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第一次会见)
时间:2012年11月12日1时22分至2012年11月12日3时20分 地点:零陵看守所
会见人:湖南省九子龙事务所张俊律师,执业证号[**************]12 被会见人:王涛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
在场人:张俊、罗立娟
记录人:罗立娟
会见内容:
律师(以下简称律):你好,请问你是王涛吗?
被会见人(以下简称被):是
律:我们是湖南省九子龙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近亲属 王义军 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出示委托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对有关机关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你辩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近亲属的委托,你是否愿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我们)为你提供帮助和辩护?
被:愿意
律:请你在委托书上签字。
(在委托书上签字)
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期间,你除了应当履行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第一,你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合法、不文明的办案行为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三,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记录人、翻译人与你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有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你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第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第六,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七,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第八,有权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要求向你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权利、义务你都能听清楚吗?
被:清楚
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批准逮捕后,可以为你
申请取保候审。下面我们将向你提问几个问题
律:请你向我陈述一下你的基本自然状况,包括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等。
被:我叫王涛,20岁,湖南永州零陵人,高中文化,职业:农民,住在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家里有父亲,母亲,弟弟王斌,哥哥王建.
律:你把当时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局。
被:2012年11月1号大概晚上十点多我哥哥王建回家叫我去帮他打架,我跟着他来到同村郭建文家,我哥哥王建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争吵,被温希伟打了一拳。我本来不想去帮我哥哥打架的,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他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他死了。 律:你为什么拿砖头砸你哥?
被:当时他喝酒了耍赖和别人在打架,我叫他回家,他不听,我才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
律:你为什么随身带着砖头?
被:当时我哥说叫我去打架,,我就在房门口捡了两块砖. 律: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哥死了的?
被:我是第二天早上才发现他死了的,当时他身体发软,我以为是喝醉酒的缘故,所以我没在意,要是早知道他会死,我当时就送他去医院了。(抽泣)我真的不是故意要害死我哥的。
律:你是什么时候被拘捕的?是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还是自首? 被:我是在2012年11月2号被逮捕的,是自首的 律:你是涉嫌什么罪被拘捕?
被:故意伤害
律:对你涉嫌的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你是否了解,不了解我们可以向你宣读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你现在涉嫌故意伤害,我现在为你宣读一下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你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你所说的不是故意的不符合法律上的故意。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鉴于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有关减轻情节,你是否听清,有何异议。
被:听清,没有异议。
律: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上述情况,你是否符合? 被:我是自首的
律: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嗯,我希望律师能够帮帮我。自从发生这件事后,我爸爸因为心脏病去世了,家里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未成年的弟弟,我家里条件很困难,现在我又被拘捕了。我知道我错了,我真的不是故意要打死我哥哥的,我恳请能够对我从宽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以上记录你仔细看看,如记录无误,请签字。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2012年11月12日 签名:王涛
会见笔录(第一次会见)
时间:2012年11月12日1时22分至2012年11月12日3时20分 地点:零陵看守所
会见人:湖南省九子龙事务所张俊律师,执业证号[**************]12 被会见人:王涛
涉嫌罪名:故意伤害
在场人:张俊、罗立娟
记录人:罗立娟
会见内容:
律师(以下简称律):你好,请问你是王涛吗?
被会见人(以下简称被):是
律:我们是湖南省九子龙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接受你近亲属 王义军 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出示委托书)。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对有关机关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将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你辩护,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近亲属的委托,你是否愿意我们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我们)为你提供帮助和辩护?
被:愿意
律:请你在委托书上签字。
(在委托书上签字)
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办案期间,你除了应当履行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外,还享有以下权利:第一,你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二,对于公安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不合法、不文明的办案行为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三,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记录人、翻译人与你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本案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有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你在接受办案人员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第五,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第六,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第七,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第八,有权核对笔录的权利,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要求向你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以上权利、义务你都能听清楚吗?
被:清楚
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批准逮捕后,可以为你
申请取保候审。下面我们将向你提问几个问题
律:请你向我陈述一下你的基本自然状况,包括年龄、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家庭住址及家庭成员等。
被:我叫王涛,20岁,湖南永州零陵人,高中文化,职业:农民,住在永州市零陵区石山脚乡,家里有父亲,母亲,弟弟王斌,哥哥王建.
律:你把当时的情况如实陈述一下,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局。
被:2012年11月1号大概晚上十点多我哥哥王建回家叫我去帮他打架,我跟着他来到同村郭建文家,我哥哥王建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争吵,被温希伟打了一拳。我本来不想去帮我哥哥打架的,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他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他死了。 律:你为什么拿砖头砸你哥?
被:当时他喝酒了耍赖和别人在打架,我叫他回家,他不听,我才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
律:你为什么随身带着砖头?
被:当时我哥说叫我去打架,,我就在房门口捡了两块砖. 律:你是什么时候发现你哥死了的?
被:我是第二天早上才发现他死了的,当时他身体发软,我以为是喝醉酒的缘故,所以我没在意,要是早知道他会死,我当时就送他去医院了。(抽泣)我真的不是故意要害死我哥的。
律:你是什么时候被拘捕的?是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还是自首? 被:我是在2012年11月2号被逮捕的,是自首的 律:你是涉嫌什么罪被拘捕?
被:故意伤害
律:对你涉嫌的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你是否了解,不了解我们可以向你宣读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你现在涉嫌故意伤害,我现在为你宣读一下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罪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你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你所说的不是故意的不符合法律上的故意。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鉴于你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和有关减轻情节,你是否听清,有何异议。
被:听清,没有异议。
律: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上述情况,你是否符合? 被:我是自首的
律: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被:嗯,我希望律师能够帮帮我。自从发生这件事后,我爸爸因为心脏病去世了,家里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未成年的弟弟,我家里条件很困难,现在我又被拘捕了。我知道我错了,我真的不是故意要打死我哥哥的,我恳请能够对我从宽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律:以上记录你仔细看看,如记录无误,请签字。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2012年11月12日 签名: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