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硫化氢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产、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
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
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二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0.75%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生产活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及时测定风量,保证风量满足巷道需要。
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
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排放地点、时间: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
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
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
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
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
⑵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
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 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7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 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 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 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向阳一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机电班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颁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输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知心朋友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劥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棱柱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
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上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级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工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且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输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
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恨不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且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江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发行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收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贫乏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 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中,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赞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下设通风防突部和通风区。通防部负责通风防突技术管理
工作,通风区负责各种具体工作的实施。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3、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4、每一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挖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6、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7、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8、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9、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0、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度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每年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2、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验。
1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1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6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⑵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⑶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16、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7、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采区或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局部通风 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⑵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1条的有关规定。
⑶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工作面的距离以及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⑸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⑹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 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2、使用局部通风 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6日、16日、26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
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第三条 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
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技术矿长审阅。
第四条 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 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
第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瓦斯、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硫化氢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硫化氢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硫化氢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
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产、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
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
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第二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实施。
第二条 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包括通风系统调整、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顶和预防透水等内容。贯通前通风部门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绘制贯通前和预计贯通后的通风系统图,明确贯通时调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一切准备。贯通时通风、安监部门和施工单位必须派干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通风部门应组织人员在巷道贯通后立即进行风流调整,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并检查贯通巷道内的风速和瓦斯,符合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三条 巷道贯通实行两次预报制度。炮掘巷道相距20m,综掘巷道相距50m时,施工单位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处理。
第四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应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期浓度都在0.75%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拦或专人警戒,放炮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第五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也必须遵守以上规定,两条平行巷道同时作业较近时,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另一个工作面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生产活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并及时测定风量,保证风量满足巷道需要。
第七条 矿总工程师或掘进副总工程师每月下旬应组织生产、调度、安监和施工单位编制审定下月度的掘进工作面贯通计划。
第三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瓦斯浓度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的瓦斯积聚区进行瓦斯排放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通风部门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审,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条 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排放地点、时间:瓦斯排放地点全称;排放日期、班次、时间;
2.排放地点的瓦斯积聚量:由排放前1天测得的排放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积聚空间计算出的瓦斯积聚量;
3.计算排放积聚瓦斯所需的风量和排放时间;
4.明确排放瓦斯的方法及设备;
5.明确瓦斯排放的路线,画出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图,图上标明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器设备的位置、通讯电话位置、瓦斯监测探头或瓦斯检测人员位置、警戒人员位置。
6.明确下列撤人停电范围:
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
⑵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
7.明确停送电负责人和停送电注意事项;
8.明确警戒位置及人员;
9.明确通讯联络点及联络人员;
10.明确瓦斯排放现场负责人;
11.排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当遇到主扇突然停风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12.安全技术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三条 排放瓦斯实行以下分级管理制度: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积聚空间不超过20m3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通风副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队负责排放,通风科长、安监科人员在现场指挥排放;
2.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20m3到300m3之间,排放瓦斯风流途径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他采掘工作面,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队和矿辅助救护队负责排放,矿通风副总在现场指挥排放;
3.瓦斯浓度超过3%,积聚空间大于300m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流经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此类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报矿区安全监察部门备案,由服务矿区的救护中队负责排放,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矿通风副总工程师或生产副矿长协助救护中队长在现场指挥排放。救护队还应另行制定排放瓦斯的战斗行动方案。
4.巷道启封恢复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排放瓦斯严格按照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批准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贯彻到参加排放的每一个人,并签字备查。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立即停止,并严肃追查处理。
第六条 矿调度室对排放瓦斯全过程必须全面调度平衡,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排放前后、停电、撤人、设置警戒和排放情况,并随时互通情况。
第七条 排放前要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控制风量排除瓦斯,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排放时要有专人在排放巷道排出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检查瓦斯,该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并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或安装瓦斯监测探头,不断监测瓦斯变化,及时提示排放人员减少或增加向独头巷道的供风量,确保风流混合处瓦斯不超限。
第八条 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排放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75%,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没有变化,即视作恢复正常通风。
第九条 排放瓦斯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由电工按规定对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并将被高浓度瓦斯(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条 排放工作结束后应组织专门人员沿排放路线全面检查一次,证实被影响区域的风流、瓦斯全部正常时,经组织指挥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第四章 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方案和报告,报集团技术主管部门审批,矿总工程师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副总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二条 需要进行局部系统调整时也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矿通风副总负责全面指挥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矿通风管理人原人员负责现场系统调整,矿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系统调整后的验收。
第三条 系统调整期间,受影响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待系统调整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四条系统调整期间,通风调度负责全面记录系统调整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情以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系统调整过程中,系统调整人员随时记录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系统调整完后,测风员必须全面对井下各用风巷道进行测定。
第六条 系统调整各组人员中必须由至少一名通风队人员参与,且通风队技术主管,通风队队长必须全程参与。
第七条 系统调整后,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调整后的数据整理和分析工作,并写出系统调整后的分析报告。
第五章 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向阳一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机电班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使用科室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颁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输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知心朋友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劥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棱柱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
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上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单位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电科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负责;主运输机巷溜子由溜子队负责;单头掘进由工区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报告,机电科汇同生产部门研究解决。
4、为促进各区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单位帮助本单位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20—6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
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电科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员积极配合机电科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机电科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 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电科,并到设备级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各工区工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机电科应汇同安监站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机电科申请,经矿长签定意见后报公司审批,计划审批且交矿生产部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班组,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科及生产部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机电科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电器设备大中修由大修厂负责;运输设备由运输工区、溜子队负责;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科负责。
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设备必须交大修厂,由设备组签字同意后,大修厂方可检修。使用单位维护班长负责到设备组具体输送修的验收手续。设备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机电科、生产科、安监站、机电总工、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矿长、
公司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机电科送交竣工报告,机电科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
(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汇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恨不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二)验收后,机电科技术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总工程师、分管设备的工程师、施工负责人、生产科、安监站、企管科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
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 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单位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设备组汇同机电科技术员、企管人员和使用单位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设备组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处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分管矿长批准到设备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企管科审批且方可出矿。
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组江同原签定人员共同签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机电科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三)财务部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
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
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设备的封存:
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 设备的更新改造:
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总工程师同机电科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
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发行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
(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15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
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把回收交设备组以便核实。各区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采区变电所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电科负责维护及回收。
(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
(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科、机电科临时安排。
(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赔偿。
(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组指定的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大修厂,由大修厂开接收单,交设备组。由设备组、使用单位、大修厂共同验收,设备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
(一)凡本矿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机电科设备组协调办理。
(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组具体办理。
(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机电科、财务科和租借单位共同签定《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收租金。
五、设备目标管理
第三十条: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单位,维护班长、各项贫乏机电的区长、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 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罚款同奖数。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综合率达90.5.1及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设备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区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中,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六、五小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设备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企管科下发奖罚条款执行。
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
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赞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通风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下设通风防突部和通风区。通防部负责通风防突技术管理
工作,通风区负责各种具体工作的实施。
2、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3、合理选择通风系统,正确确定矿井风量,并进行合理分配,使井下所有工作地点都有足够的风量。
4、每一采区必须布置专用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挖其它巷道,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5、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
6、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7、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位置,并加强维护与管理,防止大量漏风。
8、井下各工作地点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
9、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10、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度以上,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度,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度,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每年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2、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3、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验。
14、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负责人审批。
15、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⑴掘进巷道贯通前,巷道在相距6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⑵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⑶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16、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17、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转入新采区或改变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8、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
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9、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
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21、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局部通风 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⑵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101条的有关规定。
⑶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工作面的距离以及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⑸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⑹严禁使用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 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22、使用局部通风 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6日、16日、26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
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第三条 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
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技术矿长审阅。
第四条 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 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2、改变矿内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即可。
第六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七条 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