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GDY/QW-AZ-RZ-02

1 前言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体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及员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使之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省、市、公司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精神,结合运营总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小香、黄捷。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08年11月1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从2008年11月2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及员工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利。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所有合同制员工。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1]13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36号)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计生委[2003]14号)

《关于单位录用农村人口执行生育政策问题的批复》(粤人口计生政函[2004]53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8]2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 第2号令)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3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修订) 》(G-010-RL-200412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4 总则

4.1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4.2 人力资源部计生办主要负责总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4.3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齐抓共管、依法管理,“一票否决”的管理机制。

4.4 各中心、直属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单位招工须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方可招(录)用。

4.5 每年的计划生育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5 生育节制

5.1 鼓励员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5.1.1 晚婚: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

5.1.2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5.1.3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5.1.4 优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

5.2 员工结婚、离异、丧偶,应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2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3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后凭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或《一孩生育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到夫妻双方单位的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并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4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1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在女方怀孕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相关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等相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后方能怀孕生育,并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5 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按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6 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5.6.1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6.2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5.6.3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5.6.4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6.5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6.6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5.7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怀孕。

6 节育措施

6.1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向已婚育龄员工宣传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6.2 实行计划生育, 以避孕为主。

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

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的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督办。

6.3 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持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本人向人力资源部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环,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6.4 已婚女员工每年1至2次妇检(查环、查孕、查病);已婚男员工配偶每年不少于两次孕情调查(2月、7月)。男员工应在一个月内将回函交所在部门计生管理员,回函需盖计生部门的专用章;计生管理员收到回函后,要认真检查回函中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回函以部门为单位按台帐名单顺序装订册,保管至员工离司。

7 优待、奖励与福利保障

7.1 男女双方实行晚婚,除享受三日婚假外,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10日的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10日的晚婚假。婚假有效期一年,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计算。员工在婚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和福利补贴全额发放。

7.2 按政策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90日(产前假15日,产后假75五日),另外:

7.2.1 生育时遇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增加产假15日;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日。

7.2.2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7.2.3 实行晚育的增加晚育假15日。

7.2.4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出生二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日,男方享受看护假10日。在小孩出生后二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已休的35天产假与10天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7.2.5 员工在休产假、看护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和福利补贴全额发放。

7.3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7.3.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7.3.2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7.3.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7.3.4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7.3.5 属计划内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休假75天。

7.3.6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7.3.7 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7.4 计划外怀孕、保胎、流产(不包括因非婚同居所发生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7.5 符合本文5.6条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暂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 由本人自愿申请与人力资源部计生办、所在中心、直属部签订“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再生育第二孩”的保证书, 可暂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暂不享受相关的优待。

7.6 按政策规定只能生育1个子女的员工,应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7.6.1 办证时一次性奖励100元。

7.6.2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7.6.3 每年“六一”节视企业福利效益情况,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4周岁以下的独生

子女发放礼品或礼品费(如夫妻同在一单位工作的只发一方)。

7.6.4 独生子女家长退休,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7.7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个子女的,从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之日起终止优待。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已享受的优待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7.8 计划内怀孕的女员工可报销领取围产卡的检查与检验费;符合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按省、市计生条例规定给予相关费用的报销;符合计划生育的各类假期,由员工所在中心、直属部、室(分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直属部计生管理员审批,计生管理员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休假台帐报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7.9 对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计划生育奖。

8 监督管理

8.1 总部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总部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计生办设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总部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协调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中心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中心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协调中心各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8.2 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即总部党政一把手与中心、直属部党政一把手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各中心、直属部党政一把手与各部门、分部、室、中心站、班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到一年一签,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

8.3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所有员工有权力、有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如出现泄密或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8.4 已婚育龄男女员工与总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配合提供配偶或本人近期1个月内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妇检证明原件,到人力资源部计生办领取《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及档案移交证明,在15日内交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并取回执到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办理离司手续(异地员工除外)。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生育的,由所在中心、直属部负责。

8.5 各中心、直属部对员工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持知情权,员工有义务及时办理婚姻、生育、节育的相关证件,并在二个月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单位采集计划生育基础信息,保证本人所提供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及婚育状况等计划生育证件真实有效。

8.6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员对所属中心、直属部的计生工作有宣传、教育、清理、验证、业务办理等责任,要及时、准确的了解管辖范围内员工领取结婚证、准生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持证、换证、验证等计生情况。要及时维护《计生管理系统》、《员工基本信息台帐》中的各类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及时上报《员工计生信息反馈月报》、《员工计生信息统计月报》(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报),上报的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准虚报、错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计划生育问题,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备业务素质高的计生管理员。

8.7 须持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员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居委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证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员工应在证件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及时回户籍所在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换证,并按要求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查验,查验结果必须是合格的。各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员工进行证件的年审和换证。确保达到

年度工作目标。

9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9.1 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年及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 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采取必要的节育限制,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惩罚。有下列情形的,不发当年的年度计生奖:

9.2.1 不按规定时间交男员工配偶孕情调查表者。

9.2.2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环、查孕者。

9.2.3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

9.2.4 未经批准擅自取环者。

9.2.5 隐瞒婚姻变更情况者。

9.2.6 未婚先孕者。

9.2.7 不按规定要求请、销计划生育假的。

9.2.8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计划生育备案者。

9.3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一律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地铁十佳、优秀地铁人等荣誉称号,不能记功受奖(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除外)。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一律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4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省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外,一律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党(团)员的建议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夫妻双方同在一个单位的同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4.1 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姘居生育、无计划生育证生育者。

9.4.2 经组织多次做思想教育工作,仍拒不接受教育而采取强行超生或明知故犯隐蔽偷生者。

9.4.3 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伪造计划生育证件,提供虚假、涂改计划生育证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者。

9.4.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者。

9.4.5 凡超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人流或引产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者。

9.4.6 不符合《收养法》收养者。

9.5 其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处罚的,但未在本办法中详细叙述的,按计划生育、员工奖惩等相关规定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执行。

9.6 藏匿、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骗取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则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理。

9.7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凡阻碍、威协、殴打、闹事、干扰计生工作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各中心需制定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

广州地铁运营事业总部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GDY/QW-AZ-RZ-02

1 前言

为了进一步强化全体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及员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权、利,使之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国家、省、市、公司有关计划生育文件精神,结合运营总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小香、黄捷。

本标准版本号为第1版、第0次修订。

本标准2008年11月18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从2008年11月2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标准化工作组归口。

2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及员工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利。 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运营事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所有合同制员工。

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的通知》(粤办发[1991]13号)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36号)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计生委[2003]14号)

《关于单位录用农村人口执行生育政策问题的批复》(粤人口计生政函[2004]53号)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8]2号)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8] 第2号令)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 第123号)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修订) 》(G-010-RL-200412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粤府[1989]16号)

4 总则

4.1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4.2 人力资源部计生办主要负责总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4.3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齐抓共管、依法管理,“一票否决”的管理机制。

4.4 各中心、直属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单位招工须按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持有计划生育证明、方可招(录)用。

4.5 每年的计划生育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5 生育节制

5.1 鼓励员工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5.1.1 晚婚: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即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

5.1.2 晚育: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5.1.3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子女。

5.1.4 优生: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关于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

5.2 员工结婚、离异、丧偶,应在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2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3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怀孕三个月后凭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或《一孩生育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到夫妻双方单位的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再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并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4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1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必须在女方怀孕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相关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等相关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后方能怀孕生育,并在一个月内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

5.5 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按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6 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

5.6.1 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6.2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5.6.3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5.6.4 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6.5 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5.6.6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5.7 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怀孕。

6 节育措施

6.1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向已婚育龄员工宣传科学、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

6.2 实行计划生育, 以避孕为主。

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

女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 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的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督办。

6.3 已婚育龄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要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持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本人向人力资源部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取环,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6.4 已婚女员工每年1至2次妇检(查环、查孕、查病);已婚男员工配偶每年不少于两次孕情调查(2月、7月)。男员工应在一个月内将回函交所在部门计生管理员,回函需盖计生部门的专用章;计生管理员收到回函后,要认真检查回函中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回函以部门为单位按台帐名单顺序装订册,保管至员工离司。

7 优待、奖励与福利保障

7.1 男女双方实行晚婚,除享受三日婚假外,初婚夫妻可以按照双方各自的年龄分别享受10日的晚婚假。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可享受10日的晚婚假。婚假有效期一年,自取得结婚证之日起计算。员工在婚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和福利补贴全额发放。

7.2 按政策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90日(产前假15日,产后假75五日),另外:

7.2.1 生育时遇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增加产假15日;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日。

7.2.2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日。

7.2.3 实行晚育的增加晚育假15日。

7.2.4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出生二个月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日,男方享受看护假10日。在小孩出生后二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已休的35天产假与10天看护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处理。

7.2.5 员工在休产假、看护假期间,岗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和福利补贴全额发放。

7.3 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

7.3.1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7.3.2 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7.3.3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

7.3.4 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

7.3.5 属计划内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 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休假75天。

7.3.6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7.3.7 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7.4 计划外怀孕、保胎、流产(不包括因非婚同居所发生的假期)按病假处理。

7.5 符合本文5.6条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暂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只生育1个子女是女孩的, 由本人自愿申请与人力资源部计生办、所在中心、直属部签订“在本企业工作期间不再生育第二孩”的保证书, 可暂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暂不享受相关的优待。

7.6 按政策规定只能生育1个子女的员工,应在婴儿出生两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7.6.1 办证时一次性奖励100元。

7.6.2 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7.6.3 每年“六一”节视企业福利效益情况,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4周岁以下的独生

子女发放礼品或礼品费(如夫妻同在一单位工作的只发一方)。

7.6.4 独生子女家长退休,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7.7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批准生育第2个子女的,从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之日起终止优待。违反规定条件生育的,从生育之日起终止优待,已享受的优待应当退回原发放单位。

7.8 计划内怀孕的女员工可报销领取围产卡的检查与检验费;符合计划生育的手术费用,按省、市计生条例规定给予相关费用的报销;符合计划生育的各类假期,由员工所在中心、直属部、室(分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中心、直属部计生管理员审批,计生管理员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休假台帐报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

7.9 对完成年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计划生育奖。

8 监督管理

8.1 总部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总部党政一把手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计生办”)。计生办设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总部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计划生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协调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各中心要相应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员,负责中心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人力资源部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领导、检查、督促、协调中心各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8.2 计划生育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自上而下层层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即总部党政一把手与中心、直属部党政一把手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各中心、直属部党政一把手与各部门、分部、室、中心站、班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计划生育责任书做到一年一签,一级对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

8.3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所有员工有权力、有义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和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的, 给举报人以奖励并为其保密。如出现泄密或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要依法从重查处

8.4 已婚育龄男女员工与总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配合提供配偶或本人近期1个月内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的妇检证明原件,到人力资源部计生办领取《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及档案移交证明,在15日内交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计生办,并取回执到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办理离司手续(异地员工除外)。在档案移交前已违反规定怀孕或生育的,由所在中心、直属部负责。

8.5 各中心、直属部对员工婚姻、生育、节育情况持知情权,员工有义务及时办理婚姻、生育、节育的相关证件,并在二个月内(除另有规定外)持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单位采集计划生育基础信息,保证本人所提供的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及婚育状况等计划生育证件真实有效。

8.6 各中心、直属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员对所属中心、直属部的计生工作有宣传、教育、清理、验证、业务办理等责任,要及时、准确的了解管辖范围内员工领取结婚证、准生证、妊娠、生育、节育措施变更和流动人口持证、换证、验证等计生情况。要及时维护《计生管理系统》、《员工基本信息台帐》中的各类信息,并于每月23日前及时上报《员工计生信息反馈月报》、《员工计生信息统计月报》(遇休假日则向前顺延至休假前的第二个工作日上报),上报的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准虚报、错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对工作敷衍塞责、不负责任,导致出现计划生育问题,视其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配备业务素质高的计生管理员。

8.7 须持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员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居委或街道办事处交验证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员工应在证件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及时回户籍所在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换证,并按要求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查验,查验结果必须是合格的。各中心、直属部的计生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指导、督促员工进行证件的年审和换证。确保达到

年度工作目标。

9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9.1 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任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不发年终奖金。连续2年及2年以上不达标的单位,上述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2 实行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采取必要的节育限制,违反者给予行政处理及经济惩罚。有下列情形的,不发当年的年度计生奖:

9.2.1 不按规定时间交男员工配偶孕情调查表者。

9.2.2 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查环、查孕者。

9.2.3 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

9.2.4 未经批准擅自取环者。

9.2.5 隐瞒婚姻变更情况者。

9.2.6 未婚先孕者。

9.2.7 不按规定要求请、销计划生育假的。

9.2.8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计划生育备案者。

9.3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一律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授予“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地铁十佳、优秀地铁人等荣誉称号,不能记功受奖(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除外)。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共青团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节严重者一律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4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省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外,一律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党(团)员的建议所在单位的党(团)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夫妻双方同在一个单位的同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9.4.1 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姘居生育、无计划生育证生育者。

9.4.2 经组织多次做思想教育工作,仍拒不接受教育而采取强行超生或明知故犯隐蔽偷生者。

9.4.3 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伪造计划生育证件,提供虚假、涂改计划生育证明,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终止妊娠者。

9.4.4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第二个及第二个以上子女者。

9.4.5 凡超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人流或引产补救措施,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者。

9.4.6 不符合《收养法》收养者。

9.5 其它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需处罚的,但未在本办法中详细叙述的,按计划生育、员工奖惩等相关规定或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执行。

9.6 藏匿、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骗取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则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罚款及行政处理。

9.7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凡阻碍、威协、殴打、闹事、干扰计生工作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执行。各中心需制定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并报人力资源部计生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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