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须知 2

出租管理须知

为了加强xxxx日常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须知:

一、业主在办理房屋出租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xxxx业主临时公约。

二、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要求承租人去社区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三、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交给物业服务中心,并提交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提供给物业服务中心安全部进行备案。

四、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住宅出租擅自更改使用性质用于办企业、仓储、医疗或政府明文规定的限制项目等。

五、业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建物业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业主负责。

六、业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七、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建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九、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不得随意乱垃圾,对不要的旧家具等大件物品要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处置,不得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

十、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中建物业缴纳管理费。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业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业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十一、租赁双方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留本管理须知的最终解释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2017年 5月28日

出租管理须知

为了加强xxxx日常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须知:

一、业主在办理房屋出租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并遵守xxxx业主临时公约。

二、租赁双方应当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要求承租人去社区办理暂住人口登记。

三、业主将房屋出租后应及时将租赁合同复印件提交给物业服务中心,并提交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提供给物业服务中心安全部进行备案。

四、业主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住宅出租擅自更改使用性质用于办企业、仓储、医疗或政府明文规定的限制项目等。

五、业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建物业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业主负责。

六、业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七、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湖南中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中建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八、住宅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九、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不得破坏公共财产,不得随意乱垃圾,对不要的旧家具等大件物品要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处置,不得损害小区的良好居住环境。

十、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赁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中建物业缴纳管理费。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业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业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不得拖欠。

十一、租赁双方违反《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留本管理须知的最终解释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2017年 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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