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郭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条、每辆校车必须配备一名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该人员须由东郭学校指派并经东郭镇校人民政府认可。随车照管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条、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第三条、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电话:5931378、5931166、[1**********] )。
第四条、正式运营后,发现校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上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第六条、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第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八条、发现有学生乘坐在校车的副驾驶座位,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纠正。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发现除学生、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发现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现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制止。学生中途上下车,必须经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共同批准,并有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和家长三方签字做书面保证。
第十条、发现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现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以上各条规定如有违反,经查属实的。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东郭学校或东郭镇人民政府对随车照管人员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可由东郭学校应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最终解释权归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
东郭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本规定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第一条、每辆校车必须配备一名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该人员须由东郭学校指派并经东郭镇校人民政府认可。随车照管人员有义务接受安全教育,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条、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第三条、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电话:5931378、5931166、[1**********] )。
第四条、正式运营后,发现校车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校车开行,并立即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上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第六条、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必须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第七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八条、发现有学生乘坐在校车的副驾驶座位,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纠正。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发现除学生、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告知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发现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现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制止。学生中途上下车,必须经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共同批准,并有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和家长三方签字做书面保证。
第十条、发现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现象。随车照管人员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以上各条规定如有违反,经查属实的。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东郭学校或东郭镇人民政府对随车照管人员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可由东郭学校应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行,最终解释权归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东郭镇校车管理办公室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