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05-10 14:29 作者:顾璟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55次
律是否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假如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将变得糟糕?不知道这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提来出是不是显得有点大逆不道,不管怎么样,它已经在我心生发出来,而且迫使我不得不去做一些相关的思考。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当然这一点必然会遭到坚持存在自然法的人猛烈的攻击,但是冒着被攻击的危险,我仍然认为,狭义上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自然法、自然权利带有了浓重的道德性和不确定性,他们面对着一个到目前为止都很难克服困境,即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在用自然法的一套理论去对制定法进行批判的时候,他往往事实上是从道德和良知的角度去进行批判的,而问题的关键是你不能笼统地将道德和良知也纳入法律的范畴。当然,或许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自然法”的存在,但是我认为即使如此,这种“自然法”也不会是天然就存在的,而同样是人为构造的结果。材料的来源可能是道德以及良知,或者其他东西,但是并不直接是这些东西自发形成了“自然法”,构造的过程改变了材料的性质,赋予了产品新的特征和属性。
我认为法律更多地是一个实施层面的概念,而非制定层面的概念。我们现在谈法律实施,其实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对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界定。法律是要实施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那么将沦为一种摆设,与枯干的僵尸一样,和周遭富于生机的世界不发生任何交互关系。而法律不能完成自我的实施,正所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事实有赖于特定的主体,司法、执法的过程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征,而守法也不例外,一个人守法往往是摄于法律背后的强制力,当然也不排除个人道德品质的影响,但是如果在一个长时段里来看,个人道德品质对守法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而且道德品质也往往是意识形态长期灌输塑造的结果。简单总结一下,即是法律能称得上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步是它被实施,而法律实施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国家。我们看到国家为了法律得以实施,创造了一套庞杂的系统,这个系统里有警察、监狱、法院、检察院等等,甚至包括教育机构以及媒体机构。法律的实施作为一项工程如此的宏大和艰巨,似乎非国家不足于完成。
通过以上的论述,在已有的前提下,我想可以给出我的推论了,即国家先于法律(狭义的法律)。国家在前,法律在后,国家是因,法律是果。所以想要认识法律,必须得先认识国家,对国家的认识不同将导致对法律认识的差异,不同的国家观将塑造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思想。实证主义的国家观往往将国家看作少部分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法律也因此只维护了少部分人的利益,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往往将国家看作一种“社会契约”,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两种观点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也导致了不同的实践结果,但是我认为有一点二者是共同的,即对秩序的追求。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国家,制定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无不是形成和维持秩序。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法律真的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吗?例如刑法费尽心思地去试图消除犯罪,可犯罪被消除或者减少了吗?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或许我们应当将目光投向法律出现之前的时空,看看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状况下,我们的祖先是如何生存的。人类学家对原始部落的研究表明,没有法律存在的社会里,仍然存在着令人惊叹的秩序,社会的有序程度并不亚于有着精细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文明国家,更为重要的一点,与文明国家相比,在原始部落中,秩序的成本要低很多。在原始部落里,人们依赖粗糙的习惯和相互间的临时约定即可很好地生活,没有犯罪的概念,纠纷也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如果仅就秩序而言,现代文明国家为我们提供的似乎并不比我们的祖先所能享受的更多或者更好。当然,原始部落的生产力要远远低于今天的文明国家,那时的人们所能享受的物质生活也远逊于现代人,但是我们今天也同样忍受着原始人类未曾体验过的不安全感,我们拥有更丰富的食物,但我们的社会也充斥着更多的犯罪,社会不是变得更有秩序,而是更加无序。尤其是当我们把目光集中于作为个体的人的时候,这种无序表现更为明显。这是不是意味着人类必须为其某些方面的进步牺牲其他美好的东西呢?如果这是一种宿命的话,那么人类有可能改变这种恐怖的宿命吗?面对这些问题,我看到的是法律的无力。
当国家代替了原始部落,法律也就代替了习惯和风俗。这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变迁,但是却又清晰地显露出人为的痕迹。在国家出现之后的漫长岁月里,它始终是被少数人操纵者,无数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事实上并不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普通的老百姓不可能指望这样的国家和法律能给自己带来真正的幸福,他们被要求相信的往往只是谎言。国家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社会机制,公权力穿过了社会和家庭的防火墙,直接面对个人。很难去评价这是一种进步抑或倒退,但是现实是私人领域被不断地压缩,法律越多越严密,说明公权力对私人事务的干涉加剧,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压缩加剧。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可能会无限膨胀,而个人与社会却变得愈发弱小,所谓的异化就可能出现。但是这或许能够激发出个人的力量,逐渐意识到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性,然后逐渐反弹,使得个人能够去重塑社会,同时也重塑国家,毕竟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的构建最终都应当回到人的层面来,否则二者都可能成为人的异化。
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应处于适当的均衡状态,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应立足于这样一种均衡状态之上。或许应当重塑法律,使得它所对应的不单单只是国家,还要同时对应社会与个人,使法律从狭义走向广义,从工具走向一种稳定而正义的制度亦或一种普遍的信仰。
来源: 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3-05-10 | 责任编辑:王梦瑶
发布时间:2013-05-10 14:29 作者:顾璟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255次
律是否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美好,假如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将变得糟糕?不知道这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社会氛围中提来出是不是显得有点大逆不道,不管怎么样,它已经在我心生发出来,而且迫使我不得不去做一些相关的思考。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当然这一点必然会遭到坚持存在自然法的人猛烈的攻击,但是冒着被攻击的危险,我仍然认为,狭义上的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自然法、自然权利带有了浓重的道德性和不确定性,他们面对着一个到目前为止都很难克服困境,即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实施的问题。当一个人认为自己在用自然法的一套理论去对制定法进行批判的时候,他往往事实上是从道德和良知的角度去进行批判的,而问题的关键是你不能笼统地将道德和良知也纳入法律的范畴。当然,或许人类社会的发展需要一种“自然法”的存在,但是我认为即使如此,这种“自然法”也不会是天然就存在的,而同样是人为构造的结果。材料的来源可能是道德以及良知,或者其他东西,但是并不直接是这些东西自发形成了“自然法”,构造的过程改变了材料的性质,赋予了产品新的特征和属性。
我认为法律更多地是一个实施层面的概念,而非制定层面的概念。我们现在谈法律实施,其实这个概念本身已经对法律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界定。法律是要实施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法律得不到实施,那么将沦为一种摆设,与枯干的僵尸一样,和周遭富于生机的世界不发生任何交互关系。而法律不能完成自我的实施,正所谓“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的事实有赖于特定的主体,司法、执法的过程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特征,而守法也不例外,一个人守法往往是摄于法律背后的强制力,当然也不排除个人道德品质的影响,但是如果在一个长时段里来看,个人道德品质对守法的影响是可以忽略的,而且道德品质也往往是意识形态长期灌输塑造的结果。简单总结一下,即是法律能称得上是法律,不可或缺的一步是它被实施,而法律实施必须依赖于特定的主体,这个主体就是国家。我们看到国家为了法律得以实施,创造了一套庞杂的系统,这个系统里有警察、监狱、法院、检察院等等,甚至包括教育机构以及媒体机构。法律的实施作为一项工程如此的宏大和艰巨,似乎非国家不足于完成。
通过以上的论述,在已有的前提下,我想可以给出我的推论了,即国家先于法律(狭义的法律)。国家在前,法律在后,国家是因,法律是果。所以想要认识法律,必须得先认识国家,对国家的认识不同将导致对法律认识的差异,不同的国家观将塑造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思想。实证主义的国家观往往将国家看作少部分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法律也因此只维护了少部分人的利益,而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往往将国家看作一种“社会契约”,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两种观点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对立,也导致了不同的实践结果,但是我认为有一点二者是共同的,即对秩序的追求。无论是什么形式的国家,制定法律最直接的目的无不是形成和维持秩序。
值得我们反思的是,法律真的能够实现这个目的吗?例如刑法费尽心思地去试图消除犯罪,可犯罪被消除或者减少了吗?思考这些问题的时候,或许我们应当将目光投向法律出现之前的时空,看看在没有法律规制的状况下,我们的祖先是如何生存的。人类学家对原始部落的研究表明,没有法律存在的社会里,仍然存在着令人惊叹的秩序,社会的有序程度并不亚于有着精细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文明国家,更为重要的一点,与文明国家相比,在原始部落中,秩序的成本要低很多。在原始部落里,人们依赖粗糙的习惯和相互间的临时约定即可很好地生活,没有犯罪的概念,纠纷也可以很好地得到解决。如果仅就秩序而言,现代文明国家为我们提供的似乎并不比我们的祖先所能享受的更多或者更好。当然,原始部落的生产力要远远低于今天的文明国家,那时的人们所能享受的物质生活也远逊于现代人,但是我们今天也同样忍受着原始人类未曾体验过的不安全感,我们拥有更丰富的食物,但我们的社会也充斥着更多的犯罪,社会不是变得更有秩序,而是更加无序。尤其是当我们把目光集中于作为个体的人的时候,这种无序表现更为明显。这是不是意味着人类必须为其某些方面的进步牺牲其他美好的东西呢?如果这是一种宿命的话,那么人类有可能改变这种恐怖的宿命吗?面对这些问题,我看到的是法律的无力。
当国家代替了原始部落,法律也就代替了习惯和风俗。这似乎是一种自然的变迁,但是却又清晰地显露出人为的痕迹。在国家出现之后的漫长岁月里,它始终是被少数人操纵者,无数的法律被制定出来,事实上并不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普通的老百姓不可能指望这样的国家和法律能给自己带来真正的幸福,他们被要求相信的往往只是谎言。国家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社会机制,公权力穿过了社会和家庭的防火墙,直接面对个人。很难去评价这是一种进步抑或倒退,但是现实是私人领域被不断地压缩,法律越多越严密,说明公权力对私人事务的干涉加剧,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压缩加剧。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可能会无限膨胀,而个人与社会却变得愈发弱小,所谓的异化就可能出现。但是这或许能够激发出个人的力量,逐渐意识到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性,然后逐渐反弹,使得个人能够去重塑社会,同时也重塑国家,毕竟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的构建最终都应当回到人的层面来,否则二者都可能成为人的异化。
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应处于适当的均衡状态,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应立足于这样一种均衡状态之上。或许应当重塑法律,使得它所对应的不单单只是国家,还要同时对应社会与个人,使法律从狭义走向广义,从工具走向一种稳定而正义的制度亦或一种普遍的信仰。
来源: 共识网 | 来源日期:2013-05-10 | 责任编辑: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