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国家《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核,后公开”、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未经指定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具体承办人(或文稿起草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具体理由,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或个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申请文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1、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2、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3、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4、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把关,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在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机关或者获取行政机关保密组织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函;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后确定是否公开。官方新闻媒介对外公开发表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组织的职责:

(一)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发现失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国家保密局

2007年11月8日

黔南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国家《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核,后公开”、 “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责任和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未经指定机构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由信息产生的具体承办人(或文稿起草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具体理由,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或个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审查意见以及拟公开的时间、形式和范围;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接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查申请文本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四)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1、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2、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3、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4、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5、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第九条 保密审查应重点对本业务系统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把关,防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盲目公开,造成泄密或者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在征求政府信息制作机关或者获取行政机关保密组织的意见后,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函;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后确定是否公开。官方新闻媒介对外公开发表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组织的职责:

(一)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二)对本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发现失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发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确定;

(三)对行政机关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经常性的网上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责成有关行政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或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失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国家保密局

20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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