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开庭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十二月五日开庭审里了受到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著作
侵权案》。原本只预定进行半天的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律辩论结果进行了九个小时,法院也没
有当庭宣布判决。这显示出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 虽然舆论几乎是一面倒的“未审先判”,在被告于正根本还未有机会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就
已经认定他是抄袭琼瑶的作品,但如果今天这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换成是路人 甲和路人乙,
从而让我们能更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来观察分析,今天法院其实已面临到了著作权领域当中
极为关键而困难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如何判决,都将对未来 整个中国的创作发展与文化产业
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
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
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 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
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
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假如这两首词是先后写于当代(从而有著作权的问题) ,那么杨慎是
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 又如,一位游客在黄山的迎客松景点拍了一张相片。就在几秒钟后,另一名游客也站到
了同一个景点、对着同一个方向、使用同一个品牌的相机和同样的设定在同样的 气候条件下
另外拍摄了一张相片。结果这两个人的作品无论怎么来看自然是极度相近甚至一模一样。那
么这其中有没有任何的抄袭或侵权行为呢? 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这两个例子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则便会产生非常
不合理的结果。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两个取了相同 景点的相片
各自拥有著作权,不会相互侵权。而这也正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不及之处:任何的主题或
思想本身,或者是只能做为表达某个思想的唯一或少许特定方 式或场景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否则如果容许在前利用到这些场景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
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的限制 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
道而驰。
无论是音乐、戏曲、小说或是电视剧,任何的创作几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是自己完全的创
新, 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寓含了既有的概念、情节、套路或是受到某个情境或既有故事的启发。
全球在经过了三百多年的演进后,目前国际间的共同标准是,著作权只保护 由作者的独创而
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而不保护在背后的思想本身。因此,如果因为是是“所见略同”或
是以某种表达方式来呈现一个场景是属于逻辑上的必然, 两个作品纵使在表面上看 似相近也未必就构成了抄袭或侵权。也就是其中还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论证,不能只凭着
单纯的直观或感觉来认定。 一般而言,凡是愈抽象的概念或是功能性的事物就愈有可能被视为仍然属于“思想”的
范畴,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愈是具体详细的特殊描绘或呈现,而且不具如何功 能性的
表达,就愈加能够得到保护。至于要如何认定,就涉及到每个个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
的举证和质证了。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在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 权利和社会的公益所设计
出的细致平衡工具,其实在使用上是受到一定局限的,并非如坊间所认为的那般无远弗届。 《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正是呈现出了同样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究竟两出电视
剧归根节底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 究竟
只是做为编剧 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 还是属于琼瑶女士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
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以如何的标准做出如何的切割, 都势
将对未来所有的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
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 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
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 所以这次法院合议庭没有急于在庭审结束的当天就做出裁判是正确的。这个案件的出现
正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法院能从法理上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的健
全完善!篇二:琼瑶诉于正判决书文档
一、《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 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
案将告一段落。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
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
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
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赔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 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
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
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
《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
歉。 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
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
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
《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
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
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
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
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
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
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
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
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
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
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
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 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
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
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
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
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
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
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
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
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
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
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
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
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
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
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
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
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
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
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
《梅花烙》分别列举的盯个桥段及三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
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
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
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
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
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
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
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
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
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己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所谓公之于众
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
人己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在
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
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
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
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
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
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
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
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
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种行为
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
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
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
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
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判断。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
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
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
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
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
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
(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
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 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
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2)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17个情节,本院认
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
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
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6、
14、17; 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
节基础素材属子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
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情节2、3、
4、11、12、13、15、16、2;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
《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
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情节1、5、7、8、9、10、18、19、21。
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
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
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
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
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
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品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
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
内。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
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
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品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
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
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
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
篇三:于正拒不道歉, 琼瑶也没辙? 于正拒不道歉,琼瑶也没辙? 作者:王石川
输了官司又输人,愿意赔钱就是不道歉,于正不是第一个,当年郭敬明就是如此。抄袭
庄羽的《圈里圈外》败诉后,郭敬明回应:“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
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真不是那么重要,我都可以给予,
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
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 愿意赔偿,不愿意道歉,于正这是重走郭敬明的旧路吗?如果于正拒不道歉,难道琼瑶
没辙?琼瑶说,“对我而言,比道歉更重要的事情是这笔赔偿金的用途。”言外之意,如果于
正拒不道歉,琼瑶似乎无可奈何,只能认了? 即便琼瑶认了,法院也不能袖手旁观。笔者找到琼瑶诉于正案的终审判决书,发现了一
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判决书称:余征(于正的真实姓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
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如今,终审判决已经过了20天,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
致歉声明了吗?向陈喆(琼瑶的真实姓名)公开赔礼道歉了吗?于正的致歉声明送法院审核
了吗?如果没有,法院有没有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如果拒不认错,法院还有招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于于正来说,在其征信系统记录上
做文章,他势必受到触动。 不道歉就“倒霉”,就吃不了兜着走,法院完全可以于正案为案例,依法处理拒不道歉的
于正,还琼瑶以公道,也警戒像他那样的其他人。篇四:琼瑶陈述于正侵权细节 怒斥 琼瑶表示,“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
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
《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
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
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剧本从开始到定
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
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 琼瑶还说:“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
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
于正) 、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 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篇五: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律师解读著作权那
些事儿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律师解读著作权那些事儿 导语:所有人都痛恨强盗,因为强盗是蛮横的抢掠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财物。近日娱乐圈
也出了一个“强盗”,那么对于这个“强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
起来看看这起娱乐圈的“强盗”事件,小编邀请了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分析此事件中所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让您对此类事件有更完善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通过这件事清楚更多法
律条文。
热点事件
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并称自己已经病倒。
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这是我最沈痛的心声! 要说的话,都在这封信里,希望
各位媒体,体谅我心力交瘁,不要采访我。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
会利用我来抄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今年四月很黑暗,爱我的亲们,请不要祝我
生日快乐! 我的心会与你们同在。 --琼瑶 律师观点
董补民律师:
近日于正编剧的新剧《宫锁连城》热播,依旧在网友一片热议中收视飘红,网友指于正
又抄袭了,这次抄袭的是琼瑶奶奶的经典《梅花烙》。昨日,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
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琼瑶说:有正义感的朋友,请拒绝看于正的电视剧 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炒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
持沉默。 琼瑶给出五条证据显示于正抄袭
1.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皓祯、
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2.支线-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除姓名改变外,人物关系亦
与《梅花烙》 一致。
3.主情节-连城与恒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线,完全抄袭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恒泰、醒黛洞房之夜并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
虐待,找来巫师前来做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5.虽然宫3增加了许多其他人物及情节来分散观众注意力。但对主线人物的抄袭痕迹太
过明显。我方无法逐字对比,但凡看过《梅花烙》原著小说及电视剧者,极易察觉宫3《宫
锁连城之凤还巢》的剽窃行为。 于正回应: 只是巧合。 这里要说的是: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也五花八门。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一)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
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
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
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二)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下面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2、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4、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
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著作权被侵犯后,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对侵
权现象放任置之,就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当您的著作权被侵犯了,您应该用法
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去弥补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您可以选择协商方式解决问
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三、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
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
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
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
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
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
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
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
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
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
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
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的赔
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主张以侵权行为所得利润作为权利人所受损失,由行为人予以赔偿,有失偏颇。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开庭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在十二月五日开庭审里了受到社会关注的《琼瑶诉于正著作
侵权案》。原本只预定进行半天的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律辩论结果进行了九个小时,法院也没
有当庭宣布判决。这显示出整个案件的复杂性已远远超出了原先的预期。 虽然舆论几乎是一面倒的“未审先判”,在被告于正根本还未有机会提出任何证据之前就
已经认定他是抄袭琼瑶的作品,但如果今天这个案子的两个当事人换成是路人 甲和路人乙,
从而让我们能更冷静、理性和客观的来观察分析,今天法院其实已面临到了著作权领域当中
极为关键而困难的根本性问题。无论如何判决,都将对未来 整个中国的创作发展与文化产业
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
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是:究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哪里?换句话说,究竟有哪些事项是受
到保护?又有哪些事项是根本无法获得著作权? 比方说,明代大儒杨慎在他的千古名词《临江仙》一起头便是“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
淘尽英雄”。这与宋代苏轼在另一首千古名词《浪淘沙》的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
物”是否颇有雷同之处?假如这两首词是先后写于当代(从而有著作权的问题) ,那么杨慎是
否构成了对苏东坡作品的抄袭和侵权? 又如,一位游客在黄山的迎客松景点拍了一张相片。就在几秒钟后,另一名游客也站到
了同一个景点、对着同一个方向、使用同一个品牌的相机和同样的设定在同样的 气候条件下
另外拍摄了一张相片。结果这两个人的作品无论怎么来看自然是极度相近甚至一模一样。那
么这其中有没有任何的抄袭或侵权行为呢? 即使没有任何的法律背景,也可看出这两个例子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否则便会产生非常
不合理的结果。谁都可以把长江东流当作主题来发抒自己的心情;两个取了相同 景点的相片
各自拥有著作权,不会相互侵权。而这也正是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所不及之处:任何的主题或
思想本身,或者是只能做为表达某个思想的唯一或少许特定方 式或场景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否则如果容许在前利用到这些场景的人能够对这些根本性的事物享有独占权利,那么就会让
所有后来的人动辄得咎,反而会大幅的限制 了人们的创新动力。这正与著作权制度的本意背
道而驰。
无论是音乐、戏曲、小说或是电视剧,任何的创作几乎不可能百分之百是自己完全的创
新, 而总是会或多或少寓含了既有的概念、情节、套路或是受到某个情境或既有故事的启发。
全球在经过了三百多年的演进后,目前国际间的共同标准是,著作权只保护 由作者的独创而
产生出的特定表达方式,而不保护在背后的思想本身。因此,如果因为是是“所见略同”或
是以某种表达方式来呈现一个场景是属于逻辑上的必然, 两个作品纵使在表面上看 似相近也未必就构成了抄袭或侵权。也就是其中还需要更细致的分析论证,不能只凭着
单纯的直观或感觉来认定。 一般而言,凡是愈抽象的概念或是功能性的事物就愈有可能被视为仍然属于“思想”的
范畴,无法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而愈是具体详细的特殊描绘或呈现,而且不具如何功 能性的
表达,就愈加能够得到保护。至于要如何认定,就涉及到每个个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
的举证和质证了。所以著作权的保护在政策上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 权利和社会的公益所设计
出的细致平衡工具,其实在使用上是受到一定局限的,并非如坊间所认为的那般无远弗届。 《琼瑶诉于正著作侵权案》正是呈现出了同样的问题,需要由法院来判定究竟两出电视
剧归根节底对于某些场景的呈现(如“偷龙转凤”事件发生、“少年英姿”主角出场等等) 究竟
只是做为编剧 上的基本套路(从而不受保护) 还是属于琼瑶女士的独创表达?这显然不是一
个泾渭分明的区域,而是一片灰色地带。无论法院最终以如何的标准做出如何的切割, 都势
将对未来所有的影视(戏剧)创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目前对此已有一些案例可供参考,
但仍稍嫌不足。此时或可参考国外的判决,应可有更为清晰的脉络可 循。毕竟各国所遭遇到
的是同样的问题。他山之石,正可供作本案的重要参考。 所以这次法院合议庭没有急于在庭审结束的当天就做出裁判是正确的。这个案件的出现
正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机会让法院能从法理上来填补立法上的不足,让未来的法制能更加的健
全完善!篇二:琼瑶诉于正判决书文档
一、《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 琼瑶诉于正长达半年,于正对琼瑶进行事实性抄袭 今天,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至此长达大半年的“于琼”
案将告一段落。据了解,法庭总结了6条焦点。
1、剧本《梅花烙》归属权。
2、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关系。
3、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律保护。
4、《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5、《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6、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题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得到结论是,琼瑶是《梅花烙》作者及著作权人;《宫锁连城》满足
了侵害《梅花烙》著作权的条件;并认定于正的《宫锁连城》对琼瑶《梅花烙》小说及剧本
构成改编事实,两部作品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 于正需要赔偿琼瑶500万,停止《宫锁连城》所有传播行为 琼瑶诉于正案已牵动了各界神经,大家最关心的除了于正抄袭琼瑶事实是否成立,还尤
为关心涉嫌抄袭剧目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经过法院审理,在得出于正抄袭事实成立后,要
求于正与四家制作公司共同赔偿琼瑶500万经济损失费,要求四家制作公司立刻停止电视剧
《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行为。同时于正在公开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琼瑶赔礼道
歉。 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
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
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
《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
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
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
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
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
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
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
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
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
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因
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
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
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 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
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
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
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
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
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
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
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
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
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
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
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如果用来比较
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
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
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
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
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
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
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
《梅花烙》分别列举的盯个桥段及三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
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
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利用这些素
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
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阻止他
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
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
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
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
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己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所谓公之于众
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
人己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在
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
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
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
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来源关系是否
存在。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
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
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同时,就受众的
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来源于在先作品”
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至于何种行为
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思想上的借鉴并
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
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
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
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
判断。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
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
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
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
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
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
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
(1)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
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 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
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2)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17个情节,本院认
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
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
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情节6、
14、17; 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
节基础素材属子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
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情节2、3、
4、11、12、13、15、16、2;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
《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
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情节1、5、7、8、9、10、18、19、21。
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
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
其改编作品。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
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
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
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
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品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
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
内。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
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
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品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
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
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
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
篇三:于正拒不道歉, 琼瑶也没辙? 于正拒不道歉,琼瑶也没辙? 作者:王石川
输了官司又输人,愿意赔钱就是不道歉,于正不是第一个,当年郭敬明就是如此。抄袭
庄羽的《圈里圈外》败诉后,郭敬明回应:“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
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金钱、名声,这些东西,真不是那么重要,我都可以给予,
惟独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决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了自己的原则,放弃了曾经
创作时的辛苦,放弃了所有依然喜欢着我的文字的人的希望。” 愿意赔偿,不愿意道歉,于正这是重走郭敬明的旧路吗?如果于正拒不道歉,难道琼瑶
没辙?琼瑶说,“对我而言,比道歉更重要的事情是这笔赔偿金的用途。”言外之意,如果于
正拒不道歉,琼瑶似乎无可奈何,只能认了? 即便琼瑶认了,法院也不能袖手旁观。笔者找到琼瑶诉于正案的终审判决书,发现了一
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判决书称:余征(于正的真实姓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公开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致歉声明的内容须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送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法
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余征承担)。 如今,终审判决已经过了20天,于正在新浪网、搜狐网、乐视网、凤凰网显著位置刊登
致歉声明了吗?向陈喆(琼瑶的真实姓名)公开赔礼道歉了吗?于正的致歉声明送法院审核
了吗?如果没有,法院有没有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 如果拒不认错,法院还有招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
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
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于于正来说,在其征信系统记录上
做文章,他势必受到触动。 不道歉就“倒霉”,就吃不了兜着走,法院完全可以于正案为案例,依法处理拒不道歉的
于正,还琼瑶以公道,也警戒像他那样的其他人。篇四:琼瑶陈述于正侵权细节 怒斥 琼瑶表示,“谢谢法院接受我的案件,并公开审理此案,我不亲自出庭,所以有些说明我
用文字来说明一下,作为我的陈述。第一,《梅花烙》的创作开始于1993年秋天,我想拍摄
《梅花三弄》,我的作品中男女主角是互换的两个孩子,具体的剧情已有律师团队整理的资料
说明,第二,这个故事是我天马行空杜撰出来的,之后第一件事是做人物表,各个环节自然
而然的扣在一起,梅花烙是描写亲情与爱情的故事,原动力就是如此单纯。剧本从开始到定
稿大概需要大半年的时间,剧本的著作权属于我,在剧本刚刚完成,我就开始创作小说,在
剧本出版之前小说就先出版了”。 琼瑶还说:“梅花烙的剧本和小说是不可分离的。梅花烙可能不够于正使用,但能利用的
部分,于正全都抄了。”
5月27日,琼瑶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事,向北京三中院递交诉状,把余征(笔名:
于正) 、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2000万。 5月28日,北京三中院正式受理了该案。篇五: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律师解读著作权那
些事儿 琼瑶举报于正抄袭 律师解读著作权那些事儿 导语:所有人都痛恨强盗,因为强盗是蛮横的抢掠不属于他们自己的财物。近日娱乐圈
也出了一个“强盗”,那么对于这个“强盗”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请跟随华律小编的步伐一
起来看看这起娱乐圈的“强盗”事件,小编邀请了专业律师来为大家分析此事件中所涉及到
的法律问题,希望能够让您对此类事件有更完善的了解和认识,并能通过这件事清楚更多法
律条文。
热点事件
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并称自己已经病倒。
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这是我最沈痛的心声! 要说的话,都在这封信里,希望
各位媒体,体谅我心力交瘁,不要采访我。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
会利用我来抄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今年四月很黑暗,爱我的亲们,请不要祝我
生日快乐! 我的心会与你们同在。 --琼瑶 律师观点
董补民律师:
近日于正编剧的新剧《宫锁连城》热播,依旧在网友一片热议中收视飘红,网友指于正
又抄袭了,这次抄袭的是琼瑶奶奶的经典《梅花烙》。昨日,76岁高龄的琼瑶给广电总局写
了一封公开信,举报于正抄袭,呼吁观众不要看于正剧。 琼瑶说:有正义感的朋友,请拒绝看于正的电视剧 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炒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
持沉默。 琼瑶给出五条证据显示于正抄袭
1.宫3剧本中主线-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情节,与《梅花烙》中皓祯、
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2.支线-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除姓名改变外,人物关系亦
与《梅花烙》 一致。
3.主情节-连城与恒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线,完全抄袭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恒泰、醒黛洞房之夜并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
虐待,找来巫师前来做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5.虽然宫3增加了许多其他人物及情节来分散观众注意力。但对主线人物的抄袭痕迹太
过明显。我方无法逐字对比,但凡看过《梅花烙》原著小说及电视剧者,极易察觉宫3《宫
锁连城之凤还巢》的剽窃行为。 于正回应: 只是巧合。 这里要说的是: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确定。 著作权被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侵权行为也五花八门。
一、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
(一) 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
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
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
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二)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
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1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权有哪些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如何赔偿? 下面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
1、侵犯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2、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4、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
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赔偿的数额应当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著作权被侵犯后,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应当承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对侵
权现象放任置之,就会严重损害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当您的著作权被侵犯了,您应该用法
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去弥补自己所遭受到的损失。您可以选择协商方式解决问
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诉讼。
三、侵犯著作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首先应当确定的是,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
损失。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是侵权人
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应当注意的是,适用这三种计算方法时,应将权利人为制止侵
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并与其他损失一并列入赔偿数额。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的情况下,应当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尽量不直接适用法
定赔偿方法。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损失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许可使用费、
稿酬、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因
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二是因诉讼支出的合理
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诉讼材料印制费及其他权
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 但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虽表面上适合了民法上的“填平原则”,但经常
发生的问题是即使两方面的损失均满打满算,赔偿额仍低得显失公平,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
的损失及诉讼付出。同时,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付赔偿与正常使用应支出的费用相差不大,
也不足以起到惩戒侵权人的作用。因此,更多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以侵权人的违法所
得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以此确定侵权者的侵权责任,似无大碍,但以此确定侵权的赔
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操作。 主张以侵权行为所得利润作为权利人所受损失,由行为人予以赔偿,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