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2010/12/2 10:46:00 点击 802 我要评论(0)
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 标签: 高级 专家 离退休 年龄
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即: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1990年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是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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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明确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是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上述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即: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同时还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1990年2月,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高级专家退(离)休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以到60周岁退(离)休。对年满60周岁的少数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的,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还明确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延长退(离)休年龄,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和带博士研究生等任务尚未完成,退(离)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二是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三是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是工作需要的;四是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离)休后尚无人接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