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重在经营

作者:丁力

财经问题研究 1998年05期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后,学术理论对这个概念中的“农业”和“产业化”都有过比较深入的讨论,但对“经营”两字的研究不多。本文就从经营这两个字的探讨入手,着重分析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基础、组织及体制等诸方面的关系,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地位及政策从理论上加深认识。

  一、农业的家庭经营到产业化经营

  农业经营不仅对经济的微观和宏观层面运作有着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它还在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促进生产关系演变,这也就使农业经营的水平、范围及组织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们知道,由于在农业经营中农业劳动者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然界、动植物及农产品供求方面的多种变化的信息,合理地配置面临的各种资源,及时在农业经营现场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因此农业经营组织的决策者最好是直接生产者,而且经营的利益还要和他本人息息相关,显然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就是家庭。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最初的农业经营都是从家庭经营开始的。在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延续了几千年。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传统农业的停滞,是农民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造成的,其实这是误解。应该说,传统农业的停滞,是因为当时经营环境的停滞,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市场交换关系,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导入,这使得家庭经营的农业发展不快,而不是家庭经营这种经营形式不合理。对这种观点最有力的反驳就是近代农业的发展。正是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科学技术的传播,彻底改变了农业的经营环境,从而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经营水平,扩展了农业的经营范围,使传统农业发展为现代化农业。

  我国农业经营的发展也是如此。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发挥着巨大的功效,繁育了人口众多的中华民族。但受经营环境的局限,家庭经营的内容、水平和范围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农业始终停留在传统农业阶段。直到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才出现新的转机。这时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这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都逐步形成了市场交换关系。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要和国民经济的各方面相联系,就要通过市场交换。这时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农业产品的批量、花色、品种、档次、质量、加工深度及流通方式的需求也有很大变化,这也要求农户经营的农业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其生产方式有科技含量,是集约型的,这样的农业,就已不是带有自然经济色彩的传统农业,而是现在我们常说的农业产业。由此看,是农村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户经营的农业在市场经营中上升为产业。从抽象的理论上讲,在完全竞争、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就是说,这样的市场上有许多竞争的、经营水平相当的买者与卖者,这些市场参与者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交易成本很低,那么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理的经营关系,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经营关系通过市场买卖就能直接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的风险压力下,有竞争的动力和约束。这时现代科技就会在利益的导向下,流入农户,使其经营水平提高、生产方式集约化;市场机制会调整整个社会的农产品需求,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改变农户的经营内容、范围,使其经营的农业上升为真正的产业,农业面貌由此改观。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农村目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农户面临的是不完全竞争的、不均衡的市场经营环境。首先,我国做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经营水平较低;其次,横亘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各种加工、流通、科技、信息等服务组织的数量少而集中,有的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控制市场的手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远多于农户,形成市场交易的地位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户在经营中与这些组织打交道时,风险承担的过大,而利益得到的太小;第三,市场体系发育处于初级阶段,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制约,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功能难以发挥,有关市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农户进入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农户家庭经营的扩展,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回避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也就是说,使农业能成为产业来经营,就要利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数量相当的公司、企业、专业协会等各类经营组织、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由于这些经营组织帮助农户把农业做为产业经营,所以我们把它们叫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之,怎样做农户能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少承担风险,多得到利益,把农业做为产业来经营,农户就怎样探索。这里的农户为了把农业上升为产业,解决与市场有效连接问题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过去我们常讲,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农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引导农户进入市场。其实这句话已把握住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的背景和实质。通过以上对农业经营的发展过程的分析就可看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结为产业化经营系统,使农户能够有效地与国内外市场连接。

  由此看,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从农业的家庭经营演变而来,但又有自己新的特点。突出的就是它形成了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往往是以能开拓、连接市场的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入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产业化经营组织为龙头,通过有组织制度保证的市场交换关系,在系统内形成利润趋于平均化的利益机制,来带动农户的家庭经营。这样,就在我国目前不完全竞争、不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形成完全竞争的、利润趋于均衡的市场经营关系,从而把农户在家庭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与产业化经营系统跨地区、跨行业大范围配置资源的功能结合起来,使农业经营上升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基础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发展的高级阶段,这时农户的家庭经营还有没有存在必要?若存在又是什么地位?我认为,它在实施产业化经营时不但要存在,而且是经营的基础。

  第一,农户的家庭经营是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前提。世界上任何一种经营方式若能长期有效地运行,必须要求它的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经营机制合理。正是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农户有了较清晰的产权,产生了追求利益、积累财富的激励机制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才使它能够将经营跨出家庭的范围,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各种经营组织,组成产业化经营系统来与国内外市场连接。可以说,正是农户的家庭经营做为经营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最可靠的制度保证,并获得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

  第二,以家庭经营为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是适合国情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再加上农户家庭经营时的劳动和管理的责任心强,对农村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好,所以从总体上讲,目前农户家庭经营生产的大部分农副产品的价格较低,改换品种和批量的弹性大,时间短,适于目前市场分割、多变、交易费用高的状况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相当部分农产品的需要。另外农户通过各种经营组织与市场连接后,生产的产品不愁销路,资金有了保障,他们就会更加充分利用家庭的劳动力资源,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结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流通,使农产品多次转化增值,逐渐形成家庭经营的主导产业,并使其生产经营规模逐渐超出家庭的范围,这样的专业户会带动周围的农户,形成专业村,由此扩大产业化经营。这种以农户综合经营为核心的“滚雪球”式扩大的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是最现实有效的。与此同时,农户经营的主业的兴旺也会带动家庭各业,尤其是随着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而刺激粮食生产,使农民“家中有粮,心中不慌”,解除后顾之忧,更敢于办龙头企业、闯市场。现在所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都是某某组织+农户。这里的农户,自然是家庭经营的农户。那么这些组织+农户,是因为农户家庭经营的效率低,生产的东西贵,因此来帮助他,保护他?还是相反,要来借他的光?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答案只能是后一种。正由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优势、有潜力,所以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来十农户,以分享利益,与此同时,也就形成产业化的经营系统使,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

  第三,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稳定运行。家庭经营的农户做为社会机体的功能完备的细胞,具有自调节、自组织的功能。它是理性的,从关心自家利益出发,根据自然环境、市场供求及动植物的生长特点等进行全盘考虑,综合经营,及时做出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的决策,在经营中不但可以较好地用市场交换的办法协调外部经济关系,而且在外部环境恶劣,难以协调时,通过自身的调整,对自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来回避或化解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和市场风险,在使自家的生产经营稳定的同时,也使产业化的经营系统稳定运营。像这些年由于宏观体制及政策形成的大的农产品市场波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靠亿万家庭经营的农户具备的这些功能来逐步熨平的,而不是靠那些和农户联系的各种组织和部门。

  第四,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可以理顺产业化经营系统内的利益机制。产业化经营系统内产生了二、三产业的利润返还农户,即出现利润趋于平均化的现象,并不是系统内经营组织对农户的让利或所谓“非市场化安排”,而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他们面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众多的经营主体,只要能够自家决定买卖的行为,不受干扰,那么“买的不如卖的精”,农户的利益就可以得到自我保护。正是由于亿万农户的自主选择,即谁+农户,要由农户自己决定,促使龙头企业等各种经营组织在+农户的过程中相互竞争。而这种相互竞争,就会使其与农户的经营关系朝向利益均衡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使原来分配不合理的利润在竞争中趋于平均化。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不管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如何有差别,成本价格对不同部门投下的等量资本来说总是一样的。成本价格的这种均等性形成不同投资的竞争的基础。并且,平均利润也就是这种竞争生出的。”

  总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在中国特定国情下农业经营的发展逻辑,也是产业化经营的多个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运作的内在要求,其相辅相承的关系,有些像孩子的家庭培育与幼儿园、学校的专业教育的关系。“自家的孩子自家抱”。孩子一出生,应由自家哺育;过了三岁,就要由幼儿园、学校等社会性组织承担教育的相当多的内容,但在这时,也不能否定孩子家庭的培育仍然是基础,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实施其他方面的教育,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三、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要有效地经营农业产业,并使农户得到应有的利益,就要有农业产业的组织系统。理论和实践既然都证明,农户的承包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基础,那么,在这点牢固确立之后,农业产业化系统的组织形式自然是我们常见的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以农户为主体展开的多种形式。若从其内在的利益机制上细分一下,可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这里说的经营组织包括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科技流通等服务组织和农村的经营大户、专业户及个体私营经济等。这类组织与农户做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发生经济联系,以合同契约做为制度和法律保证。这类组织与农户的经营关系又可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所谓松散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只是通过市场发生买卖关系。所谓紧密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已不再限于买卖关系,而是有了各种低偿或无偿的服务,还有的建立了产品收购保护价,设立了风险保障金等。有的人据此认为,紧密型已实现了对农民的利润返还,是利润共同体,而松散型则不是。因此不言而喻,松散型难以划入产业化,更得不到有关政策的支持。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因为紧密型中的经营组织与农户也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组织采取一些优惠农民的措施,其实是稳定与农户购销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这就像商店对消费者搞减价让利销售和优质服务一样,并没有改变它和农户的买卖关系,只不过这种买卖关系更适合一些产品、产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要求。例如牛奶、肉鸡等鲜活农产品,由自身的生产、储运等特点决定,一般适宜于在当地搞一条龙的、与农户联系紧密的形式。而像饲料等对原材料的品质、价格要求严,受国内外市场竞争影响大的产业搞产业化,则必须突破地区、行业等多方面的局限,原料买全国,产品卖全国,与农户的联系往往是通过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上实现。假若利益共同体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话,这种跨区域实现的产销经营关系若能够长期稳定、价格合理,那么它从产业经营体系的角度,也算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第二类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这主要是指农户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流通环节、加工环节、科技及信息等服务环节以自助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户除了能从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生产所得的利益外,还能得到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其它环节经营所得的利润返还。从形态上看,这类系统便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发展农业产生化的规模和速度较为平稳,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造成供需新的失衡。但它组织农民的时间较长、产业形成规模较慢、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深度往往比较低。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做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于他既是生产者,对原料的售价要求高,又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共有人,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尽可能多地给他分配,所以规范运作后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营难度较大,管理监督成本较高,这些往往要抵销不少农民从该组织中得到的返还利润。

  第三类是农民办的股份经济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在这类组织中,农户以入股的形式进入二、三产业,不但能得到生产者的利益,还以股东的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但这部分利润与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所得的按交易量返还的利润不同,它是一种投资的回报。尽管如此,它还是以资产为纽带,将农户与股份经济组织形成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并以股份为形式,将一、二、三产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其利润平均化。它还可避免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难、运行成本较高的问题。所以它在我国广大农村发展农业产业化时,也是一种很适用的组织形式,目前很多地方运用合作经济组织推行农业产业化时,也或多或少融进股份制的成份。

  以上这三大类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因自身的特点而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定作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它们与农户是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相互关系主要不是产业分工关系,也不是非市场安排关系,而是经营关系。这种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反映在利益机制上有两个要点,第一是市场交换关系,没有这方面,农业产业的经营系统就不可能有较高的效率和竞争力,就不可能合理地配置资源,第二是朝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方向发展,没有这一方面,那就无法调动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农民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就失去了动力,也容易失去系统内的平衡。

  如果我们这样看农业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对经营系统内各经营主体的联系准确概括就应是“经营链”,而不是我们常说的“产业链”。“产业链”照字面上理解,很容易让人简单化地认为是生产、加工、贮运、流通等各产业流程环节的链条。这样的链条在分析产业分工和流程时有用,但在现实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业化分工和流程则表现形态各异。有的在一个地方分别存在,呈现出产业“一条龙”,但也有跨地区、跨国存在的,还有的集中在一个实体,或与别的产业环节相互交错起来。若我们不注意经营链与产业链的区别,不顾产业经营的需要,只注重在本地区,尤其是在一个狭小的地域,硬按产业分工的链条来搞“龙型”的产业化系统,那么就会出现要“龙”得“虫”,走上“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及产业结构趋同的危险道路。

  若再深入分析,农业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概括起来实际上是双层经营关系。基础一层是农户的承包经营,另一层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各类经营组织,而农业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贮运、流通等方面,往往是界限不清地与这两层经营关系交叉在一起。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若简单地用“一体化经营”(“企业化”、“工厂化”的提法类似)来对待,也容易出现忽视或抹煞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基础层次,在处理多个经营主体之间关系时不讲平等互利的交换关系的倾向。我们讲农业产业化的一体化经营,其本意应是农业产业的各要素、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以便更好地实行产业经营,这种有机结合,根据经营需要和经营条件的不同,有时需要由一个经营单位进行,有时也需要由多个经营单位分别进行,然后用经营链条将其结合起来。若不能这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分经营的需要和条件,一律由一个经营单位来“一体化经营”,经营组织内部是“非市场化安排”,那么结果会和人们预期的相反。首先这样的经营单位对农村极不平衡的各种资源和当地多变的市场行情的掌握远不如家庭经营的农户,由此做出的经营决策难以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其次,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这种由一个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经营”,其运行的监督管理成本比承包农户的分散经营要多出很多,而变为“第一车间”、“工人”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比给自家干活时低落得多。第三,这种经营形式若扩散开,有可能肢解许多承包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做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不再发挥其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内在功能时,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由此看,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经营关系,还是经营链及经营要素的选择和组合,都要因时因地制宜,根据经营条件和环境,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确定,简言之,由具体经营状况来定,而绝不能从抽定的理论和固定的模式出发,“一刀切”或简单化地推行。目前去繁就简的办法,还是让农民像一首流行歌典的歌词所唱的:“跟着感觉走”。这里的感觉,就是农民的感觉,不管什么样的经营系统、经营关系、经营链和经营方式,只要在具体实行时给农民带来利益,农民欢迎,就应允许存在,不要从政府和干部的主观愿望出发,随便干预。反之,尽管在试点时已证明在近期或在中长期对农民有利,但农民不理解,不接受时(这时往往是农民对新事物的市场和自然风险没把握,对自己的所得利益没把握)暂时也不要推广,只能做示范。这样做,看起来慢一些,但由于市场和自然风险小(农民做为经营主体是理性的,对市场和自然风险有个观察、了解的过程),实施的成本低(绝大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在实行时成本最低),所以工作将会更扎实、更有效,算总帐要比“犯急性病”划得来。

  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体制

  改革开放后,我们农村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一微观经营体制建立的初期,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功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色彩,加上那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延伸到乡付的部门行政管理,使那时的农村从微观到宏观的体制实质上是“行政系统+农户”。在这样的体制中,带有行政色彩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层次,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而受“统”的功能制约的“分”的农户,也由于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实力不充分,谈不上开展真正的经营,于是被看做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只能被动地完成集体经济的所谓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方面。但当农村普遍实行“包干到户”之后,农户成为经济核算单位,有了资产积累的功能,逐渐成为经济实体。它直接向国家纳税交粮,向集体交纳“提留”,此外就做为经济主体进行经营活动,而不是完成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中的某些内容或某些环节,这时农户承包经营就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个经营层次了。而当它的经营活动超出自家的范围,需要通过各种经营形式与国内外市场有效连接,即开始产业化经营时,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层次的关系更发生较大的变化。而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的功能也在变化。其主要对农户生产行为进行的社区性组织协调功能,已随承包期的延续和承包内容的相对稳定而逐步弱化,其它统一经营的功能更多地为服务功能所替代。这些服务的内容应十分丰富,如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服务等。但在许多地方,由于许多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又受到来自乡及乡以上各部门的行政影响,职能转变较慢,所以为农户的服务功能发挥得不尽如人意。这也是许多农户在与国内外市场连接的经营活动中,不找集体经济组织,而和其他的经营组织联系的重要原因。从“统”和“分”两个层面看,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萌发,农村微观经营体制已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自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一出现,它就不仅是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的变化,而确实是一种经营体制的创新,只不过那时还局限在农村的微观经营体制内。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村微观经营体制继续朝着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在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层面,农户与社区内外的经营组织联成经营系统后,其经营范围超出了社区,与社区的联系越来越非经济化。而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这一层面,也在逐步摆脱行政的影响,社区的非经济职能独立出来,而过去统一经营的组织系统开始演变成农民自愿合作或入股的经济组织,有的还成为独立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这些组织成为经营主体后,和社区内外的其他经营组织一样,共同参加与市场竞争,通过各种形式与农户连接,在经营过程中共同为农户服务。过去常讲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用行政的办法把农民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结果是取消农户家庭经营,影响是灾难性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今天,“农民组织化”、“合作化”的呼声再起,一些专家、学者希望以此来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但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农村原有的组织系统受计划经济和行政系统的影响很深,若自上而下人为地推动农民组织起来,很容易使刚刚摆脱“行政系统+农户”模式的农民又入“围城”。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告诉我们,家庭经营的农户有自组织的功能和要求,在经营范围许可时,农户往往是通过亲缘、血缘、地缘等非制度性安排的合作,也就是亲戚、邻里和朋友的帮忙和互助,来解决经营中的问题;而在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经营范围较大时,农户往往是通过市场交换关系来组织。这种通过利益机制联系的组织往往是无形的,但其组织程度和效率往往比人为的组织要好,而且不会影响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不会有行政干扰。当然,这不意味着农民不能搞合作组织。这里是要强调,成立这类组织一定要建立在不动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不能让这些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一定要让它们和其他经营组织一起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这些组织提高运营效率,处理好与农户的关系,避免走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组织的老路,那不是“农民组织”,而是“组织农民”。

  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时期,也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时期。这时突出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发展已不是总量问题,绝大多数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受市场需求制约的国民经济要想继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必须进行深刻的结构和体制变动,以解决这时期突出的结构问题。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是如此,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农村就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及要素结构都要变动,而这些变动必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变动相一致。要完成这经济结构的全局性变动,就要有相应的从微观基础到宏观管理的体制变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恰逢其时,其实它就是目前“两个转变”时期的必然产物。所以,它不会停留在农村微观经营体制上,随着农业产品和农业要素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部门的大范围流动,配置这些资源,获取产业最大利益的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经营活动,逐步要求农村经济的宏观经营体制进行改革。

  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直接影响经营体制发育和运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宠大的部门行政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按产业和产业环节而分别设立的行政部门及其系统,不顾农业经营的需要,把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联系割裂开来,把农业的再生产环节割裂开来,用行政的力量去指挥、去衔接复杂的经济活动。在目前经济体制转变时期,这些部门管理还存在,其中有许多是一身几任,既是行政管理,又当经营主体,为了争取财政支持,还当服务主体,简言之,也就是政事企职能不分。在这种产供销脱节、政事企不分的部门管理制约下,农业产业化经营“下面一把抓,上面在分家”,不是四外碰壁,拓展不开,就是面临处于垄断地位的、有财政支持的强大的竞争对手,使产业化经营走形变样。因此,要促成农业产业化的宏观经营体制的发育,当务之急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要有准确的定位,不应该再沿着计划经济的思路,各部门争当“龙头”,通过本系统去直接配置资源,或是压指标,用行政手段推动;而应该退出微观经营,转变职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创造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体制政策环境上,以此来充分发挥各产业经营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用间接的、宏观指导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为此在一系列改革中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要按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调整政府管理机构,使目前分割的部门的直接管理变成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的宏观管理。二是要政事企分开,行政主要是干农户、经营组织和市场机制干不了和干不好的事;事业要分出层次和业务范围,突出无偿和低偿的服务;企业则要改革产权制度,斩断和行政部门的联系,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成为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组织一样,在与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连接中公平竞争。

作者介绍:丁力 农业部政策体改法规司

作者:丁力

财经问题研究 1998年05期

  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概念后,学术理论对这个概念中的“农业”和“产业化”都有过比较深入的讨论,但对“经营”两字的研究不多。本文就从经营这两个字的探讨入手,着重分析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基础、组织及体制等诸方面的关系,从而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涵、地位及政策从理论上加深认识。

  一、农业的家庭经营到产业化经营

  农业经营不仅对经济的微观和宏观层面运作有着内在的合理性,而且它还在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促进生产关系演变,这也就使农业经营的水平、范围及组织形式发生相应的变化。

  我们知道,由于在农业经营中农业劳动者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然界、动植物及农产品供求方面的多种变化的信息,合理地配置面临的各种资源,及时在农业经营现场做出相应的经营决策,因此农业经营组织的决策者最好是直接生产者,而且经营的利益还要和他本人息息相关,显然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就是家庭。无论是中国,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最初的农业经营都是从家庭经营开始的。在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农业的家庭经营形式延续了几千年。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传统农业的停滞,是农民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造成的,其实这是误解。应该说,传统农业的停滞,是因为当时经营环境的停滞,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市场交换关系,没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导入,这使得家庭经营的农业发展不快,而不是家庭经营这种经营形式不合理。对这种观点最有力的反驳就是近代农业的发展。正是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科学技术的传播,彻底改变了农业的经营环境,从而在不改变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经营水平,扩展了农业的经营范围,使传统农业发展为现代化农业。

  我国农业经营的发展也是如此。在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发挥着巨大的功效,繁育了人口众多的中华民族。但受经营环境的局限,家庭经营的内容、水平和范围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农业始终停留在传统农业阶段。直到改革开放,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才出现新的转机。这时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主体,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要求。更为重要的是,这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都逐步形成了市场交换关系。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要和国民经济的各方面相联系,就要通过市场交换。这时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农业产品的批量、花色、品种、档次、质量、加工深度及流通方式的需求也有很大变化,这也要求农户经营的农业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其生产方式有科技含量,是集约型的,这样的农业,就已不是带有自然经济色彩的传统农业,而是现在我们常说的农业产业。由此看,是农村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户经营的农业在市场经营中上升为产业。从抽象的理论上讲,在完全竞争、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就是说,这样的市场上有许多竞争的、经营水平相当的买者与卖者,这些市场参与者都拥有交易的全部信息,交易成本很低,那么在这种市场交换中,供求双方就会在均衡的买卖价格中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理的经营关系,农户与其他方面的最优化的经营关系通过市场买卖就能直接实现,农户不但能得到整个产业流程甚至全社会的平均利润,而且在一定的风险压力下,有竞争的动力和约束。这时现代科技就会在利益的导向下,流入农户,使其经营水平提高、生产方式集约化;市场机制会调整整个社会的农产品需求,优化配置各种资源,从而改变农户的经营内容、范围,使其经营的农业上升为真正的产业,农业面貌由此改观。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国农村目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农户面临的是不完全竞争的、不均衡的市场经营环境。首先,我国做为生产经营主体的农户数量多而分散,对市场信息掌握不充分,经营水平较低;其次,横亘在农户与市场之间的各种加工、流通、科技、信息等服务组织的数量少而集中,有的处于垄断地位,它们控制市场的手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远多于农户,形成市场交易的地位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农户在经营中与这些组织打交道时,风险承担的过大,而利益得到的太小;第三,市场体系发育处于初级阶段,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制约,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功能难以发挥,有关市场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因此农户进入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高。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农户家庭经营的扩展,农户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实现价值,适当回避风险,得到应有的利益,也就是说,使农业能成为产业来经营,就要利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数量相当的公司、企业、专业协会等各类经营组织、打破垄断,节约进入市场经营的交易成本。由于这些经营组织帮助农户把农业做为产业经营,所以我们把它们叫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之,怎样做农户能在进入市场经营时少承担风险,多得到利益,把农业做为产业来经营,农户就怎样探索。这里的农户为了把农业上升为产业,解决与市场有效连接问题而进行的组织制度创新,就是我们现在常讲的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过去我们常讲,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农村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引导农户进入市场。其实这句话已把握住农业产业化经营产生的背景和实质。通过以上对农业经营的发展过程的分析就可看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的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结为产业化经营系统,使农户能够有效地与国内外市场连接。

  由此看,农业的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从农业的家庭经营演变而来,但又有自己新的特点。突出的就是它形成了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的产业化经营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往往是以能开拓、连接市场的公司、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入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组织等产业化经营组织为龙头,通过有组织制度保证的市场交换关系,在系统内形成利润趋于平均化的利益机制,来带动农户的家庭经营。这样,就在我国目前不完全竞争、不均衡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形成完全竞争的、利润趋于均衡的市场经营关系,从而把农户在家庭范围内高效率地配置资源与产业化经营系统跨地区、跨行业大范围配置资源的功能结合起来,使农业经营上升到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基础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经营发展的高级阶段,这时农户的家庭经营还有没有存在必要?若存在又是什么地位?我认为,它在实施产业化经营时不但要存在,而且是经营的基础。

  第一,农户的家庭经营是产业化经营的制度前提。世界上任何一种经营方式若能长期有效地运行,必须要求它的经营主体产权明晰,经营机制合理。正是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后的农户有了较清晰的产权,产生了追求利益、积累财富的激励机制和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约束机制,才使它能够将经营跨出家庭的范围,有效地利用市场经济中新出现的各种经营组织,组成产业化经营系统来与国内外市场连接。可以说,正是农户的家庭经营做为经营基础,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最可靠的制度保证,并获得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

  第二,以家庭经营为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是适合国情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低,再加上农户家庭经营时的劳动和管理的责任心强,对农村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好,所以从总体上讲,目前农户家庭经营生产的大部分农副产品的价格较低,改换品种和批量的弹性大,时间短,适于目前市场分割、多变、交易费用高的状况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相当部分农产品的需要。另外农户通过各种经营组织与市场连接后,生产的产品不愁销路,资金有了保障,他们就会更加充分利用家庭的劳动力资源,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结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流通,使农产品多次转化增值,逐渐形成家庭经营的主导产业,并使其生产经营规模逐渐超出家庭的范围,这样的专业户会带动周围的农户,形成专业村,由此扩大产业化经营。这种以农户综合经营为核心的“滚雪球”式扩大的产业化经营,在我国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是最现实有效的。与此同时,农户经营的主业的兴旺也会带动家庭各业,尤其是随着家庭养殖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改善而刺激粮食生产,使农民“家中有粮,心中不慌”,解除后顾之忧,更敢于办龙头企业、闯市场。现在所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都是某某组织+农户。这里的农户,自然是家庭经营的农户。那么这些组织+农户,是因为农户家庭经营的效率低,生产的东西贵,因此来帮助他,保护他?还是相反,要来借他的光?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答案只能是后一种。正由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优势、有潜力,所以各种产业化经营组织来十农户,以分享利益,与此同时,也就形成产业化的经营系统使,农户与市场有效连接。

  第三,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稳定运行。家庭经营的农户做为社会机体的功能完备的细胞,具有自调节、自组织的功能。它是理性的,从关心自家利益出发,根据自然环境、市场供求及动植物的生长特点等进行全盘考虑,综合经营,及时做出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的决策,在经营中不但可以较好地用市场交换的办法协调外部经济关系,而且在外部环境恶劣,难以协调时,通过自身的调整,对自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来回避或化解面临的各种经营困难和市场风险,在使自家的生产经营稳定的同时,也使产业化的经营系统稳定运营。像这些年由于宏观体制及政策形成的大的农产品市场波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靠亿万家庭经营的农户具备的这些功能来逐步熨平的,而不是靠那些和农户联系的各种组织和部门。

  第四,以农户的家庭经营为基础可以理顺产业化经营系统内的利益机制。产业化经营系统内产生了二、三产业的利润返还农户,即出现利润趋于平均化的现象,并不是系统内经营组织对农户的让利或所谓“非市场化安排”,而是因为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有了经营自主权,他们面对产业化经营中的众多的经营主体,只要能够自家决定买卖的行为,不受干扰,那么“买的不如卖的精”,农户的利益就可以得到自我保护。正是由于亿万农户的自主选择,即谁+农户,要由农户自己决定,促使龙头企业等各种经营组织在+农户的过程中相互竞争。而这种相互竞争,就会使其与农户的经营关系朝向利益均衡的方向发展,也就是说,使原来分配不合理的利润在竞争中趋于平均化。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不管所生产的价值和剩余价值如何有差别,成本价格对不同部门投下的等量资本来说总是一样的。成本价格的这种均等性形成不同投资的竞争的基础。并且,平均利润也就是这种竞争生出的。”

  总之,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是在中国特定国情下农业经营的发展逻辑,也是产业化经营的多个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运作的内在要求,其相辅相承的关系,有些像孩子的家庭培育与幼儿园、学校的专业教育的关系。“自家的孩子自家抱”。孩子一出生,应由自家哺育;过了三岁,就要由幼儿园、学校等社会性组织承担教育的相当多的内容,但在这时,也不能否定孩子家庭的培育仍然是基础,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实施其他方面的教育,孩子才能健康成长。

  三、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要有效地经营农业产业,并使农户得到应有的利益,就要有农业产业的组织系统。理论和实践既然都证明,农户的承包经营是农业产业化的经营基础,那么,在这点牢固确立之后,农业产业化系统的组织形式自然是我们常见的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以农户为主体展开的多种形式。若从其内在的利益机制上细分一下,可有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龙头企业等经营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这里说的经营组织包括连接农户与市场的龙头企业、公司、科技流通等服务组织和农村的经营大户、专业户及个体私营经济等。这类组织与农户做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和利益主体,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发生经济联系,以合同契约做为制度和法律保证。这类组织与农户的经营关系又可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所谓松散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只是通过市场发生买卖关系。所谓紧密型,往往是指这类组织与农户的关系已不再限于买卖关系,而是有了各种低偿或无偿的服务,还有的建立了产品收购保护价,设立了风险保障金等。有的人据此认为,紧密型已实现了对农民的利润返还,是利润共同体,而松散型则不是。因此不言而喻,松散型难以划入产业化,更得不到有关政策的支持。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地看。因为紧密型中的经营组织与农户也是各自独立的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等组织采取一些优惠农民的措施,其实是稳定与农户购销关系的一种经营方式,这就像商店对消费者搞减价让利销售和优质服务一样,并没有改变它和农户的买卖关系,只不过这种买卖关系更适合一些产品、产业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要求。例如牛奶、肉鸡等鲜活农产品,由自身的生产、储运等特点决定,一般适宜于在当地搞一条龙的、与农户联系紧密的形式。而像饲料等对原材料的品质、价格要求严,受国内外市场竞争影响大的产业搞产业化,则必须突破地区、行业等多方面的局限,原料买全国,产品卖全国,与农户的联系往往是通过农村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上实现。假若利益共同体就是“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话,这种跨区域实现的产销经营关系若能够长期稳定、价格合理,那么它从产业经营体系的角度,也算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

  第二类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这主要是指农户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在流通环节、加工环节、科技及信息等服务环节以自助的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户除了能从合作经济组织得到生产所得的利益外,还能得到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其它环节经营所得的利润返还。从形态上看,这类系统便于农民保护自身利益,发展农业产生化的规模和速度较为平稳,不会引起产业的猛烈扩张,造成供需新的失衡。但它组织农民的时间较长、产业形成规模较慢、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深度往往比较低。特别需要警惕的是,做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由于他既是生产者,对原料的售价要求高,又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共有人,要求合作经济组织尽可能多地给他分配,所以规范运作后的合作经济组织经营难度较大,管理监督成本较高,这些往往要抵销不少农民从该组织中得到的返还利润。

  第三类是农民办的股份经济组织与农户形成的经营系统。在这类组织中,农户以入股的形式进入二、三产业,不但能得到生产者的利益,还以股东的身份分享股份经济组织从事二、三产业的部分利润。但这部分利润与农户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所得的按交易量返还的利润不同,它是一种投资的回报。尽管如此,它还是以资产为纽带,将农户与股份经济组织形成较紧密的利益关系,并以股份为形式,将一、二、三产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其利润平均化。它还可避免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难、运行成本较高的问题。所以它在我国广大农村发展农业产业化时,也是一种很适用的组织形式,目前很多地方运用合作经济组织推行农业产业化时,也或多或少融进股份制的成份。

  以上这三大类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因自身的特点而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定作用,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它们与农户是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相互关系主要不是产业分工关系,也不是非市场安排关系,而是经营关系。这种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反映在利益机制上有两个要点,第一是市场交换关系,没有这方面,农业产业的经营系统就不可能有较高的效率和竞争力,就不可能合理地配置资源,第二是朝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营方向发展,没有这一方面,那就无法调动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农民的积极性,农业产业化就失去了动力,也容易失去系统内的平衡。

  如果我们这样看农业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对经营系统内各经营主体的联系准确概括就应是“经营链”,而不是我们常说的“产业链”。“产业链”照字面上理解,很容易让人简单化地认为是生产、加工、贮运、流通等各产业流程环节的链条。这样的链条在分析产业分工和流程时有用,但在现实的农业产业化进程中,产业化分工和流程则表现形态各异。有的在一个地方分别存在,呈现出产业“一条龙”,但也有跨地区、跨国存在的,还有的集中在一个实体,或与别的产业环节相互交错起来。若我们不注意经营链与产业链的区别,不顾产业经营的需要,只注重在本地区,尤其是在一个狭小的地域,硬按产业分工的链条来搞“龙型”的产业化系统,那么就会出现要“龙”得“虫”,走上“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及产业结构趋同的危险道路。

  若再深入分析,农业产业化系统内的经营关系概括起来实际上是双层经营关系。基础一层是农户的承包经营,另一层是连接农户与市场的各类经营组织,而农业产业链的生产、加工、贮运、流通等方面,往往是界限不清地与这两层经营关系交叉在一起。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若简单地用“一体化经营”(“企业化”、“工厂化”的提法类似)来对待,也容易出现忽视或抹煞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基础层次,在处理多个经营主体之间关系时不讲平等互利的交换关系的倾向。我们讲农业产业化的一体化经营,其本意应是农业产业的各要素、各环节的有机结合,以便更好地实行产业经营,这种有机结合,根据经营需要和经营条件的不同,有时需要由一个经营单位进行,有时也需要由多个经营单位分别进行,然后用经营链条将其结合起来。若不能这样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分经营的需要和条件,一律由一个经营单位来“一体化经营”,经营组织内部是“非市场化安排”,那么结果会和人们预期的相反。首先这样的经营单位对农村极不平衡的各种资源和当地多变的市场行情的掌握远不如家庭经营的农户,由此做出的经营决策难以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其次,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这种由一个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经营”,其运行的监督管理成本比承包农户的分散经营要多出很多,而变为“第一车间”、“工人”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要比给自家干活时低落得多。第三,这种经营形式若扩散开,有可能肢解许多承包经营的农户,当这些农户做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细胞,不再发挥其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内在功能时,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都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由此看,无论是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经营关系,还是经营链及经营要素的选择和组合,都要因时因地制宜,根据经营条件和环境,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来确定,简言之,由具体经营状况来定,而绝不能从抽定的理论和固定的模式出发,“一刀切”或简单化地推行。目前去繁就简的办法,还是让农民像一首流行歌典的歌词所唱的:“跟着感觉走”。这里的感觉,就是农民的感觉,不管什么样的经营系统、经营关系、经营链和经营方式,只要在具体实行时给农民带来利益,农民欢迎,就应允许存在,不要从政府和干部的主观愿望出发,随便干预。反之,尽管在试点时已证明在近期或在中长期对农民有利,但农民不理解,不接受时(这时往往是农民对新事物的市场和自然风险没把握,对自己的所得利益没把握)暂时也不要推广,只能做示范。这样做,看起来慢一些,但由于市场和自然风险小(农民做为经营主体是理性的,对市场和自然风险有个观察、了解的过程),实施的成本低(绝大多数农民同意的事在实行时成本最低),所以工作将会更扎实、更有效,算总帐要比“犯急性病”划得来。

  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体制

  改革开放后,我们农村实行的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这一微观经营体制建立的初期,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功能,还带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行政色彩,加上那时从中央到地方,一直延伸到乡付的部门行政管理,使那时的农村从微观到宏观的体制实质上是“行政系统+农户”。在这样的体制中,带有行政色彩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层次,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而受“统”的功能制约的“分”的农户,也由于经营自主权和经济实力不充分,谈不上开展真正的经营,于是被看做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只能被动地完成集体经济的所谓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方面。但当农村普遍实行“包干到户”之后,农户成为经济核算单位,有了资产积累的功能,逐渐成为经济实体。它直接向国家纳税交粮,向集体交纳“提留”,此外就做为经济主体进行经营活动,而不是完成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中的某些内容或某些环节,这时农户承包经营就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个经营层次了。而当它的经营活动超出自家的范围,需要通过各种经营形式与国内外市场有效连接,即开始产业化经营时,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的层次的关系更发生较大的变化。而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的功能也在变化。其主要对农户生产行为进行的社区性组织协调功能,已随承包期的延续和承包内容的相对稳定而逐步弱化,其它统一经营的功能更多地为服务功能所替代。这些服务的内容应十分丰富,如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服务等。但在许多地方,由于许多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又受到来自乡及乡以上各部门的行政影响,职能转变较慢,所以为农户的服务功能发挥得不尽如人意。这也是许多农户在与国内外市场连接的经营活动中,不找集体经济组织,而和其他的经营组织联系的重要原因。从“统”和“分”两个层面看,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萌发,农村微观经营体制已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自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系统一出现,它就不仅是经营主体的经营方式的变化,而确实是一种经营体制的创新,只不过那时还局限在农村的微观经营体制内。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农村微观经营体制继续朝着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发展。在农户承包经营这一层面,农户与社区内外的经营组织联成经营系统后,其经营范围超出了社区,与社区的联系越来越非经济化。而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这一层面,也在逐步摆脱行政的影响,社区的非经济职能独立出来,而过去统一经营的组织系统开始演变成农民自愿合作或入股的经济组织,有的还成为独立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法人实体。这些组织成为经营主体后,和社区内外的其他经营组织一样,共同参加与市场竞争,通过各种形式与农户连接,在经营过程中共同为农户服务。过去常讲要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在计划经济时期用行政的办法把农民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结果是取消农户家庭经营,影响是灾难性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今天,“农民组织化”、“合作化”的呼声再起,一些专家、学者希望以此来加速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但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农村原有的组织系统受计划经济和行政系统的影响很深,若自上而下人为地推动农民组织起来,很容易使刚刚摆脱“行政系统+农户”模式的农民又入“围城”。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告诉我们,家庭经营的农户有自组织的功能和要求,在经营范围许可时,农户往往是通过亲缘、血缘、地缘等非制度性安排的合作,也就是亲戚、邻里和朋友的帮忙和互助,来解决经营中的问题;而在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经营范围较大时,农户往往是通过市场交换关系来组织。这种通过利益机制联系的组织往往是无形的,但其组织程度和效率往往比人为的组织要好,而且不会影响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不会有行政干扰。当然,这不意味着农民不能搞合作组织。这里是要强调,成立这类组织一定要建立在不动家庭承包经营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同时不能让这些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一定要让它们和其他经营组织一起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使这些组织提高运营效率,处理好与农户的关系,避免走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组织的老路,那不是“农民组织”,而是“组织农民”。

  农业产业化经营兴起的时期,也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新时期。这时突出的特点是国民经济发展已不是总量问题,绝大多数产品都是供大于求或供求平衡。受市场需求制约的国民经济要想继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必须进行深刻的结构和体制变动,以解决这时期突出的结构问题。我国农业的发展也是如此,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农村就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及要素结构都要变动,而这些变动必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结构变动相一致。要完成这经济结构的全局性变动,就要有相应的从微观基础到宏观管理的体制变革。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恰逢其时,其实它就是目前“两个转变”时期的必然产物。所以,它不会停留在农村微观经营体制上,随着农业产品和农业要素的跨地区,跨所有制、跨部门的大范围流动,配置这些资源,获取产业最大利益的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经营活动,逐步要求农村经济的宏观经营体制进行改革。

  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直接影响经营体制发育和运行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宠大的部门行政管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些按产业和产业环节而分别设立的行政部门及其系统,不顾农业经营的需要,把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其他产业联系割裂开来,把农业的再生产环节割裂开来,用行政的力量去指挥、去衔接复杂的经济活动。在目前经济体制转变时期,这些部门管理还存在,其中有许多是一身几任,既是行政管理,又当经营主体,为了争取财政支持,还当服务主体,简言之,也就是政事企职能不分。在这种产供销脱节、政事企不分的部门管理制约下,农业产业化经营“下面一把抓,上面在分家”,不是四外碰壁,拓展不开,就是面临处于垄断地位的、有财政支持的强大的竞争对手,使产业化经营走形变样。因此,要促成农业产业化的宏观经营体制的发育,当务之急是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及其职能要有准确的定位,不应该再沿着计划经济的思路,各部门争当“龙头”,通过本系统去直接配置资源,或是压指标,用行政手段推动;而应该退出微观经营,转变职能,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创造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体制政策环境上,以此来充分发挥各产业经营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用间接的、宏观指导的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为此在一系列改革中要突出两个重点:一是要按着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调整政府管理机构,使目前分割的部门的直接管理变成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的宏观管理。二是要政事企分开,行政主要是干农户、经营组织和市场机制干不了和干不好的事;事业要分出层次和业务范围,突出无偿和低偿的服务;企业则要改革产权制度,斩断和行政部门的联系,转变经营机制,真正成为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组织一样,在与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连接中公平竞争。

作者介绍:丁力 农业部政策体改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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