上有句名言:“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随着“人肉搜索”在超过3亿中国互联网网民中飞速发展,这旬名言也得到了改变——“网络不仅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且知道你是一条什么样的狗。"
(一)“人肉搜索"的界定及其发展趋势“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其个人信息的过程。“人肉搜索"并非“人肉搜索引擎(manpower
的简称。1
具体来讲,“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一些网站的搜索功能,不断变换输入关键词来搜索目标,或者通过一些较受欢迎的网络论坛来交换信息,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搜查其本人及朋友的博客、论坛等,从而找出该搜索目标的所在地、工作、背景等详细身份资料信息,这样只要在网络上留下蛛丝马迹,搜索对象就无所遁形。“人肉搜索"的强大在于,其通过发动广大网友组成一张巨大的侦探网,使得人肉搜索的范围扩展到网络之外的现实世界。searchengine)”
2、“人肉搜索"的发展趋势
在经过“微软陈自瑶事件"、“虐猫事件"、“铜须门"、“辽宁女”“华南虎事件"、“王菲案”“奥运冠军寻父"等一系列事件,“人肉搜索"机制也得到了迅速的演进和升级。
①从问答式搜索到专业搜索引擎
“人肉搜索”的源起要追溯到网络社区中的问答模式:网友提出某个问题或1据百度百科的解释,“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就是在一个社区里面提出一个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而非搜索引擎通过机器自动算法获得结果的搜索机制。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也是应用这种针对性的人工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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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人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倡议,其他具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线索的网民则提供帮助、解答和分析,可以说是一种问答式搜索。许多网站都提供了这样的问答平台,例如百度知道、雅虎知识堂、新浪爱问等。人肉搜索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催生了专业的“人肉搜索”引擎,例如人肉搜索商业网、人肉搜索引擎等,这些专业引擎从论坛、虚拟社区的综合式服务中独立出来,致力于“人肉搜索"专项服务,网民只需输入内容点击搜索即可,这些专业搜索引擎取消或简化了用户注册等门槛条件,并将服务和运作方式推向更加便利、快捷、高效和人性化的方向。
②从静态信息提供到动态信息追踪
“人肉搜索"最初主要是网友之间的简单信息互动。在某个虚拟社区,网友以发帖等形式将自己的实际需求提出来,比如寻找某首歌曲、某部电影,或者某些难题的解决方法等,网友基于热心或者虚拟悬赏制度,给予解答、分析和帮助,基本上属于静态信息的提供。随着“人肉搜索"的广泛运用,其搜索范围和功能也随之扩大,网友从提供简单实用的静态信息发展到提供动态的信息追踪。“虐猫事件"、“辽宁女事件"等事件的演进过程,都是网友逐步发现和披露事实的真相的过程。在这种机制下,信息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运动过程。
③从实用性、娱乐性到议程设置
早期的“人肉搜索’’事件大多是以问题解答的实用性或者娱乐性为目的,随着“人肉搜索”的普及和发展,它逾越了单纯的娱乐或实用性目的,发挥了议程设置的功能。某些特别是具有公共性性质的事件,由于网友快速复制、粘贴、传播,被暴露于大众的目光之下,甚至影响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成为大众一段时间内关注、议论的焦点话题。换言之,许多“人肉搜索”事件是民意的表达,是公众自发设置的议程。
(二)“王菲案"及其引发的争论
1、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9日晚,31岁的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的远洋天地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据悉,姜岩4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与丈夫王菲在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2007年1o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该段时间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在姜岩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详细信息。
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把自己的密码告诉了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再次自杀,在其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王菲的婚外情被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并且不断被其他网友转发到不同网站。
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乌”,并且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一接。其本人、姜岩的亲属及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几天之后,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从24楼跳下自杀的Ⅲ最后的日记》,在该专题中,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许多网友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友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详细信息逐渐披露;个别网友到王菲家中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在遭遇“人肉搜索”,被网友骚扰恐吓、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不敢聘用之后,2008年3月,王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和大旗网、天涯社区。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照片、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该案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了“人肉搜索"中国第一案,并由此引发了上至法学专家,下至普通百姓对“人肉搜索"5
兰州人学法律硕.I: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的大讨论。
2、法院判决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王菲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确有婚外情。姜岩的日记也显示,她为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因此,王菲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但是,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进行了披露,从而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扩大了事件的传播范围。网友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进行“人肉搜索",搜寻到更多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使王菲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到了侵害。
因此,一审判决,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的经营管理者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前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公证费683元;后者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公证费684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涉案帖子及相应回复删除,已履行了监管义务,认定其不构成侵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王菲系被单位辞退,其索要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2
此案一审宣判后,张乐奕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认定王菲的行为属违法背德行为,改判自己不侵权。2009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市二中院认为,王菲婚外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最终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乐奕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3
2搜狐网:http://news.sohu.c锄/20081218/n261289823.shtml,访问时间:2009年11月20日。
3中国广播网:http://vnnv.cn/".cn/gundong/200912/t20091224—505801585.html,访问时间:2010年3月2日。6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3、本案的争议
2008年7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该院第二次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该院的高级法官就本案展开热烈研讨,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也应邀参与了研讨,同时该院多名民事法官列席了会议。主审法官指出,合议庭认为,原告王菲诉被告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一案,案情新颖,涉及网络侵权、网站监管义务以及隐私权保护等多个问题。同时,主审法官提请与会高级法官就以下问题进行研讨:l、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2、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3、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4
与会高级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各位法官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该案例的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5此案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仍留下许多思考的空间。
‘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Yid=68831,访问时间:2009年12月3日。
6北京法院网: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68831,访问时间:2009年12月3日。7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律价值分析
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法律价值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之后,在一些法学论著中,开始出现“法的价值观念、法的价值"等概念。关于法律价值的概念有不同见解,笔者比较认同“法律价值所指涉的是法律存在的伦理正当性与真正的根据,是支撑和确证法律具有一般而普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终极性原因,也是法律之有‘意义’的充分根据。’’6法的价值具有多元性,秩序、自由、效率、公平、正义、人权等均是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人肉搜索’’中,笔者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与正义均是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的现。
(一)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言论自由(freedomofspeech)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7
言论自由是宪法自由权利中的重要内容,是人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意见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在《世界人权公约》以及中国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有规定。我国宪法第35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言论自由在这六项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姚建宗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7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载于‘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8
兰州大学法律硕’卜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是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保障占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保护民众的这种个人权利,为公民提供了个人之间最好的自由交流环境,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对公民个人的发展还是民主的实现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言论自由价值
①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8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公民能自由地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看法,传递自己的声音。但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却受到来自公权力有意无意的限制。主流话语权往往来自国家出资、以行政事业单位的面目出现的主流媒体(报纸、广播、电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的是政府的立场和意志,发表的是政府的观点和态度,而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依然停留在口耳相传的原始阶段,在一定程度上说,公民表达观点,形成舆论的目的难以有效实现。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人们传统的交流方式得到了极大地改变,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或看法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改善。“人肉搜索"使你无论身在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都可以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和对象的限制。随着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元素,“人肉搜索"使每个人都成为网络互动的个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②言论自由得以更有效的实现
网络日益成为人们日常交流和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公认的继报刊、广播、电视这样的大众传媒之后的“第四媒介",它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任何用户都可以随时进入和退出,自由地发表各种言论。它打破了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对信息和舆论的相对垄断,相反,在网络上,“人肉搜索”使传送者和受送者相互转化,每一个网民都能成为传送者,传播信息,发表言论,有了更多的言论自由。。丁娟,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网络言论自由权》,2007年。9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被视为公民的第一权利,“人肉搜索”以其及时、便利、可以进行双向、开放地交流等技术特点成为新的“言论自由市场”,极大地促进了人们言论自由权的实现。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介,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言论空间、更多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人肉搜索"则给民众提供了一个发泄不满的机会和方式,让文化的矛盾问题及时被发现,从而及时解决。
3、本案中言论自由的法律价值分析
本案中,王菲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应该受到批评和谴责。为了抨击王菲的这种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并与姜岩的亲朋好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大旗网、天涯社区也先后在网站披露其婚外情。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告上法庭,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这是我国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网络侵权案件,是我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本案中,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是相适应的。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和隐患,但是我们也要承认,它也可以发挥出良好的社会效应。“人肉搜索’’的启动,往往也是带着维护道德、伸张正义的目的。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是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的。“人肉搜索"凭借其强大的力量维护了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尊严。
(二)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舆论"一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没有傲狠,殊无人志,俱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舆论监督"作为一个政治概念首次出现是在1987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其本意来说,“舆论"是自下而上的,“监10
兰州火学法律硕七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督"是自上而下的。
关于舆论监督,学者们对此也提出了各种定义,例如:“舆论监督,是指公众利用各种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现象以及国家公务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9;“舆论监督主要指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揭露、批评和提出建议的行为’’10;“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公开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n
舆论监督的主体,从本源上看,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12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而社会由公众组成,所以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舆论监督的客体,即舆论监督作用的对象。对于舆论监督客体的界定,有三不同看法。第一种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对错误思想和行为展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我们称之为狭义客体论。第二种认为舆论监督负有对全社会监督的职责,既包括对权力人物的监督,也包括对公民个人品行的评判以及对社会风气的引导,我们称之为广义客体论。第三种可以称之为综合客体论,这种观点认为,舆论监督的客体,从理论上说,应该是背离、妨碍以至损害现行社会度和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一切现象和行为。从国家的重大决策的制定、执行到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公众人物工作和思想作风的问题,从各种错误的理论思潮到社会上的各种不良现象,无一不在舆论监督的范围之内。但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利的一种方式,所以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众人物,是他们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和行为。13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舆论监督职能
9李卓钧著,《新闻理论纲要》,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56页。
”周甲禄著,《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孙旭培著,‘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陈力丹著,《典论学一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第ll页。”姜伟,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舆论监督与名誉权冲突探析》,2006年。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媒体,具有媒体的一些功能,如舆论监督功能。这种监督由于参与的人多,知情者众,挖掘的角度深等特点,比起传统意义上的监督影响力更大,效果更好。“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网民主导的监督方式,与传统媒体相比较,这种监督模式似乎更体现着“舆论监督’’。
①主体参与的广泛性、民主性
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H监督主体的空间上、时间上、社会地位上等的多元性,使其形成了比以往任何网络都更加强大的道德监督网,全民参与性也更加突出。网络人肉搜索搜索引擎的进步,互联网所拓展的言论空间使得更多的民众参与到话题讨论之中,将民众的观点与情绪在网络上得到了最大化的表达与宣泄。《媒体与民主》的作者约翰・基恩认为,人类民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集会式民主,代议制民主和参与式民主。网络提供的参与平台就很好的体现出了参与式民主。“人肉搜索’’将社会不规范现象公诸于众,能够唤起社会的普遍谴责,将违反者置于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从而起到强制社会规范的作用。同时,在“人肉搜索”过程中,人人可以参与其中,能够自由地提出问题,可以说“人肉搜索’’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发表言论、传播信息最自由、最便捷的途径,使公民可的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得以更好的实现。
②舆论监督的实效性
在“人肉搜索”的虚拟社区里,通过充分发挥网民的力量,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甚至不需要媒体的介入就可以推动事情的逆转或者解决。网友的关注和参与是推进事件调查、还原真相的动力。他们积极寻找线索、帮助调查、发帖表达态度及看法,甚至直接参与了现实的事件进展。网民将涉嫌违法、违纪或者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或事件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由网民们自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也会有利于社会的进步,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人肉搜索"的特性使得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真实化,也使得它的舆论监督功能比传统媒体更加突出。“虐猫事件"中的残忍虐待动物行为,“铜须门事件"和“王菲案"中的第三者行为,“功夫少女色情照片"、“钱军打人事件"、“流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12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外教案"、“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李铭佳侮辱周总理事件”等等,可以看到“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层面彰显出的巨大作用。“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了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是自发形成的一种追究机制,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顾理平教授说。
3、本案中舆论监督的法律价值分析
基于互联网技术平台提供的“人肉搜索",充分的发挥了舆论监督职能,在本案中,很多网友不仅通过发帖等方式谴责王菲的不道德行为,还通过电话、邮件、直接上门等方式质问王菲,甚至有网友不远万里从上海、深圳等地飞往北京旁听诉讼庭审。网友的这些行为,或许有人认为没有必要,甚至是过激,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网友的执着告诉当事人以及案外人,法律、传统道德、公序良俗,是必须遵守而不能背离的。“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但是网民的监督与批评行为不能过当,应建立在真实事实和恰当的评论基础上。
(三)正义
1、正义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可以说正义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价值理想。在汉语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在西方,正义一词最早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关于正义的概念,学着们从不同的正义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定义,笔者认为,从根本意义上讲,凡是符合一定社会经济关系要求的,就是这个社会“公认’’的,就是正义的。
①正义是法的一种价值目标
正义法以正义原则为标准。正义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一种普遍的、基本的到的道德标准或要求,深深地扎根于人类精神的文化模式之中,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等价值内涵,也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求的最高目标。法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也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因此,法无论是出于利益的分配、权利义务的划分还是秩序的建立与维持,都不得离开“正义"这个最基本的准则。
②正义是衡量法律好坏善恶的尺度和标准
正义是法的价值基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衡量法好坏善恶的一项重要标准。符合正义的即良法,不符合正义的法是恶法。这种思想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政治上正义的体现,法律必须以促进正义为目的。美国当代法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到:“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川5在民主法制国家,无论是在权力从面还是在社会从面,正义发挥着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表现。
③正义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从而推动法律的进化。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目标,作为衡量良法恶法的标准,始终是法进化的驱动力。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动,主要表现为,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2、“人肉搜索”中体现出的正义
一般情况下,“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可以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使丑恶得到鞭笞,正义获得匡扶。从整体上看,“人肉搜索’’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追求。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谁鱼肉百姓,我们就人肉谁’’,从这句话来看,追寻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的动力,“人肉搜索’’的启动,往往是带着维护道德、”【美)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6页。14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伸张正义的目的。从“虐猫事件”开始,“人肉搜索”的题材从最初的戏谑、娱乐,逐渐转变为扬善惩恶,这在“华南虎事件”、“天价理发事件”、“辽宁女事件”、“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等事件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人肉搜索"凭借其强大的力量维护了道德的底线与法律的尊严。
3、本案中体现出的正义
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张乐奕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决删除侵权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二审中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们要看到:第一,原告王菲的确做出了违背法律、背离社会道德的事情;第二,被告张乐奕注册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是出于祭奠大学同学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网友的留言痛骂行为、上门骚扰行为,出发点显而易见也是出于正义。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也是基于对王菲婚外情行为的鞭笞。虽然天涯网及时删除了涉及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其与大旗网相同,出发点都是源于正义。
兰州人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三、“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
(一)侵犯公民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界定和主要内容
名誉权(rightofreputation),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即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思想、品德、修养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以此为客体,名誉权所保护的正是民事主体对于这些评价的维护和支配的权利。具体来说,名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他人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二是民事主体内心对其内在价值的感知,即内部名誉。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外部名誉,而并不包括内部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人格权之一,有学者将其法律特征总结为专属性、非财产性和可克减性。埔有学者总结为法定性、非财产性、专属性、特定性和普遍性。17笔者将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专属性,即名誉权是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这种专属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而不是社会一般人。二是指名誉权作为一种专属性的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随着主体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忘,不能被主体所抛弃、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第二,特定性。名誉权的特定性表现为认定是否有侵权行为,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如果指向的是不能够予以具体确定的团体或个体,则无所谓名誉权的被侵犯,也无法对此进行法律保护。
名誉保护的目的不是让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而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l款规定:”张新宝著,‘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0-32页.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86—487页。16
兰州大学法律硕一L.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应具备的一般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名誉权属于绝对权,行为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此,实施名誉权侵权行为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常见的方式有两种,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侮辱,即以书面、口头或者暴力形式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即行为人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且加以传播。第二,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时行为人实施行为过程中所抱有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第三,客观上出现了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一定影响’’。第四,侵权行为与名誉遭受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措施主要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人肉搜索”与公民的名誉权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行为,“人肉搜索’’为人类解决问题、寻求帮助和信息交流提供了快捷、便利的条件,但同时,也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毁人名誉的在线侮辱诽谤场所。在一些“人肉搜索"中,行为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对与现实生活中相对应的民事主体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使该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现实生活中降低,由此而形成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肉搜索”侵害名誉权,是以网络作为工具或中介的一种新型侵害名誉权的方式,当然,这并非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而只是一个新的法律现象。除了具有一般侵害名誉权的一般特征,“人肉搜索"侵害公民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
①言论的传播范围非常之大
网络环境中,信息危害的速度相当快,网络的链接与搜索引擎,使网络媒介传播更广泛,尤其是网络的全球性特点,通常情况下,只要拥有一台已联网的电脑,进入相关社区、论坛、贴吧等网络空间,轻轻敲动键盘就可实施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上载到网络上的信息在短短几分钟内,就可以将消息向全世界用17
兰州大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户传播开去。
②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
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人们发布言论及其方便,不会像传统的传播途径一样受到较多的限制,信息的传播也更加广泛与深入,网民在网上任意发布的一条信息可以传遍世界各个角落,这给受害人制止侵权、消除影响带来了更高难度,使得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比之其它名誉侵权,影响更加恶劣,后果更为严重,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越来越大。
③名誉侵权责任者更加难以确定
传统媒体一般难以用假名发表言论,但在网络论坛和电子公告版上,恶意侵权人可以以匿名的形式对他人实施诽谤、中伤。用户常常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侵权行为人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要找到侵权行为人似大海捞针。
3、本案中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王菲在其婚外情信息被披露之后,许多网民发表了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其正常生活、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社会评价也极大降低,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在本案中,天涯网因及时删除了设计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因此法院判定其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了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并且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故法院一审判决大旗网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市二中院终审也维持了原判,最终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二)侵犯公民隐私权18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1、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和主要内容
隐私权这一概念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D・布兰迪斯与塞缪尔D・沃伦发表了《论隐私权》(TheRighttoPdvacy)一文。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个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个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在我国,随着隐私权研究的深入,国内学者对隐私的界定也有多种见解,张新宝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王小能教授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关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比较认同同意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人生活安宁权。第二,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第三,个人通讯秘密权。第四,个人隐私利用权。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内容也将不断的丰富和扩展。
’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形成一套
完整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可以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条款。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刑法》对非法剥夺人生自由、侵犯公民人身和住宅、侮辱诽谤他人及通信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名誉权处理。’’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19
兰州人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是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的重要的司法解释。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人肉搜索"与公民的隐私权
“人肉搜索“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但是当“人肉搜索"超出了法律的底线,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的行为时,就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了。“人肉搜索"擅自公开或传播私人信息,例如将个人照片、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公开,并进一步调查、刺探其社会关系,乃至发展到侵入他人私人生活领域,使得被“人肉"者就像玻璃缸里的鱼,因此其从诞生之日起就不可避免地触及隐私问题。
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个人详细信息予以公布,都对其隐私权构成侵犯。“陈自瑶事件’’、“铜须门"、“虐猫事件"、“辽宁女骂人事件”、“林嘉祥涉嫌狠裹女童事件”、“钱军打人事件"、“3377事件"、“张殊凡事件"、“王菲案"、“香水门事件”、“天价头事件’’等,这些也都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有些涉及公共利益,有些只关乎个人言论或个人纠纷。
3、本案中侵犯隐私权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问题之一就是被告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及隐私权。法院之所以难以断案,就是该案背后涉及到不同类型权利的博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被告披露的原告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从而判被告侵犯了原告隐私权;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由于该案本身所涉及的社会道德问题已经使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原告的个人隐私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角度理应受到限制。
在本案中,被告张乐奕在未经当事人王菲的允许下,将其和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等在其注册的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因此,法院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同样,大旗网等网站在转载的同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同样构成侵权。在本案中,原告王菲的权利得到了救济。
兰州大学法律硕十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三)“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判定“人肉搜索"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要件来分析:首先,“人肉搜索”的信息是否与人格尊严有着直接关系,此为客体要件。其次,网民单纯的评论不宜认定为构成民事侵权,即使构成追究单个网民的法律责任也不现实,故应认定网络运营商为侵权主体,此为主体要件。再次,鉴于个人隐私范围因人而异,故受害人需要举证证明该搜索行为对自身造成了精神或物质损害,此为客观要件。最后,网络运营商依过错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一看其对在网上出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信息是否知否,是否就当事人的要求及时删除。瞎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笔者建议从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1、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
网络时代,笔者认为,对于网络行为也应该有“网络道德"来加以约束。尽管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是仍然应当提倡人类的普遍价值观,现实生活中那些最基本和最普遍的价值观一尊重、正义、真诚等都应当得以传承和发扬。网络世界的公民在保护自己隐私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倡导网络道德,网民群体自行规制,例如2008年年底有网友自发地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希望借此来促使网友更理性地对待“人肉搜索”。而且在网络侵权行为中追究网民的侵权责任相当困难,因为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空间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使用自己的真名、假名或者匿名)出现在聊天室、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开放性、匿名性、全球性的特点,加之侵权案件的侦察、起诉、取证、审判等各方面都存在困难,使得公民的权利在网络世界中受到侵犯时,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2、加强网络平台的行业自律
网站作为“第四媒体",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业务水平,恪守职业道德,不”张蜀俊、杜晋,‘“人肉搜索”之迁衍、困境及其解决…与侦查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弈》,载于‘云南大学学报》,2009年7月第22卷第4期。2l
兰州人学法律硕上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断提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在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上,美国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他们倾向于业界自律。如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Truste公司对符合不同自律标准的网站颁发认证证书网站等。它的做法是各网站均可加入该计划,但要遵守其所要求的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换得的是在自己的网站上粘贴Truste的认证标志,从而向消费者表明自己是对消费者网络隐私负责的网站。加拿大、荷兰都建立了相关的民间组织。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网站开始重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纷纷推出自律规章或准则,以博得客户的信任。如SOHU在信箱服务条款中有关用户隐私的声明:除非在特别情况下,一定不会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邮件内容以及未经用户授权不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等。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19
3、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①比较法上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考察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美国对自然人的隐私权保护,更多的是体现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在美国有大量的侵权行为判例,确立了保护自然人隐私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另外还有一系列专门法律。例如美国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美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随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不断补充进来。此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德国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德国的立法从人格权的角度,注重规范权利的实施过程和侵权后的救济,也明确了信息保护的具体权利类型。德国于1977年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一《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互联网时代,德国联邦议院又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来保护个人信息,该法由三个新的联邦法律和六个附属条款所组成。《数据保护法》便是三个联邦法律之一。这部法律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调整信息时代新型通信媒体的法律——“多媒体法"。∞
”赖俊、刘光亮,r人肉搜索“的法律闯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一期。砷胡蕴桐,《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发展》,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②我国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
“人肉搜索”表现出的立法真空以及“人肉搜索”现象所折射出来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等层面上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和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对公众权利、自由的行使和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划出一个相对清晰的界限。而目前我国关于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法规规定笼统而且不够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国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中对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有零散规定,但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多是参照名誉权进行主张的,这种方式明显是不利于隐私侵权救济的,而作为特殊类型的网络隐私权更是如此,如在遭到侵害时仍适用解决名誉侵权的法律条款将受到很大限制。
在“人肉搜索’’中所涉及的侵权问题,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问题,很少触及到国家安全这样的层面,这类问题应该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这使得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公民人格权保护成为一种矛盾冲突。要解决这一问题,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隐私,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护网络隐私权。
兰州火学法律硕一l: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结语
“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种搜索方式,“人肉搜索"行为,也只是~种网络行为,如果对其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非常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
“人肉搜索"存在的合理性及其与现行法律之间的碰撞,若因噎废食显然过犹不及。对于这把双刃剑,如何引导它趋利避害发挥其集思广益、释疑解惑的作用,抑制和降低可能造成的伤害,值得我们共同关注和探讨。笔者结合“王菲案",尝试着从法律价值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评析,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最后对“人肉搜索”侵权行为提出了几点规制建议,希望能正对公民的权利保护起到一些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互联网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一种现象,目前对它的认识和研究尚属于探索阶段,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也比较有限,加之笔者才疏学浅,理论水平有限,对其论述难免有疏漏之处,诚望师长和同行指正124
兰州大学法律硕卜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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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三版。
10、舒国滢:《在法律的边缘》【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1、贺海仁:《谁是纠纷的最终裁判者:权利救济原理导论》【M】,北京:三联书
店,2004年版。
1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徐建国:《德国民法总论》,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14、王泽鉴:《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兰州人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年版。
15、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
16、周甲禄:《舆论监督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7、(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
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
1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I,邓正来,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SeeRestatementoftheLaw,Second,Torts,Section625。
三、论文类
1、梁冰:“人肉搜索’’引发的法律司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0期。2、朱娟:光与影的交错…法社会学视野下的“人肉搜索”,载于《法制研究》,
2009年第2期。
3、扶怡:人肉搜索一从法律角度的分析,载于《企业导报》,2009年第8期。4、刘春宁、陈燕:人肉搜索“搜索"出的法律问题,载于《太原大学学报》,2008
年第4期。
5、李丹丹:谈谈人肉搜索的合法性,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6、王颖:由“人肉搜索"
期。引发的法律司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l
7、刘听:“人肉搜索”的法律司考,载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8、杨卓超:论人肉搜索的合法界限,载于《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9、胡凌:评“人肉搜索"第~案的三个初审判决,载于《法律适用》,2009年
第7期。
10、刘培合、田一宁: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分析,载于《当代法学》,2009年
第23卷第3期。
1l、张蜀俊、杜晋:“人肉搜索"之迁衍、困境及其解决一与侦查权、名誉权、
隐私权的博弈,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7月第22卷第4期。12、赖俊、刘光亮:“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
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一期。
13、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载于《法学》,
2008年第11期。
14、许小梅、韦秀梅:“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
年第9期。
15、陆文军:“人肉搜索":网络的正义与暴力,载于《法治聚焦》,2008年第9
期。
16、沈木珠:网络名誉侵权与我国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杂志》,2008
年第6期。
17、王立海:浅议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载于《科技资讯》,2005年第25期。
18、钟金:论虚拟人格名誉权的法律保护,载于石家庄铁道学院学报,2009年
第3卷第1期。
19、刘海年: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郑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9期。20、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载于《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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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时光如水,岁月如梭,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回首过去的三年,是我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三年。在这里我收获了很多,成长了很多。
我要感谢我的恩师陈航老师,是您给予了我悉心的指导和在一些疑难问题上的点拨迷津。并对我论文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使我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少走了很多弯路节约了很多时间。陈老师渊博的学识、缜密的思维、严谨的治学态度给了我很大的鞭策,您循循善诱令愚钝的我茅塞顿开。这些都让我终生难忘。
我要感谢三年来传授我们知识的老师们:贾登勋老师、马明贤老师、刘光华老师、刘斌斌老师、周桂党老师、胡珀老师、杨雅妮老师、韩雪梅老师等。是你们教授了我法律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开阔了我的法律知识视野,提升了我的专业素质,引领我在法学知识的海洋中邀游。我还要感谢法学院所有的领导和老师们,是你们用辛勤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也感谢你们三年来为我提供的帮助。
我要感谢我的同学们,你们不仅给予了我学习上的帮助,在生活上更是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支持和鼓励,尤其在每一个困难的时刻,是你们与我携手前行。我要感谢我的家人们,感谢你们为我提供了一个在兰大深造的机会,感谢你们三年来在物质和精神上给我的关爱和支持。今天的成长与成熟与你们是分不开的。谢谢你们!
赵丹妹2010年4月9日
“人肉搜索”的法律利弊分析——以“王菲案”为例作者:
学位授予单位:赵丹妹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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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陆一凡 对“人肉搜索”网络侵权相关法律问题的案例分析[学位论文]2010
3. 向品 “人肉搜索”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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