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书

安健环与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

2016年8月

责任双方:

发包人: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商) 责任书时效为2016年08月20日至2017年07月31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电力建设过程质量、安健环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承包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服装一致,安全帽采用统一编号,施工人员统一颜色、编号,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应共同按照以下约定,实施本工程的安全、健康、环保、文明施工管理。在青海省安全文明工地评中,由于某个标段的管理原因而未通过审核的,处罚责承包商50万元/次。

1、安健环、文明施工目标

1.1 总体目标: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业主及其上级单位颁布或制订的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制度和规定。

确保本工程实现: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含施工和生产设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事件;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创建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确保施工期间至少获得一次省级文明工地称号,争取保持每年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1.2 安全目标:(承包方安全管理目标应不低于以下管理目标)

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 杜绝因施工不当造成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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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 控制人身重伤<1人次;

 控制人身轻伤≤1人次;

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一般设备损坏事故≤1次;

 控制一般火灾事故0次;

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 杜绝职工群体性健康事故。

1.3 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 不发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事件;

 不发生员工3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

 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 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发放及时率100%;

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 职工健康查体率100%,员工满意率90%以上;

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4 环境管理目标:

 实现施工期间工业“三废”达标排放;

 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水土保持工作符合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审查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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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5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 现场文明施工状况保持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 现场文明施工状况保持全过程不低于“电力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青

海省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业主及其上级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 施工组织周密有序,区域功能齐全,现场整洁,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机械设

备完好,技术资料完整,工艺美观,物料堆放有序。

 实现“总体布局模块化;责任区域定置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

作业行为规范化;施工环境整洁化”。

 创建全国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

 以人为本,为员工创建一个赏心悦目的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和功能齐

备、舒适、整洁的办公与生活环境。

 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和基建达标投产。

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实现模块化、区域化、定置化和

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的管理,树立安全文明施工品牌,争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2 安健环、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承包人在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并保证使用的标准为最新的有效版本。以下仅列出部分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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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令、法规、规定、标准和制度

业主、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安全设施及标识图册》

双方共同形成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3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共同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工作规定和规程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安全技术标准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安委会批准的制度和会议决议的规定。

3.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共同贯彻落实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互相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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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令、法规、规定、标准和制度

业主、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安全设施及标识图册》

双方共同形成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3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共同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工作规定和规程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安全技术标准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安委会批准的制度和会议决议的规定。

3.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共同贯彻落实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互相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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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3.3 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件的扩大,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组成调查小组,严格执行国务院事故调查规定和业主事故调查规程,查清事故原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3.4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监理和分包商根据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时进行演习,需要编制预案进行防范的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恶劣天气、特种设备、高层建筑、现场消防、现场急救等,具体应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应急预案》、《大型机械防风应急预案》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控制。

3.5 按照国业主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规定要求,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作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策划,确保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现场设施标准化、工程施工程序化、文明区域责任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卫生经常化总体目标。

4 总包方权力与义务:

4.1 总包方对项目工程安全、环境控制负有组织、协调和全面的监督的责任;

4.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业主有关安全、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印发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执行的各项安全、环境控制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并督促承包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火防爆、机械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3 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监督承包商按施工组织设计标定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划分、设置区域标志、悬挂六牌二图和各类标志、按定置化摆放设备器材、实行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规范人员作业行为、维护施工(办公、生活)环境卫生,形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氛围。

4.4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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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环境控制的保证金,用于承包工程完成里程碑计划、对现场违章和事故的奖励和处罚。

4.5 负责组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网络,负责工程安全、环境控制监督工作。

4.5 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现场出现管理混乱、脏乱差时有权要求停工进行整顿,整改措施经业主认可合格后,方可允许开工。

4.7 在施工全过程中,不定期与监理承包商共同组织安全、环境监督检查;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总结交流和表彰处罚活动;对在安全、环境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4.8 对承包商在安全文明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合同或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4.9 承包商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业主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对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4.10 因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总包方不承担任何安全和经济赔偿责任,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4.11 负责监督项目工程并协调和监督施工承包商的消防及治安保卫工作。

4.13 参加施工承包商发生的人身死亡、群伤、重大施工机械损坏、重大生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 负责合同中规定由总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5.1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由承包商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对项目工程安全、环境控制负有策划、组织、协调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责任;

5.2 认真履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责任和投标时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

5.3 项目经理是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负责人,对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贯彻上级和业主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指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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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落实安全、环境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组织各种安全、环境工作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4 设立专职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季度、月、周安全会议和安全、环境工作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设施、推行安全文明设施标准化,处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奖励先进。

5.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时,由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商按《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分包商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严格控制分包范围;分包工程及分包商资质,必须报监理承包商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严禁承包商对分包商“以包代管”。

5.6 按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策划工作,确保现场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7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和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环境控制管理的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并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其证件应保证有效,方可上岗作业。

5.8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和业主拨给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环境控制规划,起重机械装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起重机械装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重大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风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讨论评审,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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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方能实施。

5.10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源等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业主的规定要求。

5.11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业主、监理承包商汇报,并按要求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12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完全按照《业主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执行,并工程现场整体的协调性。

5.13 “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考试考核合格有效证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

5.14 必须制订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及具体保护方案,防止“二次污染”。

5.15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所属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

5.16 凡因承包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责事故的报告并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凡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各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按“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5.17 有权拒绝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发布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并向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陈述其危险程度进行纠正。

5.18 对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的处罚考核和其他决定如若不服可上报安委会申诉进行裁决。

6 奖罚

6.1对承包人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总额为合同价的2%,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承包人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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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或动用安全风险保证金保函,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或保函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或释放保函。

6.2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及考核

6.2.1.该项目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

6.2.2.安全文明考核:发生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规定和业主事故调查规程执行,除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接受业主方和总包方的罚款考核,其他考核按照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考核兑现。

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包括特大设备责任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罚承包商50万元。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罚承包商20万元。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商80万元。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伴有人身伤亡的,罚承包商20万元;伴有财产损失,罚承包商20万元。

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扣承包商5万元-10万元

发生厂内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1)按人员伤亡定性为特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5万元,;按人员伤亡定性为重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2万元。

(2)按财产损失定性为特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3万元,按财产损失定性为重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2万元。

工程竣工未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的,保证金给予全部返回,并按照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7 本责任书与合同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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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双方签字:

经理(签字):

2016年 月 日

经理(签字):年 月 日10

2016

安健环与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书

2016年8月

责任双方:

发包人: (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商) 责任书时效为2016年08月20日至2017年07月31日。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电力建设过程质量、安健环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承包上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服装一致,安全帽采用统一编号,施工人员统一颜色、编号,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发包人、承包人应共同按照以下约定,实施本工程的安全、健康、环保、文明施工管理。在青海省安全文明工地评中,由于某个标段的管理原因而未通过审核的,处罚责承包商50万元/次。

1、安健环、文明施工目标

1.1 总体目标:

承包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业主及其上级单位颁布或制订的安全、健康、环境、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制度和规定。

确保本工程实现:不发生一般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含施工和生产设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事件;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创建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确保施工期间至少获得一次省级文明工地称号,争取保持每年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1.2 安全目标:(承包方安全管理目标应不低于以下管理目标)

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 杜绝因施工不当造成较大及以上设备损坏事故;

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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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 控制人身重伤<1人次;

 控制人身轻伤≤1人次;

 杜绝环境污染事故控制一般设备损坏事故≤1次;

 控制一般火灾事故0次;

 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 杜绝职工群体性健康事故。

1.3 职业健康管理目标:

 不发生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事件;

 不发生员工3人及以上集体中毒事件;

 不发生大面积传染病;

 作业场所环境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

 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发放及时率100%;

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

 职工健康查体率100%,员工满意率90%以上;

 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4 环境管理目标:

 实现施工期间工业“三废”达标排放;

 厂界噪声符合国家标准;

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 水土保持工作符合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审查意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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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环境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5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 现场文明施工状况保持全过程要严格执行“电力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

“青海省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

 现场文明施工状况保持全过程不低于“电力行业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青

海省西宁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和业主及其上级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

 施工组织周密有序,区域功能齐全,现场整洁,道路平坦,排水畅通,机械设

备完好,技术资料完整,工艺美观,物料堆放有序。

 实现“总体布局模块化;责任区域定置化;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

作业行为规范化;施工环境整洁化”。

 创建全国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一流现场。

 以人为本,为员工创建一个赏心悦目的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和功能齐

备、舒适、整洁的办公与生活环境。

 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和基建达标投产。

 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实现模块化、区域化、定置化和

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化的管理,树立安全文明施工品牌,争创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2 安健环、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管理执行以下标准

承包人在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并保证使用的标准为最新的有效版本。以下仅列出部分主要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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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令、法规、规定、标准和制度

业主、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安全设施及标识图册》

双方共同形成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3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共同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工作规定和规程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安全技术标准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安委会批准的制度和会议决议的规定。

3.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共同贯彻落实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互相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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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火电工程施工安全设施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

国家有关部、委、各级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指令、法规、规定、标准和制度

业主、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制度、规定

国家核电技术公司《安全设施及标识图册》

双方共同形成的有关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等文件

3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安全责任:

3.1 共同遵守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工作规定和规程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业主安全技术标准和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6万千瓦“上大压小”火电机组项目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制度以及工程建设安委会批准的制度和会议决议的规定。

3.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共同贯彻落实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中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并互相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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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3.3 发生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件的扩大,并逐级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组成调查小组,严格执行国务院事故调查规定和业主事故调查规程,查清事故原因,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3.4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监理和分包商根据工程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时进行演习,需要编制预案进行防范的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恶劣天气、特种设备、高层建筑、现场消防、现场急救等,具体应编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应急预案》、《大型机械防风应急预案》等。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控制。

3.5 按照国业主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规定要求,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作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策划,确保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施工总平面模块化、现场设施标准化、工程施工程序化、文明区域责任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卫生经常化总体目标。

4 总包方权力与义务:

4.1 总包方对项目工程安全、环境控制负有组织、协调和全面的监督的责任;

4.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业主有关安全、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印发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执行的各项安全、环境控制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并督促承包商各级各类人员安全健康与环境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工作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设施、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防火防爆、机械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3 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监督承包商按施工组织设计标定的施工(办公、生活)区域划分、设置区域标志、悬挂六牌二图和各类标志、按定置化摆放设备器材、实行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化、规范人员作业行为、维护施工(办公、生活)环境卫生,形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氛围。

4.4在与承包商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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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全、环境控制的保证金,用于承包工程完成里程碑计划、对现场违章和事故的奖励和处罚。

4.5 负责组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委员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安全网络,负责工程安全、环境控制监督工作。

4.5 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和现场出现管理混乱、脏乱差时有权要求停工进行整顿,整改措施经业主认可合格后,方可允许开工。

4.7 在施工全过程中,不定期与监理承包商共同组织安全、环境监督检查;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总结交流和表彰处罚活动;对在安全、环境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4.8 对承包商在安全文明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按合同或制度规定给予奖励。

4.9 承包商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较大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业主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对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监部门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4.10 因承包商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总包方不承担任何安全和经济赔偿责任,全部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4.11 负责监督项目工程并协调和监督施工承包商的消防及治安保卫工作。

4.13 参加施工承包商发生的人身死亡、群伤、重大施工机械损坏、重大生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4.14 负责合同中规定由总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5.1 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由承包商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对项目工程安全、环境控制负有策划、组织、协调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责任;

5.2 认真履行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责任和投标时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承诺。

5.3 项目经理是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第一负责人,对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贯彻上级和业主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指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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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落实安全、环境工作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设施费用的有效投入和使用,组织各种安全、环境工作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4 设立专职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文明施工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组织季度、月、周安全会议和安全、环境工作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设施、推行安全文明设施标准化,处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评比、奖励先进。

5.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商时,由承包商对分包商的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商按《工程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分包商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严格控制分包范围;分包工程及分包商资质,必须报监理承包商审查批准并报业主备案。承包商必须对分包商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签字记录。严禁承包商对分包商“以包代管”。

5.6 按安全文明施工总体措施策划的要求,制定并落实施工承包工程范围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策划工作,确保现场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7 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环境控制责任制、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教育培训制度,管理和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环境控制管理的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劳动部门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并取得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其证件应保证有效,方可上岗作业。

5.8 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设施费用和业主拨给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和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9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环境控制规划,起重机械装拆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起重机械装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重大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风险辩识和危险源(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讨论评审,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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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后方能实施。

5.10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源等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业主的规定要求。

5.11 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业主、监理承包商汇报,并按要求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12 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完全按照《业主工程建设安全设施、标志、标识标准化图册》执行,并工程现场整体的协调性。

5.13 “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考试考核合格有效证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

5.14 必须制订现场成品保护管理办法及具体保护方案,防止“二次污染”。

5.15 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所属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按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试验。

5.16 凡因承包商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责事故的报告并承担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凡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各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意见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按“以责论处”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5.17 有权拒绝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发布的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指令,并向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陈述其危险程度进行纠正。

5.18 对业主、监理方和总包方的处罚考核和其他决定如若不服可上报安委会申诉进行裁决。

6 奖罚

6.1对承包人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总额为合同价的2%,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承包人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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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事故罚款或承担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或动用安全风险保证金保函,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或保函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或释放保函。

6.2安全文明生产标准及考核

6.2.1.该项目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

6.2.2.安全文明考核:发生事故严格按照国务院事故调查规定和业主事故调查规程执行,除按照政府部门规定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接受业主方和总包方的罚款考核,其他考核按照青海桥头铝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制度考核兑现。

发生特大责任事故(包括特大设备责任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罚承包商50万元。 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罚承包商20万元。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商80万元。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伴有人身伤亡的,罚承包商20万元;伴有财产损失,罚承包商20万元。

发生重大设备、机械事故,扣承包商5万元-10万元

发生厂内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1)按人员伤亡定性为特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5万元,;按人员伤亡定性为重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2万元。

(2)按财产损失定性为特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3万元,按财产损失定性为重大交通事故的,罚承包商2万元。

工程竣工未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的,保证金给予全部返回,并按照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7 本责任书与合同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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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双方签字:

经理(签字):

2016年 月 日

经理(签字):年 月 日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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