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内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
(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
乙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
□零担;□整车;□城市配送。(单选或多选)
2、乙方应依甲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代表条款
1、乙方指定__________代表乙方处理与甲方相关货运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应书面
通知甲方。
2、经甲方指定的物流人员(附件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
它履约行为视为甲方行为。
三、计量规则
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
积重量计算。
四、价格条款
1、乙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增涨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仍按原价履行承运义务。
2、甲方收到价格变动单后,托运货物时没有异议,视为接受乙方的价格变动。
3、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推出的价格优惠活动,优惠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确认按
附件享受优惠,则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
1
4、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
五、接货与收货
1、乙方应及时在甲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甲方送货。
2、乙方若要求甲方承担上门接货的额外费用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3、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
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对于不能安全、合法运送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
物品、违禁物品,下同),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条款
1、甲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乙方不得擅自
改动甲方包装。
2、乙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需要甲方支付相应
费用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七、托运手续
1、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填写有关单证,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
费;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以甲方托运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为准,货物保价费率按乙方国内货
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计算。甲方申报保价声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即表示甲方对该票货物已
选择保价服务。
2、甲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甲
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乙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八、拒运条款
对已经接受委托,乙方后来发现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货物,乙方有拒绝运输并追究甲
方违约责任之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并将该货物返还予甲方。
九、事项变更
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
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十、甲方知情权
1、甲方发运大宗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启运后乙方应及时将发运情况通知
甲方。
2、乙方应对甲方出发货物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跟踪;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
计到达时间。
3、若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乙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
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航班、汽运等无法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通知提货、送货与返货
1、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自通知之日起,超过三日未提
货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2、乙方送货上门,需要收取额外费用的,应通知甲方或收货人,并得到甲方或收货人
的确认。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及时通知甲方,并将货物退还发件人,因
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收件人拒绝收货或支付运费;该货物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无
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还,乙方在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可以在三
个月后对货物进行提存、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甲方及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及处理费后返还甲方。
十二、结算与付款
1、乙方按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运输费用:
结算周期为30天 ,当月发生的运费于下月 号对账,对账当月 号前甲方必须支
付所有款项;
注释:
在结算期届满时,乙方应根据月结期间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的托运单制作结算清单,并将
其电传给甲方,甲方须在 天内确认(节假日顺延),乙方电传结算清单后的第 天
前甲方应将运费结付给乙方;甲方过期未确认的,视为默认。
因乙方开单失误需更改运费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 在对账清单上直接更改, 并注明实结
金额, 加盖公章。
乙方员工收款时须凭财务出具的委托书、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结算清单及国家规定的专用
发票,收款凭证和专用发票不全甲方可不予支付。凡因收款凭证或专用发票不全甲方拒绝付
款而造成乙方之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支票和汇款三种。运费达壹万元(含)以上时应以支票结算,
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 ”,期票日期不能超
出三天;通过银行汇款不得超过三天,以银行电汇单日期为准。
3、甲方或收货人应按时足额对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
乙方对承运货物可以行使处置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救济性权利;有付款义务的收货人拒付费
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害或丢失的,甲方有权将所受损失直接在结算费用中扣
除。
十三、相关责任与赔偿
1、乙方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及时的运输责任。
2、保价与赔偿。乙方为甲方承运的货物提供保价服务,由甲方自主选择。双方明确知
晓:保价服务选择与否对于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
偿标准如下:
A 、甲方未办理货物保价服务而发生货物丢损的,乙方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人民
币)/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
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B 、甲方办理货物保价服务的,发生货物丢损,乙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
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
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3、乙方到货时间一般依公布时效(附件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时效误差依
据乙方承诺减免运费。运费减免不影响其他款项结算,也不排除乙方的不可抗力免责权。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5%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因甲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
或者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索赔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乙方受到牵连,如造成乙
方损失甲方在3倍运输费以内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6、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努力在该货物指
定的交货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重新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或收货人,如因此导致甲方遭致他
人控告、索赔,给甲方或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对起点站至终点站的运输
全程承担责任后,再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十四、责任排除
仅在下列事项,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后免责:
A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 带来的相关
损失;
B 、货物的自然性质、质量缺陷以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C 、甲方自行包装,因包装或容器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
D 、甲方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E 、甲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品造成
的损失;
F 、经甲方确认由乙方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G 、因甲方托运承办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十五、索赔条款
1、甲方索赔仅限,货物到达签收后的三十日内书面提出。提交索赔资料,出具破损证
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超过期限甲方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2、乙方接到有效索赔后应于六十日内作出答复;本期限内未答复的,每逾期一日,按
应赔偿额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十六、保密条款
1、乙方对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它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
需采取有效措施使上述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包括要求参与本合同工作的雇员遵守本条
之规定。
2、乙方给予甲方的各种优惠和其它商业信息,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后, 双方均无异议的,
自动顺延一年。
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于三十日前通知对方。
3、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终止后,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十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其他约定
以下约定其它未涉内容或需要补充的内容:
本合同与托运单存在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附件一:《物流人员确认单》
致 宝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我方指派以下人员到贵司办理货物交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物流事宜:
承运人(签名/盖章): 托运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
国 内 货 物 运 输 服 务 合 同
合同编号:
(以下各项务必认真填写,不填写的用斜线划去。)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之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
乙方运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运形式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包括代理运输,下同)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方式包括:
□零担;□整车;□城市配送。(单选或多选)
2、乙方应依甲方指定方式运输,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二、代表条款
1、乙方指定__________代表乙方处理与甲方相关货运事宜;该代表变更时乙方应书面
通知甲方。
2、经甲方指定的物流人员(附件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
它履约行为视为甲方行为。
三、计量规则
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按一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
积重量计算。
四、价格条款
1、乙方所公布的价格如有增涨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仍按原价履行承运义务。
2、甲方收到价格变动单后,托运货物时没有异议,视为接受乙方的价格变动。
3、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推出的价格优惠活动,优惠方案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确认按
附件享受优惠,则不得再享受其他优惠。
1
4、本合同适用的价格不包含政府规费、紧急附加费等其它费用。
五、接货与收货
1、乙方应及时在甲方指定地点接货或接收甲方送货。
2、乙方若要求甲方承担上门接货的额外费用必须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3、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装货,告知乙方货物名称、性质、数量、装货时间、地点等;
大票货物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乙方。对于不能安全、合法运送之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
物品、违禁物品,下同),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六、包装条款
1、甲方负责包装的货物必须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乙方不得擅自
改动甲方包装。
2、乙方负责包装货物或协助甲方进行发货前的打包、装箱等工作,需要甲方支付相应
费用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七、托运手续
1、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填写有关单证,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货物价值并支付保价
费;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以甲方托运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为准,货物保价费率按乙方国内货
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计算。甲方申报保价声明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即表示甲方对该票货物已
选择保价服务。
2、甲方应出示或提供托运货物所必须的相关证件;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甲
方应在交货前完成或者委托乙方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八、拒运条款
对已经接受委托,乙方后来发现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货物,乙方有拒绝运输并追究甲
方违约责任之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并将该货物返还予甲方。
九、事项变更
在货物送达收货人之前,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中止运输、改变货物到达地点和收货人、返
还货物等,但应支付因此所增加的运费及其它费用。
十、甲方知情权
1、甲方发运大宗货物或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货物启运后乙方应及时将发运情况通知
甲方。
2、乙方应对甲方出发货物的运行状况进行全程跟踪;甲方有权获知货物在途情况和预
计到达时间。
3、若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乙方责任的运输工具问题、自然灾害、政府行为、
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航班、汽运等无法正常进行,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十一、通知提货、送货与返货
1、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乙方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自通知之日起,超过三日未提
货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2、乙方送货上门,需要收取额外费用的,应通知甲方或收货人,并得到甲方或收货人
的确认。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以合理的努力及时通知甲方,并将货物退还发件人,因
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收件人拒绝收货或支付运费;该货物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无
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还,乙方在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可以在三
个月后对货物进行提存、放弃、处置或变卖,且不就上述行为向甲方及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
所得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及处理费后返还甲方。
十二、结算与付款
1、乙方按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运输费用:
结算周期为30天 ,当月发生的运费于下月 号对账,对账当月 号前甲方必须支
付所有款项;
注释:
在结算期届满时,乙方应根据月结期间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的托运单制作结算清单,并将
其电传给甲方,甲方须在 天内确认(节假日顺延),乙方电传结算清单后的第 天
前甲方应将运费结付给乙方;甲方过期未确认的,视为默认。
因乙方开单失误需更改运费金额, 经双方协商同意, 在对账清单上直接更改, 并注明实结
金额, 加盖公章。
乙方员工收款时须凭财务出具的委托书、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结算清单及国家规定的专用
发票,收款凭证和专用发票不全甲方可不予支付。凡因收款凭证或专用发票不全甲方拒绝付
款而造成乙方之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2、付款方式可采用现金、支票和汇款三种。运费达壹万元(含)以上时应以支票结算,
支票收款人必须填写“ ”,期票日期不能超
出三天;通过银行汇款不得超过三天,以银行电汇单日期为准。
3、甲方或收货人应按时足额对乙方支付服务费用。甲方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
乙方对承运货物可以行使处置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救济性权利;有付款义务的收货人拒付费
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与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害或丢失的,甲方有权将所受损失直接在结算费用中扣
除。
十三、相关责任与赔偿
1、乙方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及时的运输责任。
2、保价与赔偿。乙方为甲方承运的货物提供保价服务,由甲方自主选择。双方明确知
晓:保价服务选择与否对于货物毁损、灭失之后的赔付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约定赔
偿标准如下:
A 、甲方未办理货物保价服务而发生货物丢损的,乙方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人民
币)/千克赔偿;汽运货物丢损在丢损货物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予以赔偿。依照以上方式计
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B 、甲方办理货物保价服务的,发生货物丢损,乙方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
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声明价值高
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3、乙方到货时间一般依公布时效(附件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算在内,时效误差依
据乙方承诺减免运费。运费减免不影响其他款项结算,也不排除乙方的不可抗力免责权。
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额0.5%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因甲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或危险品,
或者导致乙方遭受第三人索赔的,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乙方受到牵连,如造成乙
方损失甲方在3倍运输费以内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6、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努力在该货物指
定的交货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重新将货物发送到指定地点或收货人,如因此导致甲方遭致他
人控告、索赔,给甲方或收货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联运的货物发生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对起点站至终点站的运输
全程承担责任后,再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十四、责任排除
仅在下列事项,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后免责:
A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 带来的相关
损失;
B 、货物的自然性质、质量缺陷以及货物的合理损耗;
C 、甲方自行包装,因包装或容器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而造成的损失;
D 、甲方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坏;
E 、甲方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缺少相关手续的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品造成
的损失;
F 、经甲方确认由乙方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G 、因甲方托运承办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十五、索赔条款
1、甲方索赔仅限,货物到达签收后的三十日内书面提出。提交索赔资料,出具破损证
明,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超过期限甲方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2、乙方接到有效索赔后应于六十日内作出答复;本期限内未答复的,每逾期一日,按
应赔偿额0.5%的比例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十六、保密条款
1、乙方对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它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
需采取有效措施使上述资料免于被无关人员接触,包括要求参与本合同工作的雇员遵守本条
之规定。
2、乙方给予甲方的各种优惠和其它商业信息,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十七、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期满后, 双方均无异议的,
自动顺延一年。
2、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于三十日前通知对方。
3、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终止后,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十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之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经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
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其他约定
以下约定其它未涉内容或需要补充的内容:
本合同与托运单存在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二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乙方:(盖章) 甲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附件一:《物流人员确认单》
致 宝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我方指派以下人员到贵司办理货物交接、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物流事宜:
承运人(签名/盖章): 托运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