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驾车致人死亡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其中,故意分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可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下面来讲一个案例来说明驾车致人死亡在什么时候为故意杀人罪。

李某是一个运输司机,一天夜晚,他开着一辆东风牌大货车去外地拉货,在回来的路上,因疲劳过度,不慎将一名妇女撞成重伤,他见四下无人,便将这名妇女拉至附近的一个树林里后驾车逃走,这名妇女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法院判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状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这项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担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这种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这是他负有的特定义务。但李某却将伤者抛在树林,弃之不管,对她的死活漠然视之,致使伤者未得到有效救助而死亡,造成严重的后果。李某此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从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就由交通肇事罪转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醉酒驾车中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再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驾车致人死亡中表现为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如实习司机初次开车就因操作不当误撞他人,导致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驾驶的,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驾车致人死亡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话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若主观方面为故意的话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论处。

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驾车致人死亡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其中,故意分故意杀人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可分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下面来讲一个案例来说明驾车致人死亡在什么时候为故意杀人罪。

李某是一个运输司机,一天夜晚,他开着一辆东风牌大货车去外地拉货,在回来的路上,因疲劳过度,不慎将一名妇女撞成重伤,他见四下无人,便将这名妇女拉至附近的一个树林里后驾车逃走,这名妇女最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法院判为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由于自己的行为而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来排除这种危险状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履行而不履行这项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则要担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而这种犯罪在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尽快将伤者送往医院,这是他负有的特定义务。但李某却将伤者抛在树林,弃之不管,对她的死活漠然视之,致使伤者未得到有效救助而死亡,造成严重的后果。李某此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已经从过失转变为间接故意。就由交通肇事罪转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醉酒驾车中行为人醉酒后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原则上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责任,将受害者隐匿而致人死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撞伤人后,又故意轧死人或挂带人逃跑而致人死亡、伤残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罪数罪并罚。

再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驾车致人死亡中表现为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如实习司机初次开车就因操作不当误撞他人,导致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最后,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构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驾驶的,均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刑法》的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驾车致人死亡若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且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的话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若主观方面为故意的话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论处。


相关文章

  •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 ...查看


  • [案例分析]张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撤回起诉
  •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被告人张某在驾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后被某市检察院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接案感想: 该案是一起后果比较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即构成犯 ...查看


  • 如何认定酒后驾车连续冲撞路人的行为
  • 一.案情摘要 2012年11月9日晚6时许,在混凝土公司当驾驶员的王某与朋友吃饭喝酒后,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某仍主动提出帮同事驾驶水泥搅拌车回住处,在行使途中,王某未注意行使速度和距离,于当晚10时许追尾碰撞一部小轿车,后 ...查看


  • 醉酒驾驶入刑
  •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不断进行,我国我国突飞猛进,与此同时,也带动了国民对汽车的消费,尽管油价还在迅速上涨,但由于我该加入世贸组织已达7年,再加上参加了关贸总协定,税收的普遍降低,汽车产业的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人们购买汽 ...查看


  • 泰国:严惩交通违法行为
  • 车祸居高不下 泰国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在最新公布的一份"泰国社会问题报告"指出,泰国民众近年来生活水平有所提升,但是社会问题也突出,其中车祸死亡问题十分严重.全国的交通事故已从6年前的13%增至21%,每年因此造成的 ...查看


  • 对新修订的交通法规的评价分析
  • 摘 要 我国对于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比较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过于宽纵.在酒后驾车的严重现实危害面前,不仅要客观的将酒后驾车严格化.犯罪化:还要有针对性的加大对酒后驾车的行为的稽查.力求深入和准确的揭示酒驾入刑后出现的弃车逃逸.司机拒检.与执 ...查看


  • 论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
  • 2009-9-29 14:5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本文在初步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基础上,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手段,分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 ...查看


  • 关于孙伟铭案的一点思考
  • 关于孙伟铭案的一点思考 关于孙伟铭案,相信大家一定并不陌生,但还是先让我们来简单的回顾一下案情: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醉酒驾驶别克轿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q ...查看


  • 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 摘要:通过主观罪责.立法目的.罪刑均衡等角度的分析, 并结合刑事政策的反思可以发现, 对于大部分的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而按照常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做法并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中国论文网 htt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