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

(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合同业务分析及风险点

总前提:基于业主要求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EPC(PC)合同业务

EPC(PC)合同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

一个合同项下,同时提供设备,而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什么,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主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重复纳税的风险。

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纳营业税。达到这一目标怎么办?需要进行合同的拆分

为:销售合同+施工合同。

但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什么是设备。《中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定义为,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假定是含主材的。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就主要是材料的问题?(如四川石化项目部问题)

我们把施工合同再细分为:土建施工合同和安装施工合同。土建施工合同将因房产和构筑物带来问题,安装施工将因构筑物带来问题?前面讲了,与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材料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如土建用的钢筋,制作钢平台用钢材等,这些开给业主将带来违规开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重复纳税风险。

那除了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呢?可以开,但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为什么呢?

根据营业税营业额相关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无论何种情况建设所用的材料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无论业主提供,还是自行采购材料都形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怎么办?房屋和构筑物开票应禁止,企业和个人风险很大。其他的开票,建议对合同进行拆分为:材料供应合同+纯施工合同,虽然不改就纳税义税,但面对检查拆比不拆策略要优。

3、其他合同业务

(1)施工企业的非标设备制作的增值税问题

非标设备的制作与销售只涉及增值税业务,问题不复杂。EPC总承包和PC总承包业务中如涉及自产非标设备,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不认定为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但要分别核算。

(2)施工企业的检维修业务的增值税问题。这项业务属于纯增值税修理劳务,使机器设备功能或外形。也不复杂,属于营业税里的兼营业务,但要分别核算。

三、风险对策及注意事项

1、因单一合同,合同内的设备额,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而带来设备的重复纳税,如EPC、PC合同。怎么办?我们的对策是,将单一合同拆分成二个合同。但如何拆分呢?须注意如下事项:

(1)拆分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在投标、合同谈判时提出拆分?

A、投标时,应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B、合同谈判时,一定要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参与,对合同相关税务条款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2)拆分内容。就EPC、PC合同而言,最好只对设备进行拆分另行签订合同。最好不要对材料进行拆分,前面讲了,这块涉嫌违反税法,而且拆了还是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3)拆分金额。要使增值税部分税负最小,必须使其利润最大。

(4)拆分后的设备管理。拆分后的设备相当是先卖给业主,我们再为业主安装,这就存在一个委托管理的问题。

(5)拆分合同形式。委托采购合同。但应回避总承包方在合同中出现,应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业主、关联公司和供货商以成套设备采购名义,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为设备的采购方,关联公司负责设备的选择和验收。(因是关联公司,不会改就原

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委托合同有两种形式,受托方开票的和不开票的。不开票的话,公司会减少一大块收入。

2、因材料属于税法法定的“营业额”, 无论存在于施工合同内、还是外,由此存在材料的重复纳税。这一风险,从筹划角度无法规避。但前面讲了,拆与不拆,拆是优势策略。但这里有几个特别需注意的事项:

(1)招标、合同谈判时及时了解情况,涉及房屋、构筑物材料时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此举是“逃税”行为,违反税法。对合同双方风险都极大,最好不要索取此部分增值税发票。

(2)因无法规避营业税重复纳税风险,所以开具增值税部分的合同额,业主应支付相应的增值税税费。(营业税已在原合同中计取)。

(3)拆分时间也是越早越好。拆分金额,以利润最小化为最佳。

(4)拆分后的材料管理。拆分后的材料相当是先卖给业主,这就出现了一个“甲供材”的问题,而且是合同外“甲供材”,一定要做好材料的备查账,余料的管理。

(5)拆分合同形式,与设备相同。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与设备相同。

3、税法的原则里有一个“实质课税原则”,什么意思?就是为了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交易的实质,对企业实际应交税额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4、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差额纳税的。这就会出现,当进项不足时,到处找票进行“非应税”抵扣的问题?

需特别注意,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企业和当事个人处罚都很严厉。”非应税“抵扣什么意思?就是把交营业税项目里面的增值税专用票,拿到增值税项目进行抵扣,以此降低应交税款。

那有的项目利润非常高,带来税负特别高,怎么办?提前请税务专业人员进行筹划,做好会计核算,以有效合规降低税负。越早介入越好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

(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合同业务分析及风险点

总前提:基于业主要求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EPC(PC)合同业务

EPC(PC)合同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

一个合同项下,同时提供设备,而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什么,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主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重复纳税的风险。

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纳营业税。达到这一目标怎么办?需要进行合同的拆分

为:销售合同+施工合同。

但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什么是设备。《中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定义为,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2、 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假定是含主材的。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就主要是材料的问题?(如四川石化项目部问题)

我们把施工合同再细分为:土建施工合同和安装施工合同。土建施工合同将因房产和构筑物带来问题,安装施工将因构筑物带来问题?前面讲了,与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材料的增值税是不能抵扣的,如土建用的钢筋,制作钢平台用钢材等,这些开给业主将带来违规开票(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重复纳税风险。

那除了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呢?可以开,但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为什么呢?

根据营业税营业额相关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无论何种情况建设所用的材料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无论业主提供,还是自行采购材料都形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怎么办?房屋和构筑物开票应禁止,企业和个人风险很大。其他的开票,建议对合同进行拆分为:材料供应合同+纯施工合同,虽然不改就纳税义税,但面对检查拆比不拆策略要优。

3、其他合同业务

(1)施工企业的非标设备制作的增值税问题

非标设备的制作与销售只涉及增值税业务,问题不复杂。EPC总承包和PC总承包业务中如涉及自产非标设备,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不认定为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但要分别核算。

(2)施工企业的检维修业务的增值税问题。这项业务属于纯增值税修理劳务,使机器设备功能或外形。也不复杂,属于营业税里的兼营业务,但要分别核算。

三、风险对策及注意事项

1、因单一合同,合同内的设备额,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而带来设备的重复纳税,如EPC、PC合同。怎么办?我们的对策是,将单一合同拆分成二个合同。但如何拆分呢?须注意如下事项:

(1)拆分时间,越早越好。最好在在投标、合同谈判时提出拆分?

A、投标时,应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B、合同谈判时,一定要请专业的税务事务人员参与,对合同相关税务条款进行分析,提出税务事项建议。

(2)拆分内容。就EPC、PC合同而言,最好只对设备进行拆分另行签订合同。最好不要对材料进行拆分,前面讲了,这块涉嫌违反税法,而且拆了还是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3)拆分金额。要使增值税部分税负最小,必须使其利润最大。

(4)拆分后的设备管理。拆分后的设备相当是先卖给业主,我们再为业主安装,这就存在一个委托管理的问题。

(5)拆分合同形式。委托采购合同。但应回避总承包方在合同中出现,应以其关联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即业主、关联公司和供货商以成套设备采购名义,签订三方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为设备的采购方,关联公司负责设备的选择和验收。(因是关联公司,不会改就原

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委托合同有两种形式,受托方开票的和不开票的。不开票的话,公司会减少一大块收入。

2、因材料属于税法法定的“营业额”, 无论存在于施工合同内、还是外,由此存在材料的重复纳税。这一风险,从筹划角度无法规避。但前面讲了,拆与不拆,拆是优势策略。但这里有几个特别需注意的事项:

(1)招标、合同谈判时及时了解情况,涉及房屋、构筑物材料时应及时向业主提出:此举是“逃税”行为,违反税法。对合同双方风险都极大,最好不要索取此部分增值税发票。

(2)因无法规避营业税重复纳税风险,所以开具增值税部分的合同额,业主应支付相应的增值税税费。(营业税已在原合同中计取)。

(3)拆分时间也是越早越好。拆分金额,以利润最小化为最佳。

(4)拆分后的材料管理。拆分后的材料相当是先卖给业主,这就出现了一个“甲供材”的问题,而且是合同外“甲供材”,一定要做好材料的备查账,余料的管理。

(5)拆分合同形式,与设备相同。

(6)可能对收入的影响,与设备相同。

3、税法的原则里有一个“实质课税原则”,什么意思?就是为了应对企业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交易的实质,对企业实际应交税额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4、增值税是销项减进项,差额纳税的。这就会出现,当进项不足时,到处找票进行“非应税”抵扣的问题?

需特别注意,这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企业和当事个人处罚都很严厉。”非应税“抵扣什么意思?就是把交营业税项目里面的增值税专用票,拿到增值税项目进行抵扣,以此降低应交税款。

那有的项目利润非常高,带来税负特别高,怎么办?提前请税务专业人员进行筹划,做好会计核算,以有效合规降低税负。越早介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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