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税收政策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合伙制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也是非常常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投资者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其他合伙人一起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对基金的管理、经营,实现对

项目公司、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其中,基金管理者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3、契约式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二、三类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设立程序简单,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法》。

根据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对于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将,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都要按35%的税率征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基金公司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先税后分的纳税方式使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者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要按“财产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 契约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契约制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 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 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下面一部分通过对全国各地政策的汇总,对不同地区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对不同地区的优惠政策作了比较,试图从税收的层面来发现分析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提高整体的利润率。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地的政策比较

对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不同类型时税收政策不同,具体的分析比较还要从更多的角度和层面着手。针对实施优惠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几类不同的优惠政策进行比较:不同地区对基金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优惠。根据优惠的税种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基金以及管理人的财政补贴,对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对企业营业税的优惠等。或者从基金从设立到退出的过程来看,可以分为新企业注册的奖励,企业成立后缴税的奖励,以及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的地方优惠等等。

1、从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对全国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1) 大部分地区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征

收20%个人所得税,对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收益按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全国重点分析的32个省市地区中,上海和山东对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并没有优惠政策 ,所以依据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征收20%所得税,比如北京和新疆;

其中几个地区除了上述优惠外,对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还有额外的优惠,这些地区有:

重庆市对出资1000万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的税收世纪留存部分,按市财政40%给予奖励;所投项目位于重庆市内,按60%奖励;

吉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全部逐年奖励给纳税人,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江西抚州,合伙人在抚州市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自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有收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补贴;从第三年收益财政奖励50%,20%对购房租房经费补贴;

安徽,芜湖和宣城除了对合伙人一般的税收优惠外,还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一定奖励,芜湖市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宣城市5年内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新疆自治地区,还对个人所缴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山西省,对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

5) 在对自然人合伙人的营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就是是否对自然人普

通合伙人的营业税的征收:一是在在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参与利润的分配和承担风险时;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其中这方面有优惠的地区有:北京、重庆、深圳、山东、大连、湖北、杭州和新疆。 2) 3) 4)

通过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对吉林、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新疆自治区等地的投资,在个人所得税

收上政策上有一定的优势。其中安徽的宣城,优惠力度最大,5年内个人所得的地方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

2、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整体上看,大部分地区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和营业税都有优惠:

1) 各地政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奖励或补贴,一般企业所

得缴纳给地方财税收入的部分,自营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100%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奖励或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和奖励。

不同地区的奖励比例不同,奖励的所得税部分和营业税部分也不同,上面只是最普遍的一种奖励方式。

具体到各地,具体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只对公司制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所得税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安徽芜湖,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两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两年后半额奖励;山西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投资的下一年起,三年内按当年股权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宁夏地区(石嘴山市)五年内对按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

对基金在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或者所投资的企业在上市后,所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在基金退出时有所得税奖励的地区有:天津、湖南、吉林、湖北、广东横琴新区、广东东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不同的地区奖励的比例不同,以天津、吉林和安徽宣城奖励比例最高为80%。

对于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很多地区有专门的产业投资政策,减免企业应纳税款。这些地区有:北京、深圳、宁波、湖南、吉林、山东、湖北、广东东莞、浙江杭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陕西铜川、山西、西藏等16个地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投资额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3) 4) 5)

一些地区适用于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该政策的省市及地区有:四川、湖北施恩、湖南湘西、广西、陕西、云南、重庆两江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

3、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财政补贴

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之初,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基金的不同融资规模上有不同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于基金管理企业只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要求就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财政奖励。我们将此类的优惠政策从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资金奖励方面和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的财政补贴方面来进行各地的政策归类比较分析:

1) 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有一次性落户奖的地区:深圳、大连、东莞、浙

江、安徽。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亿元,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注册资本达30亿的,奖励1000万;注册资本达50亿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 很多地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所需的自建办公用房和租用的办公设备都有一定的财政补助。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地区,比如北京、重庆、南京、宁夏、广西、西藏、新疆。其他地区对办公房屋的构建、租用等都有一定的 财政补贴。

其中,大连和杭州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财政补贴较为广泛,不仅对投资企业的落户补贴,资产规模的奖励和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补助,还有对基金管理所需的房屋购置、租用的财政补贴。其次是深圳、吉林、湖北、安徽等地,同时给予了一次性的基金落户补贴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购置、租赁房产的补贴。

3) 在西藏自治区内,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政府扶持率,根据企业纳税

额度予以扶持。其中西藏的那曲地区,对在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给予财政扶持。 2)

4、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1) 首先,全国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主要有两种奖励措施,

一是地方财政补贴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还有一个就是对高管人员在当地购置商品房、租赁房子和个人培训的补贴。

个别地区没有采取对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江西、陕西、重庆、南京、宁波。

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财政补贴中,以北京市对对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为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省市地区均以一定的比例按对地方财政留存和贡献尽行补助和奖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对管理团队以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并且对有创业投资基金参

股的企业的管理团队,所投资的项目在上市后净收益的50%尽行奖励。 2) 3) 注:上海地区的法律政策条例由于已经超过了有效日期,目前新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

5、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的比较

下面选取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盘点和分析。

北京地区,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四个方面: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政策优惠(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优惠);

4)对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优惠;

其中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全免是在全国各地中最为优惠的地区 天津地区,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基本基金管理构建的房屋和租赁的房屋等的当地财政补助; 重庆地区,税收优惠表现在:

1)基金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和奖励以及对普通合伙人的营业税减免;

2)两江新区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的产业尽行投资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其中,重庆在基金合伙人(出资人)的税收政策还是比较优惠的,在对有限合伙人征个人所得税20% 的基础上,同时对出资额高于1000万的投资者,重庆市给予额外的60%财政奖励。

深圳地区,税收优惠的体现方面:

1)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和普通合伙人营业税的优惠;

2)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财政奖励;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4)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湖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地方财政留存全额补贴;

吉林省的税收政策优惠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以上在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税收政策跟一般的地区大不相同,值得我们注意。比如,新疆、西藏自治地区,安徽芜湖和宣城。

其中设立在新疆和西藏自治区的投资类企业试用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产业目录》税收优惠较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征收。所以近几年在新疆、西藏设立了很多投资类机构,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差异性对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还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其次,还有一个地区——安徽的芜湖和宣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除了对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的优惠,还有地方财政不同比例的税收奖励;还有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奖励;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包括住房、汽车和水利建设工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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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更详细的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在附件的Excel

表格合伙制基金的税收

优惠政策(1).xlsx

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摘要

净利润是分析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核心指标,所以针对我们研究的主要对象——股权投资企业来说,先了解国家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其优惠措施,对我们分析一些必要考虑因素(比如设立的地理位置、投资的产业或行业、如何进行投资等)和投资项目的未来投资收益率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三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公司型、契约型,以及它们对应的税收政策,重点分析了有限合伙型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不同的税收和优惠政策,并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分类、归纳和总结,以方便对各地的税收对企业和企业合伙人的净利润收入进行比较,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更直观化、简明化。

报告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做了简单的描述和介绍;第二部分,讨论了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基金国家实施的一般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也是该报告的核心内容,归纳了全国各地对有限合伙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的政策做了简单的比较(详细见附件Excel )。

一、股权基金的组织架构

首先,股权投资基金(PE), 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也就是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并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的方式等,出售所持股份获利。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VC ),这三种不同的投资基金来说,其界限不是特别清楚,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对特定产业或者一些高新技术类产业的股权投资变向地作为产投基金或创业基金进行投资,而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也可以通过对目标产业进行非公开的股权投资转而涉及到股权投资基金的领域。该报告的主要分析对象是私募股权基金,但通过对一些政策的分析,当投资企业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于特定的产业(高新技术类、西部大开发类、当地支持产业类)时,也可以同时享受到当地政府对产投基金和创投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股权基金按其组织架构的特征,可以分为三类:有限合伙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1、合伙制基金

合伙制基金,是一种主流也是非常常见的私募基金模式,它以特殊规则的形式将普通合伙人(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起来,达成价值共同化,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投资者通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联合其他合伙人一起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对基金的管理、经营,实现对

项目公司、企业的投资和收益。其中,基金管理者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按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制基金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公司制私募基金是股份投资公司的一种形式,公司由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股东组成,并设有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对这三大机关进行相应的权力配置和制衡,使公司尽最大努力为股东的利益服务。同时,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并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参与管理权、决策权、收益分配权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等。

3、契约式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叫信托型基金,属于一种代理投资,是一种信托关系。它将资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发行收益凭证来募集基金。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契约将投资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作为事前约定。

二、三类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设立程序简单,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在税收制度上,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作为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的法律文件是《合伙企业法》。

根据当前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对于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从合伙人的投资层面将,税率根据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意味着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不管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都要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都要按35%的税率征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口径的通知》,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按20%税率缴税。

2、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公司制基金,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基金公司必须先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先税后分的纳税方式使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者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还要按“财产所得”或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3、 契约制基金的税收政策

契约制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契约实际上就是代人理财,也就是信托,受托人不是财产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是受益人。从国外看,只对受益人征税,对受托人是免税的。目前我国对信托的税收政策只是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税收政策试点,对信托公司 当年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时,在信托环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信托型基金层面的税收,契约型基金不需缴纳所得税。由受益人缴纳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问题;信托型基金投资人层面的税收,对于自然人作为信托基金投资人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机构作为契约型基金投资人的,视其所得税率分别处理:若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率低于或等于基金税率,则不需纳税; 若机构投资者税率高于基金税率,则需补缴所得税。

下面一部分通过对全国各地政策的汇总,对不同地区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深入的分析,并对不同地区的优惠政策作了比较,试图从税收的层面来发现分析如何利用这些优惠政策来得到更高的投资回报,提高整体的利润率。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地的政策比较

对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税收政策,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不同类型时税收政策不同,具体的分析比较还要从更多的角度和层面着手。针对实施优惠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几类不同的优惠政策进行比较:不同地区对基金合伙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税收优惠、对基金管理人员的税收优惠。根据优惠的税种不同可以大致分为:基金以及管理人的财政补贴,对个人或者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和对企业营业税的优惠等。或者从基金从设立到退出的过程来看,可以分为新企业注册的奖励,企业成立后缴税的奖励,以及基金从投资项目退出时的地方优惠等等。

1、从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对全国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1) 大部分地区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利息、股息、以及红利收入,征

收20%个人所得税,对普通合伙人的股权收益按5%~35%五级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全国重点分析的32个省市地区中,上海和山东对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并没有优惠政策 ,所以依据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对自然人合伙人征收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部分地区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征收20%所得税,比如北京和新疆;

其中几个地区除了上述优惠外,对自然人合伙人的所得税还有额外的优惠,这些地区有:

重庆市对出资1000万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的税收世纪留存部分,按市财政40%给予奖励;所投项目位于重庆市内,按60%奖励;

吉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全部逐年奖励给纳税人,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江西抚州,合伙人在抚州市纳税的,合伙人缴纳由基金企业或基金管理公司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自合伙人缴纳第一笔个人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有收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补贴;从第三年收益财政奖励50%,20%对购房租房经费补贴;

安徽,芜湖和宣城除了对合伙人一般的税收优惠外,还将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一定奖励,芜湖市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60%给予奖励,宣城市5年内对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新疆自治地区,还对个人所缴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 山西省,对个人所得税在三年内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

5) 在对自然人合伙人的营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就是是否对自然人普

通合伙人的营业税的征收:一是在在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入股、参与利润的分配和承担风险时;或者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其中这方面有优惠的地区有:北京、重庆、深圳、山东、大连、湖北、杭州和新疆。 2) 3) 4)

通过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对吉林、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新疆自治区等地的投资,在个人所得税

收上政策上有一定的优势。其中安徽的宣城,优惠力度最大,5年内个人所得的地方收益全部奖励给企业。

2、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的角度,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比较

整体上看,大部分地区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和营业税都有优惠:

1) 各地政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给予奖励或补贴,一般企业所

得缴纳给地方财税收入的部分,自营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100%的地方财政收入给予奖励或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和奖励。

不同地区的奖励比例不同,奖励的所得税部分和营业税部分也不同,上面只是最普遍的一种奖励方式。

具体到各地,具体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北京只对公司制的基金管理公司予以所得税的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所在区县政府,按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安徽芜湖,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两年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进行奖励,两年后半额奖励;山西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投资的下一年起,三年内按当年股权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或合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宁夏地区(石嘴山市)五年内对按税收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

对基金在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或者所投资的企业在上市后,所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在基金退出时有所得税奖励的地区有:天津、湖南、吉林、湖北、广东横琴新区、广东东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不同的地区奖励的比例不同,以天津、吉林和安徽宣城奖励比例最高为80%。

对于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很多地区有专门的产业投资政策,减免企业应纳税款。这些地区有:北京、深圳、宁波、湖南、吉林、山东、湖北、广东东莞、浙江杭州、江西抚州、安徽芜湖和宣城、陕西铜川、山西、西藏等16个地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投资额70%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3) 4) 5)

一些地区适用于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该政策的省市及地区有:四川、湖北施恩、湖南湘西、广西、陕西、云南、重庆两江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

3、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办公用房财政补贴

从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之初,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基金的不同融资规模上有不同的一次性财政奖励,对于基金管理企业只要满足一定的资产要求就可以申请当地政府的财政奖励。我们将此类的优惠政策从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资金奖励方面和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办公用房的财政补贴方面来进行各地的政策归类比较分析:

1) 对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有一次性落户奖的地区:深圳、大连、东莞、浙

江、安徽。注册资本金额达到10亿元,政府一次性奖励500万;注册资本达30亿的,奖励1000万;注册资本达50亿的,一次性奖励1500万。 很多地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所需的自建办公用房和租用的办公设备都有一定的财政补助。除了少数几个省市地区,比如北京、重庆、南京、宁夏、广西、西藏、新疆。其他地区对办公房屋的构建、租用等都有一定的 财政补贴。

其中,大连和杭州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财政补贴较为广泛,不仅对投资企业的落户补贴,资产规模的奖励和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补助,还有对基金管理所需的房屋购置、租用的财政补贴。其次是深圳、吉林、湖北、安徽等地,同时给予了一次性的基金落户补贴和基金管理企业的购置、租赁房产的补贴。

3) 在西藏自治区内,对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政府扶持率,根据企业纳税

额度予以扶持。其中西藏的那曲地区,对在当地交纳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给予财政扶持。 2)

4、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1) 首先,全国各地对基金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主要有两种奖励措施,

一是地方财政补贴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还有一个就是对高管人员在当地购置商品房、租赁房子和个人培训的补贴。

个别地区没有采取对管理人员的优惠政策:江西、陕西、重庆、南京、宁波。

其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财政补贴中,以北京市对对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最为优惠,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省市地区均以一定的比例按对地方财政留存和贡献尽行补助和奖励。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对管理团队以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并且对有创业投资基金参

股的企业的管理团队,所投资的项目在上市后净收益的50%尽行奖励。 2) 3) 注:上海地区的法律政策条例由于已经超过了有效日期,目前新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

5、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类型的比较

下面选取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做一盘点和分析。

北京地区,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四个方面: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管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政策优惠(关于投资产业的相关优惠);

4)对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优惠;

其中对基金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全免是在全国各地中最为优惠的地区 天津地区,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对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基本基金管理构建的房屋和租赁的房屋等的当地财政补助; 重庆地区,税收优惠表现在:

1)基金合伙人的所得税优惠和奖励以及对普通合伙人的营业税减免;

2)两江新区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鼓励的产业尽行投资的企业的所得税减免;

其中,重庆在基金合伙人(出资人)的税收政策还是比较优惠的,在对有限合伙人征个人所得税20% 的基础上,同时对出资额高于1000万的投资者,重庆市给予额外的60%财政奖励。

深圳地区,税收优惠的体现方面:

1)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和普通合伙人营业税的优惠;

2)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地方财政奖励;

3)对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

4)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湖北省的税收优惠政策,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3)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和构建房产的财政补助;

4)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地方财政留存全额补贴;

吉林省的税收政策优惠表现在:

1)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优惠;

2)对基金在退出投资项目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存奖励和基金管理 企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以上在大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税收政策跟一般的地区大不相同,值得我们注意。比如,新疆、西藏自治地区,安徽芜湖和宣城。

其中设立在新疆和西藏自治区的投资类企业试用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产业目录》税收优惠较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征收。所以近几年在新疆、西藏设立了很多投资类机构,可见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差异性对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还是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的。

其次,还有一个地区——安徽的芜湖和宣城,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优惠力度还是很大的。除了对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的优惠,还有地方财政不同比例的税收奖励;还有对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营业税的奖励;和对管理人员的奖励(包括住房、汽车和水利建设工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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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更详细的各地税收优惠政策统计在附件的Excel

表格合伙制基金的税收

优惠政策(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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