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做法与体会

依法选举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换届后,又紧紧抓住《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契机,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着力探索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使人事任免监督工作既贯彻党委意图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依法任免干部,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人大意识,搞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明显地促进作用。

回顾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所做的工作,我们有如下几方面的体会: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推荐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凡县委推荐或“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人事代工委接到议案后,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到拟任命干部的相关单位,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然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情况清楚,拟任免干部符合条件的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进行审议;对于有争议而又未弄清情况的,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建议提案机关说明情况,待情况弄清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审议未获通过的个别人选,及时将情况向县委汇报,与提请机关交换意见。

这样做较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一致性。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8名庭长时,有1名人选未被通过,社会上议论纷纷,认为县委组织部对这名干部已经进行过考核,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个别人员任免是与县委“对着干”,与县人民法院“过不去”。对此,县委领导同志在县直机关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会上明确指出:“县委推荐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个别未获通过,不要大惊小怪,是正常现象,体现了依法任免的原则。”县人民法院也表示理解。县委的正确态度,有力地支持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改变了人民群众心目中“党委定调子,人大举砣子,任免是形式”的错误观念,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体现了依法任免的严肃性。2004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5人次,免除职务133人次。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做到了该向党委汇报的及时汇报,该向“一府两院”通气的及时通气,从而增进了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形成了县委重视,“一府两院”支持,人大依法办事的和谐局面。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审议原则,保证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贯彻执行。在人事任免上,由于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曾经出现过简单对待议案、征求表态、举手表决的作法,体现不了民主审议、集体决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严肃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依照法律的规定,简单作法逐步被改变过来,实行了任免前的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上全面、准确的介绍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介绍情况的基础上,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审议,然后综合分组审议意见,进行集中评议。三是坚持投票表决方式,以充分尊重每一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投票表决前,反复强调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任免须获得全体人大常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的法律规定。这样做既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体现了依法办事的严肃性,避免了干部任免上的简单、粗率现象。

三、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人事任免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我县人事任免的程序和手续,经历了一个不够健全到比较健全,不够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过去是只凭提请机关一份报告或者推荐机关一份文件就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这不仅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而且显得比较随意和草率。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化的程序,通过修定和完善《公安县人大常委会人事

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比如提请任免干部的议案附件中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报告,有任免呈报表,有被任免对象简历、现实表现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同时,拟任命的干部还必须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常委会专门建立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考试以《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与拟任命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监考,考试成绩由人事代工委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成绩不及格者会议将不予任命。

依法选举任免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近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始终将人事任免监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换届后,又紧紧抓住《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契机,以完善和落实人事任免制度为切入点,着力探索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效形式,使人事任免监督工作既贯彻党委意图又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通过依法任免干部,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公仆意识、法制意识、人大意识,搞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明显地促进作用。

回顾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行使人事任免权所做的工作,我们有如下几方面的体会: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原则,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委推荐与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关系。凡县委推荐或“一府两院”提请任免的干部,人事代工委接到议案后,在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深入到拟任命干部的相关单位,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通过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主任会议,然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情况清楚,拟任免干部符合条件的议案,列入常委会议程进行审议;对于有争议而又未弄清情况的,请主任会议讨论后建议提案机关说明情况,待情况弄清后再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审议未获通过的个别人选,及时将情况向县委汇报,与提请机关交换意见。

这样做较好地体现了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一致性。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审议县人民法院提请任命的8名庭长时,有1名人选未被通过,社会上议论纷纷,认为县委组织部对这名干部已经进行过考核,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人大常委会未能通过个别人员任免是与县委“对着干”,与县人民法院“过不去”。对此,县委领导同志在县直机关负责人、乡镇党委书记会上明确指出:“县委推荐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审议中个别未获通过,不要大惊小怪,是正常现象,体现了依法任免的原则。”县人民法院也表示理解。县委的正确态度,有力地支持了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改变了人民群众心目中“党委定调子,人大举砣子,任免是形式”的错误观念,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体现了依法任免的严肃性。2004年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85人次,免除职务133人次。在人事任免工作中,由于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做到了该向党委汇报的及时汇报,该向“一府两院”通气的及时通气,从而增进了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形成了县委重视,“一府两院”支持,人大依法办事的和谐局面。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审议原则,保证党的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贯彻执行。在人事任免上,由于人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曾经出现过简单对待议案、征求表态、举手表决的作法,体现不了民主审议、集体决定、依法行使任免权的严肃性。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依照法律的规定,简单作法逐步被改变过来,实行了任免前的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上全面、准确的介绍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二是坚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审议。在听取提请机关介绍情况的基础上,组成人员进行分组审议,然后综合分组审议意见,进行集中评议。三是坚持投票表决方式,以充分尊重每一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愿。投票表决前,反复强调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以及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任免须获得全体人大常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的法律规定。这样做既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体现了依法办事的严肃性,避免了干部任免上的简单、粗率现象。

三、坚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确保人事任免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我县人事任免的程序和手续,经历了一个不够健全到比较健全,不够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过去是只凭提请机关一份报告或者推荐机关一份文件就提交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这不仅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而且显得比较随意和草率。近年来,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原则,借鉴外地经验,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规范化的程序,通过修定和完善《公安县人大常委会人事

任免办法》(以下简称《人事任免办法》),使人事任免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比如提请任免干部的议案附件中必须做到“五有”,即有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报告,有任免呈报表,有被任免对象简历、现实表现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同时,拟任命的干部还必须通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常委会专门建立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题库,考试以《宪法》、《监督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与拟任命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监考,考试成绩由人事代工委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成绩不及格者会议将不予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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