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1.黑色字体为新司法解释的条文; 2.蓝色字体的个人的理解; 3.棕色字体为旧司法解释的条文,以及其他参考条文; 4.桔色字体为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重点标示。1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分享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2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 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反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以下称旧条文和其他条文,用棕色字体表示)的 序言,则可以看出二十余年来民商事法律发展的巨大成就。 那个时候还没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同 时也反映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变化,例如新规定增加了审理 民刑交叉案件的规定。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 规定。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 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由此可见,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不是民间借贷的 主体。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由于不是经过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所以应当是民间借贷的主体。典当行 由于是商务部门批准设立,预计也会按照民间借贷对待。4根据前面的理解,小贷公司和融担公司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 将不被认为是民间借贷。那么他们的利率如何控制与认定? 怎样才不会出现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 问题的通知》(2003.12.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13.07.19)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 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 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 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 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 政策。5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 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 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 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 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 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 人民银行备案。】 小贷公司与融担公司之间还是有区别。融担公司是根据银监 会的办法设立,肯定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小贷公司 是省级地方金证办批准设立。所以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区别。6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 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 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问题上是遵 循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强调起诉时应当提 交债权凭证。既然是凭证,一般理解为书证。所以这改变了 旧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他证据就可以起诉规定。7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 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 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 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 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以上是不同保证责任情形下,是否必要共同诉讼的专门规定。8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 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 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 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 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 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 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9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 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至第八条是对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规定。我们注意 到,刑民交叉的借贷纠纷并不因为刑事案件的出现而一概否 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这个问题,在第十三条有具体规 定)。只是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们知道刑事案件是退赃, 而不是民事合同上的返还或者赔偿。10【《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 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 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 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 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扰乱金融秩序。11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 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 新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是对民间借贷实践合同特性具体情形的规定。它考 虑到了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络汇款、贷款平台支付、票据交付、出 借账户(配资)等情形。在旧的司法解释中,对假(借)名借款由行为 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民间借贷实践合同特性的尊 重。司法实践中假(借)名出借的情况居多。12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 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 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 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 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3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拆借资 金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是对旧的司法解释的一大突破。这 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的体现。但是这种情形的民间借 贷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总结旧的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其他组织在 民间融资也并不是一概禁止,对于系统内部融资、国有企业 之间的拆借、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的资金垫付等情形,一般也 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 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4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 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 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 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 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看担保 人对担保的有效有无是否存在过错。【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15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 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 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 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16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 用前款规定。 我们曾经经历了一起民事合伙投资失败后,一方承诺退还款 项未履行。其后被对方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院在查明事 实后判决支付本金,驳回了要求利息的请求。这就是在尊重 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鉴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故没有支持 支付本金以外的其他诉请请求。17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 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 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 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 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 发生。 以上是对特定情形下,对举证责任的再分配与证据采信原则 的规定。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所以不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是因为一般情形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发生过的事情。除 非存在客观证据。而两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又往往没有客 观证据。所以规定法院采取综合的证据采信原则。18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 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 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 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以上两条都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与再分配的一些具体规定,以 及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一款与 第十七条的第一款,都是遵循正向举证,即原被告双方按照 各自的主张举证。我们要摆脱一个误区,即在民间借贷中进 行反向举证,己方举证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 (例如:我不需要借钱、不可能借钱之类)。真伪问题除 外;婚姻中的债务问题另论。19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 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因有小额诉讼制度而产生争议)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 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争议最大)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因如何判定什么是正当放弃权利而产生争议)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20判定虚假诉讼,不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诉的问题。是诉讼当 事人与受诉法院之间争议的事情。 这一类问题在没有第三方出现的时候,法院与法官可能也很 难发现。即便发现苗头或线索,也不会轻易做出判断。因为 除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证据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否则法官 很难从形成链条的证据表明做出绝对肯定的判定。 因为虚假诉讼损害自身利益的救济方式是,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什么不是民诉法第 五十六条?因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有或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不包括被虚假诉讼损害利益的第三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 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21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 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 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22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 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 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其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以及担保的问题,新旧司法解释 都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此《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 “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由此可见, 书面形式是保证担保成立的形式要件。另外,请大家注意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23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 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 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 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 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时候,平台公司的广告内容就不再是要约邀请,也不是 要约。而直接成了格式合同。 因为,这样的广告内容已经 具备《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而且从促进借贷 交易达成的角度看,认定为担保合同更有利于借贷交易达成 的效率,并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最大限度保护善意的债权 人的利益,是债权法律的目的与意义。24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 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 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 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 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款公借私用重在保护企业,但是只规定了程序问题;第 二款私借公用重在保护债权人,直接规定了实体问题。以实 际使用资金的人承担主要偿还责任为原则。25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 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 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这种交易结构一是扰乱物权法律秩序,破坏所有权的稳定性 , 干扰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实施,同时也是变相的流质条款, 损害债务人或业主的利益;二是扰乱市场秩序,用买卖的数 据掩盖借贷的数据,使得市场数据失真,容易误导宏观调控 的决策。所以这种交易结构不能得到认可。26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 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 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 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 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新旧对照,减少了推定,增加了约定)从第二款的规定可 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问题必须约定明确。利息约定 明确主要体现在利率。利率的组成一个是额度,一个期间。 三分、五分,没有期间,以后可能将被视为约定不明。一般 按照月利率、日利率。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若利 息约定不明,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利息。27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 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 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 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 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不再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具体掌握;二、直接规定年利率, 不再与基准利率挂钩;三、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再是 不予保护,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28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 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 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是对《合同法》第二百条的具体应用的 规定。从“一般认定为本金”的表述来看,若要证明预先扣除 利息的情形,将来可能需要借款人举证证明。29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 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 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 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 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每次年利率24%以下的,可以收取复息,即前期的应付 未付的利息,计入后期的本金继续计息;二、息转本(转条 子)的综合收益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三、 24%与36%的作用是用区别的。30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 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 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逾期利息,一、强化了约定与法定;二、24%是上限。而且区分了 两种情形。一概无约定的,逾期之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只是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视为未约定逾期利率,沿用期内利率。31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 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 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 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 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 利息除外。 (超过36%的部分可以反悔)32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 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不再适用。33谢谢大家,请提意见建议 李斌全律师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
导 读1.黑色字体为新司法解释的条文; 2.蓝色字体的个人的理解; 3.棕色字体为旧司法解释的条文,以及其他参考条文; 4.桔色字体为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重点标示。1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分享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斌全2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 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反观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以下称旧条文和其他条文,用棕色字体表示)的 序言,则可以看出二十余年来民商事法律发展的巨大成就。 那个时候还没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同 时也反映出经济发展的复杂性变化,例如新规定增加了审理 民刑交叉案件的规定。3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 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 规定。 【一、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 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由此可见,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不是民间借贷的 主体。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由于不是经过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所以应当是民间借贷的主体。典当行 由于是商务部门批准设立,预计也会按照民间借贷对待。4根据前面的理解,小贷公司和融担公司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 将不被认为是民间借贷。那么他们的利率如何控制与认定? 怎样才不会出现法律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 问题的通知》(2003.12.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13.07.19) 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 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 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 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 调整,仍保持原区间不变,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 政策。5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取消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2.3倍的上限,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商 业原则自主确定对客户的贷款利率。二、金融机构要积极适应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定价方式,以市 场供求为基础,结合期限、信用等风险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 率。完善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稳妥处理合 同关系,保证贷款正常发放。强化财务硬约束和利率风险管 理,确保内部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相关制度办法要及时报 人民银行备案。】 小贷公司与融担公司之间还是有区别。融担公司是根据银监 会的办法设立,肯定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小贷公司 是省级地方金证办批准设立。所以司法实践中可能还有区别。6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 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 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 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纠纷的立案问题上是遵 循立案登记制的规定。新的司法解释同时强调起诉时应当提 交债权凭证。既然是凭证,一般理解为书证。所以这改变了 旧的司法解释根据其他证据就可以起诉规定。7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 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 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 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 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 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以上是不同保证责任情形下,是否必要共同诉讼的专门规定。8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 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 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 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 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 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 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9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 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 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至第八条是对是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规定。我们注意 到,刑民交叉的借贷纠纷并不因为刑事案件的出现而一概否 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这个问题,在第十三条有具体规 定)。只是处理方法上的不同。我们知道刑事案件是退赃, 而不是民事合同上的返还或者赔偿。10【《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刑诉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 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 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 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 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 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扰乱金融秩序。11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 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生效。】 新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是对民间借贷实践合同特性具体情形的规定。它考 虑到了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络汇款、贷款平台支付、票据交付、出 借账户(配资)等情形。在旧的司法解释中,对假(借)名借款由行为 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民间借贷实践合同特性的尊 重。司法实践中假(借)名出借的情况居多。12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 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 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 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 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 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13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相互之间拆借资 金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是对旧的司法解释的一大突破。这 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的体现。但是这种情形的民间借 贷的有效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的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总结旧的的司法解释和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其他组织在 民间融资也并不是一概禁止,对于系统内部融资、国有企业 之间的拆借、国有企业改制需要的资金垫付等情形,一般也 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 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 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4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 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 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 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 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人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看担保 人对担保的有效有无是否存在过错。【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 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 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 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15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 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 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 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 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 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16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 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 用前款规定。 我们曾经经历了一起民事合伙投资失败后,一方承诺退还款 项未履行。其后被对方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法院在查明事 实后判决支付本金,驳回了要求利息的请求。这就是在尊重 基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鉴于没有约定违约金,故没有支持 支付本金以外的其他诉请请求。17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 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 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 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 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 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 发生。 以上是对特定情形下,对举证责任的再分配与证据采信原则 的规定。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所以不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是因为一般情形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发生过的事情。除 非存在客观证据。而两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又往往没有客 观证据。所以规定法院采取综合的证据采信原则。18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 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 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 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 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以上两条都是对举证责任分配与再分配的一些具体规定,以 及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的第一款与 第十七条的第一款,都是遵循正向举证,即原被告双方按照 各自的主张举证。我们要摆脱一个误区,即在民间借贷中进 行反向举证,己方举证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成立或不存在 (例如:我不需要借钱、不可能借钱之类)。真伪问题除 外;婚姻中的债务问题另论。19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 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因有小额诉讼制度而产生争议)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 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争议最大)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因如何判定什么是正当放弃权利而产生争议)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20判定虚假诉讼,不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诉的问题。是诉讼当 事人与受诉法院之间争议的事情。 这一类问题在没有第三方出现的时候,法院与法官可能也很 难发现。即便发现苗头或线索,也不会轻易做出判断。因为 除非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证据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否则法官 很难从形成链条的证据表明做出绝对肯定的判定。 因为虚假诉讼损害自身利益的救济方式是,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为什么不是民诉法第 五十六条?因为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有或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不包括被虚假诉讼损害利益的第三人。 【民诉法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他人 合法权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 经审查,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21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 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 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 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22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 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 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 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对其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名以及担保的问题,新旧司法解释 都要求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此《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 “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由此可见, 书面形式是保证担保成立的形式要件。另外,请大家注意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23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 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 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 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 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时候,平台公司的广告内容就不再是要约邀请,也不是 要约。而直接成了格式合同。 因为,这样的广告内容已经 具备《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而且从促进借贷 交易达成的角度看,认定为担保合同更有利于借贷交易达成 的效率,并且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最大限度保护善意的债权 人的利益,是债权法律的目的与意义。24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 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 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 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 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款公借私用重在保护企业,但是只规定了程序问题;第 二款私借公用重在保护债权人,直接规定了实体问题。以实 际使用资金的人承担主要偿还责任为原则。25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 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 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这种交易结构一是扰乱物权法律秩序,破坏所有权的稳定性 , 干扰担保物权中抵押权的实施,同时也是变相的流质条款, 损害债务人或业主的利益;二是扰乱市场秩序,用买卖的数 据掩盖借贷的数据,使得市场数据失真,容易误导宏观调控 的决策。所以这种交易结构不能得到认可。26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 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 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 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 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 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新旧对照,减少了推定,增加了约定)从第二款的规定可 见,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问题必须约定明确。利息约定 明确主要体现在利率。利率的组成一个是额度,一个期间。 三分、五分,没有期间,以后可能将被视为约定不明。一般 按照月利率、日利率。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若利 息约定不明,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利息。27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 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 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 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 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 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一、不再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具体掌握;二、直接规定年利率, 不再与基准利率挂钩;三、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不再是 不予保护,而是直接认定为无效。28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 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 并计算利息。】 新的司法解释,显然是对《合同法》第二百条的具体应用的 规定。从“一般认定为本金”的表述来看,若要证明预先扣除 利息的情形,将来可能需要借款人举证证明。29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 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 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 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 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 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 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每次年利率24%以下的,可以收取复息,即前期的应付 未付的利息,计入后期的本金继续计息;二、息转本(转条 子)的综合收益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标准。三、 24%与36%的作用是用区别的。30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 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 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 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对于逾期利息,一、强化了约定与法定;二、24%是上限。而且区分了 两种情形。一概无约定的,逾期之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只是 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视为未约定逾期利率,沿用期内利率。31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 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 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 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 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 利息除外。 (超过36%的部分可以反悔)32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 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 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不再适用。33谢谢大家,请提意见建议 李斌全律师的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