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应引起重视的几个共性问题

今年以来,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温州市农业局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提升,形成了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一、关于依法依规与“一村一策”问题

1.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改制村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把握资地分开的要求,科学制定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不照搬、照抄他村的改制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在政经分开的基础上,须经村经济合作社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讨论,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经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不能以村规民约和村民大会集体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必须切实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合法权益。

3.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村级组织“转、并、联”、加快新社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严格按照温政办〔2011〕81号文件要求,加快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济运行。

二、关于量化对象确定原则的问题

1.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要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量化对象和量化股份加以具体体现。

2.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社员资格界定按照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但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经济合作社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

3.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

三、关于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问题

1.股权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只设置社员个人股。

2.股权构成:改制村可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决定社员个人股权构成内容。一般由人口福利股(即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即农龄股)构成,人口福利股占比不宜低于可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的60%。

3.股权配置:(1)人口福利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男女老少人均一份,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本社社员增享一份人口福利股;其他人员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2)劳动贡献股以从事本社各业劳动生产的年限确定。(3)享受股权对象按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分别计算其享有农村集体资产量化份额,每位成员两类股的资产量化份额相加得出其在量化总资产中的比例,根据所设置的总股本数,换算每位成员的股份数,记录在股权证。

4.股权管理:倡导实行股权静态管理,一次配置永久不变,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不加、走不收”。

四、关于人口福利股享受对象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应全额享受人口福利股的对象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

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6.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户籍迁出本村或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通过、同意给予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二)不应享受人口福利股的对象

1.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等;

2.已在其他村经济合作社享有股权的人员;

3.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当享有人口福利股股权的人员。

(三)其他对象

除上述应全额享受人口福利股和不应享受人口福利股之外的对象,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人口福利股。若改制村有专门规定、协议的,从其规定、协议。

五、关于劳动贡献股的界定配置问题

(一)劳动贡献股享受对象的界定

人口福利股全额享受对象和酌情享受对象中,劳动关系曾在册且年满16周岁人员为劳动贡献股(农龄股)享受对象。

(二)劳动贡献股的劳动年限计算

1.劳动年限男截止60周岁、女截止55周岁,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2.政策性移民人员的劳动年限包括其在迁出地的劳动年限;

3.部队服役人员服役时间、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时间应计算为劳动年限;

4.因农转非等原因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其劳动年限截止迁出之日。

今年以来,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温州市农业局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调查分析、总结提升,形成了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一、关于依法依规与“一村一策”问题

1.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大政方针政策的前提下,改制村应从自身实际出发,把握资地分开的要求,科学制定本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方案,不照搬、照抄他村的改制方案。

2.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在政经分开的基础上,须经村经济合作社员(代表)充分酝酿、民主讨论,提交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并经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不能以村规民约和村民大会集体通过为借口,违背法律法规和农村政策,必须切实保障每一位社员的合法权益。

3.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实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也是实施村级组织“转、并、联”、加快新社区建设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严格按照温政办〔2011〕81号文件要求,加快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经济运行。

二、关于量化对象确定原则的问题

1.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已明确规定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合法权益。要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护、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量化对象和量化股份加以具体体现。

2.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都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股份量化享受对象。社员资格界定按照省人大颁布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遵循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但任何人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村经济合作社享有量化股份,严防“两头占”。

3.在法规政策范围内,对于人员分类定策,宜适度宽松、不宜过分严格;对于量化对象界定,宜纳入改制、不宜排除在外;对于特殊人群政策处理,宜配置股权、不宜经济补偿;对于股权配置因素取舍,宜简单明了、不宜繁杂繁琐。

三、关于股权量化的改革设计问题

1.股权设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只设置社员个人股。

2.股权构成:改制村可根据集体资产状况,决定社员个人股权构成内容。一般由人口福利股(即人口股)和劳动贡献股(即农龄股)构成,人口福利股占比不宜低于可量化经营性资产总额的60%。

3.股权配置:(1)人口福利股以明确具有社员资格和保留社员资格的人员为主要对象,男女老少人均一份,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本社社员增享一份人口福利股;其他人员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可酌情享受;(2)劳动贡献股以从事本社各业劳动生产的年限确定。(3)享受股权对象按人口福利股和劳动贡献股分别计算其享有农村集体资产量化份额,每位成员两类股的资产量化份额相加得出其在量化总资产中的比例,根据所设置的总股本数,换算每位成员的股份数,记录在股权证。

4.股权管理:倡导实行股权静态管理,一次配置永久不变,改制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长不加、走不收”。

四、关于人口福利股享受对象的具体界定问题

(一)应全额享受人口福利股的对象

1.户籍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的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

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农村居民;

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5.政策性移民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

6.户籍迁出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户籍迁出本村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

8.户籍迁出本村或注销的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表决通过、同意给予人口福利股的人员。

(二)不应享受人口福利股的对象

1.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现职和退休人员、在部队已提干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等;

2.已在其他村经济合作社享有股权的人员;

3.未入社的外来挂靠人员;

4.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当享有人口福利股股权的人员。

(三)其他对象

除上述应全额享受人口福利股和不应享受人口福利股之外的对象,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酌情享受人口福利股。若改制村有专门规定、协议的,从其规定、协议。

五、关于劳动贡献股的界定配置问题

(一)劳动贡献股享受对象的界定

人口福利股全额享受对象和酌情享受对象中,劳动关系曾在册且年满16周岁人员为劳动贡献股(农龄股)享受对象。

(二)劳动贡献股的劳动年限计算

1.劳动年限男截止60周岁、女截止55周岁,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2.政策性移民人员的劳动年限包括其在迁出地的劳动年限;

3.部队服役人员服役时间、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时间应计算为劳动年限;

4.因农转非等原因户籍迁出本村的人员其劳动年限截止迁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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