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雇主侵权责任构成
[摘 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出明文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因此有必要确立独立的雇主责任法律制度。文章主要分析了雇主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能更好在实践中确定雇主侵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主侵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关系中,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较多,因此所产生的雇主与雇员之间、雇员与受害人之间、雇主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民法加以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未加明确规定,雇主侵权责任是一个法律漏洞,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用工责任,也并没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雇佣责任,因此从法学上需要加以填补。
一、雇主责任概念提出
雇主责任制度是随着雇佣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形成的,而雇主责任之法律制度的产生,是基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雇主责任”这一概念法律术语,目前在我国没有统一使用,但其基本上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赔偿义务,这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工责任,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劳动派遣单位的责任,但笔者还是以使用“雇主责任”来表述这一制度较为合适。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过程中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也有学者称“替代责任”。雇主责任是侵权行为特殊责任形式,在此种责任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即为雇主、雇员、受害人。当雇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后,并非根据合同转移责任,而且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责任主体(雇主)为行为主体(雇员)的行为负责。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使用雇主责任或雇佣人责任,基于笔者的理解,在我国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雇佣关系是私有制之下的具有剥削性的用工制度,为此,此条只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遗单位的责任,并不能解决自然人之间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民法侵权关系。而笔者认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是可以用雇佣关系这一概念的,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里,这种雇佣关系是也确实存在的。
从实体法司法解释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是对雇主责任作出的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
浅析雇主侵权责任构成
[摘 要]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出明文规定,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因此有必要确立独立的雇主责任法律制度。文章主要分析了雇主责任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能更好在实践中确定雇主侵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已的看法。
[关键词]雇主责任;雇主侵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关系中,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件较多,因此所产生的雇主与雇员之间、雇员与受害人之间、雇主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民法加以调整。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主责任未加明确规定,雇主侵权责任是一个法律漏洞,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用工责任,也并没有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雇佣责任,因此从法学上需要加以填补。
一、雇主责任概念提出
雇主责任制度是随着雇佣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形成的,而雇主责任之法律制度的产生,是基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雇主责任”这一概念法律术语,目前在我国没有统一使用,但其基本上是指雇主对其雇员在执行受雇事务过程中所为的侵权行为必须承担赔偿义务,这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工责任,其中包括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劳动派遣单位的责任,但笔者还是以使用“雇主责任”来表述这一制度较为合适。雇主责任是指雇主对雇员的工作过程中职务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也有学者称“替代责任”。雇主责任是侵权行为特殊责任形式,在此种责任中,存在着三种主体,即为雇主、雇员、受害人。当雇员的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后,并非根据合同转移责任,而且依据法律的规定,由责任主体(雇主)为行为主体(雇员)的行为负责。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见《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使用雇主责任或雇佣人责任,基于笔者的理解,在我国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雇佣关系是私有制之下的具有剥削性的用工制度,为此,此条只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遗单位的责任,并不能解决自然人之间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民法侵权关系。而笔者认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上是可以用雇佣关系这一概念的,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里,这种雇佣关系是也确实存在的。
从实体法司法解释角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是对雇主责任作出的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