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考核标准20160806

安全施工考核标准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的有关制度、规程、标准,规范建设工程中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建设工程各单位必须依法、以规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千方百计,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尽最大努力实现建设工程提出的安全目标。

1.3 各级管理人员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创造安全和谐的安全施工局面。

1.4 本标准的依据有以下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电力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等。

1.5本标准适用范围:现场建设工程

2安全考核

2.1有以下行为者,处罚100元/人次。

2.1.1未按时参加 组织的施工安全工作例会者。

2.1.2未按时参加 组织的施工安全大检查

2.1.3施工单位对各类施工人员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

2.1.4没有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上岗工作者。

2.1.5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无上岗者。

2.1.6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2.1.7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或配戴不规范者。

2.1.8进入施工现场,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着装者。

2.1.9进入施工现场,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佩带防护用品者。

2.1.10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者。

2.1.1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程着装者。

2.1.1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处平台和脚手架上有堆放物品超过允许载荷的。

2.1.1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

2.1.14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者。

2.1.15在施工现场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向下抛掷者。

2.1.16起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1.17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与禁火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2.1.18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的器材,没有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没有封闭者。

2.1.19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材料存放不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者。

2.1.20材料、设备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2.1.21材料、设备堆放场地不平坦、积水,地基不坚实。

2.1.22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

2.1.22现场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

2.1.23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1200c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立网。

2.1.24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2.1.25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2.1.26登高参观的人员没有专人陪同,或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27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2.1.28气瓶没有配戴两个防振圈者。

2.1.29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

2.1.30在严禁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的。

2.1.31班组长班前要根据生产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没有记录的。

2.1.32指挥大型吊车,起重工未使用旗语、哨语和对讲机协调指挥者。

2.1.33手动葫芦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超过说明书的规定违者。

2.1.34违反操作手动葫芦必须站在侧面者。

2.2有下列行为者,处罚300元/人次。

2.2.1未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私自开工者。重复发生此规定者,加倍处罚。

2.2.2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

2.2.3

2.2.4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

2.2.5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

2.2.6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

2.2.7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的。

2.2.8使用过的电源应拆而未拆除者。

2.2.9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4Ω者。

2.2.10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没有按安全规程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者。

2.2.1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管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2.12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

2.2.13施工工作人员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2.2.14高处作业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者。

2.2.15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者。

2.2.16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的。

2.2.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没有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的。

2.2.18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者

2.2.19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人员者。

2.2.20施工或其他人员在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者。

2.2.21没有动火措施,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者。

2.2.22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没有加设防火罩者。

2.2.23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在建筑物的上风方向或在室内进行,距易燃物小于10m者。

2.2.24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者

2.2.25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者。

2.2.26脚手板未满铺,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大于20cm者。

2.2.27脚手板的搭接长度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大于20cm者。

2.2.28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未交错搭接者。

2.2.29脚手板未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未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使用砖或其他物件铺垫者。

2.2.30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两人未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未挂好安全带,下方未设安全网的。

2.2.31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的。

2.2.32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2.2.33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或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或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

2.2.34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2.2.35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2.36以设备、管道 、脚手架和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的。

2.2.37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者。

2.2.38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使用前未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安全性能者。

2.2.39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装运物件未垫稳、捆牢及超载者。

2.2.40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违规载人,与他人谈笑。

2.2.41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行驶前,未鸣号者。

2.2.42在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时车速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超过10km/h者。

2.2.43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停车后未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离开者。

2.2.44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不足5m以上,未加强通风者。

2.2.45卷扬机工作时向滑轮上套钢丝绳者。

2.2.46卷扬机工作时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者。

2.2.47卷扬机工作时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者。

2.2.48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人员,没有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者。

2.2.49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2.2.50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没 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安全措施等。

2.2.51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工作地点周围的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

2.2.52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2.2.53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的。

2.2.54在容器和管道、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2.2.55电(火)焊工的皮带线、电焊线下班后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者。

2.2.56在施工区或已贮油的油区、化工库、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未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者。

2.2.57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2.2.58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的。

2.2.59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时,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者。

2.2.6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者。

2.2.61在热处理场所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的。

2.2.62管道热处理场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者。

2.2.63进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没有详细检查、遗留有起火危险即离开者。

2.2.64沥青、油漆作业场所通风不良的。

2.2.65熬制沥青作业人员的脸和手未涂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未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及配备有关专用防护用品的。

2.2.66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即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从事该项工作的。

2.2.67在高处安装玻璃等部件时,放置不稳,垂直下方没有采取适当的禁止人员工作或通行的防护隔离措施的。

2.2.68在天窗上或其他高处危险部位安装玻璃时没有铺设脚手板,作业时没有佩带好安全带,没有工具袋、口含铁钉或卡簧进行工作者。

2.2.69固定式的施工机械没有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或基础松动;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没有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的。

2.2.70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2.2.71机械运转时,用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者。

2.2.72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小于1m 。

2.2.73机动车及特种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载人的,车厢上人货混装者。 热机安装

2.2.74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者。

2.2.75清洗机件时,清洗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地面上的油污没有及时擦净者。

2.2.76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料没有存放在金属容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场所防火措施不完善的。

2.2.77设备组合支架、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没有经过设计和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未及时拆除的。

2.2.78在安装管道及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时,管道的管口及联箱没有采取封闭措施者。

2.2.79人工凿坡口作业时没有戴防护眼镜者或站立在对面者。

2.2.80管子吊装就位后,没有立即安装支架、吊架,用葫芦作临时固定,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没有保险绳者。

2.2.81在1m以上的管沟或坑道中施工时,沟、坑两侧或周围没有设围栏、没有管沟壁坍塌防护措施或未派专人监护者。

2.2.82油管道没有良好的接地者。

2.2.83压缩支架和吊架弹簧的千斤顶安放不平稳。千斤顶的中心与支架(或吊架)的中心没有对正,有偏斜的。

2.2.84与运行的管道进行连接前,没有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或连接后,管道上的隔离门没有关严并上锁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2.85在升压前,周围没有设置围栏或禁示标志;在升压过程中,还在试验系统上进行工作。

2.2.86水压试验时,工作人员站在焊接堵头的对面或法兰盘的侧面者。

2.2.87在带压管道及部件上进行捻缝、焊接。

2.2.88在进行超压试验时进行检查工作,或没有待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以下后就进行检查者。

2.2.89保温材料的包装箱、包装筐或草绳的拆除工作没有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防火措施不完善者。

2.2.90砌保温砖和保温上有铁丝裸露在保温层外的。

2.2.91碎砖保温块、渣沫应及时清除,清扫时,下面未划出危险区,未设警戒线及警示标志者。

2.2.92保温用的灰桶、耐火砖和保温材料未放在牢固稳妥的地方。

2.2.93喷涂保温时,给料机与喷枪之间没有可靠的信号联系;清理堵塞 喷枪及管道时,喷枪、管道口的对面站人者。

2.2.94用人工提吊保温材料时,上方人员没有系挂安全带者。

2.2.95 机组试运区域没有设围栏,挂警告牌的。

2.2.96机组试运时对运行设备旋转部分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擦拭机器固定部分时,把棉纱、抹布缠在手上者。

2.2.97在栏杆、防护罩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坐立或行走者。

2.2.98燃烧室防爆门、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水管道的法兰盘和阀门,水位计等有可能受到烫伤危险的地点停留者。

2.2.99因工作需要在危险区域停留时,没有防止烫伤及防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者的。

2.2.100机动车辆在制动器失效后用软索连接牵引或供油系统故障后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者。

2.2.101机动车辆超载、超速或强行超车者。

2.2.102施工方给班组下达任务无施工任务单或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审定签证的项目开工者。

2.3有下列行为者,处罚500元/人次。

2.3.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故意拖延上报者。

2.3.2对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处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认真整改和回复,

2.3.3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者。

2.3.4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未造成后果者。

2.3.5在型钢切割机砂轮片端面打磨物件,砂轮片没有按规定更换并设防火花飞溅的护板的。

2.3.6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

2.3.7施工用电的布设没有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后果者。

2.3.8施工用电设施没有完整系统图、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2.3.9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

2.3.10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没有造成后果者。

2.3.11夜间施工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

2.3.12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

2.3.1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

2.3.14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

2.3.15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者。

2.3.16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没有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小于50cm,用汽油或煤油引火者。

2.3.17防汛机构不健全的。

2.3.18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的。

2.3.19拆除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的。

2.3.2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人员通过或逗的。

2.3.21起重工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

2.3.22起重作业时,起吊重物上站人者。

2.3.23气瓶未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在烈日曝晒的。

2.3.24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的。

2.3.25气瓶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m。

2.3.26乙炔气瓶未直立,并没有防止倾倒措施的。

2.3.27氧气瓶和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的。

2.3.28气瓶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同车运输的。

2.3.29氧气、乙炔、明火三者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2.3.30在金属煤斗、煤粉仓、燃烧室、烟道、风道及金属容器内工作,没有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或工作完毕后,材料留在内部且存在火灾隐患者。

2.3.31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使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的。

2.3.32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者。

2.3.33油系统注油或氢系统投氢后,没有划定危险区并挂“严禁烟火” 警告牌或危险区划定不准确者。

2.3.34施工、检修及其他人员擅自操作试运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者。

2.3.35在潮湿地带坑、井、孔、洞中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必要的绝缘措施,没有专人监护者。

2.3.36施工下班后未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者。

2.3.37起重机械、提升架、托板、小翻斗违反规定吊人载人者。

2.3.38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离开操作室者。

2.3.39违反起重作业规定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者。

2.3.40违反规定,大型起重机械工作结束未切断电源、锁好夹轨钳并分好防吊臂旋转绳者。

2.3.41违反规定,千斤顶超载使用,加长手柄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者。

2.3.42违规使用油压式千斤顶,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者。

2.3.43千斤顶未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未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未加装防滑垫层者。

2.3.44千斤顶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的。

2.3.45在施工休息时坐安全帽上者。

2.3.46施工作业指导书没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按措施执行者。

2.3.47班组安全活动不正常、无记录,安全活动时间以任意理由占用者。

2.3.48随意切割正在使用的铁质楼梯、围栏及格栅板者。

2.3.49施工现场行驶车辆时速超过15公里者。

2.3.50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过度疲劳驾车、穿拖鞋驾车者。

2.3.51将车辆交给无证者驾驶的。

2.3.52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追逐打闹者。

2.4有下列行为者,处罚1000元/人次。

2.4.1对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处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4.2,强行冒险作业,安监人员劝阻无效者。

2.4.3重大施工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有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2.4.4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的。

2.4.5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在工地使用的。

2.4.6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者。

2.4.7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损失的责任者。

2.4.8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监科长及安监人员。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处罚50元。

2.4.9在施工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未触犯法律者。

2.4.10没有征得施工管理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

2.4.11夏季、雨季前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不足;现场排水系统不畅通,重要地段没有筑防汛堤的。

2.4.12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的。

2.4.13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2.4.1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无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

2.4.15有从事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者。

2.4.16损坏各种安全设施的,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

2.4.17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没有设取暖休息室,或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2.4.18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的。

2.4.19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未停止高处作业者。

2.4.20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

2.4.21施工现场起重作业时,起吊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5%。

2.4.22施工现场起重作业时,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无安全措施的。

2.4.2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无防范措施的。

2.4.24卷扬机基座未加、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和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的。

2.4.25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的。

2.4.26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试车检查,其安全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没有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4.27气瓶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2.4.28运输气瓶的机动车厢上有人员者。

2.4.29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未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及使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少于两人的。

2.4.30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未佩带戴防护用品并有烟火的。

2.4.31进行喷漆工作时为佩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不良的。

2.4.3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没有人监护的。

2.4.33多台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小于10m。多台自行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小于20m的。

2.5有下列行为者,处罚1500元/人次。

2.5.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隐瞒隐瞒情节者。

2.5.2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

2.5.3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不符合《安规》要求、没有造成后果者,

2.5.4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

2.5.5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没有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或没有设专人值班者。

2.5.6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达到安规规定要求者。

2.5.7炉膛内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层,铺石棉布等防火材料;或用安全网代替隔离层者。

2.5.8分部及整套试运没有编制试运安全技术措施者的部门。

2.5.9试运前没有按照《安全工作规程》查明炉膛、空气预热器、烟道、风道、电气除尘以及其他容器内的人员已全部撤出者。

2.5.10试验人员对被试验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没有掌握。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2.6有下列行为者,处罚2000元/人次。

2.6.1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严重违章而无后果者。

2.6.2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监人员漫骂者

2.6.3重大施工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而开工者。

2.6.4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标准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且未造成后果者。

2.6.5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

2.6.6施工现场需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相关工序配合失误,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或者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的。

2.7有下列行为者,由公司公安局处理并处罚5000元。

2.7.1施工现场酗酒或打架斗殴者。

2.7.2强行冒险作业,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并对安监人员漫骂者。

2.7.3盗窃施工现场物资财物者。

2.7.4破坏施工现场工作秩序,造成混乱者。

3 安全奖励

3.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文明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认真行使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能认真执行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扩建处的

安全文明工作的有关制度、准则,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防治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3.2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应每项奖励500元。

3.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0元。

3.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500元。

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200元。

3.6各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安全机构第一负责人充分发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察作用,实现企业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施工现场)者,奖励500-1000元。

3.7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火灾事故,现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予以表彰,并奖励2000元;一般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火灾事故,现场一般交通事故,对其第一责任人和安监人员予以表彰并奖励1000元。

3.8在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11

安全施工考核标准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的有关制度、规程、标准,规范建设工程中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2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建设工程各单位必须依法、以规切实负起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树立“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竞争力”的华能安全理念。千方百计,采取扎实有效的办法,尽最大努力实现建设工程提出的安全目标。

1.3 各级管理人员应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职业安全卫生健康,创造安全和谐的安全施工局面。

1.4 本标准的依据有以下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原电力部《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及《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等。

1.5本标准适用范围:现场建设工程

2安全考核

2.1有以下行为者,处罚100元/人次。

2.1.1未按时参加 组织的施工安全工作例会者。

2.1.2未按时参加 组织的施工安全大检查

2.1.3施工单位对各类施工人员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者。

2.1.4没有进行安规考试或考核不合格者上岗工作者。

2.1.5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无上岗者。

2.1.6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施工安全统计报表

2.1.7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或配戴不规范者。

2.1.8进入施工现场,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着装者。

2.1.9进入施工现场,未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佩带防护用品者。

2.1.10施工现场高处作业没有系好安全带者。

2.1.11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未按规程着装者。

2.1.12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处平台和脚手架上有堆放物品超过允许载荷的。

2.1.13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

2.1.14施工场所垃圾、废料没有及时清理者。

2.1.15在施工现场高处清扫的垃圾和废料,向下抛掷者。

2.1.16起吊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2.1.17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与禁火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者。

2.1.18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的器材,没有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两端没有封闭者。

2.1.19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材料存放不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者。

2.1.20材料、设备没有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2.1.21材料、设备堆放场地不平坦、积水,地基不坚实。

2.1.22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它剩余器材没有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者。

2.1.22现场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超过15KM。

2.1.23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没有装设1200cm高的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未设防护立网。

2.1.24高处作业区周围的孔洞、沟道等没有盖板、安全网或围栏。

2.1.25特殊高处作业的危险区没有设围栏及“严禁靠近”的警告牌。

2.1.26登高参观的人员没有专人陪同,或不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2.1.27交叉作业场所的通道没有保持畅通;有危险的出口、入口没有设围栏或悬挂警告牌。

2.1.28气瓶没有配戴两个防振圈者。

2.1.29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两台以上电动设备,电动机械的电气回路没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没有使用软橡胶电缆者。

2.1.30在严禁钢筋爬梯上拉设电源线作为接地线的。

2.1.31班组长班前要根据生产任务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讲话和安全交底,没有记录的。

2.1.32指挥大型吊车,起重工未使用旗语、哨语和对讲机协调指挥者。

2.1.33手动葫芦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超过说明书的规定违者。

2.1.34违反操作手动葫芦必须站在侧面者。

2.2有下列行为者,处罚300元/人次。

2.2.1未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私自开工者。重复发生此规定者,加倍处罚。

2.2.2任意切割或移动施工现场敷设的管线,挪动或移动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照明灯具者。

2.2.3

2.2.4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施工电源,乱接电气设备者。

2.2.5开关及熔断器与电源倒接。负荷没有标明名称;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单相插座没有标明电压等级者。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者。

2.2.6电源线路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没有设木横担者。

2.2.7工棚内的照明线没有固定在绝缘子上或距建筑物小于2.5m。穿墙时没有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线有接头的。

2.2.8使用过的电源应拆而未拆除者。

2.2.9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没有设接地装置,或接地电阻大于4Ω者。

2.2.10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没有按安全规程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者。

2.2.11施工现场氧气、乙炔管道,布置不合理、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2.2.12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没有加锁并设警告标志者。

2.2.13施工工作人员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2.2.14高处作业传递物品时,上下抛掷者。

2.2.15高处作业坐在平台、孔洞边缘,骑坐在栏杆上,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网内休息;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者。

2.2.16高处作业时,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等没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的。

2.2.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没有防止坠落的安全措施的。

2.2.18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没有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没有系好安全带者

2.2.19在架构及电杆上作业时,地面没有设专人监护、联络人员者。

2.2.20施工或其他人员在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行者。

2.2.21没有动火措施,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者。

2.2.22进入易燃、易爆区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没有加设防火罩者。

2.2.23熬制沥青及调制冷底子油在建筑物的上风方向或在室内进行,距易燃物小于10m者。

2.2.24没有征得原搭设单位的同意,任意拆除隔离层、孔洞盖板、栏杆、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者

2.2.25乱动非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机具及安全设施者。

2.2.26脚手板未满铺,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板与墙面的间距大于20cm者。

2.2.27脚手板的搭接长度小于20cm。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小横杆,双排小横杆的间距大于20cm者。

2.2.28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未交错搭接者。

2.2.29脚手板未铺设平稳并绑牢,不平处未用木块垫平并钉牢,使用砖或其他物件铺垫者。

2.2.30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两人未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未挂好安全带,下方未设安全网的。

2.2.31在通道及扶梯处脚手架的横杆没有抬高加固,阻碍正常通行,在搬运器材的或有车辆通行的通道处的脚手架立柱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的。

2.2.32非专业工种人员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没有挂好安全带,施工区周围没有设围栏、警告标志,或专人值班。

2.2.33梯子搁置在木箱等不稳固或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或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时、其上端没有用挂钩或用绳索绑牢,或在悬挂式吊架上搁置梯子等。

2.2.34起吊的重物在空中长时间停留,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

2.2.35起吊爆炸品、危险品时,没有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2.36以设备、管道 、脚手架和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结构时,没有经过核算、没有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的。

2.2.37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无证驾驶者。

2.2.38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使用前未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安全性能者。

2.2.39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装运物件未垫稳、捆牢及超载者。

2.2.40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违规载人,与他人谈笑。

2.2.41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行驶前,未鸣号者。

2.2.42在施工现场区域内通行时车速超过5km/h,空车时车速超过10km/h者。

2.2.43机动车及特种车辆驾驶人员停车后未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离开者。

2.2.44电瓶车充电时距明火不足5m以上,未加强通风者。

2.2.45卷扬机工作时向滑轮上套钢丝绳者。

2.2.46卷扬机工作时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钢丝绳者。

2.2.47卷扬机工作时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以及在各导向滑轮的内侧逗留或通过者。

2.2.48焊接、切割与热处理的工作人员,没有经专业安全技术教育、没有取得合格证者。

2.2.49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没有穿戴专用工作服、绝缘鞋、皮手套等符合专业防护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2.2.50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没 有防止灼伤、触电、爆炸和防止金属飞溅引起火灾的安全措施等。

2.2.51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工作地点周围的有危及安全的情况时,没有采取积极防护措施。

2.2.52在储存或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10m范围内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2.2.53在焊接、切割地点周围5m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没有清除干净;确实无法清除时,采取的隔离或防护措施不可靠的。

2.2.54在容器和管道、转动机械及带电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

2.2.55电(火)焊工的皮带线、电焊线下班后没有圈好,离开时压力表没有关闭,电焊机未切断电源,气瓶未放好者。

2.2.56在施工区或已贮油的油区、化工库、木工库等处,进行焊接、切割与热处理工作时,未严格执行油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者。

2.2.57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站在油桶、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工作。

2.2.58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开始前没有采取可靠的隔离、防护措施,清除下方的易燃物的。

2.2.59在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工作时,随身带着电焊导线或气焊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者。

2.2.60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工作者。

2.2.61在热处理场所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设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的。

2.2.62管道热处理场没有设围栏并挂警告牌者。

2.2.63进行热处理工作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结束后没有详细检查、遗留有起火危险即离开者。

2.2.64沥青、油漆作业场所通风不良的。

2.2.65熬制沥青作业人员的脸和手未涂专用软膏或凡士林,未戴好防护眼镜,穿专用工作服及配备有关专用防护用品的。

2.2.66患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即皮肤病、眼结膜病及对沥青、油漆等)从事该项工作的。

2.2.67在高处安装玻璃等部件时,放置不稳,垂直下方没有采取适当的禁止人员工作或通行的防护隔离措施的。

2.2.68在天窗上或其他高处危险部位安装玻璃时没有铺设脚手板,作业时没有佩带好安全带,没有工具袋、口含铁钉或卡簧进行工作者。

2.2.69固定式的施工机械没有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或基础松动;移动式施工机械使用时没有将轮子或底座固定好的。

2.2.70机械运转时,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的。

2.2.71机械运转时,用手触摸其转动、传动部分,或调整皮带、进行润滑等工作者。

2.2.72推土机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与建筑物的墙、柱、台阶等的距离小于1m 。

2.2.73机动车及特种车辆行驶时,驾驶室外载人的,车厢上人货混装者。 热机安装

2.2.74未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任意在平台、梁、柱上打凿、开洞者。

2.2.75清洗机件时,清洗地点防火措施不完善。地面上的油污没有及时擦净者。

2.2.76施工现场使用的油料没有存放在金属容器内,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场所防火措施不完善的。

2.2.77设备组合支架、平台、组件的临时加固方法和临时就位的固定方法等没有经过设计和审批,临时加固件使用后未及时拆除的。

2.2.78在安装管道及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时,管道的管口及联箱没有采取封闭措施者。

2.2.79人工凿坡口作业时没有戴防护眼镜者或站立在对面者。

2.2.80管子吊装就位后,没有立即安装支架、吊架,用葫芦作临时固定,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没有保险绳者。

2.2.81在1m以上的管沟或坑道中施工时,沟、坑两侧或周围没有设围栏、没有管沟壁坍塌防护措施或未派专人监护者。

2.2.82油管道没有良好的接地者。

2.2.83压缩支架和吊架弹簧的千斤顶安放不平稳。千斤顶的中心与支架(或吊架)的中心没有对正,有偏斜的。

2.2.84与运行的管道进行连接前,没有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或连接后,管道上的隔离门没有关严并上锁者,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2.2.85在升压前,周围没有设置围栏或禁示标志;在升压过程中,还在试验系统上进行工作。

2.2.86水压试验时,工作人员站在焊接堵头的对面或法兰盘的侧面者。

2.2.87在带压管道及部件上进行捻缝、焊接。

2.2.88在进行超压试验时进行检查工作,或没有待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以下后就进行检查者。

2.2.89保温材料的包装箱、包装筐或草绳的拆除工作没有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防火措施不完善者。

2.2.90砌保温砖和保温上有铁丝裸露在保温层外的。

2.2.91碎砖保温块、渣沫应及时清除,清扫时,下面未划出危险区,未设警戒线及警示标志者。

2.2.92保温用的灰桶、耐火砖和保温材料未放在牢固稳妥的地方。

2.2.93喷涂保温时,给料机与喷枪之间没有可靠的信号联系;清理堵塞 喷枪及管道时,喷枪、管道口的对面站人者。

2.2.94用人工提吊保温材料时,上方人员没有系挂安全带者。

2.2.95 机组试运区域没有设围栏,挂警告牌的。

2.2.96机组试运时对运行设备旋转部分进行清扫、擦拭或润滑。擦拭机器固定部分时,把棉纱、抹布缠在手上者。

2.2.97在栏杆、防护罩或运行设备的轴承上坐立或行走者。

2.2.98燃烧室防爆门、高温高压蒸汽管道、水管道的法兰盘和阀门,水位计等有可能受到烫伤危险的地点停留者。

2.2.99因工作需要在危险区域停留时,没有防止烫伤及防汽、水喷出伤人的措施者的。

2.2.100机动车辆在制动器失效后用软索连接牵引或供油系统故障后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者。

2.2.101机动车辆超载、超速或强行超车者。

2.2.102施工方给班组下达任务无施工任务单或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审定签证的项目开工者。

2.3有下列行为者,处罚500元/人次。

2.3.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故意拖延上报者。

2.3.2对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处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认真整改和回复,

2.3.3施工现场违章作业者。

2.3.4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未造成后果者。

2.3.5在型钢切割机砂轮片端面打磨物件,砂轮片没有按规定更换并设防火花飞溅的护板的。

2.3.6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没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井、孔、洞和沟道等没有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夜间没有设红灯示警者。

2.3.7施工用电的布设没有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或不符合施工用电的有关规定,没有造成后果者。

2.3.8施工用电设施没有完整系统图、没有明确管理机构或专业班组负责运行及维护。

2.3.9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不平整、有被水淹或土埋的危险、无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措施。在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堆放杂物者。

2.3.10电气设备超铭牌使用者,使用绝缘等级不符合《安规》要求的电气设备,没有造成后果者。

2.3.11夜间施工场所没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没有装设路灯者。

2.3.12地线连接不符合规定者。

2.3.13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安全消防设施达不到《安规》要求者。

2.3.14消防设施没有防雨、防冻措施,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试验,保持消防水畅通、消防水带、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没有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任意移动或遮盖,挪作他用者。

2.3.15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没有相应的防火措施者。

2.3.16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没有用防火材料隔离。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小于50cm,用汽油或煤油引火者。

2.3.17防汛机构不健全的。

2.3.18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没有足够的照明的。

2.3.19拆除脚手架违反自上而下顺序,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的。

2.3.2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有人员通过或逗的。

2.3.21起重工使用报废钢丝绳作业。

2.3.22起重作业时,起吊重物上站人者。

2.3.23气瓶未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在烈日曝晒的。

2.3.24气瓶和易燃物、易爆物混放在一起的。

2.3.25气瓶靠近热源,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m。

2.3.26乙炔气瓶未直立,并没有防止倾倒措施的。

2.3.27氧气瓶和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的。

2.3.28气瓶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同车运输的。

2.3.29氧气、乙炔、明火三者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的。

2.3.30在金属煤斗、煤粉仓、燃烧室、烟道、风道及金属容器内工作,没有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或工作完毕后,材料留在内部且存在火灾隐患者。

2.3.31在金属容器内、潮湿场所作业,没有使用24伏及以下行灯,行灯电源线没有使用软胶电缆,行灯没有保护罩的。

2.3.32使用金属外壳的手提电动工具,没有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者。

2.3.33油系统注油或氢系统投氢后,没有划定危险区并挂“严禁烟火” 警告牌或危险区划定不准确者。

2.3.34施工、检修及其他人员擅自操作试运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者。

2.3.35在潮湿地带坑、井、孔、洞中以及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必要的绝缘措施,没有专人监护者。

2.3.36施工下班后未切断电源和关闭机械者。

2.3.37起重机械、提升架、托板、小翻斗违反规定吊人载人者。

2.3.38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司机离开操作室者。

2.3.39违反起重作业规定重物悬在空中不得停机,重物未停稳不得反向操作者。

2.3.40违反规定,大型起重机械工作结束未切断电源、锁好夹轨钳并分好防吊臂旋转绳者。

2.3.41违反规定,千斤顶超载使用,加长手柄和随意增加操作人数者。

2.3.42违规使用油压式千斤顶,站在安全栓正前方者。

2.3.43千斤顶未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顶体未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接触面未加装防滑垫层者。

2.3.44千斤顶在长时间无人照看下承受荷重的。

2.3.45在施工休息时坐安全帽上者。

2.3.46施工作业指导书没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并按措施执行者。

2.3.47班组安全活动不正常、无记录,安全活动时间以任意理由占用者。

2.3.48随意切割正在使用的铁质楼梯、围栏及格栅板者。

2.3.49施工现场行驶车辆时速超过15公里者。

2.3.50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过度疲劳驾车、穿拖鞋驾车者。

2.3.51将车辆交给无证者驾驶的。

2.3.52上班时间在施工场所追逐打闹者。

2.4有下列行为者,处罚1000元/人次。

2.4.1对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处和上级安监部门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单”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2.4.2,强行冒险作业,安监人员劝阻无效者。

2.4.3重大施工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有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2.4.4施工中缺少必需的安全设施、信号、标志、用品、用具的。

2.4.5设备严重失修或存在重大缺陷在工地使用的。

2.4.6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者。

2.4.7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损失的责任者。

2.4.8发生未遂事故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安监科长及安监人员。工作未结束而提前撤除安全措施者,处罚50元。

2.4.9在施工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者未触犯法律者。

2.4.10没有征得施工管理同意;擅自挖掘或截断现场道路者。

2.4.11夏季、雨季前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不足;现场排水系统不畅通,重要地段没有筑防汛堤的。

2.4.12冬季对取暖设施没有进行全面检查和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的。

2.4.13冬季现场道路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没有及时清除积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2.4.14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时,无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的。

2.4.15有从事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参加高处作业者。

2.4.16损坏各种安全设施的,如安全网、警示牌、标语牌等。

2.4.17气温低于-10℃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场所附近没有设取暖休息室,或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的。

2.4.18在气温高于35℃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施工集中区域配备适当的防暑降温设施的。

2.4.19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气候时,未停止高处作业者。

2.4.20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没有采取防滑措施。

2.4.21施工现场起重作业时,起吊重量达到或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95%。

2.4.22施工现场起重作业时,两台及两台以上起重机械抬吊同一物件,无安全措施的。

2.4.2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无防范措施的。

2.4.24卷扬机基座未加、平稳牢固;卷扬机没有搭设防护工作棚和操作位置没有良好视野的。

2.4.25卷扬机制动操纵杆在最大操纵范围内触及地面或其它障碍物的。

2.4.26卷扬机工作前没有进行试车检查,其安全防护设施、电气绝缘、离合器、制动装置、保险棘轮、导向滑轮、索具等没有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4.27气瓶与所装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一起存放。

2.4.28运输气瓶的机动车厢上有人员者。

2.4.29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进行有毒有害涂料的防水防腐作业时,未配备足够的通风设备及使用防护用品,施工人员少于两人的。

2.4.30使用汽油、煤油、松香水、丙酮等稀释剂时未佩带戴防护用品并有烟火的。

2.4.31进行喷漆工作时为佩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不良的。

2.4.32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没有人监护的。

2.4.33多台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距离小于10m。多台自行式铲运机同时作业时,前后间距小于20m的。

2.5有下列行为者,处罚1500元/人次。

2.5.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隐瞒隐瞒情节者。

2.5.2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者。

2.5.3用于加工、贮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设施均没有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不符合《安规》要求、没有造成后果者,

2.5.4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

2.5.5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没有制订相应的防火措施或没有设专人值班者。

2.5.6氧气、电石、汽油等危险品仓库未达到安规规定要求者。

2.5.7炉膛内进行交叉作业时,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隔离层,铺石棉布等防火材料;或用安全网代替隔离层者。

2.5.8分部及整套试运没有编制试运安全技术措施者的部门。

2.5.9试运前没有按照《安全工作规程》查明炉膛、空气预热器、烟道、风道、电气除尘以及其他容器内的人员已全部撤出者。

2.5.10试验人员对被试验设备和所用试验设备、仪器的性能没有掌握。使用有缺陷及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设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者。

2.6有下列行为者,处罚2000元/人次。

2.6.1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严重违章而无后果者。

2.6.2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强行冒险作业,并对安监人员漫骂者

2.6.3重大施工项目的开工、组装、起吊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而开工者。

2.6.4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没有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或没有按有关标准严格管理。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没有密封存放者且未造成后果者。

2.6.5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者。

2.6.6施工现场需交叉作业时,施工负责人没有事先组织交叉作业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围及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相关工序配合失误,施工场地没有错开,或者无法错开的垂直交叉作业,层间没有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离设施的。

2.7有下列行为者,由公司公安局处理并处罚5000元。

2.7.1施工现场酗酒或打架斗殴者。

2.7.2强行冒险作业,安监人员劝阻无效并对安监人员漫骂者。

2.7.3盗窃施工现场物资财物者。

2.7.4破坏施工现场工作秩序,造成混乱者。

3 安全奖励

3.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文明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认真行使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能认真执行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扩建处的

安全文明工作的有关制度、准则,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防治中成绩显著者,视情况给予奖励。

3.2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应每项奖励500元。

3.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0元。

3.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者,奖励500元。

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和提出切实整改意见者,奖励200元。

3.6各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安全机构第一负责人充分发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察作用,实现企业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施工现场)者,奖励500-1000元。

3.7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火灾事故,现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予以表彰,并奖励2000元;一般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火灾事故,现场一般交通事故,对其第一责任人和安监人员予以表彰并奖励1000元。

3.8在其它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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