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写人员 使用期限至

上海凯悦建设咨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全监理资料总目录

1、工程基本概况表(安监B1) 2、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监B2)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安监B3) 4、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安监B4) 5、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监B5) 6、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安监B6) 7、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汇总表(安监B7) 8、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表(安监B8) 9、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安监B9)

10、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安监B10) 1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汇总表(安监B11) 12、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安监B12) 13、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监B13)(2联单) 14、工程暂停令(安全文明类)(安监B14) 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文明类)(安监B15) 16、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安全文明类)(安监B16) 17、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安全文明类)(安监B17) 18、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安监B18) 19、安全监理月报(安监B19)

20、三级动火作业审批汇总表(安监B20) 21、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2联单)

2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表(安监A1) 23、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安全文明类)(安监A2) 24、工程复工报审表(安全文明类)(安监A3) 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理检查用表(安监A4)

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工程基本概况表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编号:安监B2-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应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然后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应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最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7日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后即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得无故顺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没有针对性,缺项、漏项严重,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应退回重新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审查时间相应拖延,直至符合要求。

4、每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少于3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5、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6、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履行当事人签字制度。 二、安全资料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安全文本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查验。

2、工程开工前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好现场相关的工程安全资料。 3、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承包单位改正。 三、监理施工安全交底制度

1、在工程施工前根据要求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具体内容见监理安全交底单),如有特殊工程的要增加补充交底内容,安全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符合及时性、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

2、安全技术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履行签字手续。 四、安全检查制度

1、监理要根据合同时段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开展安全检查。

2、检查内容和方法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实施(包括监督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资料)。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有书面整改单发到项目部,责令项目经理部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后,可以发出工程暂停令。 五、安全报告制度

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例会制度

1、在召开每次工程例会时,必须将施工安全单独列出。 2、安全专题会纪要单独设置备案,与会者必须履行签到手续。 七、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制度

1、现场监理必须对项目经理部验收后的各类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一般隐患的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项目部及时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签具不同意使用意见。

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

编号:安监B3-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B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3、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其负责。

4、对其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起监督和指导作用,并对其进行工作考核。 5、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项目经理部实施安全控制,履行监理职能。

6、主动和建设单位衔接好安全监管工作。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所监理的项目负监理安全责任。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B5-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监的指导下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3、认真做好监理安全台帐,对项目部提供的相关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初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监审核。

4、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完成好总监交办的安全工作,对其项目的安全负直接监理责任。

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

编号:安监B6-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日 期: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汇总表

编号:安监B7-

工程名称:

日期: 日期: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表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汇总表

编号:安监B11-

工程名称:

日期:日期:

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编号:安监B12-

填写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安监B13-

交底方: 被交底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作业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交底:

一、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二、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

1、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组织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

2、组织编制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送、公布。

3、及时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4、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备案。

5、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须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施工进度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8、在建的建筑物内禁止住人。 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年 月 日

工程暂停令(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5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6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7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编号:安监B19

工程

安全监理月报

第______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内容提要: 月工程情况概要 月工程安全控制情况评析 本月工程其它事项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本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析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汇总表

工程名称:编号:安监B20-

填写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

甲方: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订监理安全责任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建筑总高 二、施工单位 三、工程造价

四、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五、甲方安全责任范围

1、及时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组织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 3、完善监理安全台帐体系。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六、乙方安全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受甲方的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3、严格执行监理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4、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七、按照公司奖罚制度,未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奖监理费总额的 %,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罚监理费总额的 %。

八、附加条款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后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安监A2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安全文明类)

工程复工报审表

编号:安监A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理检查用表

检查部位:

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地说,就是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是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高质量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以便初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承担监理责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协调、控制,即一般所称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以达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所谓“三控”,是指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管理;所谓“两管”,是指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所谓“一协调”,是指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使之都能按照预定的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授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

行强制监理。但在实践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图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6.1.2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根据上述规定,《建没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投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淮。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自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聘请的,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进行监督。从表面上看,工程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完全来自于其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但

是从国家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这项制度来看,特别是国家对特定的工程还推行强制监理这一作法来看,国家是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作为一项制度,当然就不简简单单的是以民事关系为基础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东西,国家确立一项制度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为了达到一定社会目的。因此,本条例证是基于一种这样的认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这里的未进行审查包括完全没有进行审查,也包括没有尽到审查应有的深度。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应当达到一个怎样的深度,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到怎样的程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工程监理单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对于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的,否则,在法规中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除非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否则,工程监理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项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权利。其实这一项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因为相对而言,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不难做到,难做到的是

发现事故隐患,而这恰恰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也是预防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因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所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一定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对于报告提出的要求是及时,如果报告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一般前言,监理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外的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构成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怎样的权利,监理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基于他的权利而无法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允许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非常相似的。这是立法当中重点考虑的二个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得工程建设的各个主体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如何恰当地处配各个单位的责任,如何保证各个单位之间责任的平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法规之间的协调,同种行为同样处罚,由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责任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是大体相似的,因此,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在立法中比照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前所述,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并不是单位本身,而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三)民事责任

和勘察、设计单位相似,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基于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加到工程建设中来的,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附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

得小于2.5m。

6.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7.3.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2.2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

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

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1.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10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3.21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4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7.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5.1.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

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13.7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16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5.14.3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5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2.2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4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6.3.3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6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5.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6.5.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5.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7.9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7.10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6.9.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6.12.1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6.12.9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7.1.4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7.1.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3.11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7.5.18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7.6.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1.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2.13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8.8.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9.5.2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10.6.2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12.1.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2.1.11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2.1.13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2.14.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开销毁。

12.14.16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4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1.3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

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3.0.4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6.2.4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7.5.4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8.0.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

3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栏杆。

8.0.7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8.0.10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9.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5消防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 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 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2.1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 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2.2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 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 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 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 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 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断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5 的规定。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 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 的规定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 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 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

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写人员 使用期限至

上海凯悦建设咨询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安全监理资料总目录

1、工程基本概况表(安监B1) 2、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监B2)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安监B3) 4、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安监B4) 5、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监B5) 6、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安监B6) 7、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汇总表(安监B7) 8、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表(安监B8) 9、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安监B9)

10、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安监B10) 1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汇总表(安监B11) 12、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安监B12) 13、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监B13)(2联单) 14、工程暂停令(安全文明类)(安监B14) 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文明类)(安监B15) 16、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安全文明类)(安监B16) 17、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安全文明类)(安监B17) 18、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安监B18) 19、安全监理月报(安监B19)

20、三级动火作业审批汇总表(安监B20) 21、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2联单)

2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表(安监A1) 23、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安全文明类)(安监A2) 24、工程复工报审表(安全文明类)(安监A3) 2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理检查用表(安监A4)

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工程基本概况表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编号:安监B2-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应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建筑施工企业公章。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批准,然后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应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最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7日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后即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不得无故顺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没有针对性,缺项、漏项严重,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应退回重新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审查时间相应拖延,直至符合要求。

4、每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少于3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5、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6、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履行当事人签字制度。 二、安全资料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安全文本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查验。

2、工程开工前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好现场相关的工程安全资料。 3、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承包单位改正。 三、监理施工安全交底制度

1、在工程施工前根据要求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具体内容见监理安全交底单),如有特殊工程的要增加补充交底内容,安全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符合及时性、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

2、安全技术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履行签字手续。 四、安全检查制度

1、监理要根据合同时段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开展安全检查。

2、检查内容和方法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实施(包括监督

检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资料)。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有书面整改单发到项目部,责令项目经理部落实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后,可以发出工程暂停令。 五、安全报告制度

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例会制度

1、在召开每次工程例会时,必须将施工安全单独列出。 2、安全专题会纪要单独设置备案,与会者必须履行签到手续。 七、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制度

1、现场监理必须对项目经理部验收后的各类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并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一般隐患的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项目部及时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签具不同意使用意见。

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

编号:安监B3-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B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3、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其负责。

4、对其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起监督和指导作用,并对其进行工作考核。 5、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项目经理部实施安全控制,履行监理职能。

6、主动和建设单位衔接好安全监管工作。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所监理的项目负监理安全责任。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B5-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监的指导下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3、认真做好监理安全台帐,对项目部提供的相关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初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监审核。

4、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完成好总监交办的安全工作,对其项目的安全负直接监理责任。

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

编号:安监B6-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日 期: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汇总表

编号:安监B7-

工程名称:

日期: 日期: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表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汇总表

编号:安监B11-

工程名称:

日期:日期:

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

工程名称:编号:安监B12-

填写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安监B13-

交底方: 被交底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作业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交底:

一、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二、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

1、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组织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

2、组织编制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送、公布。

3、及时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4、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备案。

5、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须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施工进度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8、在建的建筑物内禁止住人。 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年 月 日

工程暂停令(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5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6

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监B17

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安全文明类)

江苏省建设厅监制

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

编号:安监B19

工程

安全监理月报

第______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内容提要: 月工程情况概要 月工程安全控制情况评析 本月工程其它事项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本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评析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汇总表

工程名称:编号:安监B20-

填写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日期:

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

甲方: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订监理安全责任书,并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建筑总高 二、施工单位 三、工程造价

四、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五、甲方安全责任范围

1、及时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组织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 3、完善监理安全台帐体系。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六、乙方安全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受甲方的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3、严格执行监理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4、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七、按照公司奖罚制度,未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奖监理费总额的 %,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罚监理费总额的 %。

八、附加条款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后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安监A2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安全文明类)

工程复工报审表

编号:安监A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理检查用表

检查部位:

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地说,就是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度,是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高质量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以便初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承担监理责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协调、控制,即一般所称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以达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所谓“三控”,是指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管理;所谓“两管”,是指对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所谓“一协调”,是指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使之都能按照预定的计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授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

行强制监理。但在实践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图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6.1.2规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根据上述规定,《建没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投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淮。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全过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自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筑法》第三十条)。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聘请的,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进行监督。从表面上看,工程监理单位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完全来自于其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但

是从国家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这项制度来看,特别是国家对特定的工程还推行强制监理这一作法来看,国家是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作为一项制度,当然就不简简单单的是以民事关系为基础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东西,国家确立一项制度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为了达到一定社会目的。因此,本条例证是基于一种这样的认识,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法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这里的未进行审查包括完全没有进行审查,也包括没有尽到审查应有的深度。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审查应当达到一个怎样的深度,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到怎样的程度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工程监理单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对于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的,否则,在法规中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除非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证明,自己确实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否则,工程监理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项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是,其具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权利。其实这一项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因为相对而言,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不难做到,难做到的是

发现事故隐患,而这恰恰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也是预防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以了。因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所以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一定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这里对于报告提出的要求是及时,如果报告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一般前言,监理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外的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构成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怎样的权利,监理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基于他的权利而无法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允许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非常相似的。这是立法当中重点考虑的二个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得工程建设的各个主体承担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如何恰当地处配各个单位的责任,如何保证各个单位之间责任的平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保证法规之间的协调,同种行为同样处罚,由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责任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是大体相似的,因此,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在立法中比照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前所述,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并不是单位本身,而是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三)民事责任

和勘察、设计单位相似,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基于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加到工程建设中来的,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附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1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3.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1.8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5.2.2电力为400/200V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2.4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

得小于2.5m。

6.3.1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7.2.5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7.2.7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7.2.15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7.3.10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30m时,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9.2.2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9.2.5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2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0.7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3.1.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

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1.3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1.5m,并加挂安全立网。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1500m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八、下边沿至楼板或底面低于800mm的窗台等竖向洞口,如侧边落差大于2m时,应加设1.2m高的临时护栏。

九、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设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4.1.5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档。

4.1.6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1.8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0m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超过8m,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4.1.9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4.2.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2.3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悬空安装大模板、吊装第一块预制构件、吊装单独的大中型预制构件时,必须站在操作平台上操作。吊装中的大模板和预制构件以及石棉水泥板等屋面板上,严禁站人和行走。

三、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2.4模板支撑和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三、支设悬挑形式的模板时,应有稳固的立足点。支设临空构筑物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模板上有预留洞时,应在安装后将洞盖没。混凝土板上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防护。拆模高处作业,应配置登高用具或搭设支架。

4.2.5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二、绑扎圈梁、挑梁、挑檐、外墙和边柱等钢筋时,应搭设操作台架和张挂安全网。 悬空大梁钢筋的绑扎,必须在满铺脚手板的支架或操作平台上操作。

4.2.6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浇筑离地2m以上框架、过梁、雨篷和小平台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二、浇筑拱形结构,应自两边拱脚对称地相向进行。浇筑储仓,下口应先行封闭,并搭设脚手架以防人员坠落。

三、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并架设安全网。

4.2.8悬空进行门窗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门、窗,油漆及安装玻璃时,严禁操作人员站在樘子、阳台栏板上操作。门、窗临时固定,封填材料未达到强度,以及电焊时,严禁手拉门、窗进行攀登。

二、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外脚手时,应张挂安全网。无安全网时,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三、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不得在窗台上站立,必要时应系好安全带进行操作。

5.1.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三、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

五、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1.2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悬挑式操作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结构构造应能防止左右晃动,计算书及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

二、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

四、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吊运平台时应使用卡环,不得使吊钩直接钩挂吊环。吊环应用甲类3号沸腾钢制作。

五、钢平台安装时,钢丝绳应采用专用的挂钩挂牢,采取其他方式时卡头的卡子不得少于3个。

建筑物锐角利口围系钢丝绳处应加衬软垫物,钢平台外口应略高于内口。

六、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

七、钢平台吊装,需待横梁支撑点电焊固定,接好钢丝绳,调整完毕,经过检查验收,方可松卸起重吊钩,上下操作。

八、钢平台使用时,应有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钢丝绳有锈蚀损坏应及时调换,焊缝脱焊应及时修复。

5.1.3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2.1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2.3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5.2.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3机械使用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

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2.0.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2.0.15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气压缩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2.0.16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3.1.7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

3.1.8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

3.1.11严禁带电作业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电气检修。检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警告牌的挂、取应有专人负责。

3.1.14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

3.6.17各种电源导线严禁直接绑扎在金属架上。

3.6.19配电箱电力容量在15kw以上的电源开关严禁采用瓷底胶木刀型开关。4.5kw

以上电动机不得用刀型开关直接启动。各种刀型开关应采用静触头接电源,动触头接载荷,严禁倒接线。

3.7.14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2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3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4.1.5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1.8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0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2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1.16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2.6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挡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4.2.10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4.2.12起重机上下坡道时应无载行走,上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小,下坡时应将起重臂仰角适当放大。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4.3.21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

4.4.6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4.42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其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当起重机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停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4.4.47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4.7.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5.1.3作业前,应查明施工场地明、暗设置物(电线、地下电缆、管道、坑道等)的地点及走向,并采用明显记号表示。严禁在离电缆1m距离以内作业。

5.1.5机械运行中,严禁接触转动部位和进行检修。在修理(焊、铆等)工作装置时,应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应在悬空部位垫上垫木。

5.1.9在施工中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工,待符合作业安全条件时,方可继续施工:

1填挖区土体不稳定,有发生坍塌危险时;

2气候突变,发生暴雨、水位暴涨或山洪暴发时;

3在爆破警戒区内发生爆破信号时;

4地面涌水冒泥,出现陷车或因雨发生坡道打滑时;

5工作面净空不足以保证安全作业时;

6施工标志、防护设施损毁失效时。

5.1.10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

必须在回转半径以内工作时,应停止机械回转并制动好后,方可作业。

5.3.12在行驶或作业中,除驾驶室外,挖掘装载机任何地方均严禁乘坐或站立人员。

5.4.8推土机行驶前,严禁有人站在履带或刀片的支架上,机械四周应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

5.5.6作业中,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5.5.17非作业行驶时,铲斗必须用锁紧链条挂牢在运输行驶位置上,机上任何部位均不得载人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

5.10.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4夯实机作业时,应一人扶夯,一人传递电缆线,且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递线人员应跟随夯机后或两侧调顺电缆线,电缆线不得扭结或缠绕,且不得张拉过紧,应保持有3~4m的余量。

5.12.10电动冲击夯应装有漏电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作业时,电缆线不应拉得过紧,应经常检查线头安装,不得松动及引起漏电。严禁冒雨作业。

5.13.7严禁在废炮眼上钻孔和骑马式操作,钻孔时,钻杆与钻孔中心线应保持一致。

5.13.16在装完炸药的炮眼5m以内,严禁钻孔。

5.14.3电缆线不得敷设在水中或在金属管道上通过。施工现场应设标志,严禁机械、车辆等在电缆上通过。

6.1.15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6.2.2不得人货混装。因工作需要搭人时,人不得在货物之间或货物与前车厢板间隙内。严禁攀爬或坐卧在货物上面。

6.2.4运载易燃、有毒、强腐蚀等危险品时,其装载、包装、遮盖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并应备有性能良好、有效期内的灭火器。途中停放应避开火源、火种、居民区、建筑群等,炎热季节应选择阴凉处停放。装卸时严禁火种。除必要的行车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混装备用燃油。

6.3.3配合挖装机械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器,在铲斗需越过驾驶室时,驾驶室内严禁有人。

6.3.6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6.5.4油罐车工作人员不得穿有铁钉的鞋。严禁在油罐附近吸烟,并严禁火种。

6.5.6在检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如需要进入油罐时,严禁携带火种,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罐外必须有专人监护。

6.5.7车上所有电气装置,必须绝缘良好,严禁有火花产生。车用工作照明应为36V以下的安全灯。

6.7.9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6.7.10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6.9.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6.12.1施工升降机应为人货两用电梯,其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负责,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6.12.9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升降机架设安装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技术试验(包括坠落试验),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7.1.4打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7.1.8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7.3.11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险钢丝绳。

7.5.18压桩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m以外。起重机的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7.6.7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11.2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应先切断电源,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8.2.13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8.8.3电缆线应满足操作所需的长度,电缆线上不得堆压物品或让车辆挤压,严禁用电缆线拖拉或吊挂振动器。

9.5.2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10.6.2喷涂燃点在21℃以下的易燃涂料时,必须接好地线,地线的一端接电动机零线位置,另一端应接涂料桶或被喷的金属物体。喷涂机不得和被喷物放在同一房间里,周围严禁有明火。

12.1.2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高空坠落、瓦斯中毒和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12.1.9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12.1.11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桶、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消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12.1.13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

12.14.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开销毁。

12.14.16未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严禁使用。

4脚手架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1.3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管上严禁打孔。

5.3.5立杆稳定性计算部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脚手架搭设尺寸中的步距、立杆纵距、立杆横距和连墙件间距有变化时,除计算底层立杆段外,还必须对出现最大步距或最大立杆纵距、立杆横距、连墙件间距等部位的立杆段进行验算。

6.2.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2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

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图6.3.2)。

图6.3.2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

6.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6.4.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6.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6.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7.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7.3.8连墙件、剪刀撑、斜撑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7.4.2拆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如高差大于两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3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9.0.1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9.0.4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9.0.7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3.0.4钢管应平直,平直度允许偏差为管长的1/500;两端面应平整,不得有斜口、毛口;严禁使用有硬伤(硬弯、砸扁等)及严重锈蚀的钢管。

6.2.2上、下榀门架的组装必须设置连接棒及锁臂,连接棒直径应小于立杆内径的1~2mm。

6.2.4水平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脚手架的顶层门架上部、连墙件设置层、防护棚设置处必须设置。

6.5.4连墙件应能承受拉力与压力,其承载力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连墙件与门架、建筑物的连接也应具有相应的连接强度。

6.8.1搭设脚手架的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并作好排水,回填土地面必须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7.3.1搭设门架及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4交叉支撑、水平架或脚手板应紧随门架的安装及时设置;

5连接门架与配件的锁臂、搭钩必须处于锁住状态。

7.3.2加固杆、剪刀撑等加固件的搭设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杆、剪刀撑必须与脚手架同步搭设。

7.3.3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的搭设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设置或搭设完毕后补做。

7.5.4脚手架的拆除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及下列安全作业的要求进行:

4连墙件、通长水平杆和剪刀撑等,必须在脚手架拆卸到相关的门架时方可拆除; 5工人必须站在临时设置的脚手板上进行拆卸作业,并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6拆除工作中,严禁使用榔头等硬物击打、撬挖,拆下的连接棒应放入袋内,锁臂应先传递至地面并放室内堆存。

8.0.1搭拆脚手架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上脚手架操作。

8.0.2搭拆脚手架时工人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8.0.3操作层上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件。

严禁在脚手架上拉缆风绳或固定、架设混凝土泵、泵管及起重设备等。

8.0.5施工期间不得拆除下列杆件:

1交叉支撑,水平架;

2连墙件;

3加固杆件:如剪刀撑、水平加固杆、扫地杆、封口杆等等;

4栏杆。

8.0.7在脚手架基础或邻近严禁进行挖掘作业。

8.0.10沿脚手架外侧严禁任意攀登。

9.4.3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6拆除模板支撑及满堂脚手架时应采用可靠安全措施,严禁高空抛掷。

5消防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 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 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4.2.1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 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2.2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 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 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 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 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 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 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断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5 的规定。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6 的规定。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5.3.9 的规定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 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 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 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

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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